十进位的军事编制形式存在于漠北及其毗邻地区的草原游牧社会,在蒙古兴起之前,至少已经有一千年断断续续的历史传统了。匈奴“自如左右贤王以下,至当户,大者万骑,小者数千,凡二十四长,立号曰万骑……诸二十四长,亦各置千长、什长” 。汉代文献中有关匈奴“千长”的记载不一而足。甚至汉王朝为控制边疆的方便,似乎也在分布着隶属部众的近边地区,采纳了匈奴的这一官称。汉武帝元狩二年(前121年)秋,匈奴浑邪王降。汉廷分徙降者为五属国,置都尉、丞、侯、千人等官 。张掖属国即有千人、千人官等。昭帝元凤三年(前78年),匈奴右贤王犁污王南侵河西。张掖属国千长义渠王败之,射杀犁污王。汉廷因以黄金、良马赐之,并转封他为犁污王 。这个属国千长义渠王,即“属国义渠胡之君长” 。内田吟风认为,所谓“千长”,应当就是汉朝袭用的匈奴官名的意译 。这是十分可能的。
匈奴的十进位军事编制,更直接影响到乌丸。乌丸至东汉时期,“始有千夫长、百夫长以相统领” 。柔然“北徙弱洛水,始立军法。千人为军,军置将一人;百人为幢,幢置帅一人” 。它与此前漠北十进位军事编制传统,当亦有关。
这种十进位的编制,它的功能,在当时主要是军事性质的。在上述游牧社会中,同时还存在着以氏族部落血缘外壳为形式的社会组织,由它来担当在政治、经济及其他方面协调社会生活的种种功能。以匈奴为例,统一在这个名号之下的,即“有数百千种”部族。一旦草原大联盟瓦解,它们就“各立名号” ,从而使人们更容易看到它的内部结构。“数百千种”之一的屠各部落的统治氏族,即挛鞮氏,是单于氏族。它与呼衍、须卜、兰、丘林等其他显贵氏族 ,基本上以分封的形式各自统治着被他们慑服的大小隶属部落。根据司马迁的报导,除单于王庭以外,匈奴在汉初分为二十四大部,其中约有十数部分别领属于挛鞮氏,其余则受制于别的显贵氏族。迨至后汉,属于单于子弟而分领部落的,有左右贤王、左右谷蠡王等“四角”,或者再加上左、右日逐王,凡“六角”。其余异姓,则“各以权力优劣、部众多少,为高下次第焉” 。直到《晋书》叙述当日入塞内附的匈奴各部时,仍一举列出近二十个种类,说他们“以部落为类”;“皆有部落,不相杂错” 。
这就是说,在每一个这样的大部当中,统治的氏族并没有将隶属于它的诸部拆散后重新加以编组,而是仍然保留着其领属民的比较原始的氏族血缘外壳。西汉神爵年间,日逐王率小王将十二人、口万二千降汉。元朔五年汉军破右贤王王庭,掳其所统领的各部族君长十余人、男女万五千口。由此可大体窥见分封制之下诸部“不相杂错”的统治秩序 。
从匈奴那儿接受十进位编制的乌丸人,当时还刚刚越出部落大人“无世业相继”,诸邑落“各自畜牧营产、不相徭役”的阶段 。十进位编制在乌丸部落社会中的功能,亦应大致与匈奴社会相类似。
如上所述,在社会组织还大部分保留着氏族部落血缘外壳的游牧人中间,十进位军事编制,只是他们为应付“急则人习战攻以侵伐”的需要,以原有氏族部落为单位,按“士力能毋弓,尽为甲骑”的原则编组和调度军队时的一种组织形式。根据摩尔根的研究,阿兹特克人的军事组织,也是以其社会分划为基础,即按氏族、胞族来编制的。他写道:“阿兹特克人和特拉斯卡拉人是按胞族参加战斗的,每一支队伍都有自己的指挥官,服装旗帜各有区别” 。由此可知,在世界其他民族的早期社会里,同样存在过与氏族外壳并存、相对于后者处于补充和附属地位的军事性质的编制。
汉文史料提到过蒙古克烈部中的百户组织 ,但由于记载太过简略,不克详考。关于12世纪末叶以后蒙古部落中的千户百户,史料略微充分一点。忽图拉的儿子阿勒坦,亦称按弹折温。伯希和将“折温”的称号,与雪干部的速客该者温(sükegei je'ün)、亦勒都儿斤部的阿儿孩者温(harqaī jīūn)两人的称号相比拟,认为都是蒙文je'ün的音译,意为左翼 。看来此处的“折温”很难与蒙文ja'un(译言百,百户)一词相联系。但是,至少阿勒坦的兄长拙赤手下,当时是有千户的军事编制的。拉施都丁告诉我们,忽图拉汗的长子拙赤,“曾带若干自己的千人队(hazārah)同成吉思汗联合,被编入他的军队” 。
著名的十三翼之战时,拙赤所部在帖木真的阵营中自成一翼。在叙述十三翼之战时,拉施都丁又一次提到,站在帖木真一边的各部聚集起来之后,“遂按万人队、千人队、百人队和十人队来确定他们的人数(shumārah īshān bi-tūmān wa hazārah wa s·adah wa dahah mu'yyan gardānīd)”,组编为十三个古列延(圈子) 。这些“千人队”、“百人队”等等,似乎依然是以部落为基础来统计和调配兵力时的一种辅助性制度设置。
上述记载表明,在12世纪末叶的蒙古人中间,附属于氏族部落结构的十进位编制之特殊军事功能,与匈奴、乌丸、柔然时代相比,似乎还很少质的差别。没有理由认为,它必得晚至12世纪末才出现于蒙古社会。不过是史料的缺乏限止着我们更往前去追寻它的踪迹而已。
这种情况,到13世纪初叶,发生了十分值得重视的变化。
癸亥、甲子年(1203、1204年)之际,帖木真在大举进攻乃蛮前夕,对他统领下的蒙古部众进行了一次整编,“数自的行共数着,千那里千做着,千的官人,百的官人,十的官人那里委付了” 。与组编千户百户同时,他还“宣布号令”,“订立了完善和严峻的法令”,委派扯儿必(cherbi)官人,建立了一千五百余人组成的亲卫军。从这些措置来看,拉施都丁说帖木真在此时登临汗位,并不是无根之谈;虽然建号“成吉思汗”一事,并不发生在帖木真这次称汗之时 。然而,当时人对这个事件的印象,很可能被随即发生的克服强敌乃蛮的生死搏斗和辉煌战绩大大地冲淡了,以致东西史料对此大都载之过简,语焉不详。事实上,这绝不可能仅仅是一次寻常的战前动员或纯军事部署。上述诸项创制,为1206年蒙古国家的正式确立,预先树立起一个基本的构架。
那么,就千户百户制度而言,癸亥甲子间的建置,是否已经蕴含着1206年定制的主要特征,从而相对于游牧社会中在此以前的十进位军事编制显示出阶段性的区别呢?
由于史料的限制,我们无法直截了当地回答这个问题,而只能通过零碎和片断的记载来导出我们的推断。
就在乃蛮太阳汗部败亡的那年冬天,过去曾受其控制的篾儿乞部的分支兀洼思蔑儿乞人向帖木真献女求和。《圣武亲征录》称,帖木真“为彼力弱,散置军中”。从《史集》比较详细的记载中可以知道:所谓力弱,是指他们缺少战骑头匹,无力从征出战;所谓散置军中,就是将他们划分为百户(bar s·adaha bakhsh kardand),委派长官,分置于蒙古奥鲁中间 。对这批一时不用以投入战争的归降部众,亦按千户百户组编,似乎意味着,在这个阶段,千户百户制正在取代氏族部落外壳的诸种功能,而向着蒙古草原上的基本社会组织形式转变。
癸亥甲子间所建千户、百户的首领们,大都在1206年建国时重新获得确认,并且往往以较后那一次任命传诸史文,遂使其建国前的事迹反而淹没不详了。不过,终究还能找到若干迹象,使我们得以探究前后两次千户百户建置之间的历史延续性。
迹象之一,与后来的伐宋统帅伯颜的祖先有关。据元明善《丞相淮安忠武王碑》 ,伯颜曾祖父术律哥图,“以其兵从太祖讨定诸部,尝为千夫长”,后来又以子阿剌(即伯颜祖父)“嗣官”。核以《元朝秘史》第202节,建国时所授千户那颜中,只有阿剌黑(Alaq,阿剌为其异译)而无术律哥图。是知巴邻部的这个千户,当成立于癸亥、甲子年间,以术律哥图为那颜;到1206年,则由前者的儿子阿剌黑继任千户长。
另一例子,是蒙古早期的名将速不台。他“初以质子入侍,继为百夫长” ,而在1206年建国时,又出任千户长 。可见他由质子出领百户,当是癸亥、甲子年间事。
速不台的兄长忽鲁浑拔都,曾以“哈必赤百户事太祖皇帝”。“中原既定,方论功行封,不及禄而卒” ① 。忽鲁浑何时授百户长,无以确考。《元史》编者据黄溍、王恽所撰碑文写成的速不台、雪不台两传,把它置于1202年阔亦坛之战以前,不知道有什么可靠的根据。他们将速不台之“继为百夫长”理解为继袭忽鲁浑的禄位,则肯定是一种误会。在近来研究中,仍有学者照引本传史文,并把“中原既定”解释为成吉思汗之统一漠北诸部。于是,忽鲁浑之死以及速不台之“继为百夫长”,都被系于1206年或稍前。据此,他们进而怀疑《元朝秘史》关于速不台在1206年受封为千户那颜的记载失实。
其实,“继为”之“继”,在这里不一定有承袭的意思。按黄溍碑文,忽鲁浑子哈丹,哈丹子也速带儿,后者生于1254年。如果忽鲁浑果真死于1205或1206年,那么其子哈丹的出生,至迟不得晚于次年。如是,则也速带儿出生时,他父亲哈丹的年龄必得在四十八岁以上,这当然不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但是如果把“中原既定,方论功行封”像通常那样理解为窝阔台灭金后的著名的丙申分封,则一切勉强之处,便都怡然冰释了。丙申年受封的“左手九千户”中,有“合丹大息千户” 。大息应即太师的异译。者勒篾后人中拥有太师称号的不止一人。所以,这个“合丹大息”很可能就是忽鲁浑之子哈丹。是则忽鲁浑死后,确有人承袭了他的爵禄。不过这个人并不是当时早已威震东西的速不台,而是忽鲁浑自己的儿子哈丹;这件事也不是发生在1206年,而是在此后大约三十年。
再一个例子是不鲁罕罕劄。《元史》卷135《忽林失传》:“曾祖不鲁罕罕劄,事太祖,从平诸国,充八鲁剌思千户,以其军与太赤温等战,重伤坠马。帝亲勒兵救之,以功升万户”。按:纳忽崑山之战击败乃蛮后,“札木合一同住来的每札答兰、合塔斤、撒勒只兀惕、朵儿边、泰亦赤兀惕、翁吉剌惕等那里也投入了” 。忽林失传文中所谓“与太赤温等战”,应指是役而言。不鲁罕因功升任万户一事,无疑还要在以后。而他初授八鲁剌思千户,无论如何总是在最后平服泰赤兀部的纳忽崑山战役之前。因而此事不可能晚至1206年,亦当为癸亥甲子年间事。
到这里为止,我们的讨论到底说明了什么呢?我想有两点基本上可以确认。首先,大漠南北草原游牧社会中的十进位军事编制的传统,同早期蒙古社会的千人队、百人队组织之间,并且通过后者又与大蒙古国的千户百户编制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历史联系。其次,癸亥、甲子年间的建置,又是传统的十进位军事编制就它的内涵和它的功能而言发生重大变化的真正转折点。
这是一个颇为困难的问题,女真人确实在蒙古之前,就已成功地把原来附属于氏族部落外壳的“行军”建制即猛安谋克制,发展成为用以取代前者的全新社会组织,女真语猛安(mingqan)与蒙语明安同源,译言千;谋克,《三朝北盟会编》作“毛毛可”,女真语为moumugo,译言“百人长” 。
女真人的社会经济和活动地域,同蒙古草原诸民族不无差异。但它并不妨碍猛安谋克制度的影响,可能随着女真人的统治进入漠北,被扩展到大漠南北诸族的人群中间。南宋初年人范仲熊被金军北掳,途中向人探听彼方虚实。“其番人答言:‘此中随国相来者,有达靼家,有奚家,有黑水家,有小博啰家,有契丹家,有党项家,有黠戛斯家,有大石家,有回鹘家,有室韦家,有汉儿家,共不见得数目。’” 这里所提到的随粘罕南侵的北方部族军队,应该是被金人全数编入了猛安谋克序列之中的。
金代边地的部族首领,颇多以“忽里”见称者。如克烈部的忽勒巴里忽里、主儿乞部的泰出忽里、汪古部的阿剌忽思剔吉忽里等等。帖木真助金攻塔塔儿部有功,被金封为札兀惕忽里。屠寄提出札兀惕即蒙语数词百的复数形式ja'ut的转写,札兀惕忽里译言百夫长 。伯希和评论说:“我还是认为屠寄基本上是正确的”;“我相信,其在辞源学上的正确性有相当的把握” 。但他在另一处又说:“总而言之,我的看法,ja'ut quri译言百夫长,这是可能的,不过也不是确定无疑的” 。忽里一词,据伯希和的看法,不是女真语,而可能是契丹语词。札兀惕忽里的官号,与猛安谋克制度似无直接联系。而且我们已经看到,在早于金朝封帖木真为“诸百户统领”官号前的十三翼之战里,蒙古已经有千户万户的军事编制了。很难看得出金朝颁赐给帖木真的札兀惕忽里官号,对大蒙古国千户百户制度有什么影响。
漠南汉地的情况与漠北有所不同。蒙古征服早期,汉地出现了许多归属于蒙古帅府的万户、千户、百户。直到窝阔台汗调整汉地军制之前,这主要是蒙古对于降附他们的汉地世侯、金朝官员将领等仍用金朝官号以自誉的现象一律予以承认的结果。可以认为,这是对金朝猛安谋克制度的沿袭。蒙古本部的千户百户进入中原内地以后,专以军户立籍,军需部分自筹。这也可以认为是受到了猛安谋克制度的影响。但是,对于猛安谋克制度在蒙古千户百户制起源问题上的影响和作用,或许不应当作太高的估计。
① 黄溍:《也速 儿神道碑》,《黄金华集》卷24。
关于1206年的千户百户,我们拥有较丰富的史料。所以,本小节将以对1206年千户百户组织的研究为基础上溯下推,从而阐明成吉思汗时代千户百户建置的确立和调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先后形成过三个千户百户序列,即癸亥甲子年间的六十五千户、1206年的九十五千户,以及定型于西征前的千户序列。据《史集》事后追忆记点,后者凡一百二十九千户。
在着手分析1206年的千户百户组织时,首先要碰到一个最基本的史实问题,即当时究竟划分了多少千户?
《元史》卷120《术赤台传》称:“朔方既定,举六十五人为千夫长”。《元朝秘史》第202节则在开列了很长一串千户那颜的名单后说,除林木中百姓,“达达百姓的千户的官人每,太祖皇帝的提名来的九十五千的官人每做了”。秘史开列的名单,按正确的读法,共有八十八人。其中阿勒赤驸马、孛秃驸马及阿剌忽思的吉忽里驸马分别辖有翁吉剌三千户、亦乞列思二千户、雍古惕五千户,以组编之千户计之,适足九十五之数。
对秘史开列的八十八千户那颜的名单,学者们已经进行过相当多的研究,名单中既包括若干1206年时业已去世的人物,还有一些实际上是部名而不是人名,此外也可能有漏载、重复以及其他情况发生。体现在这份名单中的苦心拼凑的特点,殊为明显。但问题偏偏在于,秘史作者为什么要这样勉强地进行拼凑呢?
合理的解释应该是,这是为了替九十五千户这个既定数目凑足它们的“官人每”。秘史成书,距离成吉思汗立国已有数十年之久。草创之初,史事多失于记载。所以,当时将全体蒙古部众总共编为九十五个千户一事,虽然始终在蒙古人记忆里保持着鲜明的印象,但是在细节上,例如关于当日封授的千户那颜的具体人选等等,或已难于毫无遗漏地凿凿确指。因此,八十八千户那颜名单有失实之处,这件事并不能证明九十五千户之说不能成立。
秘史第202节所载1206年建立的千户,目前可予确认的,虽不足九十五个,但是无论如何已经超过了六十五之数。其中能与《史集》“万夫长,千夫长与成吉思汗的军队简述”专节(见该书“成吉思汗传”后)互相引证的,共四十一人、五十四千户。兹制表如下:
此外,八十八千户那颜的名单当中可以确认的,还应包括以下诸人:
古出古儿和迭该。秘史有专节分别叙述他们各自的千户组成。古出古儿授千户事,并见《史集》“部族志” 。
巴歹和乞失里黑。二人至少共管一个千户。乞失里黑后人哈剌哈孙传文可以证之 。
失鲁孩。学者们很早就一致认为,他就是照兀烈台部将麦里的祖父雪里坚。他“从太祖与王罕战,同饮班真河水,以功授千户” 。
不合驸马。巴牙兀惕部人,拉施都丁在《史集》“部族志”中说他为左翼千户长 ,但在军队节中,这个名字未见著录。
八剌斡罗纳儿台。即斡罗纳儿氏人巴剌,标明其所出部族,以与札剌亦儿部的巴剌扯儿必相区别。《元统元年进士录》载濮州蒙古军户斡罗台氏买闾,曾祖为八郎千户。八郎者,八剌斡罗纳儿台之异译 。
哲别。与者勒篾、忽必来、速不台同为成古思汗手下攻无不克的“四狗”,不可能不与其他三人同封千户那颜。
者卜客,孔温窟哇之弟。孔温窟哇把自己的儿子木华黎等送到帖木真跟前的同时,也将者卜客送到合撒儿跟前。所以后来者卜客仍被分给了合撒儿,在他手下做千户那颜。
者卜客既为合撒儿的千户那颜,他就不可能属于被同时列入一百二十九千户序列中的木华黎所统札剌亦儿三个千户之内。所以此处不存在重复计算问题。者卜客的情况,与孔温窟哇另一个弟弟赤剌温恺赤之子秃格有所不同。秃格的儿子不吉歹与者勒篾之子也孙帖额共同管理怯薛中的四百名豁儿赤(qorchi) ,是则秃格本人出长一个千户无可怀疑。但是我们不知道他是否属于木华黎管领下的那三个千户之一。为避免重复,故不予计入。
塔海。据《元史》卷129《阿塔海传》:“阿塔海,逊都思人。祖塔海拔都儿,骁勇善战,尝从太祖同饮黑河水,以功为千户”。这个塔海,秘史第120节作塔乞。当时和他一起投奔帖木真的,还有他的哥哥赤勒古勒。《史集》“部族志”写作Dāqī bahadūr,《圣武亲征录》作塔降吉拔都(按、“降”为衍字)。拉施都丁说他是轻吉牙惕部人。伯希和认为当从秘史 。
忽难。后来分配给术赤的千户那颜。《史集》俄、汉译本均采取qūtan的读法。然据诸种波斯文本异写,有qūyan、qū?an等写法 ,校以秘史,当读为qūnan。秘史说他是格泥格思氏(Geniges),但《史集》说他是轻吉惕部(Kīnkīt)人。村上正二以为轻吉惕系格泥格思一名的讹误 。设若果然如此,问题就比较简单了,不过轻吉惕与另一个部族名轻吉牙惕(qing-qiyāt,伯希和读作qongqiyāt),在波斯文献中虽然分辨得比较清楚,在蒙古语文献中却很难区别。秘史第120节有斡勒忽讷兀氏人轻吉牙歹(Olqunu'ua-un Kinggiyadai),《黄金史》作Kinggedei或Kinggidei 。在这里,Kīnkīt~Kinggid似乎又很像是轻吉牙惕的另一种写法。东西史料关于忽难族属的分歧,看来尚难弥合。但是忽难其人和他的千户之属于1206年编制,这一点至少已经不是孤证了。
亦多合歹,或亦多忽歹(Iduqadai~Iduqudai),分配给察台合的千户那颜。拉施都丁叙述成吉思汗军队时,在察合台名下只著录了两名千户那颜的姓名,另外两人缺载。但在《史集》“部族志”里,他明确提到札剌亦儿部的拙赤答儿马剌次子忽秃黑答儿(Qūtūqdar),说他的儿子们“在察合台后裔左右” 。亦多忽歹系由突厥语iduq-qut加蒙古语后缀-tai构成。iduq译言“神圣的”,qut译言“神恩”、“幸福”。iduq-qut意谓神意赐予的幸福。在中世纪,它曾被一些突厥语族部落首领用作自已的称号,意为神圣武威君王,以致qut一词又被赋予君主的意思。然而除了作为专称使用,iduq-qut这个词的更一般意义并没有消失 。亦多忽歹作为突厥—蒙古语合成词,即意为神圣幸福的人。而神圣、幸福一词,蒙古语作qutuq,加后缀-dar,构成为qutuqdar,意为大福荫里的人。可见亦多忽歹与忽秃黑答儿,其实是同一个人的名字,不过采取了突厥—蒙古语合成词和蒙古语词两种不同的形式而已。因此,1206年封授的千户那颜中有亦多忽歹,可以由拉施都丁关于札剌亦儿氏人忽秃黑答儿的记载得到印证。
八十八千户那颜的名单中,还有一个人叫统灰歹。村上已经指出,这个统灰歹(Tong Quidai)的名字,不外是出自克烈分部Olon Dongqayid(斡栾董合亦惕)之部人的意思 。伯希和赞同贝勒津的看法,认为这个部名可能出自蒙古语tongho,译言树林,董合亦惕部即林木中的克烈人 。在帖木真与王罕决战时,董合亦惕部是克烈方面的作战主力之一。不过有一部分离散的董合亦惕部众,很早就归附了帖木真。拉施都丁说,他们后来在本部族的辉都(quīdū)统领下,组成为一个千户 。据《元史》卷124《速哥传》,克烈部人速哥,“父怀都,事太祖,尝从饮班术尼河水”。这个怀都,应即克烈董合亦惕分部的辉都 ,也就是秘史八十八那颜名单中的统灰歹。
在这个名单里,最后还应加上一个秘史第202节未曾著录的名字,即拉施都丁的一百二十九千户表中左翼军札剌亦儿台也速儿千户。这个人,无疑就是《元史》卷95《食货志》“岁赐”条所记“左手九千户”中的也速兀儿千户。丙申年分封时,他与也速不花(兀良哈惕部)等人受同等待遇,应当也是在建国时与也速不花父亲者勒篾同时受封为千户那颜的。
根据以上讨论,1206年千户编制中,我们今天尚能确认的至少有五十五那颜、六十七千户。当然,这不可能恰恰就是当年组编的全部千户。只不过因为史文残缺,无法对之做更多的追究了。但是,现有的研究本身已经可以表明,1206年的序列,显然不止只有六十五千户,所以只能是九十五千户。
关于95千户的问题,本田实信教授在1950年代初发表过一篇极有分量的论文,至今仍是从事有关研究课题的基本参考文献 。本田力图采用排除法,从《史集》的一百二十九千户表的信息中,去追溯1206年的千户序列。据此,斡亦剌四千户、“火朱勒部”三千户、吾也儿及耶律秃花所统各十个千户,总共二十七个千户,明显成立于建国之后,应予排除。此外,本田又排除了其他七个千户,剩下的正好是九十五千户。本田以为,此种一致,应非偶尔。他因而倾向于将使用“排除法”所获得的剩余九十五千户视为完整无缺的1206年序列。
事实上,即使采用排除法,也无须指望可能获得1206年封授千户的全部名单。拉施都丁根据多年后追忆所记述的这个序列的千户总数乃至各千户那颜人选等信息,其本身是否确凿无误,已十分令人怀疑。而在这一百二十九千户当中,究竟有哪些千户应予排除,除较易判定的那一部分之外,还有一些也人言言殊,难以定论。再者,我们还必须将排除结果与秘史八十八千户那颜进行比较,对它们之间的所有异同之处都作出言之有理的解释或取舍;而这一点因为受材料限制,今天也已经无法完全做到。尽管如此,采用排除方法,依然能使我们大体相信,所谓九十五千户,确实反映了1206年千户序列的基本面貌。只是除了上述二十七个千户以外,被本田排除在外的其他千户,似乎还值得重新加以斟酌。
例如由成吉思汗四大斡耳朵的全部侍臣及隶属于诸斡耳朵的人们所组成的“直属千户”,曾以唐兀部人不劣为千户那颜。本田误以为此人就是怯薛中客卜帖兀勒(kebte'ül,秘史旁译宿卫)千人队长也客捏兀邻,所以将该千户当作怯薛的一部分而排除出九十五千户。但是,如果这个直属千户确实就是客卜帖兀勒千人队,那么它非但不应列入九十五千户,而且也同样不应列入一百二十九千户。因为全部怯薛本来就都未经编入千户百户序列中,可见即使不考虑该千户那颜的人名勘同问题,这个直属千户不是客卜帖兀勒千人队,仍然是很清楚的。不劣的前任,是他的同族人察罕。据《元史》卷120《察罕传》,他是因为在最初的对金战事中立有战功,所以被委任为直属千户的那颜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察罕接任之前,这个直属千户就不存在。
被排除的另一名千户那颜是雪你惕部人帖木迭儿。此人未见于秘史八十八那颜名单。排除他的理由,是因为拉施都丁说他是成吉思汗的带箭筒卫士(qorchi,豁儿赤)。照本田看法,怯薛万人队的指挥官们建国之初均不兼领在外千户(窝阔台时有所变化)。即使我们接受上述看法,仍无充足理由排除帖木迭儿。因为他在成吉思汗时代,并不是怯薛的指挥官,而只是一般怯薛歹。事实上,建国时任怯薛外千户的那颜同时又入值宿卫者,秘史和其他文献皆有例证可寻。巴牙兀惕的汪古儿投附帖木真后长期担任宝儿赤(bawurchi),建国时委为千户那颜,同时仍旧负责“于人多处散茶饭”,“坐位坐时,大酒局的右、左边吃食知料着” 。八鲁剌思人不鲁罕,同样是既当千户那颜,又“俾直宿卫”的 。
另外几名,如斡歌列、阿儿孩合撒儿、也孙帖额、朵豁勒忽等人,都是成吉思汗怯薛万人队中的指挥官。那么他们是否就未再兼任千户那颜呢?秘史屡屡提及蒙古国初期这些显赫人物,却没有将他们列入八十八千户那颜的名单里,或即此一见解的依据所在。这样的观察殊为细致入微,但似乎还不能说是确定无疑的。秘史的千户那颜名单,不实之处颇多,所以需要我们搜求其他材料与之对勘,征取旁证,以决其是非。仅据秘史名单本身立论,未必十分稳妥。再说,尽管我们主要只能通过辨认某人是否1206年封授的千户那颜,来确认该千户是否属于1206年序列,但若要利用它的反命题来作论证,则须格外谨慎。即便证实某人不是建国初封授的千户那颜,仍不能说明后来领属于他的那个千户,在此之前必定就不存在。上面提到察罕和成吉思汗直属千户的情况,即为一例。
所以,一百二十九千户当中不属于1206年序列者,或许并不能包括斡歌列、阿儿孩合撒儿等人的千户,而应是另外的一些千户。
在这里,被《史集》记录为辖有十个千户的豁儿赤万户之构成,尤其值得我们注意。
秘史207节记成吉思汗的命令:“豁儿赤三千巴阿邻的上,塔该、阿失黑两个一同,阿答儿斤的、赤那思、脱斡劣思、帖良古惕共做万满着,豁儿赤管着”。豁儿赤所管,虽然“共做万满着”,但其中真正的巴阿邻部众,却只有三个千户。除豁儿赤本人外,其他那两名千户那颜,应当就是秘史120节提到的与他一起投附帖木真的阔阔搠思和兀孙老人(兀孙额不干)。前者已见于秘史八十八那颜名单。至于兀孙老人,曾有学者认为,这个人名在秘史120节中应与它上面的豁儿赤连读,作“豁儿赤兀孙额不干”。是则兀孙与豁儿赤实即一人。但是王国维指出,成吉思汗立国时对豁儿赤和兀孙老人的赏谕,明明白白分为二条记述,“名位各异,断不能视为一人”。秘史八十八那颜名单中有许孙,王国维认为,它就是兀孙的异写,是说可从 。
根据秘史207节的描写,豁儿赤实际上是受命带领三千巴阿邻部众,去镇抚阿尔泰山以外的也儿的石河流域的。但是,这些地区,至少是在建置九十五千户之时,还处于乃蛮不亦鲁黑汗控制下。豁儿赤的出守,最早也应在蒙古于1208年清除不黑都儿麻河流域的乃蛮残部以后。所以,分布在术赤属地之南的帖良古惕、脱额列思等部,被置于豁儿赤节制之下、并与巴阿邻三千户“共做万满着”,并不是1206年的事情。又按秘史第209、223节的体例,受命与为首那颜共同管领千户的人,自己往往并不另领千户。辅佐豁儿赤的塔该、阿失黑,当时是否也有自己的千户,无从确考。
上述讨论似可说明,豁儿赤的十个千户内,确切知道应属于1206年序列的,只有三个千户,或者最多也只有五个千户。应当进一步从1206年序列中排除的,似乎更可能是豁儿赤属下的五至七个千户,而不是斡歌列、阿儿孩合撤儿诸千户。
现在可以回到建国时组编千户的数目问题上来了。在拉施都丁著录的一百二十九千户里,减去毫无疑问的那二十七个千户,再减去本田建议的那四、五个千户,或者是我所建议的那五至七个千户,其结果都很接近九十五的数目。排除法同样证实,九十五千户之说,要优于六十五千户之说。
那么,《元史·术赤台传》之“六十五”,是不是“九十五”的误写呢?
