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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调的作用、影响和局限

律条的协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法律内容的完善,唐律也是如此。后人给予唐律极高的评价,认为它是一部比唐前任何律都要完备的法典。清人以为:“论历代之律,以汉九章为宗,而唐集其成。”“讲求斯道者,莫不以唐律为最善。” 唐律“得古今之平” 。今人认为,唐律“条文之简明,规定之精密”,“实凌驾前此诸朝之上” 。唐律的完善为司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从而进一步健全了唐前期法制,稳定了社会,治安情况良好。贞观时,“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常空,马牛布野,外户不闭” 。永徽时,“有贞观之遗风” 。开元时,“号称治平”,“人罕犯法” 。法律保障了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唐前期出现一派蒸蒸日上的景象,人民生活十分安定。正如杜甫在《忆昔》诗中所说:“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九州道路无豺虎,远行不劳吉日出。”

律条的协调不仅对完善唐律、健全唐代法制、保障唐初政治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还对唐后的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唐律的篇目分类为唐后的立法所袭。五代时,除后汉外都进行了立法,它们的篇目及以后宋刑统、金律的篇目均与唐律一致,仍按唐律的方法,用篇目总体协调律条。元、明、清律虽在篇目上与唐律有异,但仍按篇目归纳犯罪行为,没有突破唐律的总体协调原则,甚至还保留了部分唐律的篇目名。大元通制保留了名例、卫禁、职制等篇名,大明律沿用了名例、盗贼、断狱等篇、目名,大清律例也沿袭了名例、职制、诈伪等篇、目名。与此同时,唐律的律条也大量被后世抄用。五代的律条与唐律“并无甚区别” 。宋刑统的五百零二条律条基本上是唐律内容。大明律共四百六十条,其中删去唐律的一百四十六条,剩下三百五十六条,归并为二百八十五条,新增一百七十五条。这样,唐律的律条在大明律中仍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大清律例删去大明律十一条,归并了十六条,新增二条,另把一条分为二条,共四百三十六条,唐律的律条还占近百分之六十。正如《律附音义·序》下的结论:“是见影响之深远。”

此外,唐律的协调律条还对当时一些亚洲国家的立法产生了深刻影响。朝鲜和越南大量抄袭唐律的篇目和律条,为己所用。朝鲜“高后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 。越南“有黎一朝之法典”,“以唐律为唯一楷模” 。它们的篇目和律条基本与唐律同。日本受唐律的影响更大。在日本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宝律》是模仿中国唐律的产物。 《养老律》也是如此。“就《养老律》之名例、卫禁、职制、贼盗诸篇之律文观之,与《唐律疏议》殆完全相同。” 唐律影响之大,在世界封建法典中尚属少见,不愧为世界封建法典之典范和中华法系之代表。

但是,唐律毕竟是封建社会的产物,当时的历史条件决定了其律条的协调存在一定的自发性,并由此决定了其中必有些不协调因素,这也可以说是它的局限性。在篇目中,唐律过分拘泥于自法经以来的定制,仍把杂律列为一篇。实际上,其中的许多律条归入其他篇目更妥。例如,“坐赃致罪”条可并入贼盗律,“库藏仓燃火”条可划入厩库律,“违令”条可纳入名例律,诸如此类还有一些。这样可使其他篇目中的内容更为完整,律条之间也更协调。此外,律条内容之间也有不协调之处。唐代妻、媵和妾的地位各不相同,妻的地位最高,妾最低,媵居中。《唐律疏议·斗讼》“妻殴詈夫”条作出了正确的规定:“媵犯妻,减妾一等。妾犯媵,加凡人一等。”但是,《唐律疏议·户婚》“以妻为妾”条却把媵与妾的地位并立,规定:“以妻为媵,罪同以妻为妾。若以媵为妻,亦同以妾为妻。”这既混同了媵妾地位,又与“妻殴詈夫”条的规定不协调。又如,《唐律疏议·户婚》“许嫁女辄悔”条规定:“只言后娶者,知情减一等,不及不知情一层。” 律文少了一层意思,出现了漏洞。

唐律的律条虽较为协调,但随着社会矛盾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协调的律条也会不足以用事。因此,唐代后期格敕地位渐高,甚至代律,以致出现司法不依律的状况,“结果让完全不法的状态代替了‘法制状态’” 。处在这样的“不法状态”中,富人是“厨有臭败肉,库有贯朽钱” ,而人民则是“十室八九穷” 。于是,农民暴动发生了,此时协调的律条也无法挽救唐王朝必然灭亡的命运了。 N4T0/JHRa5balMHji+5FlUC1hU7aswRJ1bGk12gywQjB5tpalhyqQvCt4VDmq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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