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烜,1934年1月出生,195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后留校任教。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两所高等学校法学院名誉院长、多所高等学校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还先后担任北京市人民政府第七届专家顾问团顾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届特邀咨询员、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法律委员会委员。
在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曾从事法理学与国际公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1979年开始,从事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主要研究方向是:经济法理论、企业法(含公司法)、涉外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理论。先后给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开设和讲授了6门课程,应邀在中国内地和港、澳、台地区的许多高等学校讲课、作学术报告、参加学术会议,应邀赴亚洲、欧洲、美洲的多个国家讲学、访问、参加学术会议,进行国际学术交流。先后指导国内外硕士生﹑博士生﹑博士后﹑进修教师和访问学者共102名,111人次。
撰写﹑主编的教材和专著有《经济法概论》、《经济法原理》、《工业企业法教程》、《经济法学》、《中国税制大变革》、《经济法》、《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法新论——国际协调论》等21部,在重要刊物上发表了一批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提出了一种新的经济法理论——“国家协调论”和一种新的国际经济法理论——“国际协调论”。
1979年以来,先后参加了许多重要法律、主要是经济法律的调研、起草、座谈、讨论或修改工作。在担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期间,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各种法律草案的审议工作,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曾获北京大学“教学优秀奖”,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被司法部授予“先进教师”称号,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并由国务院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