《元史》卷126《安童传》说传主终年四十九岁,校勘者疑九字乃系六字之误 。蒙文九十五作“也连塔奔”(yeren tabun),六十五则作只阑塔奔(jirin tabun) ,二者书写时形体略似,似乎也存在蒙文史料传写致误终而流为歧说的可能性。总而言之,要怀疑《元史·术赤台传》中“六十五”为“九十五”的讹误,并不是完全没有理由的。
但是,史文传写和刊刻致误的问题,在缺乏版本方面充分依据的情况下,颇难确切认定。故此,人们对所谓“理校”,往往采取慎而又慎的小心态度。那么,对九十五千户或六十五千户的问题,是否也可能寻找到某种更为稳妥的解释,而不必再简单地将它们看作绝对互相排斥的说法呢?本田实信就提出,六十五千户之说未必全无根据。它很可能是指的节制若干下级千户的上级千户;与此同时,九十五千户则指上级千户和下级千户的总数。尽管很难充分地说明,在大部分千户中区别上级千户和下级千户的究竟是一种什么标准,但此一见解本身,却给人以很深、很有益的启发。我们也许可以认为:六十五千户,应即癸亥、甲子年间编成的千户数目;而1206年的九十五千户,则是将两年前的六十五千户进一步加以分划扩充的结果。
为此还需要将《元史·术赤台传》的有关史文仔细推敲一下。它说:“朔方既定,举六十五人为千夫长,兀鲁兀台之孙曰术赤台,其一也。……赐嫔御亦八哈别吉、引者思百,俾统兀鲁兀四千人,世世无替”。
上面这段话,固然可以理解为完全是在说1206年的事情。但是,蒙古国史事,率多出于元人日后追记。它对于建国以前史迹,语多疏略。后出文献把帖木真灭克烈部之后的封赏和1206年的封赏揉为一事来记载,这样的例子确实是存在的。兹举刘敏中关于乞失里黑的事迹为证。
刘敏中说,巴歹等“遇太祖皇帝于龙飞见跃之际,知[王]可汗将袭之,趣告帝为备。果至。我兵纵击,大破之,寻并其众。以攻(按此字当为功之讹)擢千户,锡号答剌罕。时官制惟左右万户,以次千户,非勋戚不与。答剌罕译言一国之长。帝谓侍臣:‘彼家不识天意,故来相害。是人告我,殆天所使我’。许为自在答剌罕矣。因赐御帐、什器,及宴饮乐节如亲王仪” 。帖木真把王罕的“金撒帐,并铺陈、金器皿”赏赐给巴歹和乞失里黑两人,在灭克烈以后;而对他们赐号答剌罕,许其自在快乐,则在1206年 。两件事情,在刘敏中碑文中被合并叙述。
术赤台之封授千户那颜,亦应当是灭克烈以后的事。而建国之后对他进一步予以奖赏,才是帖木真把自己的妃子赐给他,并委以节制兀鲁部四千户之重任 。《元史》本传把术赤台在癸亥、甲子年间始封千户同“朔方既定”后又一次论功行赏揉合在一起叙述,遂使人误将癸亥甲子间的六十五千户当作了“朔方既定”后的编制。此种解释,似乎是很可以成立的。
这样,我们又可以说,大蒙古国的千户百户序列,前后经过两次较大的发展变化。先是从六十五千户扩编为九十五千户,后来又形成见于拉施都丁著录的一百二十九千户。由前述可知,从九十五千户扩大到一百二十九千户,主要是将新降附部众纳入千户百户编制的结果。那么,从六十五千户到九十五千户的扩展,又是如何发生的呢?扼要地说,它应是对于原设六十五千户作进一步调整、细分的产物。
拉施都丁在《史集》一书中,曾经不止一次地提到过编组千户时的一条规定。他说,“当时曾作如下规定:御前千户尽管是最主要的一个千户,但[人数]不得超过千人”。“当时作了规定并被当作惯例:各千户都不得超过一千,大千户也不例外” 。从这些话里,人们有理由推测,最初的蒙古千户,都是按照来附时的原有领属关系,很粗略地加以划分的。某些游牧首领原来领有的部族较大,他的千户也就较大。以后按上述规定作过一次调整,以求各千户的大小基本上整齐划一。这次调整,不可能晚至一百二十九千户定型之时。因为这时候千户数目的增加,主要地并不是由九十五千户本身变化而引起的(已经确知的例外只是“火朱勒部”三千户)。另一方面,正如本田关于大、小千户的猜测所指示的,从1206年的九十五千户序列中,确实可以追寻到上述调整所留下的若干迹象。
秘史在开列八十八千户那颜的名单以后,又对其中七人的封授情况,专门列节,分别予以描述。在他们中间,汪古儿、察罕豁阿、迭该、古出古儿等那颜所领,部分或者全部是“部落、部落每里漫散有”的同部族百姓,或者由“无户籍的百姓”及“各官下百姓内抽分着”收聚起来的人口 。这几个新千户,均系由癸亥、甲子年间成立的千户中间分拆出来,似是十分明显的事实。
再看晃忽坛人蒙力克之子脱栾扯儿必的千户。成吉思汗对他说:“你百姓共收集,父行只翅做共拽着,百姓共收集了的上头,扯儿必名分与了也者。如今自的得了的,置来的教自的,自己千做着” 。脱栾原来作他父亲的一支翅膀,即同在一个千户中。经过灭乃蛮之战,收聚的人口更多了,于是分出来另外建立千户。1206年的千户那颜中,还有蒙力克的另一个儿子速亦客秃。这个千户的情形,应与脱栾千户相类似。所以蒙力克的千户,确立于癸亥甲子年间,到1206年又被分成了三个甚至四个千户。
蒙力克千户的扩展与细分,提供了一个例证,使我们能根据它去推想其他千户的类似情形。你出古惕巴阿邻部人术律哥图的千户,1206年分成三个千户,分别以纳牙阿、阿剌黑(承袭术律哥图的职位)以及另一佚名者为千户那颜,三个千户均受纳牙阿统管。篾年巴阿邻氏的豁儿赤也统管三个千户。他们似乎也应当是从1206年前的同一个篾年巴阿邻千户中分出来的。
翁吉剌诸千户亦可为一证。据拉施都丁书,在特薛禅及其弟答里台家族节制下的翁吉剌人,总共分为九个千户。惟《史集》所传特薛禅家族世系,与汉文记载难以完全勘同。滤去其相异之处以及与目前讨论无关的细节,这九个千户,在特薛禅家族成员中的分配,略如下表所示:
特薛禅家族,原长翁吉剌分支孛思忽儿氏,也就是金代文献中的婆速火部。他们并不是翁吉剌部的长支氏族。其长支,恐怕是帖儿格阿篾勒(Terge Emel)所部,《金史》称他为“广吉剌部长忒里虎” 。帖木真在“收抚”帖儿格的部众后不久,杀帖儿格阿篾勒,其部众当即归并特薛禅家族节制。与克烈决战前收服的“弘吉剌别部溺儿斤”,大概亦归特薛禅家领属 。所有这些人口,初次封授千户时,很可能是被编组在四个或五个千户中的。至1206年调整时,方才另外分出四个千户,归赤古驸马节制。拉施都丁将阿勒赤、火忽和他们的堂兄弟哈歹(史集称之怯台)等人的五个千户并在一起叙述,而阿勒赤的儿子赤古的四个千户反而被放在另一处来交待,当即暗示着这两组千户在成立先后方面的差异。
这里还有必要提一下亦乞列思千户的问题,按秘史202节,孛秃驸马属下共两千户。本田据《史集》伊斯坦布尔波斯文抄本,谓孛秃领亦乞列思三千户。惟据《史集》俄译本(汉译本同),则有九千户之多。不难判断,错在俄译本。因为细数左翼诸千户,除孛秃所部外,其总数已达59千户。左翼千户共有62个,所以孛秃所领,至多只能有三千户。检核德黑兰波斯文刊本,亦谓“他们总共有三千” 。否定了亦乞列思部九千户之说,也就摆脱了在解释它何以会从1206年前的二千户(或三千户)扩增为建国时的九千户方面所存在的困难。
1206年千户数目的增扩,与各千户皆在不久前的纳忽崑山之战中收聚了一大批战败部众有关,同时自然也与癸亥甲子年组编的千户中有一些本身就比较庞大有关系。到了1206年,大约有相当一部分千户,按“不得超过一千”的规定进行过调整。不过这个规定似仍不是绝对的。那些基本上未被拆散的部落所构成的千户,尤其如此。例如阿剌忽失的吉惕忽里节制下的汪古五千户,即有“万骑”之多。至于吾也儿、耶律秃花管领下的二十个千户,其性质更从一开始就同其他“基本千户”不完全相同,亦应另当别论。
在本小节的最后,还需要附带讨论一下对蒙古国时期军事行政基本单位的正名问题。波斯文献中所使用的词汇,按字面对译,应分别作“千人队”、“百人队”、“十人队”。不过该单位当中理应包括这个数量的成年战士们的妻儿老小。正如弗拉基米尔佐夫定义的,所谓十户、百户、千户,是指“能够提供十名、百名、千名等等战士的阿寅勒集团” 。在他以后,有些学者又以为当日计点人马的基本单位是阿寅勒(ayil)。所谓千户,是指一千阿寅勒的游牧军事集团。这种观点是缺乏根据的。汉文文献中虽多千户、百户的习称,但据《元史》卷98《兵志》一,它们在建国之初本指拥有“千夫”、“百夫”的军事行政单位而言。这与波斯文献的叙述和弗拉基米尔佐夫的定义完全一致。
本文在以下部分,将尽可能采用千户、百户等约定俗成的专门名词。这主要是为了照顾行文的一致。它们完全是被当作“千人队”、“百人队”等等的同义词来使用,在内涵上与后者不存在什么歧义。
上面已经提到,《史集》关于一百二十九个千户那颜们的记载,尽管可能存在若干误植或遗漏,但总的说来还是可以相信的。它基本上反映了成吉思汗时代某次较大规模地整顿部众以后所形成的定型建置;现在姑且称它为一百二十九千户序列。那么这次整顿应当发生在什么时候呢?看来,它不会早于1214年,可能不晚于1217年,说得再保险一点,则至迟不晚于1219年。
按《元朝秘史》第242节,当成吉思汗首次在黄金氏族内部分封编民时,他的弟弟哈赤温已经不在世。所以应由哈赤温领受的份子,分给了他的儿子阿勒赤台。至于合撒儿的份子,当时还是由他本人领受的。在一百二十九千户定型的时候,属于哈赤温的千户仍由阿勒赤台领受,而属于合撒儿的千户,也已改由他的儿子也苦、移相哥、脱忽三人所继承。也就是说,这时候诸王合撒儿也已经去世了。
“皇弟哈撒儿”在1213年秋天尚跟随成吉思汗经略中原 。文献最后提到合撒儿其人,是在1214年成古思汗调整诸弟及翁吉剌、亦乞列思等“东诸侯”封地的时候 。合撒儿去世,当在1214年之后。所以一百二十九千户的定型,不当早于1214年。
另一条重要线索,是有关博尔忽那颜的。他在1217年受命出征,去镇压秃马惕部叛乱。博尔忽死于秃马惕之役,虽未见于《元史》,但《史集》、《圣武亲征录》、《元朝秘史》诸书均有明确记载,颇可信从。而一百二十九千户序列确定时,博尔忽尚为右翼千户那颜之一。是知该序列之形成,或在1217年之前。
从木华黎麾下诸军的研究,也使我们得到差不多同样的结论。
1217年秋天,木华黎被封为太师国王,受命节制诸军,主持漠南汉地的军事经略。他统领下的蒙古军,有“弘吉剌、亦乞烈思、兀鲁兀、忙兀等十军” 。学者们对于“十军”,曾经作了许多的讨论。比较新近的看法,主要有两种。或以为是指札剌亦儿部之外,兀鲁(四千骑)、忙兀(千骑)、弘吉剌(三千骑)、亦乞烈思(二千骑)四部共十千骑。这种意见,基于以千骑为一军的设想。可是恰恰在这一点上,它缺乏相关史料的必要支撑。另一种看法,将十军与“十功臣”相提并论。因而它被认为是指的翁吉剌的阿勒赤、赤古、册那颜三人,汪古部的阿剌忽思惕吉忽里,亦乞烈思的孛秃,札剌亦儿的孛鲁、带孙二人,兀鲁部的术赤台,忙兀部的忙哥罕札,火朱勒部的和斜温、术思,以上凡七部十一人,所统共为十军(和斜温与术思合统一军)。上述十一人,被合称十功臣或者十投下,似乎不成问题。但是他们与十军似仍不宜混为一谈。因为翁吉剌部的赤古驸马(又作赤渠、赤驹),尽管属于十功臣之一,而且在1215年前也确实参与了在中原的对金作战,但他显然不在木华黎统领的南征大军里。木华黎麾下的翁吉剌部,只是阿勒赤驸马的三千户。
既然如此,所谓“十军”,究竟是指哪些部队呢?我认为,它应当是指札剌亦儿等五部的军队,加上从这五部附属人口当中抽取兵丁组成的五支前锋头哨军,即所谓“五部探马赤军”。从五部当中抽取附属人口组编探马赤军,后来还继续实行过,并且往往以“五部军”径称之,极易与前者相混 。文献明确指出,五部探马赤军的建立,是在木华黎攻金时 。这支军队,似乎比吾也儿和耶律秃花所部更有理由被编入蒙古本部的千户序列中去。但它却不见于一百二十九千户之中。这一点,似亦有利于该序列确立于1217年以前的看法。
关于这个序列确立的时间下限,我们还不敢必信无疑。因为著名的忙兀部将畏答儿死于建国前,但他的名字竟仍出现在一百二十九千户那颜中。博尔忽是否也会像畏答儿那样,是被拉施都丁误植于这个序列里的呢?五部探马赤军虽然从五投下分出另立编制了,但它们会不会因为仍与作为自己“使主”部的五投下保持着某种隶属关系,因而没有当作“基本千户”来对待?
