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作者王立民同志是我的九三届博士生。在学期间,他在完成学业的同时,还对唐律作了新的探索和研究,提出了一些新的论点和见解,著就了《唐律新探》一书,并得到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负责同志和查建国同志的关注、帮助,及时排印,不日问世。此书的出版,将为法制史学的学术园地又增添一朵鲜花,是件值得庆幸的事。
鉴于唐律在中外法制史中的重要地位,自本世纪三十年代以来,甚至更早些,便受到不少中外学者的重视,对其进行了更有成效的研究,发表和出版了一些具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和专著,为世人所瞩目。作者多年来潜心于唐律的研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并受当前时代和形势的启示,把唐律的研究又推上了一个新台阶。书中的内容,自多新意。
在论点方面有新意。作者在第四章里,提出了唐律、令、格和式都属刑法的新论点,而且还作了认真、具体的论证。作者指出唐律是一部刑法典,同时根据记载,有关规定,令、格、式的逻辑结构,实施情况等多方面的综合,认为违反了令、格和式都要依据唐律论断。也就是说,违反了它们都要受到刑罚的处罚。没有不用刑罚的刑法,也没有刑法不用刑罚。这就决定了唐令、格和式都是刑法的一部分,而不属其他部门法。这一论点,前人没有提出,更无详证,作者做到了。另外,在关于唐律的制裁方式等方面,作者也阐明了自己的新论点。
在研究方法方面也有新意。研究方法在任何学科的研究中都至关重要。前人在研究唐律时,较少运用比较方法。作者注意运用比较方法体现唐律的特点、作用和地位等,不再就唐律而论唐律。这种比较的面较宽,有与唐前法律的比较,有与唐后法律的比较,也有与国外立法的比较等,使唐律研究开拓了一个新的天地。在第二章里,作者从“疏议”的发展历史着手,经过比较,突出了唐律中“疏议”的作用和特点。在第十三章里,作者把唐律与以后的《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在体例、一般原则、罪名和法定刑四个方面作了比较,并以此表现唐律对后世的影响。在最后一章里,作者把唐律与《法国民法典》作了简要比较,从一个侧面揭示了中华与大陆两大法系的区别。其他一些章、节也都广泛地使用了这一方法。
由于作者的努力,现在展现在我们面前的这本专著,已不再注重对唐律本身内容面面俱到的叙述,而有其自身的特色。它抓住一些重要专题,逐个深入钻研。在第六章里,作者对加役流、上请、反坐和立法审核等制度作了较为深刻的论述,使读者更易把握这些制度。还有,第七章也是如此。它不再拘泥于唐律本身,而是侧重于唐律与相关方面的关系,并从这些关系中反映唐律。第九章把唐律与当时较为重要的另一法律形式——制敕联系起来,对它们进行了专门考察,从中揭示了它们间的联系与区别。它还重点发掘唐律内容间的内在联系,从中表现其内在规律。在第三章里,作者深入探索了唐律律条的协调问题,其中包括协调的内容、核心、背景等诸方面,显示了律条的内在联系。还有,第十章同样如此。
现在要把唐律研究出新意来确有一定的难度。它要求研究者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有较丰富的历史知识,特别是法制史知识;要熟悉唐律研究领域的情况,尤其是新成果;还需要有正确的研究方法等。作者具有这样的素养,所以他能取得现在的成绩。我们面前的这本专著有深度、有新意,不负“新探”之名。
学无止境,学术研究也是如此。希望作者在法制史园地里仍能不懈地耕耘,培育出更多的鲜花,为法制史学科的进一步繁荣作出更多贡献。
吴泽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二日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