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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繁:同层级职务的事务不平衡

我们用“简繁”一词,指称同级职务在事务简繁上的不平衡问题。

不但不同职类的同层次职位,其事务有简有繁;就是同一职务上的不同职位,也会发生同样问题。同是局长、处长、科长职务,具体到各局、各处、各科,有的比较清简,有的就比较繁剧。2005年7月北京市政府部门的工资改革,其特点之一就是淡化“简繁”之别。据报道,改革使“行业间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被弥合,法院公务员收入减了,检察院的收入加了;劳动局的收入加了,税务局的收入减了。大家只要级别相同,收入基本一致” 。改革后各级工资的级差有所扩大,所拉平的是同级职务的收入,因为工资以级别为准了。

设置“共同职等”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平衡简繁。职类不同,但繁简难易、责任轻重相近的职位,归于同一职等、给予同等待遇。同时由于历史的、结构的或政治的原因,品秩经常不能充分体现繁简难易、责任轻重,这时候往往要另行在俸禄、资格或待遇方面加以区别。

第一种区分“简繁”的办法,是直接在共同职等上加以区别。秦汉秩级可以看成是共同职等。汉代的县以户数区分简繁,万户以上县,长官称令;万户以下的县,长官称“长”。千石、六百石之县令,四百石、三百石县长,也因户数而异。西汉在一段时间中,郡守曾因事务简繁而有级别之异。由尹湾汉简所见,东海郡户口曾达139万余。而小郡人口可能还不到其1/10。所以在汉昭帝到汉成帝一段时间里,12万户以上的郡被定为“大郡”。若以一家五口计,大郡人口估计在60万以上。三辅、三河都是大郡。其时还有一种中二千石的“万骑太守”,同时又有比二千石、千石、八百石的郡守 。大小郡守既然秩级有异,俸禄当然也不相同了。还有小郡守迁补大郡守的规定

第二种区分“简繁”的办法,是在共同职等之外,另设等级以区分简繁。例如明朝的府,知府都是正四品,同知都是正五品,通判都是正六品;同时府另按简繁分为3等:上府的税粮在20万石以上,中府的税粮在10—20万石之间,下府税粮在10万石以下。县与此类似,知县都是正七品,同时县有上中下三等之分,上县税粮在6—10万石之间,中县税粮在3—6万石之间,下县税粮在3万石以下 。周振鹤先生云:“自秦汉分大小县,县令长地位与县的等第一直存在对应关系,至此时两者才完全脱钩。” 所谓“脱钩”,就是与共同职等脱钩,与官品脱钩。府县长官的官品无别,同时另设等级以区别府县高下。

第三种区分“简繁”的办法,是品级不变而调整薪俸,将繁职的薪俸调高。北齐就是如此:中央官分为“繁”、“平”、“闲”3种,其薪俸有异:每级俸禄的1/4算是“一秩”,“事繁者优一秩,平者守本秩,闲者降一秩。长兼、试守者,亦降一秩” 。也就是说,繁局增加1/4的俸禄,闲局减少1/4的俸禄,以避免平均主义之弊。其具体做法,如一品官岁禄800匹,以200匹为一秩;繁局优一秩,岁禄为1000匹;闲局降一秩,岁禄为600匹。参看下表:

明清知县都是正七品,其薪俸无别。但在清朝,各县的养廉银就不一样了,根据简繁而一一规定之。例如苏州府与太仓直隶州,吴县的养廉银为1800两,长洲县1800两,元和县1800两,昆山县1000两,新阳县1000两,常熟县1000两,昭文县1000两,吴江县1200两,震泽县1400两,镇洋县1000两,崇明县1200两,嘉定县1000两,宝山县1200两 。这种“职位薪俸”的办法,是相当精细的。