无论如何,到1219年率军西指前夕的忽里台(quriltai)大会时,一百二十九千户的编制是肯定确立了。关于这次大会,汉文文献几乎没有提及。幸亏拉施都丁还有所叙述。根据他的记载,这次会上对成吉思汗诸子及万户长、千户长和百户长都做了重新任命和分派 。
以上讨论告诉我们,一百二十九千户序列的定型,大体上是在1216至1219年之间。现在,让我们转而研究千户百户组织的内部结构问题。
尽量利用产生于同族意识的凝聚力,仍是成吉思汗组编千户百户时的重要原则之一。不过千户百户的划分,毕竟不是氏族部族血缘外壳的翻版,而恰恰是用来取代后者的组织形式。成吉思汗家族依靠这种组织形式来实现他们对全体蒙古部众的人身领属权。“忽必”和“汤羊”分别成为这种领属权在观念上和经济上的体现。以“莎余儿合勒”形式受封的千户百户那颜,实际上成为替黄金氏族管理其领属民的军事—行政官员。处于这种军事、行政的和社会的组织当中的成员,还有各种分别附属于黄金氏族、那颜和一般部众的私属人口。而封建关系则成为当日千户百户组织里的主要社会关系。
蒙古国组编千户百户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对主动投附的部落或部落分支,基本上不予拆散,即按其原有的划分改编为若干千户或百户。以整部归附的汪古部和斡亦剌惕部,就分别被纳入四千户的编制(按《元朝秘史》汪古有五千户)。翁吉剌惕部最终被划为九千户,基本上也属于这种情况。十三翼之战前就已追随帖木真的把儿坛把阿秃儿长子蒙格秃乞颜,建国时似亦保留了他的敞失兀惕部众,划为一个千户 。
二是从各部落中凑集散杂人众,合并另编新千户。由迭该、古出古儿等人所收部众构成的,就是这样的一些千户。第三种情况,是以上两种方式的结合。汪古儿率领下的巴牙兀惕部的某个分支,是与它的使主氏族敞失兀惕集团一起投附帖木真的。1206年汪古儿受封为千户。组成这个千户的,除了汪古儿原来所领有的那一支巴牙兀惕人口外,还包括从其他各处收检聚拢来的巴牙兀惕失散人众 。蒙力克的儿子脱栾的千户,是从他父亲千户中分出来的。其中应当有一部分从原来千户带来的晃忽坛部众,同时也有他自己新“收抚”的百姓 。
在这样编组起来的千户百户当中,一部分氏族部落被打散分置,互相混杂,当然是十分明显的事实。翁吉剌部的分支额勒只斤氏人秃鲁合札儿和撒儿塔儿把阿秃儿两兄弟,被分在忙兀惕部的哲台千户里。现在同一千户内完全有可能互相通婚了。这个额勒只斤氏家族因而与忙兀族人互称亲家(“忽答”) 。篾儿乞分部秃答黑邻氏人忽出儿则出现在主要由克烈部众构成的怀都千户里,而后他又被调出来,成为分给旭烈兀的另一个千户的那颜。在这个以篾儿乞那颜为首长的千户中,又有克烈部人秃古儿(怀都长子)在当百夫长 。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
但是,我们也同样看到,还有一些人口数量较大的部落,在被编进千户百户时,并没有完全离散,甚至根本没有离散。更有甚者,一些原来已经被分散的部落或部落分支,这时按照成吉思汗的命令,又分别被出自该部的某一个功臣重新收聚起来,编为千户。例如察罕豁阿的儿子纳邻脱斡里勒的千户、塔塔儿人忽秃忽惕的千户等等都是如此 。这实际上也属于前面所说的第二种情况。至于由以某部族成员为主体的千户来进一步收聚其离散部众的情况,就更为普遍了。例如上引怀都、汪古儿千户的例子,以及由畏答儿后人“收完忙兀人民之散亡者” ,等等。总而言之,将原来属于同一部族的成员集中组编在一个或若干个千户之中,这起码是当日编制千户百户制度时所采纳的基本原则之一。毫无疑问,产生于同族意识的精神聚合力,即使在成吉思汗当日所创制的草原社会的全新组织形式中,仍然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力。
为什么会这样呢?从草原游牧经济的特点出发进行考察,便不难找到这个问题的合理解释。
马克思曾经指出,游牧条件下自然形成的氏族部落,乃是游牧人“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最基本的前提”。他强调说:“我们可以认为畜牧,或者一般说游牧,乃是人类最初的生存形态,部落不是定居在一定地点,而是逐水草放牧的……所以,部落社会,那种天然的社会,不是(暂时)共同占有土地和共同利用土地底结果,而是它的前提” 。当氏族贵族把决定氏族公共事务的权力变为手中的统治特权,逐渐使一般氏族成员沦为自己领属民的时候,他们事实上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原来由该氏族或部族所占有的这片牧地。说游牧人完全不重视土地当然是极不正确的。匈奴国家的实际创建者冒顿单于,面对东胡的讹诈,可以放弃被视为“匈奴宝马”的千里马,放弃单于自己的后妃,唯“地者国之本也”,故虽为弃地,亦不可让 。我们看不出,冒顿的这种观念,是受汉人的农业文化影响使然。蒙古远古时代,部族之间为了争夺牧场而发生你死我活的残杀,也可由口碑传说知之。
然而,土地对于社会组织形态的影响程度,在农业经济和游牧经济中确实大不相同。经典作家极其重视随同对土地的占有而发展起来的定居农业对于人类社会组织形式演变所产生的巨大影响。马克思在我们以上引述过的同一文献中说:“既然人类终于定居下来了,那他们就要受到气候、地理、物质等等各种不同的外部条件以及他们特殊的自然特性(他们的部落特征)底影响,于是这些原始社会便或多或少地发生了变化”。恩格斯也说:“氏族在自己的村落里定居愈久,德意志人和罗马人愈是逐渐融合,亲属性质的联系就愈让位于地区性质的联系;氏族消失在马尔克公社中了。但在马尔克公社内,其成员间原先的亲属关系的痕迹还往往是很显著的。这样,至少在马尔克公社保存下来了的各个国家——在法国北部、在英国、在德国、在斯堪的那维亚——氏族组织不知不觉地变成了地区组织,因而才能够和国家相适应” 。经典作家的意思十分清楚。定居生活的出现,为依据共同居住地来划分人民提供了可能;因而也才有可能利用它来取代以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集团作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形式。恩格斯正是遵循上述线索,才把希腊国家组织的形成,划分为梭伦前、梭伦时代、克利斯提尼时代这样三个发展阶段的。恩格斯强调,国家的出现当然并不意味着血族团体的绝迹。但是现在,“有决定意义的已不是血族团体的族籍,而只是经常居住的地区了。现在要加以划分的,不是人民,而是地区了;居民在政治上已变成为地区的简单的附属物了” 。
恩格斯所说的国家需要加以划分的不是人民而只是地区,人民在政治上变成“地区的简单的附属物”,这种情况,在中世纪游牧经济的条件下,自然极少有可能出现。在如同“未经耕犁的海洋”一般的草原上,游牧人必须一年到头地为他的畜群从自然植物中寻讨生活资料。他们因而也不得不严格地追随着季节的变迁,跨越辽阔的空间,频频往返于冬营地和夏营地。游牧经济的一个重大特点即以季节为节律的远距离流动性。这既使游牧民极难在政治上“变成为地区的简单的附属物”;而它的另一个特点,即为适应严峻无情的自然环境而形成的纪律性和集体动作,则更使游牧社会当中的人—人关系比之人—地关系,处在一种明显的相对稳定的状况中,从而也更易于成为缔造游牧社会组织的基本聚合因素。
所以当氏族部落的外壳为千户百户的编制所替代的时候,成吉思汗仍不得不尽可能地利用由当时尚普遍存在的同族意识所产生的聚合力,去支持他的全新的社会组织形式。这当然是很容易理解的。以当日漠北草原而言,即使是一种全新的社会组织,亦需要由人—人关系,而不是以人—地关系为纽带,才得以聚合。也正是由于社会关系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反映落到了实际社会关系的发展之后,当时社会对人—人关系的普遍意识,还相当程度地表现为同族意识。因此,成吉思汗没有其他选择。在这里,观照一下明代以及清初蒙古诸部的状况是很有益处的。经过了千户百户制度的冲击,明代蒙古诸部,即使在形式上也已完全不再是由原生的部族血缘纽带所聚合起来的亲属集团了。它与13世纪初叶以前的蒙古游牧部族,已经有了重大的区别。它所以能聚合不散,虽然仍旧依赖于一般部众对于拥有该部落的黄金家族成员之世代隶属的人—人关系,但此种关系已经不再表现为同血族的意识;同时,普通部众之间的共同血统观念也被长期隶属于同一游牧集团的共同经历与共同历史意识所取代。对相隔两三百年前后的蒙古社会关系的比较告诉我们,尚仍利用同族意识、但毕竟不再以血缘为直接联系纽带的千户百户制度,作为实现这一演化的必经中间环节,具有何等重要的历史意义。
如上所述,同族意识的利用并不意味着,蒙古国的千户百户组织不过是在它之前的氏族部落外壳的翻版。完全不是这样。实际上,成吉思汗之所以要创造这样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形式,正是为了要利用它来取代氏族部落外壳,以便更有效地实现和维系对全蒙古部众的统治。而在客观上,千户百户制度之取代氏族部落外壳,又对蒙古游牧社会的历史演变进程发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
为什么利用千户百户制度,能够比氏族部落外壳更有效地统治全蒙古呢?因为后者不但在长期的历史过程里,已经变成由氏族贵族实现对其部众的实际人身领属权的固有社会组织形式,而且其存在本身,又反过来从观念上成为旧氏族贵族合法权力的渊源。为了尽可能干净利落地剥夺旧氏族贵族所世代拥有的这种人身领属权,就必须打破旧氏族部落的外壳。而这一步一经做到,除了已经从肉体上被消灭者而外,旧氏族贵族中间的很多人就变成了等级不同的军事—行政官员,负责治理已经整个地沦为成吉思汗的黄金氏族领属民的全体蒙古部众。
古代阿尔泰游牧社会中人身领属权的存在,应是非常基本的事实。舒尔曼曾引用过一段叙述,很典型地描写了阿尔泰游牧民分割家庭财产的普遍方式。它指出,当儿子们长大成婚时,便携带一份家产离开父母的家庭。财产分割相对而言较为简单,因为它主要由牲畜构成。这个过程最终留下幼子作为他父亲财产(“未分家子”)的唯一承袭人 。除幼子所守家产外,他的兄长们各自分得的部分,至今在鄂尔多斯方言中仍叫“奄出”(emchü)或者“奄出忽必”(emchü qubi),译言“父母在世时给予儿子或诸子们的家产(=牲畜)” 。W.巴托尔德指出,在阿尔泰游牧社会中,可以一再地观察到“家产制观念由私法领域转向国家法律范畴”的既定趋势 。旧氏族贵族对自己统领的游牧部众也像私有的家庭财产一样,在本家庭成员间进行分配。王罕的弟弟札合敢不,因为向帖木真奉献了两个女儿,所以在克烈部灭亡时仍得以继续统领“他行属的每奄出百姓”(imada qariyatan emchü irgen) 。“奄出”一词秘史旁译作“梯己”。此种“梯己百姓”,显然不是指处在一般部民层次之下的怯怜口、奴婢等等附属人口,而指分配给札合敢不统率的那部分原属于克烈兀鲁思的人众本身。所以他们在秘史第208节中又被称为札合敢不“自己亲属的每百姓”(ö'erün qariyatan ulus)。把儿坛把阿秃儿次子捏坤太师的孙子札兀合惕,“他的子孙和部落”与察合台兀鲁黑在一起,把儿坛末子答里台斡赤斤之子大纳耶耶,则“连同他的二百名部属”一起被拨到合赤温后王麾下 。札兀合惕、大纳耶耶在成吉思汗分民时肯定未预其列,他们的“部落”、“部属”无疑属于当初乞颜部落中的捏坤太师、答里台份下的奄出百姓。由于两人与黄金氏族的血统还不太远 ,所以这种领属关系在元代仍得以部分地获得保留。秘史第120、122等节载录了帖木真与札木合分道扬镳以后往投帖木真的那些氏族部落贵族,其中有很多是带着自己的“圈子”(küreyen)—起行动的。这些“圈子”的主体,无疑就是作为各人分下奄出百姓的氏族分支。
对于上述奄出百姓的人身领属权,与对于真正私有财产的绝对所有权之间,存在两个重要的区别。首先,处于这种领属关系之下的领属民,并没有完全丧失人身的自由。也就是说,这是一种不完全的人身占有权。其次,它本身不是基于完全私法意义上的领属与被领属关系,而是家产制观念作为私法范畴,其适用性被扩大到法治权领域的结果。后面这一点也使我们有可能将这种人身领属权,与以下将要谈到的本使或使长对于私属人口的权利,在性质上作出一定程度的区别。
或许应当强调,“家产制观念由私法领域转向国家法律范畴”的现象,绝不仅仅出现在蒙古早期社会的氏族部落中。事实上,在成吉思汗缔造的大蒙古国内部,这种人身领属权甚至更充分地发展起来了。大蒙古国本身也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家产制国家”,成吉思汗并不企图在一般意义上否定对处于他统治下的全体游牧民的人身领属权。他只是要剥夺旧氏族贵族对其部民的这种权力,把它变为黄金氏族一家的特权。而前者的人身领属权,又紧紧地与氏族部落的外壳结合在一起,并且是通过氏族部落的固有形式得以实现的。由氏族部落外壳到千户百户制度的转变,就蒙古国统治者的主观动因而言,取决于对草原游牧部众的人身领属权易手之际的需要。
以上论述证明,千户百户制度对氏族部落组织形式的冲击,不仅应当从它拆散了一部分氏族部落,将其成员分别编入不同的千户百户这一方面去予以理解。更重要的还在于,它取代了塞北草原游牧社会组织所一向采取的血缘外壳,为实现家产制观念下的领属权提供了一种新组织形式。蒙古游牧人群社会关系的发展,也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以下我们就着手研究黄金氏族是如何通过千户百户制度来实现自己对蒙古部众的人身领属权的。
按千户百户编制起来的游牧民,包括指定给他们使用的牧场乃至畜群,都作为忽必(qubi),在黄金氏族的成员间分配。
村上正二在他的重要论文《蒙古王朝的采邑制度之起源》中说,忽必在最普通的意义上,适用于平等身份者之间的财产(例如作战掳获物)分配观念;在家产制的意义上,它原有只应分与亲族的性质。忽必形式下的对于草原游牧民的人身领属权,亦仅属于大汗的黄金氏族。徐霆在1230年代北使南归后报告草地情况说:“其地自鞑主、伪后、太子、公主、亲族而下,各有疆界”。在这里,“自鞑主、伪后、太子、公主、亲族而下”一句,只能理解为“自鞑主下至伪后……亲族”的意思。也就是说,分土分民,或者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因人及地的封授,是在黄金氏族成员的范围内进行的。舒尔曼将上述句子译为from the ruler,the pretended queen,crown princes and princesses,and [royal] relatives down。这是完全正确的 。有的学者认为:“亲族而下”,即包括千户长、百户长等在内,似乎是对于徐文的误解。
在我们的讨论中,先后出现了两个几乎是完全等意的蒙古语辞,即奄出和忽必。还没有看到元代蒙文文献把诸王份子径称为奄出的实例,尽管17世纪的蒙文编年史籍《黄史》(Shara tuji)在追述成吉思汗时代史事时,说他颁赐了许多“奄出”(ömchi) 。十分有意思的是,在同时期的波斯语文献里,倒出现了与奄出相对应的突厥语借词injū或īnjū。拉施都丁的《史集·成吉思汗传》不止一次说到,从漠北跟随旭烈兀西征的蒙古军马,按照蒙哥的命令,“全部给旭烈兀汗做īnjū”。“现在,从阿母河岸起直到密昔儿[埃及]与苫国[叙利亚]境内全部疆域上的全部军队,由于上述原因,全是旭烈兀汗及其兀鲁黑中汗位继承者的īnjū” 。在《史集·旭烈兀传》里,他又重复地写道,按照蒙哥汗的命令,从前与拜住和绰尔马罕一起派到伊朗的探马军,以及在克什米尔和印度的探马军,所有这些部众,“无论他们驻扎在何处,都归属于旭烈兀;现在全都根据继承法则,成了伊斯兰君主合赞汗的īnjū”。此外,从诸多儿子、兄弟和亲属军队之不在数内之每十人中抽出的二人,亦作为īnjū给予旭烈兀,随同他一起征进并留驻在伊朗 。不论蒙哥派旭烈兀西征时的真正动机如何,按拉施都丁的理解,īnjū一词,相对于大汗所属,指分授给黄金氏族各成员私有的份子,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在上引例证中,īnjū所指为游牧人口。与此同时,或者说尤其是后来在中亚,它似乎转而主要用指领地,即“王室私有地产,属于统治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领地;亦指作为属下生活在这样的地域内的民众” 。
村上认为,īnjū这个词,应当就是奄出(emchü)一词的变形。根据比村上论文晚出的德福《新波斯语中的突厥、蒙古语成分》第二卷以及克劳逊《13世纪前的突厥语辞源学辞典》,我们现在知道,作为阿尔泰语的借词,īnjū早在8世纪末即以i juwa的形式出现于塞语文书,或即意为“属于首领家庭的部族”;在10世纪前半叶和阗塞语文书中,我们又见到它以‘ijūwa和‘i jū的形式出现,译言部落联盟中属于首领个人的部族 。i juwa形式的出现,或许证明村上关于emchü和īnjū之间具有某种联系的猜测是有道理的。不过它不是由蒙古语直接进入波斯语,而是以突厥语词的inchü的形态借入的。据克劳逊,inchü译言“家庭或氏族财产,并且特别指首领私有的财产”;它的意思与中期蒙古语里的emchü相近,后者意谓梯已(份子)。12、13世纪的突厥人因而用inchü来对译蒙语相应辞汇emchü。又正因为它或许是经由突厥语中介进入波斯语的,所以它在波斯语文献中遂演变为īnjū的形态。
德福已经否定了inchü与yinchü(突厥语,译言珍珠)之间的辞源学联系。不过大概因为他误从海涅士对《蒙古秘史》中“奄出”一词的不正确的转写enchü,遂将蒙语中两个不同的词emchü与inje混为一谈,并且力图追寻inje与突厥语inchü之间的辞源学联系。在这里,仍然是村上的意见更为合理。他指出,秘史中injes(inje的复数形式)一词虽然很容易与emchü/inchü相混,“然而完全是出于另一语源的用词”。蒙语inje译言从嫁者、嫁妆。或许确如海涅士所说,源于汉语媵臣或媵者。emchü与inje二者都出现于《元朝秘史》中,可见它们在中期蒙古语里应是两个互不相同的词汇。另外,inje似与突厥语的inchü没有关系,亦可由以下的文献证据知之。与亦巴合别吉一同被赐给者台的她的私人随从,在秘史里被称为媵哲思(injes,旁译“从嫁”,《元史·怯台传》写作引者思)。但该词在波斯文献中并未以inchü或其波斯语形态īnjū,而是以另一个源于突厥语的借词ēw-oghlānān(译言家内儿郎,即私属人口之谓)来对译的 。据德福所引,15世纪下半叶波斯文献中有ēnchūyān wa ēw-oghlānān这样的词组,译言“封领内的服役者们与ēw-oghlān们” 。这里的ēnchūyān应即突厥语词inchü的对译,足证这个词与可以用ēw-oghlān来对译的inje,其涵意并不完全相同。
按波斯语文献,依照领属权的划分被授予大汗亲属们的人口和份地,构成诸多的īnjū,其余留在大汗手中的则称为dālāī。后面这个概念,或来源于蒙语dalai-yin qaghan,秘史译言“海内的皇帝”;由其本意而被沿用于指称直属大汗支配的人口与土地。旭烈兀所领相对黄金氏族而言全都属于他的īnjū。但就伊利汗家族内部而言,只有其中分授给王室成员们的那些才称为īnjū,留在伊利汗手中的又成了dālāī 。全部人口和土地之划分为īnjū和dālāī两部分,正可以看成是“家产制观念由私法领域转向国家法律”的典型表述。彼特鲁舍夫斯基根据阿里札答将īnjū分为王室成员受封地和君主个人所有地产(īnjū-i qas·s·或amlāk-i qas·s·)两类的论述,认为dālāī即指后一类的īnjū,并由此主张īnjū wa dālāī一词意为“全部的īnjū土地,其中也包括国君的īnjū” 。作者进而用合赞汗时代分给军队的伊克塔(iqt·ā‘)来自于被他认为属于君主个人私产的dālāī土地,来解释为什么全部蒙古军队都被算作是君主的īnjū 。这种观点,似乎还缺少足够的论证,难以令人信服。
黄金氏族对全蒙古游牧民之人身领属权在经济上的体现,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即所谓“汤羊”。彭大雅相当准确地写道:“皆视民户畜牧之多寡而征之,犹汉法之上供也。”当然除汤羊而外,游牧民还有其他许多负担。徐霆指出,在漠北草地,“其民户皆出牛马、车仗、人夫、羊肉、马奶为差发。盖鞑人分管草地,各出差发,为各地分站中之需,上下亦一体” 。由于统治权在最高层次上与对于部众的人身领属权合为一体,草原民户为维持游牧国家所负担的义务和属民对领主的贡纳全部被视为“草地差发”。尽管如此,作为贡纳直接缴给黄金氏族的汤羊,仍然在草地差发中占据着一种很特殊的地位。它在元代一直称为“尚食羊”,由宣徽院执掌其征收等事宜 。似乎不应以一般的牧畜税视之。
征收上供羊的定额,是窝阔台即位后确定的。据秘史,窝阔台下令:“这的百姓处群(sürüg)的一个二岁羊年年里与者”。蒙语sürüg译言家畜的群,此处没有说明究竟以多少头羊为一群计。据《元史·太宗纪》记载,可知实际上是百羊输一,马牛如之 。
在这里,我们碰上一个使人颇感困惑的问题。按照秘史所言,上供羊是缴纳给“海内的皇帝”(dalai-yin qaghan)即大汗的。而且从窝阔台将它“宣布于诸王、驸马等知道”看来 ,其征收范围,也应包括已经作为奄出忽必分授给诸王驸马等亲属的领属民们。另一方面,几乎完全没有直接材料可以告诉我们,这些诸王、驸马的封民,作为人身役属关系在经济上的体现,又要向他们的封主缴纳一些什么样的贡纳?不时需索无疑是存在的。关键是作为规定的常贡,其一般情形究竟如何?
在这里,只能根据很少几条极其零散的材料做一些推测。
首先,封授给诸王驸马等亲属的领属民,显然要向他们的封主纳贡。前面曾提到过克烈部人怀都。由于他的“基本千户和他的儿子们全部留在那里[合罕处],留在自己的根源处(huchāūr)。[供职于该千户内的忽出儿]便从诸千人队中征收了赋税(qūbchūr)送到我国[即伊朗],旭烈兀把忽出儿从怀都的千户中抽调出来;由于他为人机灵,他便派他管辖那几个千户中的一个” 。从漠北解送到伊朗去的qūbchūr,不属于西征军队的奥鲁。后者最初位于阿力麻里 ,后来只当愈加西移,根本不在漠北。从奥鲁征收的军饷,也从未叫qūbchūr。同时,也没有什么理由像《史集》的俄译者那样,把这种qūbchūr解释为救济贫困的赋敛 。这里提到的“诸千人队”,必定是旭烈兀所分得的那部分位于漠北本部的基本游牧部众。也正因为如此,他才有权力把忽出儿从其中的怀都千户抽调出来,并任命他为“那几个千户”中另一个千户的那颜。解送到伊朗去的qūbchūr,就是这部分领属民对于其封主的贡纳。
其次,诸王、驸马等人所得的贡纳中,必定有一部分需要奉献给大汗。明确的证据,就是前引《元史·英宗纪》关于翁吉剌部“岁输尚食羊”的记载。翁吉剌部的上供羊,世祖时为二千头,后增为三千。当时漠北游牧民,交付给一个牧奴的羊就有“二千余头” 。翁吉剌部显然不止只有二十万头羊;也就是说,他们交付宣徽院的上供羊,远不足百羊输一的定额。
由上述两点,似乎可以推测说,属于诸王驸马的领属民,他们按百羊输一缴纳的上供羊,可能是由诸王驸马与大汗共同分享的。联系到中原地区的丝料征收,属于大汗的民户,每户交系官丝十一两二钱(中统时增一倍,下同),而五户丝户每户交系官丝八两、五户丝三两二钱。两种户计交纳丝料的总数相等,惟分给诸王勋戚的五户丝户所纳,由大汗与封主分享。在这里,由裂土实封到衣食租税的变化,当然是受到汉地传统制度影响的结果。但是,对于来自封民贡纳的经济收益的分配方式,应当仍旧是蒙古旧制的沿用。由丝料收入的分配推想黄金氏族对漠北游牧民上供羊的分享原则,或许不至于大误。
在dālāī与emchü形式下覆盖全蒙古游牧部众的人身领属权,既然基于家产制观念之上,则对于千户、百户那颜的名位与权力的封赏,就不可能属于同样性质的法权范围。此种封赏,与忽必或emchü相区别,在当时蒙古语中叫做莎余儿合勒(soyurqal)。村上正二最早在《蒙古王朝的采邑制度之起源》一文中,极精辟地分析了忽必与莎余儿合勒之间的重要区别。他指出,诸千户那颜不过意味着作为由兀鲁思主人(ejen)所委任的行政长官而统率着千户集团,“并非自始就含有千户的领主的意思”。
正如同中原汉地的诸王“位下”与功臣“投下”从形式到内容都在逐渐靠拢一样,在中亚,与位下相当的īnjū和与投下相当的莎余儿合勒之间,其区别似乎也越来越变得模糊起来。但是这种现象,根源于上述蒙古旧制与被征服地区的既存传统这两者的相互叠合,而不是纯粹地由忽必和莎余儿合勒的性质本身所规定的。所以必须将伊朗地区后来的īnjū制度以及莎余儿合勒制度,与它们在漠北草地的形态加以区别对待。
这里不能不提到弗拉基米尔佐夫在蒙古学领域中的里程碑之作《蒙古社会制度史》。本书的许多论述,在它发表半世纪后的今天仍然可以被看作不易之说。但是,细绎本书关于11至13世纪蒙古封建制开端的论述,未免使人觉得,作者似乎过分热衷于把当日蒙古制度与西欧典型的分封制下的封建制度作机械的、牵强的类比。作者硬将黄金氏族与诸千户百户那颜之间的关系,按照“君主(汗)→诸王(亲王)即份地—兀鲁思的领主→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罕→可卜温(诸王)→那颜”的公式,纳入以牧地的多级占有制为基础的等级制封建藩臣结构中去 。在这样的结构中,可卜温和那颜对游牧民众的权利,只有等级的、而没有性质的区别。忽必与莎余儿合勒之不同,仅被理解为等级的差别。而那颜对其千户或百户中游牧民的权利,于是也就被等同于可卜温们所拥有的对其属众的人身领属权。而且,在正确地批评那种认为“游牧民无论过去和现在都不知道土地所有制形式,不知道土地占有”的错误看法的同时,弗拉基米尔佐夫自己又从相反方面颠倒了牧地占有权与对于游牧民的人身领属权的关系。他多次强调赏赐给千户百户那颜的是“作为封地”、“作为世袭封地”的游牧地域 。好像与西欧农业条件下的典型封建制一样,对于附着在土地上的人口的权利,只是对土地权利本身的派生物。
据《元朝秘史》第224节,1206年的千户、百户、乃至十户那颜,都由成吉思汗委任。这里不存在自上而下逐级分封的情形。同时,如前所述,百羊输一具有十分明确的上供性质。换句话说,这是游牧民直接对于黄金氏族的贡纳,由千户、百户、十户那颜负责征收、逐级呈递,也不是自下而上的逐级贡纳。因此,在千户、百户与十户那颜之间,以及在千户与诸王驸马或大汗之间,不存在西欧典型封建制下的那种“服务与忠诚”的盟誓关系。也因此,千户、百户、十户那颜所持有的,并不是处于大汗→可卜温的同一权力结构之不同等级上的对游牧民的人身领属权。实际上,这是为保证此种人身领属权的实现而对游牧民施行组织管辖和指挥的各级行政—军事权力。
弗拉基米尔佐夫提到斡亦剌部和汪古部首领都保有原来领属的部众,自行任命所属千户的那颜。这确是事实。不过应当加以说明,首先,斡亦剌部和汪古部首领,恰恰都是黄金氏族的驸马,所以才能作为份子继续领有他们旧日的部民。在这一层意义上,他们显然不是如同弗拉基米尔佐夫所理解的那样,完全“变成和者别、豁儿赤等人同样的那颜—千户长”。其次,与黄金氏族同属尼伦蒙古的兀鲁、忙兀等千户以及札剌亦儿诸千户的那颜们,对所管部众似乎也保留着一点人身领属权。这只能看作过去的氏族贵族曾拥有过的人身领属权的残余,而不是由于千户百户制度的性质本身所规定的。他们身为千户、百户那颜而保留着昔日的部分特权,丝毫无助于证明一般千户、百户那颜都具有半领主的、甚至领主的地位。相反,它正好显示了他们自己在千户、百户制度下逐步跌落到一般军事—行政官员的基本趋势。
弗拉基米尔佐夫认为千户百户那颜“不可避免地”要“转变为封建领主”的根本依据之一,就是他们都从大汗或诸王驸马那里“获得这样一个统治地域(владение),它拥有数量不等的游牧阿寅勒,一般可以出百名或千名战士,在极少数场合也可以出万名战士,作为采邑(лен)”。照该书作者看来,这一地域,并且是“作为世袭封地”分授给他们的 。这样,他就把千户百户那颜的权力,看作与诸王驸马的领属权性质相同,仅仅在等级上有上、下之分。也就是说,他完全混淆了忽必与莎余儿合勒之间的区别。事实上,弗拉基米尔佐夫确实认为,千户百户那颜所领受的就是忽必。所以他写道:“汗—皇帝分封份地(忽必)给其氏族的诸子(可卜温)及其忠实臣下和伴当(那可儿、那颜)” 。
那颜受领忽必的见解,看来完全出于对史料的误读。至于他们掌握着“世袭领地”或“采邑”的看法,也没有真正有分量的史料可以证明之。弗拉基米尔佐夫所能引以为证的,充其量是来自当日欧洲旅行家游记中的两段文字。这两段文字连同弗拉基米尔佐夫从中提炼出来的结论,后来被不止个别的学者所引述。现将上述两段文字过录如下:“鞑靼皇帝对于每一个人具有惊人的权力。除了他指定的地方以外,没有一个人胆敢驻扎在任何别的地方。只有他才能指定首领们应该驻扎在什么地方,而首领们则规定千夫长的地方,千夫长规定百夫长的地方。百夫长规定十夫长的地方”。“每一个首领,按照他属下人数的多少,知道自己牧场的疆界,和冬夏春秋的牧场” 。
弗拉基米尔佐夫指出,前一段引文中的“首领”,是指蒙古诸王们 。这一点后来还经《金帐汗国及其衰亡》一书的作者特别加以指出 。由首领(诸王)→千夫长→百夫长→十夫长逐级分配牧地的程序,无疑被他们看作与西欧典型的分地分民相类似的等级结构的实现。
分别写下这两段记载的旅行家迦尔毕尼和鲁不鲁克,在叙述牧地的逐级分配时,确实未曾在牧地的赏赐分封,以及在牧地使用中的逐级组织和管理之间作出明白的区分和界定。根据今天的知识,对迦尔毕尼的记载似乎应作如下的解释。即在他的这段颇为含糊的描述中,实际上包含着两个不同层次的内容。“鞑靼皇帝”对于“首领们”的“指定”,乃是作为忽必的分封;至于由千户、百户那颜直到十夫长逐级执掌“规定”的权力,则是一种在不同层次上对游牧民使用牧地以及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权力。
根据以上对忽必与莎余儿合勒之区别的讨论,大汗在把对千户百户的治理和管辖的权力作为莎余儿合勒赐予诸那颜们的时候,并没有把自己和诸王驸马手中对游牧民的人身领属权一起交付他们。村上写道:“由于千户长地位的世袭,由于他们对千户集团的支配权之强化,适足演成为领主的地位”。支配权的世袭自然是从一开始就存在的因素。至于它的“强化”,则主要起因于蒙古大汗和黄金氏族权力的没落和衰微。大体说来,这是从元王室被逐离中国内地以后才开始的。大汗和诸王的式微,使掌管着漠北基本千户的那颜们“迅速地意识到自己的权力,经济和封建的割据状态很快地使他们变成了几乎是独立的王公”。元朝崩溃后百余年间在蒙古本部发生的不断残杀,实际上就是一场黄金氏族与那颜——台吉与赛特之间连绵不断的大混战 。出自乜克力部的永谢布太师伊巴哩 ,以及鄂尔多斯的满都赉阿固勒呼的名言,所谓“我等之上何用管主,我等行事自作主宰可也” ,虽然相当晚出,但仍可以看作赛特们力图取代黄金氏族而跻身真正领主之列的公开宣言。不过,赛特们还来不及称心如意地变成“独立的王公”,其势力便在一百数十年中盛极而衰,终于在16世纪初叶失败在达延汗的手下。达延汗对蒙古本部的重新统一,“表明对迅速降落到官员地位的赛特们的胜利”。现在恢复了元初的状况。“唯独台吉仍然是名实相符的封建领主”。赛特“丧失了实力,变为xaraliq,即成为‘属于黑骨的平民’。而台吉却属于chaqan yasun,即‘白骨’” 。黑骨、白骨的区别,完全可以看作是与13世纪的莎余儿合勒与忽必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区别相对应的。
因此,自16世纪上半叶起,黄金氏族、尤其是达延汗的子裔们,重新确立了对蒙古本部游牧民的领属权,并且将它在他们的越来越多的子孙间不断地进行分配。“这种形势,后来长期支配着蒙古部落的形成” 。不属于黄金氏族成员却取得对游牧民领属权的,有从14、15世纪起逐渐迁往阿尔泰山南麓及其邻近地区的斡亦剌部蒙古首领,以及明代一直领有兴安岭以东朵颜卫蒙古的兀良哈氏者勒篾的后人。之所以如此.主要似应归因于他们在与蒙古本部相隔离的地区长期养成的势力,竟使黄金氏族对之鞭长莫及。
这些取代了黄金氏族而获得对其部众人身领属权的首领们,也像黄金氏族一样,将此种人身领属权像家产一样地在本家族成员间进行分配。1771年,徙牧伏尔加河流域的额鲁特蒙古土尔扈特部在渥巴锡率领下归投清廷。乾隆“驾幸木兰,次伊绵峪。渥巴锡率所部至。其部头目曰默们图,曰额默根乌巴什,曰拜济瑚,曰伯尔哈什哈,曰策伯克多尔济,曰阿克萨哈勒,曰巴木巴尔,曰奇木腾,曰沙喇扣肯” 。这里所枚举的“其部头目”,除沙喇扣肯世系较远,作为噶尔丹余部随东徙族人一起降清外,其余诸人,差不多代表了西徙的族祖和鄂尔勒克后裔的各个支系。兹将和鄂尔勒克后人世系表过录如下 :
由上表可以看出,除了以实心黑点表示的两支皆有后人、但未见于“头目”名单外,和鄂尔勒克所领的土尔扈特部众,是由他的直系后裔世代相袭,并不断在各支中进行分配的。其中渥巴锡属长支长系,所以又作了该部的汗。
兀良哈氏者勒篾后人统领下的朵颜卫蒙古人也值得提一下。根据和田清的研究,兴安岭东面的这部分兀良哈蒙古,与被达延汗讨灭、并一向被计入左翼三万户之一的乌梁海万户所指非一 。者勒篾后人即使在打赉逊库登率部徙幕辽东之后,也仍然保持了对朵颜兀良哈人的领主地位。其宗族繁衍愈众,分支益多,每一支所能分得之领属民的数额自然就越少。降及明末,这个宗族的不少分支已经只能分得数十名领属民了。兹将和田清依据成书于1610年的郭造卿《卢龙塞略》所载之者勒篾宗族各支领民数额制成的一览表转录如下 :
在蒙古本部,黄金氏族对于属于他们的领民,当然也是这样分配的。所以后来也有一些家支不显的台吉,只能分到数量极少的属民。赛特们不能要求类似的权利,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
现在让我们言归正传。自忽必烈朝起,关于漠北的份地制度和千户百户制度的材料实在太少了。但是,如果我们承认,自达延汗统一东蒙古、实行分封直到明末清初,蒙古诸部的形成演变,本质上是成吉思汗对诸子、诸弟等人分封的重演和它的伸延或展开,那么我们也就可以相信,元代的千户、百户那颜们是被排除在授民授疆土的对象之外的。除非有“篡夺”行为,他们所接受的莎余儿合勒,按其本身的性质,似乎不会使他们不可避免地变成他们管辖下的蒙古部众的领有者。关于这一点,实际上早已被弗拉基米尔佐夫十分透彻地领悟到了。上述思想,始终贯穿在其著作第二编的第四与第五两章之中。可惜他竟然没有发现他在这里的表述与他在前面断言那颜对于所管千户、百户和游牧地拥有“领主”的权利之说互相牴牾。在他前后不相一致的这两种论述当中,毫无疑问是后者才更加符合历史的实际。
到目前为止,在讨论千户百户组织的内部结构时,我们已经涉及了两个层次三类人。首先是蒙古大汗以及诸王驸马。按照家产制观念,他们是全蒙古游牧部众的主人。作为各人的忽必,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对其所分得的那一部分蒙古部众拥有不完全的人身领属权。其次,为了有效地控制各自的分民,黄金家族又以莎余儿合勒的形式,将千户百户那颜的职位封赏给昔日的旧氏族贵族或有功的勋臣战将。那颜本身既是黄金氏族的领属民,同时又是所在千户百户中一般成员的军事指挥者和行政治理者。最后是千户百户的一般成员。他们既是黄金氏族的领属民,又要受治于所在千户、百户的那颜。
除此以外,在千户百户组织里,还存在着一个十分庞大的私属人口的集合。至是,我们就不得不接触到这个蒙古史研究当中或许是最为困难的问题了。
现在要研究的私属人口,与作为千户百户中编民的黄金氏族的领属民不同。他们与本使之间所确立的,是基于完全私法意义上的役属关系。大汗和黄金氏族其他成员拥有这样的私属人口;那颜以及千户百户的一般成员也可以拥有这种私属人口。黄金氏族、那颜和一般蒙古编户对各自私属人口的权利,在性质上似乎没有什么两样,以上所述可图示如下:
关于哈剌抽,详见下文。
关于白身人,详见下文。
关于哈兰,详见下文。
由该图右半侧可知,黄金氏族与领属民之间,以及本使与其私属人口之间的役属关系,分别发生在不同的层次上。在这里我们就可以补充指出,前面一再提到的黄金氏族对“全蒙古部众”的领属权,主要是就黄金氏族和千户百户成员之间的关系而言的。
另一方面,如该图左半侧所示,归黄金氏族所有的私属人口和它的本使之间,如同黄金氏族和它的领属民之间一样,不再被另一个层次所分隔。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两种役属关系的权利根据及其性质都不相同,它们仍可能变得很难确切地加以区分。成吉思汗的“御帐前首千户” ,拉施都丁称为hazarah-i khas·s·,译言直属千户或私人千户。khas·s·的这一用法,在穆斯林文献中有典可依。例如,花剌子模沙的私人仆役、私人卫队、宫廷近侍等,就被统称为沙的“khas·s·人员” 。拉施都丁明确地将成吉思汗四大斡耳朵的私属人口(ēw oghlān)都算在这个千户的人数之中。这与汉文史料又称御帐前首千户为“四斡耳朵怯怜口千户”亦完全相合 。
所谓怯怜口,是蒙语ger-ün kö'üt的音译,译言家中儿郎。元代蒙文碑铭中又有ger-ün köbegüd一语,应是它的同义词 。据郑麟趾《高丽史》卷123《印侯传》:“怯怜口,华言私属人也” 。与这个蒙古语词组逐一对应的突厥语辞ēw oghlān,亦同指从嫁者一类的私属人口。德福认为,ēw oghlānān正是ger-ün kö'üt的完全突厥化了的外来语对译辞汇(Lennubersetzung) 。
关于汉地的怯怜口,我们知道得稍微多些。它似乎同其他躯口一样,大量来自军前俘获的人口。一个幸免于兵灾的北方汉人叙述蒙古攻占保州以后的情形说:“保州屠城,惟匠者免。予冒入匠中,如予者甚众。或欲精择能否。其一人默语之曰:‘能扶锯即匠也。拔人于生,挤人于死,惟所择’。事遂已。而凡冒入匠中者皆赖以生” 。
在汉地,怯怜口仅指专属于皇室、诸王和贵族所有的一种特殊的私属人口,专设各种总管府、提举司管理之。而拥有躯口的面则要广得多。躯口的占有,在汉地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躯口必须与本使主居留在同一地区。根据甲午年(1234年)“哈罕皇帝圣旨,不论达达、回回、契丹、女直、汉儿人等,如军前掳到人口在家住坐,做躯口;因而在外住坐,于随处附籍,便系是皇帝民户,应当随处差发。主人见,更不得识认” 。此项命令,曾经元朝历代皇帝一再重申。元初,蒙古军士把掳掠的私属人口寄留州郡、“随处附籍”是十分普遍的现象。根据上引规定,凡未留居于主人所在地的私属人口,整顿户口时便一概作为大汗的民户承当官差,不再承认为原主的私属人口。对于一般躯口的这项规定,显然不包括诸王贵显的怯怜口在内。于是对分散在各处的怯怜口,便就地设立机构以事辖制,并且以一种特殊的私属人口的户计区别于普通躯口。
作为位下或投下的私属人户,怯怜口的法定地位,要高于躯口。札奇斯钦引《吏学指南》“户计”篇;“怯怜口,谓自家人也”。又同书“良贱孪产”篇:“人口,同居亲属曰人,役使躯贱曰口”。札奇斯钦指出,军驱为“口”,而怯怜口为“人”。可见怯怜口之地位确要高于躯口 。我们不知道汉地的怯怜口在多大程度上不同于它在漠北时的原始形态。缺乏起码的材料可供我们探知漠北怯怜口的一般状况,也不知道它是否很简单地只是漠北私属人口的一种泛称。眼下我们只好绕过怯怜口的问题,着重于研究其他名目的漠北私属人口,他们既为黄金氏族所有,也为一般的千户百户成员所占有。
这种私属人口,在漠北或称孛斡勒(bo'ol,蒙语译言奴婢),或者是所谓哈兰(haran,译言人每,详下)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汉地和江南地区,显然是因为私属人口中属于军前“被俘获驱使之人”数量巨大,所以称为军驱或驱口。后者在元代并且被用来泛指一般奴婢 。
根据现在所掌握的史料,似已能够较为充分地证明,在漠北千户百户一般成员之下,早已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各色私属民。至元八年三月元政府发布的关于整顿户计的圣旨条画宣布:“诸迤北随营诸色户计,壬子年籍后前来,随处看守庄子、放牧头匹,或诸处寄留人等,不曾附籍、即目于本使处送纳钱物之人,隶属各主” 。有必要将这个条文与同一文件的下述另一条规定互相参照,对比研究:“迤北随营诸色人等,于壬子年籍后前来,应当差(按差字似为衍字)军站差役之人,依例开除”。两个条文都是对1252年括户之后进入内地的蒙古人如何承当赋役负担的规定。据后条,壬子年后南下的千户百户成员,分别在内地承担军役或驿站差发,故可依例免去一般民户应当的官差。此外,当时南来的还有另外一种蒙古人,他们本身并不当军或承担驿站差发,来到内地后只是替主人“随处看守庄子,放牧头匹”,并且要向主人“送纳钱物”。对这样一批人,元政府并不派以官差,而是承认“本使”对他们的权利,明文规定他们应“隶属各主”。毫无疑问,这两种身份不同的蒙古人之间的关系,是早已在漠北形成后带到汉地来的。元政府上述规定,只是从法律上重申在进入汉地的蒙古人中间维持漠北既定社会关系的基本立场而已。
漠北存在大量私属人口的事实,也反映在成吉思汗建立怯薛军的有关规定中间。千户、百户、十户那颜以及一般部众的儿子们在被选入怯薛时,应分别携带数量不等的随从人员:
千每的官人每的儿子每教入时,十个伴当(那可惕,nököt)有的、一个弟(迭兀,de'u)他的教随着,教来者;百每的官人每的儿子每教入时,五个伴当有的、—个弟行教随着,教来者;十(原文作千,为十之误)每的官人每的儿子每教入时,白身人的儿子每教入时,三个伴当有的、一个也弟行教随着。……千每的官人每的儿子每行十个伴当每根源,千百处科敛着与着。父自的行与了的份子有呵,他的身子独自的行得了的置了的人口、头匹几多有呵,他的梯己份子行外,咱的限定了的限依着科敛着,那般科敛着整治着与者。百每的官每的儿子每五个伴当,十每的官每的儿子每行、白身的人的儿子每行三个伴当,只也理依着。他的梯己分子行外,只那般科敛着与着 。
据上引史文,怯薛的“正员”所携带的随从,分为三部分。一为其“弟”(迭兀)。迭兀这个词,既可指亲兄弟,同时在当日蒙古文献中也往往用来指父家长大家庭内的“门限内的奴婢”(详下)。此处的迭兀,指家庭私属人口的可能性较大。二为由所属千户、百户为入宿的怯薛歹“科敛”的“那可惕”。关于此种那可惕的身份,我们所知也甚为有限,不过仍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他们是来源于千户百户内的“科敛”,所以不大像是一般的平民,其地位似应低于一般平民。其次,秘史第228节在记载怯薛成员的待遇时,将随从人员一概称为“阔脱臣”,旁译作“伴当”,总译则作“家人”。第198节该词旁译亦作“家臣”。据秘史汉字音写,这是一个前元音字,读为kötöchin;第228节该词中“阔”字旁注“中”,把它当作后元音字处理。“中”字实为衍误。老一辈日本学者曾经将元代史料中屡见不鲜的阔端赤(kötölchi)与kötöchin相勘同。韩师儒林已指出其误。kötöchi,蒙语译言引导人,侍从 。尽管这些侍从由于成为准怯薛成员而获得了较高的地位,但就其身份而言,他们仍应是其主人的私属。他们基本来自于千户百户中的私属人口。随从的第三部分,是怯薛“正员”的梯己分子(奄出忽必),包括从父母那儿分得的及其“自置人口”。从这样三类人的身份分析,应该可以确凿而有力地证实漠北私属人口存在的普遍性。
拉施都丁在谈到雪你惕部时写道:“从合罕、海都和脱脱各兀鲁思带来的蒙古人的仆夫中,有些人是这个部落的人” 。拉施都丁的此段记载弥足珍贵。因为出自雪你惕部的众多私属人口,很可能与派往西方的探马赤军由出自雪你惕部之将领绰尔马罕统领一事具有某种联系。
元末曾威福一时的篾儿乞氏伯颜,原来是蒙哥曾孙郯王彻彻秃的“家奴”,“谓郯王为使长”。他做到太师之后愤而出言道:“我为太师,位极人臣,岂容犹有使长耶”?他于是诬奏郯王谋为不轨,杀郯王,并杀王子数人。时人遂有“奴婢杀使长”之讥 。伯颜宗族,无疑是拖雷家的私属人口。主奴名分一直保留下来了。他的弟弟马札儿台,亦直到相当晚近时,仍为顺帝世仆。所以顺帝之子爱育失黎达腊,由马札儿台的儿子脱脱之妻哺乳。由是“人皆呼脱脱为奶公”。脱脱子加剌张与爱育失黎达腊同岁。某日二人嬉戏宫中,加剌张背负皇太子绕行殿阶,已而皇太子亦欲负加剌张趋行。加剌张跪称:“加剌,奴婢也;太子,使长也。奴婢不敢使使长负”。幼稚的皇太子因不得遂其愿,竟然“啼哭之声闻于帝”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例子中,奴婢与使主之间的界限,比君臣界限更加得到强调。蒙古私属人口对于使长的名分观念,即使长期入居内地、即使昔日的奴婢已成为朝廷重臣,依旧未曾消退。
前面已经涉及到蒙古私属人户与探马赤军的关系问题。关于探马赤军,我国老一辈的元史学者杨志玖、贾敬颜等人,国外主要是日本学者,已经进行过很多周密精辟的研究。由于探马赤军、尤其是初期探马赤军的构成和性质,对于证实漠北存在着数量极大的私属民这一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理所当然地引起了我们的兴趣。
对探马赤军问题持有各种不同看法的学者几乎都同意,它是一种“重役军”,打头阵的先锋军队,是“去边远处……攻取坚城,受辛苦”的军队,由此可见探马赤军士在蒙古社会内部身份地位之低下。尽管到了元朝中后期,很多蒙古人对作为征服者移居汉地江南颇觉惬意,但是在最初阶段,游牧军队并不适应漠南的自然环境和生活方式。正因为如此,像萩原淳平指出的那样,窝阔台才会将派驻探马赤镇守各征服地区当作自己完成的一项困难事业而加以夸耀。这反过来又说明,承担此种极其困难的镇守任务的探马赤军,确实属于当初的蒙古人里身份地位都比较低微的人们 。
现在能知其族属的早期探马赤部将,几乎毫无例外地都来自被成吉思汗武力征服的那些部落。学者们对这些部将已有很多研究。这里只对其中若干人做一点补充性的考辨。
一个是孛罗先锋。很多学者曾认为他就是木华黎的儿子孛鲁。孛鲁自木华黎死后即袭国王位,乃是木华黎家族主支的继承人。《元史·食货志》“岁赐”门既有木华黎国王,又有孛罗先锋,即说明这个孛罗先锋不可能是木华黎的儿子。何况当时分给孛罗的种田户,也少得与孛鲁国王的地位根本不相称。萩原淳平已经提出,木华黎子孛鲁死于1228年;而根据《元史》卷123《阔阔不花传》,孛罗先锋直到1236年还受命分镇真定。因此,其族属虽不可得而知,但他绝不可能是作为木华黎家族继承人的孛鲁国王。探马赤将领中还有一人,在王恽《中堂事纪》中写作孛罗口,有学者认为他就是孛罗先锋。按《元史·食货志》“岁赐”门,受封者中有“孛鲁古妻佟氏”。孛罗口应即这个佟氏之夫孛鲁古。孛鲁古可能死得较早,其妻在丙申年即已作为遗孀领受封户。王恽虽仍列孛罗口之名。但这一份封赏权利,应是由他的亲属领受的。所以他也不会是孛罗先锋其人。
曾被认为与孛鲁国王有关系的,还有一个《大元马政记》提到的“探马赤查剌温火儿赤”。学者们多以为他就是孛鲁国王之子查剌温,又名塔思。这个查剌温火儿赤,实当为《元史·食货志》“岁赐”门提到的塔塔儿氏塔思火儿赤。据《元史》卷131《忙兀台传》,传主之祖“塔思火儿赤,从太宗定中原有功”,故嗣后得有所封授。塔思即突厥语tash的音译,意为石头,而查剌温、赤老温均为蒙古语词chila'un的音写,意思同样是石头。有些学者甚至怀疑后者来源于前者。德福对此颇持保留态度 。无论如何,取名为“石头”的蒙古人,既能按蒙古语称为查剌温,亦可按突厥语称为塔思。木华黎孙塔思“一名查剌温”,道理就在这里。塔塔儿部的塔思火儿赤,当然也可以被用蒙语称为查剌温火儿赤。受封仅一百八十余户的查剌温,不可能是勋臣后人塔思国王,而只能是这位塔塔儿氏的将领。
比较早期的探马赤军将领,还有在西川的珊竹氏也速迭儿,汪古氏按住奴、帖木儿父子,以及札剌亦儿部人忒木台。据《元史》卷98《兵志》一,“(大德)十一年四月,诏礼店军还属土番宣慰司。初,西川也速迭儿、按住奴、帖木儿等所统探马赤军,自壬子年(1252年)属籍礼店,隶王相府。后王相府罢,属之陕西省,桑哥奏属土番宣慰司,咸以为不便。大德十年命依壬子之籍,至是复改属焉”。也速迭儿的这支探马赤军,是在他祖父太答儿时隶属礼店的。以后相继由他父亲纽璘以及他本人袭职统带 。其军队之组成,应当以原来的珊竹部众为主。所以到元末,它在答失八都鲁手里仍被称为“本部探马赤军” 。至于按竺迩、帖木儿父子所领之探马赤军,情况不大明朗。其军士或即来源于汪古本部。这支探马赤军似有一部分被帖木儿的侄子步鲁合答带到了云南 。而札剌亦儿人忒木台,据《元史》卷131《奥鲁赤传》,太宗时曾“领兀鲁、忙兀、亦怯烈、弘吉剌、札剌儿五部军平河南”。据《通制条格》卷3《户令》“良贱为婚”条,我们知道他的儿子奥鲁赤万户属于“探马赤军户”。是证忒木台、奥鲁赤所世领的,也可能是较晚才从五部中抽调兵力另外组编而成的又一支探马赤军。这支五部探马赤军,与前面提到的木华黎麾下五部探马赤军,应该不是同一批人。
对探马赤军将领们族属的研究,究竟要说明什么问题呢?与千户那颜们的族属在很多场合反映着构成该千户主体的那些成员的族属相仿佛,我们也力图通过其将领族属的线索,去推究探马赤军士的一般状况。它或许可以帮助我们解开关系到尤其引人注目的五投下探马赤军的两个疑窦:一、探马赤军既然身份较低微,故专用于拼死打头阵或远征时攻坚“受辛苦”,为什么最早组编探马赤军,却偏从蒙古部众中地位较高的五投下开始?二、五投下或为大汗姻族,或者“亲连天家”,与其他千户那颜相比,对所部还多少保留着一点从过去延续而来的人身领属权;而探马赤五部将当中,按札儿和肖乃台是克烈分支秃别干氏人,阔阔不花为塔塔尔人,孛罗则肯定不是札剌亦儿氏的孛鲁国王,可见他们大都、甚至全非五投下之同族。用他们去直接统辖五投下本族的军队,何以服众?