第四种区分“简繁”的办法,是在迁转资格上做出区分,给繁职以更优越的迁转机会。如前所述,西汉昭帝到成帝时,大郡、小郡一度秩级有别。但汉成帝取消了“大郡”、“万骑”之制,郡国秩级由此简化了,除了河南尹及三辅长官是中二千石之外,郡守国相都是二千石。州刺史一直没有秩级之别,都是六百石。然而东汉的州郡县,却各有“剧”、“平”之别。“剧”就是事务繁剧的意思。“(魏)明帝即位,下诏书使郡县条为剧、中、平者。” 曹魏的郡、县各有剧、中、平三等的做法,应该上承东汉。在州郡县长官的选用上,“治剧”是一种特殊资格 。据严耕望先生的研究,西汉的三辅郡守来自守相高第者,超过半数。可见三辅郡守在迁转资格上,比别的郡高一等。东汉三辅不再具有特殊地位了,但守相换迁的情况,仍能看到49例之多 。“换迁”指同一行政层级中的平迁,如高密侯相第五种“以能换为卫相”之类。换迁应是以剧、中、平为依据的,即以平郡迁中郡,以中郡迁剧郡。这样看来,东汉的郡尽管秩级没有区别,迁转资格却是分为3等的。

至于汉代的县,一直就有剧、平之分。三辅地区的县,就属于“剧县”。剧、平概念,与秩级交叉为用。剧县可能是大县,也可能不是大县。丞相选官“四科”标准之一就是“治剧”(其余三科是德行、明经、明法)。

南朝萧梁,在九品官品之外另设十八班之制,用以标示资格高下之异。官品相同者,班位却可能有很大区别。九卿都是三品官,但太常卿第十四班,大舟卿只有九班。地方官也是如此,二十三州各有高下,郡守及丞另为十班,县制七班,都是在官品之外另设的资格等级。地方官的班位,应与“简繁”相关。

清承明制,州县长官品级无别,但薪俸有别,又在任用资格上另设等第,分为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4等。在府州县简繁时,清廷使用“冲、繁、疲、难”4项标准 。雍正九年(1731年)定制,四字俱全者为“最要缺”,占三字者为“要缺”,占二字者为“中缺”,占一字或无字者为“简缺”。顺天府的大兴县占“冲、繁、疲、难”四字,属于“最要缺”;固安占“繁、难”2字,属于“中缺”;永清县不占一字,注为“简”缺 。新选知县一般只授“简缺”或“中缺”,然后才能转为“要缺”和“最要缺” 。清代还规定,捐纳及初任人员只准任用简缺,不得为繁缺 。“简繁”的管理非常精细,道府州县被分为腹俸缺、边俸缺、沿海缺、沿河缺等,还有烟瘴缺、苗疆缺等。腹俸缺的道府州县佐贰、首领官,三年可转,五年可升;而边俸缺给予优待,“俱三年俸满,有政绩、无差忒者,例即升用”。沿海缺与沿河缺“历俸升擢,与边俸同” 。广东水土最恶之地,二年或二年半就算俸满。“从简单的大小县发展到复杂的冲繁疲难,说明中央政府对县一级政区的管理水平越来越高,控制越来越严。” “冲、繁、疲、难”之制,实际是从东汉的“剧、中、平”发端的。

清朝的胥吏也有简繁之别。例如有“事简供事”、“事简书吏”,有“事繁供事”、“事繁书吏”。“事繁”的胥吏,在役满出职时可以免考:“内阁事繁供事、各衙门事繁书吏,五年役满,无过犯,送部,免其考职,以从九品、未入流兼掣选用。”

第五种区分“简繁”的办法,是在其他待遇上体现“简繁”有别。例如北齐在考核与奖惩时,针对“繁”、“平”、“闲”制定了不同待遇。在犯罪时,对“繁”者处分宽容,记过较轻;“闲”者处分严格,记过较重。具体说是这样的:“在官犯罪,鞭杖十为一负。闲局六负为一殿,平局八负为一殿,繁局十负为一殿。加于殿者,复计为负焉。” 若官员犯有应予“鞭杖十”的罪错,在考核时就计为一“负”;积累了若干“负”,就计为一“殿”。“殿”即考课“殿最”之“殿”。闲局的官员累积六负,就计为一殿;平局的官员累积八负,计为一殿;而繁局的官员要累积到十负,才计为一殿。这是因为“繁剧者易生纰漏,故十负始为一殿。此种规定,颇为合理”

以上几种区分“简繁”的措施,可以综合使用。例如北齐的州郡县既有官品之别,又另有上上到下下9等之别,其薪俸及所配给的白直、属官数量,都依9等而递降。 7Xs2aD4wxowyxNscl5RCIBVSHEJZ/qmnCbLTTghqM/WKuIDKO5SnywuOi0Xy/L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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