结论只能是,按札儿等人手下的探马赤军士,虽然由五投下征发而来,但并不是札剌亦儿等部本族人,而是被成吉思汗打败后落在战胜者手里沦为私属人口的克烈、塔塔儿等部人众。选派那些在本部族被击溃之前即主动投附成吉思汗并经过大汗考验的亲信骁将,去统率这些由其同族属人口所新编成的军队,专用于最危险、最艰苦的军事行动,这里也兼有充分利用出自同族意识之聚合力的意图。
由此甚至可以进一步推论,当木华黎从五投下私属人口中抽发新军,“分探马赤五部” 时,大概不是以他们原来所属的投下,而主要是以其本身族属作为划分标准的。然则五部探马赤中,当有两部以克烈残众为主体,另有一部主要是塔塔儿人。
以五投下所属私有人口组成的五部探马赤军,应对我们理解一般探马赤军士的身份具有普遍的意义。因此,纽璘、也速迭儿直到答失八都鲁所世领的探马赤军,主要应由沦为私属人口的珊竹部众组成。这个部落虽然也属于尼伦蒙古,“但由于该部落在成吉思汗时代经常起来反对他” ,其成员在战争中被掳掠、从而变成为私属人口者,恐怕不在少数。按竺迩、帖木儿父子以及忒木台所部,亦应当是分别从汪古和五投下的私属人口中征集而来的。不过后两支探马赤军,可能都混杂着属于汪古或五投下的各色族属的私有人口,而不再像原先的五部探马赤军那样保持着相对单纯的族别了。这一变化,在探马赤军编制被不断扩大的过程中,或许越来越成为带倾向性的趋势。
在结束有关探马赤军问题的讨论时,我们应该有相当的把握可以断言,在12世纪末至13世纪的蒙古社会里,确实存在着一个相当庞大的私属人口的集合。蒙古对外征服固然大幅度地增加了漠北异民族私属人口的数量,但与其使主属于同一族类的游牧人群内部的私属人口之存在,在蒙古进行大规模的对外战争之前实际上已经相当普遍了。此种认识,进而又把漠北私属人口在千户百户组织中的地位问题提出到我们面前。
私属人口的来源,有因为贫穷而被卖身的,如伯牙兀氏的马阿里黑用自己的儿子向朵奔蔑儿干换一条鹿腿即是 。另有一些私属人口,可能是其使主们作为财产从父辈那儿分得或继承来的。然而,构成私属人口最大部分来源的,包括分家所得或继承的部分在内,还是通过各部之间连绵不断的战争俘获或掳掠的被战败部族成员。当日漠北诸族,不但在直接的军事行动中大量捕掳战败部众,而且也往往在停止军事行动之后,仍将被战败的残部全数作为战利品,在战胜诸方之间进行俵分。成吉思汗与王罕在打败塔塔儿部后,就曾“将塔塔儿共分着共要着”。由于双方是基于作为战胜者的平等权利与地位来“共分”的,所以秘史在此处使用由忽必一词所派生的副动词忽必牙勒都周(qubiyalduju)表述这个意思 。
在每一方的成员之间,同样要进行类似的俵分。关于这一点,术外尼只提到蒙古军对“月儿般的少女”的分配 。赵珙描述在汉地作战的蒙古军说:“凡破城守有所得,则以分数均之,自上及下,……敷俵有差” 。可是彭大雅却只讲:“陷城则纵其掳掠子女玉帛。掳掠之前后,视其功之等差。前者插箭于门,则后者不敢入” 。他似乎对俵分一事无多印象。
在蒙古本部以外的征服地区,俵分的旧制或许未始终贯彻;但在漠北,直至成吉思汗建国,此制一向沿袭未改。秘史记载帖木真分配克烈百姓甚详。它说:“那些克烈亦惕百姓屈下着,各各分着(忽必牙周)虏了”;“克烈亦惕百姓掳着,任谁行也不曾缺少了,共散与了。万秃别坚行共散着够了共要了,斡栾董合亦惕整日行不到教虏了也者。血有的剥脱好要的只儿斤勇士行劙开着分着共到的不能了” 。
由先前的讨论可证,蒙古千户百户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是从癸亥、甲子年间开始的。乃蛮的征服在此之后。那么,在打败乃蛮以后,它的溃众究竟是作为私属人口尽数分配了呢,还是被吸收进业已确立的千户百户组织,作了其中的一般成员呢?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因为乃蛮与克烈一样是当日漠北人口众多的大部落,“在诸部中最为盛强” 。因而对乃蛮、克烈残众的处置方式,是我们研究那时候蒙古社会关系所不容忽略的。史料提到纳忽崑山决战后,帖木真乘大胜之势将阿勒台山前的乃蛮百姓“穷极着收了” 。由于将战败溃散的部民“尽绝教共分了”的现象,灭乃蛮后不久仍在发生 。乃蛮残部恐怕亦难免于此种命运。大战次日,原先追随太阳罕但尚未直接参战的“朵鲁班、塔塔儿、哈答斤、散只兀四部亦来降” 。对于他们则恐怕不会都作私属人口分配了,很可能是被置于接受他们投降的诸那颜管下。拉施都丁说,珊竹氏之“一部分变成了其他蒙古部落的下属” 。他的意思就是,他们成了其成员主体出自其他部落的那些千户中的成员。癸亥甲子间的六十五千户在1206年会扩大为九十五千户,同这次收编诸部,也应该有一定的关系。
在战胜一方成员中被大面积分配的私属人口,在13世纪初两次编制千户百户时,究竟是由于仍然承认本使对他们的权利,因而未被作为一般千户百户成员计入军队数目当中呢,还是像他们的本使一样,成了千户百户中的编户齐民?这个问题,因为夹缠着下述两方面的原因,变得相当复杂。一方面,掳掠乃至分配战俘作为私属人口的现象,成吉思汗之前在蒙古游牧民族中已经存在了相当长的时期。较早沦为私属人口的游牧民,在若干世代当中,他们的地位逐渐发生变化,而与新近掳获或被分配的私属人口有所不同。另一方面,有一些较早时期被征服的部落或部落分支,除了交战过程中损失的那一部分人口,其主体并没有被完全打散分配,至多分成了若干部分,分别隶属于胜利一方统治家族的各个支系,作为附庸部落(或附庸部落分支)而受支配。对于这一类附庸部落,以及过去和后来从他们中间散失到各处的部分私属人口,其地位亦应与部落完全离散了的私属人口有所区别。
13世纪之初,确实还存在着整个地沦为附庸部落(或附庸部落分支)的游牧集团。国内外学者中都有人倾向于否认这个事实,但似乎都未提出坚实充足的论据。伯牙兀惕部一支,早自朵奔篾儿干时起就变成了后者的附庸部落,并且是朵奔篾儿干后裔世代相传的斡脱古孛斡勒(详下)。这个附庸部落的成员,当然有很多已经星散成为尼伦家族各支系的私属人口。但是,直到蒙古建国前夕,由汪古儿统辖的它的一个分支,作为巴儿坛把阿托儿长支蒙格秃乞颜家族继承下来的份子,仍然保持着自己的“圈子”。它随蒙格秃乞颜的敞失兀惕部一起投奔帖木真,又被编在同一翼内参加十三翼之战,始终与它的宗主部落一起行动。最后,他们分别成为大蒙古国的千户。
敞失兀惕部与这支伯牙兀惕部众的关系,在当时并非绝无仅有的现象。帖木真方面十三翼军马的第五、第六两翼,亦即乞牙惕主儿乞部与其所属的札剌亦儿部,显然也是如此。札剌亦儿部中有若干部众,海都时沦为私属人口,也是成吉思汗家祖祖辈辈的斡脱古孛斡勒。不过他们的部落亦未完全被离散。伯希和曾提到挑起帖木真与札木合之间交恶的札惕氏搠只塔儿马剌说,他虽然属于帖木真的孛斡勒,“可是这些札剌亦儿人还是保持着部族的组织” 。搠只塔儿马剌所在,是否构成一个单独的附庸游牧集团,实际上史无明征。不过由乞牙惕氏长支薛扯别乞和泰出两人继承的札剌亦儿人,根据《史集》有关十三翼大战的记载,可以认为还保持着自己的部落组织。直到薛扯别乞和泰出的主儿乞部被帖木真并灭,他们所属的札剌亦儿部遂亦改属帖木真,其首领孔温窟洼并将自己的儿子木华黎等分别献给帖木真和合撒儿。以后木华黎带领的三千户札剌亦儿,可能就是以这些部众为主体构成的。
顺便说,按照这样的理解,《圣武亲征录》关于这两翼军队的简略记载,“札剌儿及阿哈部为一翼”,似乎也可以读通了。学者们对这一句话做过许多种猜测。伯希和在法文译文中虽然依汉字作了逐字翻译,但在释读这句话时却颇为踌躇不决。他不大赞成屠寄“大胆地”将阿哈与秘史第120节中出现的阿儿孩合撒儿相勘同。他说,看不出为什么《史集》要将主儿乞和札剌亦儿合记为两翼。也许是他们各为一翼,而《圣武亲征录》漏载主儿乞一翼;也许是《圣武亲征录》的汉文翻译有误,或者此处阿哈仅指札剌亦儿首领而言 。《史集》将主儿乞与札剌亦儿合记为两翼,其实是因为这里的札剌亦儿系指主儿乞附庸部落而言。《圣武亲征录》的意思似很清楚。阿哈部即指主儿乞部。突厥—波斯的合成词āqā wa īnī,在拉施都丁书中作为集合名词,意谓“族人”。其中āqā和īnī分别源自突厥语aqa(兄长)和ini(弟弟)。这个辞汇在蒙语中作aqanar de'üner,分别为aqa(兄)、de'ü(弟)的复数形式,意指宗人、兄弟。主儿乞氏是乞颜长支,成吉思汗当然就以阿哈部称之。《圣武亲征录》所记不误。
似乎很难绝对地拒绝把这种附庸部落分支看作其宗主成员私属人口的观点。可是另一方面,正如前面已经说过的,隶属于黄金氏族成员的私属人口,与它的领属民之间,存在着某种同一化的可能或趋势。而附庸部落的占有形式,限制着宗主家族的成员对其中大部分私属人口实现直接的人身役属,因而也就愈益加强了这种既有趋势。结果,随着时间的推移,附庸部落便逐渐从宗主家族的私属人口向他们的一般领属民的地位靠拢。他们在建立千户百户组织时,以编户齐民的身份计入军马数目,这是非常顺理成章的。
札剌亦儿、巴牙兀惕等附庸部落,在当时拥有斡脱古孛斡勒的称号。这个名词,由于弗拉基米尔佐夫的误读而以兀纳罕孛斡勒(una'an bo'ol)的形式广为流传。该词后来由伯希和校读为ūtākū būghūl,认定它就是蒙语ötögü bo'ol的转写 。从字面上看,这个词仅仅是“老奴婢”的意思。然据拉施都丁解释,“斡脱古孛斡勒的意思是说,他们都是成吉思汗祖先的奴隶和奴隶的后裔。有些人在成吉思汗时代立过值得嘉奖的功绩,确立了[蒙恩的]权利” 。他在其他地方提到斡脱古孛斡勒时,大都也同时指出这是一种受尊敬的、尊贵的称号。
从《元朝秘史》对ötögü一词的用法来看,拉施都丁的解释颇有根据。成吉思汗登上大汗宝座以后,回想起他的个人护卫跟随他出生入死、昼夜辛劳的忠诚,遂下令:“如今将我这吉祥至诚的宿卫,教呼作老宿卫(ötögüs kebte'ül)的者;斡哥列扯儿必入班的七十个散班,教呼作大散班(yekes turqa'ut)者;阿儿孩的勇士每,教呼作老勇士(ötögüs ba'atu'ut)者;也孙帖额等带了箭的,教呼作大带弓箭的(yekes qorchi)者” 。在这里,“老”与“大”交替使用,都含有大汗亲领的、地位高的、尊贵的、有功劳的,或诸如此类的意思。这样的解释,与蒙汉合璧的元代碑铭中以汉语“元勋世臣”与ötögü bo'ol相对译的著名例证,也完全相符合 。是否只要属于“祖先的奴隶和奴隶的后裔”,即可以斡脱古孛斡勒称之,我们没有把握。弗拉基米尔佐夫是这样理解的。但是即使采取最保守的态度,仍然能由此获得下述具有一般意义的结论:从追溯过去的宗主与附庸部落关系的历史角度判析,后者的名分地位,无论如何仍然属于孛斡勒的身份。这一点,对我们了解孛斡勒一词内涵的幅度,是十分有益的。
自然,即使较早阶段上的私属人口,亦并非全部是以保持着附庸部族组织的独立实体存在的。也会有很多离散人口个别地隶属于各个本使家族。他们或者由于下一次战争的失败,与本使一起沦落为别的主人的私属人口,或则随着时间推移,由于在履行对使主义务方面所积累的功绩,同时也随着新私属人口的不断增加,作为“老的”私属人口而可能拥有自己的私属人口。他们与本使之间好像有着越来越多的共同利害,二者的界限则逐渐趋于淡化。
关于中古蒙古社会关系的这一特点,日本学者萩原淳平有一段话非常值得参考。他说,若论蒙古军的先锋军,就其社会阶层而言,“原则上是最低层的人们来干的。……先锋并非由军事力量的优劣来决定。军事实力衰落下去的话,也不能改为预备军或绕到后方去,弱了就是全军覆灭。反之,全力以赴则能胜敌,得到了投降的人,就将这投降者作下次战役的先锋军。以前的军队便开始到第二线了。这样,经过多次战争,如果获胜,社会阶层便逐渐一级一级地升高了。……蒙古社会并没有阶级分化,而是由阶层累加逐渐庞大的。相对早期参加成吉思汗政权的部落,社会地位便日益向上了,处于顶点的是成吉思汗及其家族。权威也可以说是与此相应逐渐加高的。因此,探马赤军做先锋的时候,应该看作当时成吉思汗及其后继者政权下的最低阶层的” 。萩原从探马赤军的特定主题所生发的这番议论,提示了一个对描述古代蒙古的社会政治体系非常有效的概念。说当时蒙古社会还没有阶级的分化或许稍有失偏颇,但如果说它的阶级分化过程具有特别突出的“阶层累加”的形式和特点,则又十分接近历史的事实。所以,到组编千户百户时,较早先的私属人口,即使未保持附庸部落的组织而是离散于使主所在的各部中间,也很可能同样地成了编户齐民。汪古儿的千户,除了一向由他统带的那些部众以外,还包括从各处收集起来的分散的伯牙兀惕氏人,就可以看作一个很好的例证。
上面说的,主要是早期私属人口在蒙古建国时的去向问题。这只是问题的一半。在建国之前的十数年中间,帖木真先后并灭了蒙古高原上许多大部,如篾儿乞、塔塔儿、克烈、乃蛮等。同时他也用武力击溃了与之敌对的尼伦蒙古的很多支系。现在要问,对于这个阶段中沦落到私属人口地位的游牧民,在组编千户百户时,又是如何处置的?
蒙古文献多少客观地反映出蒙古千户百户中存在着克烈、乃蛮、塔塔儿、篾儿乞等族属出身的一般军队成员的事实。他们大都是作为成吉思汗对于与他们同族的某些功臣或亲信特许的恩赏(莎余儿合勒)而被收聚起来,并归于他们统领的。克烈部人怀都的千户,由部分董合亦惕和其他克烈分支的部民组成 。合赤温后王分得的诸千户,其那颜分别是乃蛮人兀惕撒兀带兀只合失国王、兀良合惕人抄儿寒和佚名的塔塔儿人。“因为这三千人大多数是乃蛮、兀良合惕和塔塔儿人”。拉施都丁还特地指出,兀惕撒兀带是乃蛮分支的名称,兀只合失是人名,国王则是对其人的尊称 。出自塔塔儿部的成吉思汗妃子也速伦、也速干姊妹有一个兄弟忽秃忽惕,是成吉思汗左翼的千户那颜 。其部众亦应以塔塔儿人为主。在伊朗的蒙古军队中也有很多塔塔儿士兵 。另据王恽《乌良哈氏先茔碑》,速不台西征东归后,曾主张“以篾儿乞、乃蛮、怯烈、杭斤、钦察等千户别为一军” 。可见篾儿乞部众也有被编入蒙古军的。
绝不应该想当然地认为,蒙古千户百户中那些出自被灭亡部落的军士们,全都是建国时由私属人口转变而来的。除了各种其他情况而外,其中相当多数实际是先于本部族的灭亡就投奔了成吉思汗的人。例如克烈部在同成吉思汗交战中倚为主力军的一个分支秃别干部,它的一支却很早就投奔了成吉思汗。据《史集》,十三翼之战时,帖木真的第三翼内有“克烈一个分支的……部”。贝勒津凭空以只儿斤氏填入缺文,受到伯希和的批评。伯氏采纳《圣武亲征录》相应段落之“秃不哥[列]逸敦”(tübe'ü[t]-ke[re]yid-ün)校读《史集》,认为该处缺漏的克烈分支应称为秃不干氏,亟应从之 。
所以,我们的结论是,蒙古建国不久之前刚刚作为战胜品被分配掉的那些私属人口,如果有的话,至多也只是其中一部分,在组编千户百户时,以编户齐民的身份被计入军队数目。其余大多数,则是构成13世纪初叶蒙古社会内部私属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随着对外征服战争的步步推进,在蒙古人口外流的同时,流入蒙古本部的异族私属人口比重急剧增大,这种情况大概才开始改观。否则,我们非但无法解释为什么向外扩张前的漠北即已有相当数量的私属人口,而且也难以理解扣除了吾也而和耶律秃花两部各万人,为什么全蒙古总共只能组织起十二万人的兵丁(包括一万怯薛军)。
如上所述,在较早即被征服、并得以保持着自身部落组织的附庸部落与其宗主家族之间,很难充分地发展起本使与其私属人口之间的那种直接役属关系。最为典型的私属人口,乃是父家长制下的门户内奴婢。蒙古语作孛莎合因孛斡勒(bosoqa-yin bo'ol),译言“门限内的奴婢”,或额乞阗讷奄出孛斡勒(e'üden-ü emchü bo'ol),译言“门内的梯己奴婢” 。这些门户内奴婢,受本使家族的役属,为他们从事各色各样的生产和家内劳动,由本使提供生活资料。本使对其私属人口的人身占有,清楚地表现在缔结这种从属关系时的誓约中:“若离了你的门户呵,便将脚筋挑了,心肝割了”;“若离了时,便将他性命断了” 。这是札剌亦儿附庸部首领孔温窟洼将自己亲属献给帖木真家族作人质时说的一段话。这种附庸部落从名分地位说,属于孛斡勒范围。所以它的质子在宗主家庭内仍被当作门户内的奴婢来对待。从这一点来说,上引誓约对我们理解本使和门户内奴婢的人身役属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意义。
在最极端的情形下,某些门户内奴婢的地位,似稍接近于经典意义上的奴隶。元朝中叶被辗转贩卖到漠北的一名汉人牧奴,叙述他的亲身经历说:“主人以察罕名我,且授皮衣一袭、羊二千余头,命服而牧之。且戒曰:‘羊有瘠者、伤者、逸者、无故物故者,必汝挞’” 。地位最低的门户内奴婢,后来多为来自异族的私属人口。而对于同族的私属人口,则这种奴役多少还带着一层父家长制形式下的温情薄纱。本使家族成员称呼同辈的门户内奴婢为弟(迭兀,de'ü)。成吉思汗对背弃他而去投靠王罕的门户内奴婢脱斡怜,在历数他们之间世代隶属的关系后说:“你是我祖宗以来的奴婢,我唤你做弟的缘故如此” 。
除了父家长家庭所容纳的门户内奴婢,13世纪初叶蒙古社会中的私属人口,还有另外一种相当普遍的存在形式。他们有自己的家庭,带着属于自己的牧畜、帐幕和简单生产工具归属于本使,同时并没有失去上述财产。于是,若干个这样的私属人户,便可能与本使家族一起,形成一个阿寅勒,随同本使一起游牧。由以上关于斡脱古孛斡勒的论述可以知道,孛斡勒的概念,本不仅限于住在本使的父家长家庭内、并受其役使的门户内奴婢。其内涵还包括那些住在本使家庭之外、但属于他私人所有的人户。不过在蒙文文献中,更一般的情况是,后面这一部分孛斡勒,往往与作为黄金氏族一般属民的普通蒙古部众同样,被称为哈兰(haran)。
对哈兰一词的解释颇为困难。按秘史中的用法,它在许多场合被汉译为一般意义上的“人”、“人每”。此外,蒙古学家们一般都同意,这个字在中古蒙古语里,或许带有臣仆、处于属民地位的百姓的含义。札木合被擒获后向成吉思汗指控出卖他的伴当,提到了“下民”(哈喇出,qarachu)、孛斡勒与罕,以及孛斡勒、“家人”(捏坤,nekün,指女奴婢 )与“本主”(不敦额毡,büdün ejen)之间的从属关系。成吉思汗在他的答复中则两次强调“古温”(gü'ün)与自己的罕(tus qan)、哈兰与自己的罕之间的领属关系 。在这段文字中,哈兰的概念既与古温相当,意为泛指的“人”,同时也可以理解为与哈剌出和孛斡勒的集合相当,泛指各种性质的领属民。正像emchü-inchü可指不同层次上的“梯己份子”一样,哈兰也被用来指称不同层次上的属民。如果门户内奴婢可以被认为是父家长家庭中的准家庭成员,那么,本使的私属人户就构成了哈兰人口中地位最低的一个层次。汉文文献中,“家人”往往不仅是指门户内奴婢,也指这种私属人户而言。
上述私属人口虽然已自立门户,但仍要为本使的家庭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一个服侍帖木真妻子的老妇人豁阿黑臣对前来搜寻其使主的篾儿乞人们说道:“我帖木真的有,大家里羊剃来了,家自的行回着有来” 。引文第一句话,伯希和译为“我属于帖木真的” 。所谓“大家”,相对于同一阿寅勒之内的诸哈兰人户,指支配该阿寅勒的使主家庭而言 。也客扯连弟弟的“哈兰”乞失里黑和巴歹,负责为其主人牧马 。他们正是在送马奶到主人家里时,偶尔发现克烈部企图谋害帖木真,并因当夜便向帖木真暗送情报而立了大功的。著名的锁尔罕失剌老人,也是泰赤兀部合丹太师之子脱脱格的“哈兰”。“[他]家的记号,是把鲜马奶子灌到[盛]酸马奶子[皮囊]里。从夜间一直拌搅到天明” 。这显然是在为其本使家族提供捣酸奶子的服役。
被称为哈兰的私属人户,对其本使还有一种很重要的义务。那就是在本使需要时,把自己的子女送到前者那儿去做家内奴婢。据拉施都丁,锁尔罕失剌作为脱脱格的哈兰而自立门户。他的儿子赤老温,却在本使处充当khawās·s·。《史集》俄译者将khawās·s·译为“个人的军队”(личные войска),汉文转译本作“亲军” 。而《亲征录》则简单地写作“脱脱哥家人”。按,khawās·s·是波斯语khās·s·的复数形式。在花刺子模朝,凡属于沙的私人仆役、私人卫军、宫廷近侍等私属人员,统称为“khās·s·人员” 。因此,khās·s·(khawās·s·)最基本的一点,即他是为主人所私有和直属的。锁尔罕失剌与赤老温都是脱脱格的私属人口。赤老温之为khawās·s·而有别于锁尔罕失剌,也就相当于门户内的奴婢与哈兰之间的差别。充当怯薛军的各级那颜及白身人子弟,按规定需携带数量不等的私人侍从。这些人实际上就是被从相应千户百户成员的私属人户中抽出来,作了前者的门户内奴婢的。孔温窟洼向成吉思汗输质,从这支札剌亦儿属于乞颜氏世袭孛斡勒的角度,亦可看作私属人户向本使家族提供门户内奴婢一个例证。
根据以上分析,漠北私属人口的两大部分,即门户内奴婢和被称为哈兰的私属人户之间,是互相联系的。从小被收养,或在战争中被掳掠,或者由哈兰身份的父母献给本使的门户内奴婢,一旦娶妻生子,亦可另立门户,自置家产,但仍要以各种形式为本使服役,包括把子女送去,继续作本使的门限里的奴婢。我们于是看到,门户内奴婢怎样转化为哈兰 ;而在需要的时候,本使又怎样从哈兰中获得足够数量的门户内奴婢。对那些处于显赫地位的本使的哈兰们说来,向主人提供门户内奴婢,或许不仅不是强迫的负担,甚至还成为一种荣耀和幸运。我们还看到,依照“阶层累加”的特点,由门户内奴婢、私属人户(哈兰)、一般部众的逐级嬗变,使蒙古本族大多数成员的实际社会地位,逐渐地趋于一致。对于进入汉地的蒙古人来说,这种差别在名分上或许被各色户计的划分相对固定了。但是这种划分对于蒙古本部社会关系的发展,影响甚微。
除了已经提到的那些,当时文献中还有两个常见的身份术语。即哈剌抽(qarachu)和白身人(düri-yin gü'ün)。它们在千户百户的内部结构中又应居于何种位置呢?
哈剌抽,《元朝秘史》旁译作“下民”。它的意思是平民百姓出身的人、臣仆。自成吉思汗时代起,该词尤指非黄金氏族出身的人们。哈沙尼《完者都史》记载诸王钦察与诸王巴剌的异密札剌亦儿歹相訾。钦察说:“你是什么人,居然干预我们宗亲之间的事情”。札剌亦儿歹回答:“你要问我是什么人,我不是你的奴仆。我是八剌的奴仆”。钦察说:“一个哈剌抽有什么资格跟成吉思汗的子孙在一起说三道四,竟使你这样的家伙给我如何无礼的答复?!”可见哈剌抽包括替黄金氏族效力的那颜或异密们在内 。札剌亦儿歹自称巴剌的“奴仆”,波斯文作bandah,拉施都丁有时也用这个词翻译蒙语的bo'ol。但是,在很多需要确指孛斡勒身份的场合,他往往将bo'ol一词引入波斯文,而以bandah泛指黄金氏族的所有臣民、臣仆 。上引史文中的bandah,显然属于后面的那一层意思。弗拉基米尔佐夫把哈剌抽等同于黄金氏族、诸那颜以及“白身人”等所拥有的孛斡勒和斡脱古孛斡勒,德福对这一点提出质疑是很正确的 。
关于“白身人”,弗拉基米尔佐夫解释这个词的时候,引用了卡法罗夫将秘史汉文总译翻译成俄文时所采取的词组лыди евободного состояния。евободного这个词,兼有“自由的”、“空闲的”等涵义。弗拉基米尔佐夫按照“自由身份的人”来理解卡法罗夫的原意。因而他将“白身人”解释为处在那颜之下的各种平民中间地位最高的一类;在他看来,哈剌抽也是平民的一种,但地位低于白身人 。札奇斯钦称白身人为“家世清白之人”,认为他们属于自由民中的上层 。也有学者认为,白身人属于哈剌抽的一种,但属于其中地位较高者。
将“白身”与“清白”,因而又与较高的社会地位联系在一起,似有望文生义之嫌。其实,田津波早已指出,“白身人”的意思,只是普通人、普通百姓而已。汉文“白身”所对译的蒙古语词düri,《华夷译语》又作“闲”,即“未尝担任官职”的意思 。白身,即所谓düri-in gü'ün,译言不做官的人。王恽在元初上书,主张对怯薛歹加散阶。他在奏章中写道:“切惟自古殿庭之间,内而近侍、外而宿卫,凡有职掌,俱带散阶。理无一概白身领宫掖之事者” 。此处白身的意思,就是没有做官的意思。村上正二日译《元朝秘史》已介绍田津波之说,作了正确的解释 。因此,所谓白身人,应该是指哈剌抽之中没有做那颜的那一部分人。也就是说,他们是哈剌抽中间地位较低的人们。
在分析千户百户中人们不同的身份和社会地位的基础上,可以如何界定当日蒙古社会的性质呢?
仅仅从逐级地分民分地这一点着眼,即使把千户百户纳入这个等级分封结构,它也至多只是一种统治形式。如像相当一部分西方学者认为的那样:“封建主义最初是一种统治方式,而不是经济的或社会的制度。尽管它显然改变了社会和经济环境,而且也被后者改变着” 。被克莱德称赞为“既有学术性又有简单美(simple elegance)”的梅特兰关于封建主义的定义说:“我们或许可以将‘封建主义’表述为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其中所有或者大部分的公共权力和责任,都与土地的享有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在那里,整个控制体系,财政的、军事的、法律的,都是私有财产法的一部分” 。以上的表述,不能完全等同于经典意义上的封建制度。中国西周时代的封土建侯制度,至今仍被许多学者认为是奠基于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上层建筑。近些年来,我国学术界比较流行的看法,既把大汗、诸王、千户、百户置于逐级授民授疆土的同一系统的等级分封结构中,同时又认为它们“在本质上都是奴隶制的领地”。尽管具体结论还可以深入讨论,但这些看法本身已充分地反映出,分封制度与封建生产关系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按照经典作家的指示,决定社会生产关系性质的,是直接劳动者的地位(当然这一点又取决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而不是参加剩余劳动分配的那些中间层次之间的关系。
那么,蒙古千户百户组织里的直接生产者,或者更准确地说,当时蒙古社会主要生产部门即游牧经济中主要劳动的承担者,又是什么人呢?
对这个问题,过去曾经有两种看法。或者认为他们是一般部民的私属人口,相当于本文中的孛斡勒和作为私属人户的哈兰。或者认为他们包括一般部民和他们的私属人口在内,前者被弗拉基米尔佐夫称为“普通战士”,他所指的是千户百户的一般成员,甚至包括十户长 。这样,对于千户百户内部社会关系根本性质的不同观点,也就分别地取决于对蒙古社会的私属人口、或者一般蒙古部众及其私属人口在社会生产中之地位的各种不同估计。
近几年来,中国学者们颇倾向于把千户百户编制下的普通蒙古部众一概视为其领属者的奴隶。要使这种观点能够成立,从理论上说,那就需要把一般千户百户成员与黄金氏族(而不是与各级那颜)间的人身领属关系理解为绝对人身占有。然而这些普通蒙古部众从开始被编入千户百户组织时,即有相当部分各自拥有着数量不等的私属人口。如果他们自身业已成为“他人底或社会底自然生产条件” 而被完全占有,他们怎么还能够去占有(哪怕是不完全占有)属于他们自己的那些孛斡勒和哈兰(私属人户)呢?于是,我们只好修正经典意义上“奴隶”概念的最基本的规定性,以便将这种不完全的人身占有纳入奴隶制范畴。然而一经上述修正,经典意义上“奴隶”的内涵,究竟还剩下多少呢?
认为千户百户内部的阶级关系是奴隶制关系的另一种观点,把孛斡勒和其他私属人户归为使主的奴隶。根据前文的分析,私属人户与主人之间虽然有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但是他们有自己的家庭和财产,一部分甚至还有他们自己的私属人口 。如果我们坚持“奴隶”之经典定义的质的规定性,那么这种私属人户,显然更接近于部分失去人身自由的农奴。马克思写道,“还有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本身、活的劳动能力体现者本身,还是直接属于生产的客观条件,而且作为劳动能力的体现者,他们被占有,因而成为奴隶或农奴” 。经典作家的这段话指出,直接劳动者本来是生产的主观条件,但是在某些历史阶段,他们自身被他人或者国家连同生产资料一起作为生产的客观条件来占有,由是形成奴隶制的或者农奴制的生产关系。在什么情况下它是奴隶制的,在什么情况下它又是农奴制的呢?于是我们又回到了前面的问题。毫无疑问,只有当这种占有是一种完全的人身占有时,直接劳动者才成为奴隶。否则,他就应当是封建的农奴,被称作哈兰的私属人户与其本使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只能属于后一种封建的隶属关系。
那么孛斡勒的性质又怎么样呢?现代蒙语确实用bo'ol来对译经典著作中的奴隶一词。但历史上的阿尔泰语诸人群对“奴隶”的概念,往往是在其内涵和外延的不同层次上很宽泛地加以使用的。隋朝使臣虞庆则建言突厥沙钵略可汗向隋廷遣使称臣。“沙钵略谓其属曰:‘何名为臣?’报曰:‘隋国称臣,犹此称奴耳’。沙钵略曰:‘得作大隋天子奴,虞仆射之力也’” 。这里的“奴”,无疑是突厥文苾伽可汗碑中“本奴隶者自有奴隶,本婢妾者自有婢妾”一语所谓奴隶本义的伸延 。与孛斡勒相当的满语单词aha,译言奴仆,奴才 ,即指奴户仆役,又用作满族大臣对清朝皇帝的自称,汉族官员欲求为奴才亦不可得 。不仅需要对名词的内涵和外延加以区别,即使就奴隶一词的内涵本身而言,它在长期的历史变迁中,也不是始终如一的。因此我们只能根据孛斡勒在彼时彼地的具体经济状况去判断他们的阶级地位,而不是相反。
不应该机械地割断孛斡勒和哈兰之间的联系而去孤立地考察孛斡勒。他们虽一度被本使的父家长家庭所占有,但往往在若干年以后即转为与本使分另立户的私属户计。这种在本使家中被当作迭兀(“弟”)对待的孛斡勒,实际是为他本人的家庭或者为他的哈兰身份的父母家庭向本使支付的封建的劳役服务。孛斡勒与哈兰一样,是封建的隶属关系下的游牧生产者。
上面所说的这种生产关系,在蒙古对外征服战争导致大批异族孛斡勒流入蒙古本部的情形下,是否发生了什么变化呢?没有充分的材料使我们得以比较详细地回答这个问题。能够大致加以推断的,恐怕有以下几点:首先,彭大雅说:“牧者谓之兀剌赤。回回居其三,汉人居其七” 。据此遽然断定漠北的畜牧业生产当时已完全由外族劳动者所承担,那是十分危险的;但是这种异族孛斡勒已构成蒙古社会生产主要承当者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则没有问题。这与元朝中叶佟锁住说的“同牧者十数辈,皆中国良家子,为奸民所贩至此”,亦能符合 。其次,这些异族孛斡勒,在相对而言比较长的时期里,可能会受到比同族孛斡勒更差的待遇,而且也更难于改变自己的恶劣处境和低下的地位。他们所从事的,在很大程度上或许可以说是奴隶劳动。但是没有确凿的材料帮助我们判断,这种奴隶劳动在整个社会生产中究竟占据什么样的比重,或者它是否已经在畜牧部门的生产方式中居于支配的地位。第三,只要是在沉重的奴役和不易适应的自然和文化环境中终于生存下来、并繁衍后代的异族孛斡勒,他们或者他们子孙中的大部分人,经过若干年代,必然地被蒙古族所同化。没有什么理由认为他们将会世代保持着与蒙古孛斡勒不同的身份地位,并且永远处在蒙古社会的最低层。至少在对外扩张受阻而断绝了大量“新鲜”奴隶的情形下,蒙古社会的封建化过程,最终将把这种奴隶制关系扭转到封建依属关系的轨道上来。
所以,即使我们有保留地同意孛斡勒相当于奴隶的阶级地位的说法,这种孛斡勒,主要也只能指异族孛斡勒而言。而在成吉思汗建国初期,这种异族孛斡勒的数量显然还不可能很大。这时候本使与其孛斡勒和私属人户之间的关系,主要地还带有封建依附关系的性质。
最早指出孛斡勒属于封建隶属民的,是弗拉基米尔佐夫。与此同时,他把普通蒙古部众即千户百户的一般成员,当作是与孛斡勒、斡脱古孛斡勒处于同一身份性质、亦即封建隶属民阶级中的一个稍高的阶层。弗拉基米尔佐夫似乎不言而喻地认为,千户百户的一般成员也完全像孛斡勒和其他私属人户一样,是畜牧经济的直接生产者。而这一点恰恰是首先需要加以证明、同时又很难加以证明的。
游牧经济完全不同于集约式的农业劳作,甚至与粗放的农业经济相比,也不需要太多的劳动人手。在比较普遍地存在着孛斡勒即门户内奴婢的情况下,一般蒙古部众是否还需要大量投入日常畜牧业生产,是值得考虑的。普通蒙古部众中间,当有一部分人没有或者只拥有少量的门户内奴婢,因此他们本身也必需作为直接劳动者从事畜牧和其他辅助性生产劳动。他们与他们所隶属的诸王驸马之间,自然是纯粹的封建生产关系。也会有一部分普通的千户百户成员,由于拥有较多的门户内奴婢和私属人户,因而可以脱离主要生产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实际上就变成了一种“非身份性”的小封建主。如果说他们与他们所属的诸王驸马等等之间,也存在着一种封建的隶属关系,那么这种隶属关系的性质,实际上是受前者对其私属人口(孛斡勒和哈兰)实行的封建剥夺方式所制约、所规定的。
由以上讨论可知,在漠北人口中占了很大比重的普通蒙古部众,他们的阶级地位,实际上长期处于不断变迁、流动的不稳定状况中。在蒙元时期,他们中间不少人或许从“非身份性”的小封建剥削者甚至封建隶属民变成小奴隶领主,不少人从封建隶属民转变为“非身份性”小封建剥削者,同时也有很多人从剥削阶级的下层跌到封建隶属民的地位。但是,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尤其是在14世纪下半叶元亡之后,漠北普通蒙古部众主要是大量向封建隶属民的地位淀积。与此同时,如同前面已经指出过的,孛斡勒和哈兰随着时间上的推移,也在逐渐地向一般封建隶属民靠拢。这个过程的细节,目前还远远没有弄清楚。然而到16世纪中后叶,当蒙古社会再次通过比较翔实的历史文献展现在我们眼前时,它已经基本完成了封建化的过程。矗立在这个社会中的两个对立的身份集团,一边是主要由黄金氏族(现在叫博尔济锦氏)组成的封建主贵族,另一边则是属于他们的数量庞大的封建附属民。
千户百户的那颜们,应当比普通蒙古部众拥有更多一些的私属人口。从这个意义上,那颜们可以说属于“非身份性”的中小封建主。在近代蒙古社会里还存在一种剥削方式,大私有者将自己的牧畜以租佃方式按小股强制分配给独立经营小规模或中等规模游牧业的牧民家庭去放牧。俄罗斯学者从这一事实推断,它作为“封建主经济中经常起作用的社会制度和正常生产过程的规律”,自从13世纪以后即已存在于蒙古社会 。在蒙古时代的波斯,我们确实知道有一种被称作塔拉兹(tarāz)的契约。据此,羊群所有者在约定的时期内把羊交给签约的另一方牧放;这个时期的畜产品(乳、皮毛、繁衍的牧畜)按一定比例由双方分享。伊利汗国宰相、《史集》作者拉施都丁除了大量的地产以外,还拥有三千匹马、一万头骆驼、五百群羊(每群五百头)、一万头乳牛、二万只母鸡、二万只鹅和鸭子。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塔拉兹契约由别人借牧的 。这种借牧方式,是否由游牧的突厥人带到伊朗,尚待深考。13、14世纪的蒙古那颜们,如果也以这种方式把自己的部分牧畜强行分配给属下的普通蒙古部众牧放,那么那颜与其管领的部众之间,当然也就存在着不折不扣的封建剥削关系。可惜我们没有掌握在此期间的任何有关这种借牧的史料。
毫无疑问,那颜们也会向其千户或百户内的成员征取某些实物和劳役。不知道对此是否曾有过什么规定,很可能是按习惯法处理的。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征取,除带有旧领属关系残余的性质以外,并不是基于对普通蒙古部众人身领属的权利(那颜没有这样的权利),它更像是作为替黄金氏族服务的一种报酬而由他们直接从普通部众那儿征收的。《元史》卷156《董文炳传》,记传主于至元初向忽必烈建言:“将校素无俸给,连年用兵,至有身为大校出而无马乘者。臣即所部千户私役兵士四人、百户二人。听其顾役,稍食其力”。至是“始颁将校俸钱,以秩为差” 。董文炳的手下主要是汉军。命汉军千户百户私役所部兵士以为俸给,或许就是仿效蒙古军中千户百户那颜们的一贯做法。
那颜们对其统领的部众有所征收的事实,也间或反映在元以后的史料中。据明代魏焕的记载:“虏中走回人口传说:胡运盛时,凡部落皆太师统之。太师即华所谓大将也。有纪律,志不在抢掠。后废太师,以那颜领之。那颜即华所谓小官也。而差遣日繁。惟台吉领者得免差遣。是以诸部落乐为台吉所领。台吉即华言所谓宗室也,凡台吉在孕,即争以为主,而供给其母,生即奉归本营。故今之部落,多领于台吉” 。详绎史文,这里所谓“后废太师,以那颜领之”,当指博尔济锦氏的可汗、济农、大台吉等从太师、宰桑等人手中,夺回对普通蒙古部众的领属权,而把他们交给重新落到官吏身份的赛特(那颜)们治理。游牧民除了完成对于可汗、济农等人的封建义务外,还要负担那颜们的行政开支及其各种索要,因此厌于“差遣日繁”。而被逐级分封给王爷各支后裔的百姓,分得越细,则属于各人的百姓人数越小,于是便可由诸多的小台吉们直接统领。少了那颜这个层次,游牧民受到的盘剥就可能减轻一些。“是以诸部落乐为台吉所领”。这条史料说明,那颜的征收所得,确有一部分为其截留,而不是完全上缴给封主的。同时,那颜显然又不是以封主身份去占有这种赋敛的。这里可能有利用职权的非法侵吞,但无疑也有一部分实际上是对于他们为领主的服务所支付的报酬。似可相信,这种作法,不会是到了15、16世纪方才出现的。
上面所说归那颜支配的“差遣”,大约属于习惯法范畴,并未形成严格的俸禄制度。对成吉思汗时代的大蒙古国来说,甚至可能根本不存在“俸禄”这样一个概念。秘史上先后两次出现过由大汗颁给“斡克里格·莎余儿合勒”的语句,该词旁译分别作“赏、赐”、“支请、恩赐” 。或者认为,此处斡克里格,就是“俸禄”的意思。
蒙古语经常选用两个内涵比较接近的语词,以构成并列复合词组,用这样的修辞法来增强语言的色彩。现代蒙古语里,“羊”也可以用并列复合词组quni qucha来表达。quni译言绵羊,qucha译言种绵羊 。类似例子在秘史中也时有所见。比如兀鲁思·亦儿坚(ulus irgen),译言“众百姓” ;合蓝伯·那豁速(qarambai noqosu),旁译“黑鸭名”、“鸭子”,总译惟作“鸭子” 。合剌出·孛斡勒也作为复合语词组出现过,因为相对于“图思罕(tus qan,译言自己的罕,秘史旁译作“正主皇帝”)来说,它们在作为后者的臣仆这一点上也具有共同之处 。看来斡克里格·莎余儿合勒这个词组本身,在秘史中仅仅是在一般赏赐的意义上被使用的。即使个别地拿斡克里格一词来说,似乎也不一定就是俸禄的意思。据清朝官书《五体清文鉴》,俸禄一词,蒙古语作bunglu,分明是对汉语“俸禄”一词的音译 。而斡克里格(öklige)在现代蒙语里主要的是惠赠、施予的意思 。因此该词在秘史中是否能译言俸禄,尚须再予斟酌。
以上逐一讨论了千户百户内各种人们的不同身份和他们的阶级地位。现在依据前面的论述,再对13世纪以往蒙古社会的性质问题作一简单概括,并就此结束关于千户百户内部结构的讨论。
成吉思汗创建大蒙古国前夕,蒙古高原上的实际社会关系早已超出了氏族部落制阶段。但当时已经出现的新的社会关系,还只能曲折地发育在氏族部落组织的外壳约束下。千户百户制度最终地打破了这一外壳。封建关系在广大蒙古部众与其私属人口,在黄金氏族与一部分千户百户成员这两个层次中不同程度地发展起来。蒙古社会由此呈现出早期封建制形态。由于对外征服战争的结果,蒙古社会中奴隶劳动的比重日渐增长。但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让我们相信,这种逆转已然导致蒙古社会转变为一个奴隶制社会。至少在14、15世纪及以后,蒙古社会又重新回到封建化的轨道。与博尔济锦氏重新夺回对东蒙古游牧民的领属权同时,大多数普通蒙古部众和他们过去的私属人口,随着历史的变迁在阶级地位方面日益接近,全都变成了受博尔济锦氏封建剥削的农奴式的游牧生产者。至此,约从12世纪开始的蒙古社会的封建化过程,遂告完成。
从宏观角度对历史上阿尔泰语诸族社会关系和国家结构进行比较研究的,目前主要还是文化人类学家,而不是历史学家。这里至少应该指出下述三部与本文课题有关的专门著作,即克莱德的《突厥蒙古游牧民的社会组织》(1972年)、《中亚诸民族》(1963年),以及E.巴肯的《斡孛黑:欧亚内陆的社会结构研究》 。
父系的亲缘组织对阿尔泰游牧社会关系和政治结构的影响,受到文化人类学家们的高度重视。但是,将这些游牧国家的政治结构在形式上不加以区别地全都看作父系亲缘组织的伸延,仍然是不恰当的。克莱德说:“蒙古人极快地(可能不是第一次地)从氏族的血缘组织过渡到一个帝国政治组织。他们将父系血缘联系的遗产带进了帝国时期。根据这种血缘的联系,每一个蒙古人,从最低身份的人到最高身份的人,都是汗的家属” 。这个至为基本的看法,并不符合成吉思汗时代按千户百户制度组织起来的蒙古社会的实际状况。千户百户并不是以广泛的虚拟的亲属纽带为约束的基本社会组织。它恰恰是用来取代具有这种特征的氏族部落外壳的。随着元末农民起义而来的蒙古国的衰解,千户百户组织消失在漠北草原。虽然如此,经过千户百户制度的冲击,氏族部落组织,即使是它的外壳,也难以在漠北复原了。明代蒙古的部族组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上形成的。
关于千户百户制度在蒙古统一国家和蒙古民族共同体形成过程中的重大作用,学者们已作过深入的研究和论述 。本文的这一部分,将围绕千户百户制度如何促使蒙古游牧社会最终摆脱了氏族部落外壳之羁绊的问题来展开。
大多数研究者都主张,在11、12世纪,蒙古的基本社会组织在形式上仍然是氏族,即斡孛黑(oboq)。弗拉基米尔佐夫在最早指出这一点的同时又补充说,蒙古氏族社会这时已经处于其最后或解体阶段,和原始氏族的生活状况距离十分遥远 。他认为这时候的所谓斡孛黑,是经历了由最初从同族人,亦即从兀鲁黑那里分离出来成为“独树一帜”的家庭、家族,再转变为“大家庭”,最后演变而成的。在这样的“氏族”中间,并没有多少同族人。其成员包括“主人们”及其属部、斡脱古孛斡勒、孛斡勒和那可儿等等。另外,他还带一点含糊地提到,除了以上列举的那些人以外,还存在着另一种“没有列入草原贵族行列的各蒙古氏族的成员” 。他说,无论如何,上面提到的所有这些人们,在当日蒙古社会的观念中,其实是一概被当作本斡孛黑的成员来看待的。例如关于主儿乞部,弗拉基米尔佐夫写道:“人数不多的氏族,不如说是领主氏族成员的‘大家庭’,掌握着人数众多的孛斡勒、札剌兀、那可儿们。他们的有人身关系的附庸,即孛斡勒出惕(bo'olchut),在他们的名义下行动,虽然他们和自己的所有者并没有血缘的联系。反正一样,从12世纪蒙古人氏族习惯的观念来说,主儿乞的名字包括了所有的人,他们——也就是主儿乞氏族的兀鲁黑们——都是负有责任的” 。
弗拉基米尔佐夫关于斡孛黑的定义,实际上为德福所采纳。德福在区分uruq、oboq、yasun等概念的时候强调,斡孛黑是指神话中某个祖先的全体裔孙,包括在经济上依附于他们的隶民和奴婢们。因此,他补充说,斡孛黑是自古以来隶属于同一个固定联盟的政治单元、作为一个外婚集团的族人 。两位作者都同意,当时蒙古的实际社会关系,还被束缚在以血缘为纽带的原始的社会组织形式之中,这种组织形式就叫作斡孛黑。
拉施都丁的《史集》,正是在此种意义上使用斡孛黑一词的。他写道:所谓斡孛黑,就是出自同一骨头和子孙后裔(az ustukhwān wa naslī)的人们 。此处的波斯语辞ustukhwān(骨头),显然是蒙古语牙孙(yasun,译言骨头)的对译词,意指出自共同始祖的父系亲属。牙孙在突厥语里经常用兀鲁黑(uruq)来对译,后者曾出现在鄂尔浑突厥文碑铭中,原义种子之谓,引申为子孙 。事实上,拉施都丁也确实把它们当作同义词来使用。关于阿兰豁阿的长子不浑合塔乞,他说:“所有合塔乞斤各部都出自他的兀鲁黑”(az ūrūkh-i ū) 。关于额勒只斤,他使用相同的句式写道:“所有的[额勒只斤人]都出自他的骨头”(az ustukhwān-i ū)。仅相隔数页,拉施都丁再次提到额勒只斤时又说:“额勒只斤所有部落都出自那个儿子(按指额勒只斤)的后裔(az nasl-i ān pisar) 。
在拉施都丁的书里,上面这些血缘团体之间的划分,可以很整齐地对应于不同部落、或部落分支之间的划分。他对于阿兰豁阿后裔各个宗支与被他们掌握着的部落(qaūm,复数作aqwām)之间,基本未加区别。他不下几十次地提到某部落“出自于”某支骨头、nasl或兀鲁黑。关于阿兰豁阿,他又写道:“有许多分支和部落产生自阿兰豁阿的后裔。如果把他们的人数统计一下,将会达到一百万以上”。前一句话,俄译本作“有许多支系与部落是阿兰豁阿后裔” 。是知拉施都丁把绝大部分的蒙古部众看作以阿兰豁阿为始祖母的亲属成员的集合。以出于同骨但属于不同分支的斡孛黑为基础产生的诸部落,其基本成员都互为亲属。兀鲁、忙兀的部众全被看作忙兀部贵族者台那颜的“族人”(khwayash,波斯语译言亲戚、亲属);撒勒只兀惕部众,则被看作成吉思汗的“同族人”(khwayash) 。
这个意义上的斡孛黑,也曲折地反映在秘史叙事里。帖木真早年被篾儿乞人袭败。蒙古部击败这支篾儿乞部落后,帖木真的异母兄弟别勒古台四处寻找早先被篾儿乞人俘虏的母亲未果。“为那般,但见篾儿乞人呵,教 头箭射着说道:‘将我母亲来’”。引文内“但见篾儿乞人”一语,旁译作“篾儿乞但骨头的”(merkidai ele yasutu gü'ün-yi) 。可见篾儿乞部内民众全被看作属于同一血族的成员。既然如此,斡孛黑作为牙孙的不同分支(详下),自然就更应该是一种以血缘为纽带的社会组织的基本单元了。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上述意义的斡孛黑确实可以说反映了“12世纪蒙古人氏族习惯的观念”,但以秘史为代表的蒙元文献,对斡孛黑的意义却还有另一种颇不相同的界定。
帖木真九岁时,也速该带他到斡勒忽讷兀惕部求亲。父子俩在路上遇到帖木真未来的岳父德薛禅。据秘史,德薛禅称帖木真的父亲为“也速该亲家” 。《蒙古源流》在“亲家”之前加上也速该的族属,称为“却特之嫡派博尔济锦氏亲家” 。复按施密德蒙文刊本,该词原作乞牙惕·牙速秃·孛儿只斤斡模黑(Qiot yasutu Borjigin omoq) 。逐字直译,当即“乞牙惕骨头有的孛儿只斤氏”。在这里,斡孛黑是牙孙的一个分支。拉施都丁告诉我们,合不勒汗的子孙后裔称为乞牙惕。其中的一个分支即也速该把阿秃儿的后人,又称为孛儿只斤氏或者乞牙惕—孛儿只斤 。足见源流虽然晚出,所记并非无据。正因为斡孛黑是牙孙的分支,所以阿布勒嘎齐又说“omaq意思是骨头、氏族(sūnāk)” 。
问题在于,蒙元时代所谓乞牙惕或者孛儿只斤,无疑只能指由合不勒汗或也速该的人数有限的直接后裔所构成的宗族。护雅夫早已指出,秘史所谓斡孛黑,其成员的范围有相当明确的规定,不容外人羼入 。在这个意义上,它们可以说几乎与兀鲁黑(uruq)一词同义。牙孙或斡孛黑成员的明确界限,亦可由秘史关于泰亦赤兀台部的叙述见之。帖木真在阔亦田之战中击败泰赤兀部后,“泰亦赤兀台骨头有的人行,阿兀出把阿秃儿、豁团斡儿昌、忽都兀答儿等泰亦赤兀的子孙的子孙直到,灰飞般尽杀了;国百姓行他的教动着来着” 。帖木真把属于泰赤兀牙孙的宗族成员,包括他们子孙的子孙(uruq-un uruq-a),全部在肉体上予以消灭。而对不属于这个宗族的泰赤兀部众(ulus irgen),则加以收掳。在这里,泰赤兀部被分解为两大部分,一为泰赤兀牙孙,它可以由若干个泰赤兀斡孛黑组成;一为不属于这一血族集团的其他泰赤兀亦儿坚。后者把前者称为“泰亦赤兀惕·阿合·迭兀”(泰赤兀族哥每弟每)、“泰亦赤兀惕可兀惕”(泰赤兀子孙们) 。两者之间界划判然。
以上述观点复按秘史,便不难明瞭,由朵奔蔑儿干的弟弟和子孙各支所先后繁衍而成的众多斡孛黑坛 ,其成员都只包括这些斡孛黑始祖的直接后人们(阿合·迭兀或可兀惕)。所有这些斡孛黑,又可以上溯到同一对始祖,就是秘史一开头说的孛儿帖赤那(“苍色狼”)和豁埃马兰勒(“惨白色鹿”)。明初的秘史总译,将苍狼、白鹿理解为“当初元朝的人祖”,亦即全体蒙古部众的共同始祖。但秘史原文,仅说他们是“成吉思合罕的根源(忽札兀儿)”。忽札兀儿分别被札奇斯钦和伯希和译为“先世”或“起源” 。也就是说,就秘史作者而言,从苍狼白鹿开始的著名系谱,其实只是黄金氏族以及与之有血统关系的那些宗支的系谱,并不是覆盖了全体蒙古人的系谱。斡孛黑坛,秘史旁译作“姓氏每”。在这里是指各支可以凭依口传世谱来追溯其世代成员的单系传嗣的氏族姓氏。这与下述情形完全不是一回事:“胡俗本无姓氏,以部落为号,因以为氏。凡一部为一氏。故胡姓多即其部名” 。尤其因为后面这种观念也存在于《史集》以及其他蒙元历史文献中,所以更应谨慎地对二者加以区分。
设若以上分析能够成立,则可以认为,成吉思汗兴起前后,蒙古社会关于什么是斡孛黑的观念已经发生某种程度的分化。斡孛黑最初的意思是指由血族组成的基本社会单元。存在于其主体成员间的共同血统观念,体现在两种互有联系的方式里。斡孛黑贵族的成员们拥有一个口传的以单系传嗣方式代代承袭和延续的世系谱。但它不止属于该贵族家支所有,并且也是全体斡孛黑成员们之共同血统与共同历史经历的证明。与贵族家支主要成员多被列入那个世谱不一样,普通的氏族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贵族家族之间那种普遍而湮远的共同血统,并不能从世谱中获得证实。事实上它也不需要如此证明。这些成员祖辈生活在同一斡孛黑之中,该事实本身就足够说明他们拥有共同血统。
关于斡孛黑的另一种观念看来是由前者中演变出来的。它仅指由原先氏族里的贵族成员们所构成的斡孛黑。也就是说,这种观念的斡孛黑,倾向于排除贵族与原先斡孛黑普通成员之间曾经存在过的普遍而湮远的共同血统观念,从而形成仅仅由单系传嗣的世系谱来界定的近亲血族集体。反映在此种观念中的斡孛黑,不再能被看作构成蒙古社会组织的基本单元,而仅成为这种基本单元的中核部分,在人数上不占很大比重。
流行于12世纪蒙古社会的有关斡孛黑的这样两种并不相同的观念,并不表明有两种不一样的斡孛黑组织曾并存于当日社会之中。但它们却能很真确地反映出,当年的斡孛黑组织正摇摆于这两种互有区别的观念所体现的两种不同形态之间,并逐渐朝向不再继续作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元而存在的趋势演变。就是在这样的形势下,内部关系正处于微妙变化之中的原先那个社会组织基本单元,逐渐被改称为阿亦马黑。
阿亦马黑曾被19世纪前半叶的学者褒格斯泰尔认为具有同骨、同一血缘联系的意思。不过这是他把阿布勒嘎齐关于斡孛黑的叙述误读成对阿亦马黑的注释的结果 。弗拉基米尔佐夫认为,“中期(14至17世纪)”蒙古社会的阿亦马黑,“乃是互有亲属关系的家庭,从古代氏族(斡孛克)的分裂中产生出来的不同分支的联盟或结合体” 。N.鲍培完全赞同弗拉基米尔佐夫的意见,几乎逐字逐句地重复前者的论述道:“阿亦马黑基本上是从各旧氏族或者所谓斡孛黑的解体当中分离出来的互为亲属的那些家庭的结合体” 。
弗拉基米尔佐夫跳过千户百户制阶段,把元明之际以往的阿亦马黑直接同“古代氏族”联系在一起。这无论如何是低估了插在二者之间的蒙古国千户百户制度的历史作用。明清蒙古的阿亦马黑,或许包含着诸多互为亲属的游牧家庭。但这是原先构成某一千户或百户的那些游牧人户,在长期聚居、世代繁衍的基础上形成的次生亲属关系。它相当于农耕定居文化中的地缘亲属关系,而与原始人类中间由“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脐带”所缔结起来的氏族血缘观念根本不相同。如果这样来定位明清时期的阿亦马黑,那它就与蒙元时代用它来指称由几个千户、百户或十户组成的大小游牧集团,或用以专指隶属于诸王位下及投下的那些千户百户集团,性质大体类似。
用阿亦马黑泛指游牧集团,可以追溯到秘史关于蒙古建国前的叙述。据《元朝秘史》第156节,帖木真征服察阿安等塔塔儿分部后,将塔塔儿部的也遂姊妹收纳为妻。某日,也遂夫人宴饮时忽然“长声叹息”。帖木真心中疑惑,下令“聚会的人都按部落、部落(阿亦马黑、阿亦马黑)立您”。结果,原先混迹于人众之中、现在却因无所归属而被孤立在外的也遂原配夫婿,就很容易地被发现并捕杀了。按各自所属的游牧集团站立开来的人,显然包括作为其核心斡孛黑的成员们、他们的领属民以及各种私属人口全体。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忘记,正如同当日史料反映着有关斡孛黑的两种不同观念,当时对阿亦马黑也不止只有一种理解。前面已经说到过,在《史集》里,作为社会组织基本单元的各血缘共同体的划分,总是相当整齐地与不同部落或部落分支的划分相对应。以出于同骨但属不同分支的斡孛黑为基础产生的诸部落,其基本成员也都互为亲属。兀鲁、忙兀的部众全被看作忙兀部贵族者台那颜的“族人”(khwayash)。撒勒只兀惕部众也被认为属于成吉思汗的“同族人”(khwayash)。撒勒只兀惕部和成吉思汗所属的孛儿只斤部落之间,一直保持着互不婚娶的外婚习俗 。因为既然二者互为亲属,则这两个部落的全体成员之间都被视为具有“血亲”关系,于是必须被纳入同一个外婚制下的禁婚范围。甚至两个没有任何亲缘关系的部落,一旦结盟“互为兄弟”,亦即遵循“互不聘娶”的外婚法则 。札剌亦儿部因为“亲连天家”,遂与元室“世不婚姻”。之所以如此,就因为木华黎家族,连同他们全部的同部落成员,统统被当作孛儿只斤部内成员一样看待的结果 。
与前文对斡孛黑的分析相类似,不应该从反映在文献里的对于阿亦马黑的不同观念得出结论说,当日有两种形态不同的阿亦马黑并存于世。我们不如认为,它们反映的,其实是阿亦马黑的内部关系正在发生某种演变。看来阿亦马黑最根本的属性,乃是对团聚在一起共同游牧的大小群落集团的指称。当蒙古人群处于按血缘纽带来划分其社会组织基本单元的阶段时,阿亦马黑成为与斡孛黑相重叠的血缘集团。但当斡孛黑趋向于特指一种由单系传嗣的谱系来界定的相对少数的贵族成员、而不再覆盖整个游牧集团的主体部众时,阿亦马黑却仍被保留为对原先范围的那个游牧集团的指称。这时它不但包括了范围已收缩的斡孛黑,而且也把正在逐步丧失普遍而湮远的血缘联系的普通部落成员,以及保留着对自己所从出的根源部落记忆的外族属民都包括在内。
阿亦马黑从凭借血缘纽带来团聚的游牧集团到一个普遍血缘纽带在其中变得极其松散、甚至几乎无足轻重的游牧社会组织基本单元的演变,在秘史的记载里似仍有迹可寻。
秘史追叙成吉思汗先世故事说,阿兰豁阿死后,幼子孛端察儿被他的四个兄长“不做兄弟相待”,遂只身出走。来年春天,他碰到“有一丛百姓,顺着统格黎河边起来”。不久,孛端察儿五兄弟一起掳掠了这群百姓。“于是拥有着牧畜和食物、人口和仆役而安居” 。被抢掠来的这群百姓,无疑是构成后来孛端察儿弟兄各支斡孛黑内领属民的重要组成部分。秘史除了提到从外部落嫁到这群百姓中的一个妇人是札儿赤兀勒·兀良合部人以外,没有交待这一丛百姓的族属。《蒙古源流》称他们为ughurchagh ulus。从满文转译的汉文本将该词音译为“鄂郭尔察克人众”。不过这并不是一个部族的名称。ughurchagh译言被离弃的、抛弃的,因此施密德将这个词翻译为“被遗弃的无头领的一群人” 。所谓“无头领的”,显然是由于施密德看到秘史说他们“无头脑管束”,故而增益进去的意译。
从秘史的这段故事中,可以看出下面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在12世纪称为阿亦马黑的游牧集团中,被贵族家支统领下的属民开始分化为两部分。一部分属民始终保持着对自己所从出的那个部落的记忆,不论它当时作为一个实体还存在着,抑或是仅仅存在于他们的归属情感和同族意识之中。另一部分属民则已逐渐丧失有关自己来源的记忆。他们好像很久以来即已从属于该部落的贵族家支,但在根源上似乎又不同于后者。当秘史作者力图尽可能早地把统治和服属的关系推广到作为苍狼白鹿直系后裔的各支贵族斡孛黑和所有其余蒙古部众时,他说不出这一部分属民的来历和他们原先的族属。因此他只好置而不论,或者则如后来的蒙古史编纂家那样称之为“鄂郭尔察克人众”。我们甚至应该反过来说:秘史作者其实并不是在被迫回答一个他无法提供其他答案的问题。他之所以要编述这样一段故事,正是为了通过将一部分普通游牧部众定位为来历不明的“无头领管束”的人民,从而排除他们与其贵族之间曾经存在过的普遍血统联系的观念。这也再一次证明,按照秘史作者的见解,苍狼白鹿的血统传嗣,并不扩展到普遍蒙古部众的范围。
从今人阅读秘史的角度去看,这些“鄂郭尔察克人众”,与他们所属的贵族斡孛黑,本来应该处于同一个原生形态的血缘氏族之中。他们是这个氏族中的一般成员。甚至在更早的社会阶段,斡孛黑这个词本身,也就是氏族的意思,而“姓氏”则是它后来的转义。
逻辑地说,姓氏的概念,是同单系传嗣的世谱形式联系在一起的。历史上有些庞大的游牧部落,曾将一个出自同一始祖的单系传嗣系谱象征性地覆盖其所有部落成员。这一类世系谱中的虚拟成分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我们同意人类自产生之日起就是形成为群体从事生产和社会活动的,那么即使一个纯而又纯的氏族,也只能是作为其先祖的那一群人,而不是其中任何一个个体的直系后裔。同时,如果我们同意普那路亚婚姻曾经是人类社会演化过程中一种带相当普遍性的婚姻形态,那么氏族血统观念的功能在这个阶段还只限于一群父母和一群子女之间的辈分区别。所以,单系传嗣的世系本身,远没有与氏族同样古老的历史。姓氏当然也是这样。
由此不难发现,氏族的血缘组织本身,要早于作为对这一社会现实的再解释而被创造出来的共同始祖及其单系传嗣的系谱。这曾经是使得19世纪许多社会人类学家为之绞尽脑汁而不能解决的问题。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名称本身就是共同氏族的证据。……由于血族的联系(尤其是一夫一妻制发生后)已经湮远,而过去的观点看来是反映在神话中,于是老实的庸人们便作出了而且还在继续作出一种结论,即幻想的系谱创造了现实的氏族” 。而当氏族组织中某个父家长大家族凭借单系传嗣的谱系从氏族内部普遍而湮远的亲缘观念中突显出来时,它必定属于该部落氏族的贵族们。部落氏族的分化、新氏族的形成,多与其中贵显家族之分化成互为亲属的若干宗支联系在一起。在许多场合,氏族的名称,也就是分离出来的那支贵显支系始祖的名字。看来最先形成的姓氏,也往往是氏族中这些贵显世系的姓氏。唐代的黠戛斯,“其君曰阿热,遂姓阿热氏,……余以部落为之号” 。这就是说,除部落酋长家族以外,一般部众无姓氏可言。
上述情况,完全适合于早期蒙古社会。或许就始于朵奔篾儿干和孛端察儿的时代,氏族贵族明确无误而且不容随便羼入的血统世次,也就是姓氏观念,逐渐地从他们与其他氏族成员间普遍、但是湮远而淡薄的共同血缘观念中越来越突出起来。于是,冠以某个支系始祖之名的斡孛黑,例如撒勒只兀惕斡孛黑、兀鲁兀惕斡孛黑、忙忽惕斡孛黑等等,先是在作为整个那支游牧人群冠名的同时,也用以兼指氏族贵族的家支,后来则逐渐趋向于专指该宗支世系及其成员。在斡孛黑的转义过程中逐渐被排除出它的覆盖面的那一部分普通氏族成员,转而成为阿亦马黑中间的一部分。
他们只是斡孛黑之外阿亦马黑中的“一部分”,因为后者还包括另一部分的人众。大约也在朵奔蔑儿干与孛端察儿时代前后,由于各种原因进入诸蒙古斡孛黑的外人,有些不再像从前那样被接纳为本斡孛黑的成员,并因此逐渐地丧失对自己来历的记忆,而是变成为世代保留着对原来族属记忆的外族人生活在这些斡孛黑成员一起。因此他们也构成了阿亦马黑成员的一部分,处于阿亦马黑的外缘。
以上分析,可简单地图示如下 :
现在可以回到千户百户历史地位的问题上去了。迄于成吉思汗兴起时代前后,存在于蒙古社会的斡孛黑与阿亦马黑之中的那种普遍而湮远的共同血统观念,虽然业已渐趋疏弛,但还不能说已然瓦解了。13世纪初叶蒙古游牧民的主体,仍处在日益松散变质的氏族组织的形式下。只是当成吉思汗的政权确立之时,在千户百户组织取代原先的斡孛黑与阿亦马黑后,这一形势才真正发生整体性的演变。不论是原来的氏族显贵或者普通平民,全都以黄金氏族领属民的身份被编入千户百户之中。由于中世纪游牧经济的限制,千户百户组织很难说是一种按照地缘关系,或曰人—地结合的关系来划分人民的制度;它是按游牧群集来划分人民的。一部分游牧群集,由原来属于不同氏族或部落的人口组成。但是也有一部分游牧群集,仍由原来处在同一氏族组织之下的成员们所构成。虽然如此,实际社会关系长期被纳入氏族、部落组织形式的状况,现在从根本上得到了转变。如果我们承认社会组织基本单元的构成形式对于实际社会关系具有某种反制约、反作用,那就应当看到,千户百户制度的采纳,是如何有利于极大地促进新划分的游牧群集中那种不同于原生血缘观念制约下的人—人关系,进一步地发展起来。这在千户百户组织里成为一种既定的、越来越占主导地位的趋势。人们的族属与他们所在的社会的和军事行政的组织,也就逐渐成了两回事。
在元代,一部分千户最初尚被冠以某族属的名称,表示其主体成员之来源。它们之中有一些保留下来成了明代鄂托克或qoriya的名称。但这时候,除了作为对于很久以前历史遗迹的回忆而外,它们大都丧失了原有的族属含义,只是当作一般营名来使用了。1550年代,鄂尔多斯部王公墨尔根济农的九个儿子分析所属部众。四子诺木塔尔尼所分得的“右翼巴苏特、卫新”二部,其部名系承袭自元代的别速特和许兀慎。它们的游牧地在后来的伊克昭盟鄂尔多斯右翼旗,即乌审旗(按乌审即许兀慎、卫新的别译)。该旗统辖下的十甲喇中,既有称为卫新、巴苏特的,又有冠以大、小克烈,察哈尔,哈尔嘎坦等部名的游牧集团。可见巴苏特、卫新不过是诺木塔尔尼所领有的两个游牧集团而已,其内部不再由过去那种同一族属的成员所构成。
在某些场合,为明清游牧集团所沿用的古代部族名称,甚至在当地人群里出现了通俗词源学性质的新解释。例如根据锡林郭勒盟苏尼特旗内部众的传说,“他们原是从外蒙古三音诺颜部脱离出来、移至今地的蒙古人子孙。他们是在汗的幼子率领下,趁夜间(süni)离开本部的,故以苏尼特(sünit)来称呼本部” 。这些苏尼特人似乎已经不知道自己的部名源于蒙元时期的雪你惕部。
元代的千户百户组织未能保留在明清蒙古人中间。然而正是经过千户百户制的冲击,明后期大大小小的蒙古游牧集团,无论是阿儿秃斯(鄂尔多斯)、土蛮(土默特)这样的大部,或者它们之下被称为爱马(阿亦马黑)、鄂托克、豁里牙的分支部落,都已经不再具有如同13世纪初蒙古部落那样以共同血缘观念作为纽带的亲属集团的基本特征 。比较困难的问题是,在鄂托克内部划分游牧人众时,由同一斡孛黑构成的血族,是否还像氏族社会时期那样,各自作为相对独立的游牧集团,参与经济及社会生活其他各方面的活动?
关于明清时代蒙古人中间的斡孛黑,田津波《鄂尔多斯志》一书留下了许多非常珍贵的历史资料。书里载录了他搜集到的实行盟旗制三百年后尚保留在鄂尔多斯诸部记忆中的一百八十余个斡孛黑(鄂尔多斯方言作omoq)名称。其中有的是诸如克烈、巴尔忽、阿鲁剌惕(arlat)等等古代部族的名称,或者是大都属于元代的差职名称及意味着某种资质、特权和荣誉的称号,如阿黑塔沁(aqtachin)、哈剌沁(qarachin)、达尔哈特(darqat)、乌尔鲁特(örlü'üd)等,也有的是“大力士”(bökes)、“七呆子”(doloo teneg)等纯属外号的称谓 。
斡孛黑一词,被田津波著录在《鄂尔多斯方言辞典》里,主要有两层意思。一为氏族(clan);一为氏族姓氏或家族姓氏(nom de clan,nom de famille) 。在关于鄂尔多斯的探察报告里,他把当时人记忆里的斡孛黑,作为具有共同血缘意识的基层游牧共同体来理解。但是,田津波说,当他在鄂尔多斯从事调查时,经常会遇到那些不知道自己所自出之斡孛黑的人,年轻的人们尤其如此。另外,蒙古人除了自己那个斡孛黑的名称以外,往往只知道很少几个其他斡孛黑的名称;鄂尔多斯人通常不知道其近邻们的斡孛黑。田津波认为,蒙古人开始忘记斡孛黑,因为实行盟旗制度以后,“某人是某旗的”代替了过去“某人是某斡孛黑的”这种指认方式 。他的意思是说,斡孛黑之所以被忘记,是因为当时早已不再按它(也就是按氏族),而是按旗、甲喇(xara)、苏木(佐领)来划分人民的结果。
那么,田津波根据什么知道,盟旗制度推行之前,蒙古人仍将血缘氏族作为划分人群的基本社会单元呢?他举出的证据,是前后相隔两三百年之久的蒙古文献有关指认人物的方式之间的连续性。他写道:“我们在《元朝秘史》里读到‘塔塔儿的帖木真兀格’、‘翁吉剌歹德薛禅’等等。17世纪初叶《黄金史纲》的著者,正如同稍晚一点的撒冈彻辰一样,也都用相同的方式来指称人物” 。
秘史确实经常通过在人名之前标示其部落—氏族的方式来说明该人的血统。被孛端察儿掳来的妻子在回答“你是甚么人氏”的问题时说:“我是扎儿赤兀惕·阿当罕·兀良合真的人氏”。也就是说,她出于兀良合部落的扎儿赤兀惕氏族 。秘史第18节讲述朵奔篾儿干用一条鹿腿向一个叫“马阿里黑·伯牙兀歹·古温”的人换回后者的一个儿子做家人。这个人名的意思正是“伯牙吾牙孙、马阿里黑斡孛黑人氏” 。在秘史里,凡人名之前用一个部落名称后带-un或-ün后缀来修饰,多用来说明此人血统之所自。在偶尔提及某些服务于非本族集团的人物时,秘史也会把他们当时所在的那个非本族的部落标示在人名之前,但在形式上仍与说明出身血统的标注有所区别。如第129节说到受亦乞列思贵族孛秃差遣到成吉思汗处报告作战情报的两个巴鲁剌思血统的人,便称他们“亦乞列思处来的木勒客·脱塔黑、孛罗勒歹两个”。第177节叙述也速该带领两名身处泰亦赤兀部落的非本族勇士去救援王汗,称这两人为“泰亦赤兀处来的忽难、巴合只两个”。在上述两例中,部名之后的后缀都不用-ün或-un,而使用了夺格后缀-eche-/acha,秘史旁译作“处”。
共同血统观念在13世纪初依然是蒙古社会组织的基本纽带;尽管在一些氏族部落内部,联系着贵族和普通游牧家庭、乃至所有普通游牧家庭之间的那种普遍而湮远的血缘,已在遭遇氏族贵族有意无意的淡化甚至否认。出于对当日蒙古社会组织中存在着普遍血缘关系的把握,田津波对秘史文本的解读是很精当的。
明清文献在交待人物的出身背景时,多使用与秘史差不多的修辞方式。但是由于社会关系的结构背景已大不相同,与三四百年前类似的指称,其内涵遂亦不宜同日而语。例如,《蒙古源流》把斡赤斤的后裔多郭朗叫做“多伦·土默特之多郭朗”。多伦土默特既非其牙孙(却特)、又非其斡模黑(博尔济锦),而是他所领有的部落名称,即七土默特部(蒙语多伦译言七)。哈萨尔后王锡古苏特巴图尔,《蒙古源流》称他“鄂罗郭特巴图尔锡古苏特”。被冠于人名锡古苏特之前的,同样是他份下的部落兀鲁部之名的复数形式。关于同书中的“图默特之鄂木博洪台吉”所指究竟是谁,尚有不止一种见解,但他无论如何总是黄金氏族中人,土默特也只指由他所领有的部落而已。明代前期著名的和宁王阿噜克台,在《蒙古源流》里称为“阿萨克之阿噜克台太师”。同书又称阿噜克台之弟蒙克拜为“蒙郭勒津之蒙克拜”。弟兄俩人的姓氏(斡孛黑)自然是一样的。惟所在游牧集团不同,因此被冠以不同的指称。在这些例证里,史文在部落名之后所加的后缀,都是与秘史同样的-un/-ün;但是现在,这些语词所指明的,不再是它所修饰的那些人物的出身血统,而是他们各自所在的游牧集团。《宝贝念珠》把意欲娶满都海寡妇的哈撒儿后王兀捏孛罗称为“坏心眼的Ongliqud” 。这里的“往流”(又译“罔留”或“翁牛特”),也是指他领有的部落、而不是其出身或血统。
除了用于黄金家族之外,明清蒙古文献中仍很少看见“某斡孛黑之某人”这样明确的用语 。但是类似的意思也可能表现在某些称呼里。例如《蒙古源流》称火筛塔不囊为“满官嗔—彻兀人”(Monggholjin-u Chegüd)。乌兰认为,彻兀应该是一个姓氏 ,亦即其人之斡孛黑。同书所谓“阿儿秃斯—可兀人帖木儿”(Ordos Köbegüt-ün Temür),其中的“可兀”(Köbegüt)大概也属一个斡孛黑的名称 。但是这里的斡孛黑是否还像它在13世纪初叶那样,自成一个游牧的经济单位,抑或已经从很久以前的氏族变成分散在各个游牧单位里的“姓氏”,似乎还值得深究。
在部落及其较高层的分支中,以血缘纽带缔结的社会结构既然已经瓦解了,它就不能不逐渐影响到更基层的组织。成吉思汗的黄金氏族,或许最先以单系传嗣的谱系形式割断与其斡孛黑内一般成员间的普遍血缘联系,形成明白无误而不容随便羼入的姓氏集团。之后乃是与之同祖的其他姓氏,以及千户百户那颜们的姓氏纷纷成立。接着,蒙古姓氏的使用大概就扩大到了普通部众之间。于是,在同一千户百户里,尤其是后来在同一鄂托克里,不同族属的成员,才可能利用自己的族属作为姓氏,来相互区别各自的身份。在同一族属的成员较多的地方,则可能有人以祖先或本人的官号甚至外号等等作为姓氏,以便自我标识。
姓氏使用范围的普遍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从此以后,血缘认同的功能,就可能主要地由单系传嗣的严格血统世系来实现了。无论同一部族的人们采取相同的姓氏,或者采取不同的姓氏,这种情况都是如此。一般意义上的同姓,在划分社会的和行政—军事组织时不再起任何规定性的作用,它只剩下了与“五百年前是一家”的观念相类似的象征性意义。
因此,元代的千户百户制度对于此前流行的斡孛黑组织所造成的重大冲击,很可能被田津波过于忽视了。
如果说姓氏过去是从原生状态下的血亲氏族当中生成和发育起来的,那么当姓氏发展起来以后,氏族的概念现在反而需要从姓氏当中再派生出来。它首先指的是某一始祖单系传嗣的后代的集合。田津波记录的鄂尔多斯诸多斡孛黑中有所谓乌尔鲁特。这个名称的单数形式为örlük,秘史旁译“豪强”。“九个乌尔鲁克”,在明代蒙古史籍如《白史》、《蒙古源流》、《黄金史》等书中间,被普遍地附会为成吉思汗时代十分显赫的九个官号。据施密德收藏的卡尔穆克文书,这是指木华黎、博尔忽、失吉忽秃忽、者勒篾、哲别、锁尔罕失剌等九人 。乌尔鲁特斡孛黑,当然只能是明代鄂尔多斯蒙古部落中的某些人物,以传说附会的祖先官号为姓氏,繁衍而成的。
这一类出于单系传嗣血统的同姓氏成员,可能形成一个或若干个互有亲属关系的父家长大家庭。但是它们并不由此而排他地构成独立的军事—行政划分单位或基本社会单元。例如鄂尔多斯蒙古人的近二百个斡孛黑名称中包括有孛儿只吉特氏。田津波解释说,这是“鄂尔多斯台吉的氏族名称,众所周知,该氏族的名称是孛儿只斤,而这个鄂尔多斯语词的形式是它的一个复数” 。黄金氏族在这时候已被分为很多宗支以及宗支的分支,各自都分别领有大小不等的游牧集团。孛儿只吉特氏族的界限是严格分明的。在任何一个层次上,他们都不可能独立地构成一级社会组织。后者必然要包括孛儿只吉特氏以及领属于他们的其他姓氏的游牧民,由后者向他们提供各种生产的和生活的服务。至于只有相同的姓氏而没有共同的单系传嗣血统可以追溯的人们,那就只是在对于过去的遥远记忆和外婚习俗的意义上,才保持着某种残余的同族意识。它对游牧民的军事行政划分和基本社会组织构成,已经完全没有任何确定的和必然的联系了。
根据上面的叙述,明代鄂尔多斯蒙古中的斡孛黑,它所显示的,主要似乎还是姓氏的功能,即使在盟旗制度推行之前,氏族也已经不再是鄂尔多斯蒙古社会划分游牧民的基本组织单元 。
千户百户制度对于促使蒙古社会最终摆脱氏族组织外壳的历史进程的重要作用,从蒙古社会组织和哈萨克社会组织的横向比较中,或许可以看得更为清楚。
自16世纪以后,哈萨克人的政治组织,长期地是在血缘氏族部落的外壳下行使其职能的。巴肯的一段话概括了学者们对于哈萨克社会部族组织特点的认识。她说:“虽然游牧营地事实上并不总是父系家庭集合,但哈萨克社会组织的模式却是建立在这样的假说之上的。哈萨克人都相信他们自己全部来自同一个祖先的男系传嗣。19世纪考察家们所收集到的各种部族系谱在细节上出入极大,甚至对始祖的名字也说法不同。但是,在下面的这一点上它们却众口一词。即这位始祖有三个儿子,他们分为三个单独的阿吾勒(ayl),于是确立了哈萨克人的三个主要分支:大帐、中帐和小帐。根据部族世系,这三个儿子的儿子们,又依次分立,成为诸帐下各分支的始祖。而后者的儿子也依次分立成为更小的分支的先祖。这样一直分叉下去,直到阿吾勒。在其中,所有的男子和未出嫁的女人都出自一个共同祖先。于是,哈萨克民族和它的所有分支,全都被认为是一个扩大的家庭集团的各支系” 。
哈萨克社会内部的层级分化与阶级对立,亦即aq süök(“白骨头”)连同qara süök(“黑骨头”)中的统治者和qara süök的主体、亦即平民之间的对立,为什么在长期的发展中一直与氏族部落的血缘外壳并存,而不是冲破和打碎这种外壳结构,似乎还没有得到足够充分的解释 。从国家组织形式的角度考察,它同突厥语族游牧国家采取氏族部落组织的传统恐怕不无关系。
阿尔泰语人群游牧国家在匈奴时期,采取的是单于氏族同姓和异姓王分封下的氏族部落联合体形式。后来的突厥语诸族的游牧国家,都采取了这样的组织形式。例如西突厥有十部,分为五弩失毕、五咄陆,分居西、东。岑仲勉以“失毕”一词当突厥文阙特勒碑中shadapyt之官号,可从之 。东突厥以失毕为右厢之一种官号,应与西突厥名西方五部为五弩失毕具有某种联系,惟对“弩”字尚无妥贴的解释,它也许是一个东伊朗语词,译言“新”。五咄陆之咄陆,与作为可汗称号的咄陆tutruq(译言强固、坚强 )不应是一个词。它或许是turuq的汉字转写,译言停止(驻扎地),派生于词根tur 。五咄陆,意为五部驻扎地。阿史那氏与十部没有血缘关系,可由阿史那贺鲁与五咄陆之一的部落氏族首领胡禄屋阙啜联姻一事知之 。是证西突厥国家同样是氏族部落联合体的政权。
对漠北回鹘国家政治结构的考察,亦可以导致相似的结论。回鹘国家有“内九姓”、“外九姓”之两层结构的问题,近几年来受到一部分学者的怀疑。他们或者以“内九姓”中的啒罗勿(俱勃)、葛萨都是早已见于铁勒中间的大部为理由,根本反对“内”、“外”层次的分别。或者把“内九姓”理解为“外九姓”,即包括回纥在内的九个大部的族长姓氏。后一种意见,引用了钢和泰发现的一份和阗语的文书为证。在其中,作为回鹘“内九姓”的药罗葛(yahä:dak rä)、貊歌息讫(bāsäkāttä)、啒罗勿(kāräbarä)、药勿葛(yabūttäkarä)等,与仆固、同罗、思结、契苾等“外九姓”是被平行列举的部族 。
把内九姓分别看作外九姓之内的统治氏族姓氏,至少目前还是一种尚待进一步证实的推想。但是以上两种看法有一个很值得重视的共同之处。那就是“内九姓”诸族也可能曾是一些相对独立的社会实体,像仆固、同罗等等一样。回鹘药罗葛氏较早征服了内九姓中其他部族或者是诸部的分支,组成部族组合体,再依靠这个力量慑服同罗、仆固等“外九姓”诸部。这证明回鹘游牧国家在“内”、“外”两个层次上,都是以部族联合体形式存在的。“内”、“外”之分,似乎正好反映了漠北游牧政治结构“累层地叠加”的特点。
在蒙古时代,突厥语诸族游牧经济下社会关系的发展,不应当低于蒙古语人群在建国前夕的水平。但是,处在突厥文化优势地区的哈萨克人,他们的政治组织形式,不是从氏族部落的联合体走向打破氏族部落的外壳,而是采取以虚拟方式扩大的同一个单系传嗣谱系去包摄它所领有的全体氏族部落。这两个地域相邻近的游牧社会政治结构的差异,证明了古代阿尔泰语游牧国家政权形式的发展路线似乎不是单一的。由此,我们也得以更明确地看到,千户百户制度在蒙古社会摆脱氏族部落外壳的历史进程中所曾发挥过的重要作用。
[补记:这是我于1986年末提交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论蒙古游牧国家的政治制度:蒙元政治制度史研究之一》中的一部分。学位论文里若干比较成熟的见解,曾在后来撰写的相关主题的论文里有所利用和发挥。现在发表在这里的,除第五部分作了较多修改外,基本上是最初提交稿本的原貌。在进行本论文答辩时,我的两名指导教师韩儒林、翁独健教授都已先后去世,故由翁先生的同事和朋友刘荣焌教授作为我的导师代表,出席答辩会。谨以此文表达我对三位恩师的终身难忘的感谢和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