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唐律律条协调的三大内容,有没有贯穿于这些内容的协调核心?回答是肯定的。
唐代皇帝和中国历代封建帝王一样,是封建专制主义的产物,他掌握全国行政、立法、司法等一切最高权力,以最大的地主身份代表整个唐地主阶级行使最高统治权。皇权是皇帝意志的体现,也是唐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在,动摇皇权就是动摇他们的命根子。可见,皇权的地位举足轻重。“法律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唐律作为唐地主阶级意志的表现,竭力维护皇权,并把它作为协调核心,左右律条,也就有其必然性。
以维护皇权为核心协调律条的做法,在唐律中表现得十分明显。在十二篇目律条的协调中,处处突出皇权的重要地位。第一篇名例律就把“十恶”作为重点打击对象,而“十恶”中的前三者即谋反、谋大逆和谋叛都是对皇权的根本威胁,故用刑也最酷,列全律之首。其他篇目的排列顺序也以维护皇权为逻辑,危害大者排列在前,使律条的整体协调牢牢紧扣维护皇权这一核心。在前后篇目律条的协调中,涉及的面较广,各篇律条都前后印证、互相平衡,似乎与皇权关系不大。但是,正是通过这种协调,增强了唐律律条的整体协调效果,使维护皇权这一协调核心的作用得到充分反映,从另一个侧面体现协调核心。在同一篇目律条的协调中,把对皇权危害较大的犯罪行为列在同类犯罪或相类似的犯罪之首,强调维护皇权的重要性,告诫人们皇权神圣不可侵犯,显示了皇权的特殊地位。唐律的立法者处处都注意表现律条的协调核心,可见其良苦之用心。
唐律在突出维护皇权的同时,又在律条的内容方面妥善处理皇权与其他各方面的关系,尤其是与礼法关系。这可以说是唐律的一大成功之处。法与礼是地主阶级的两种统治职能,“一种是刽子手的职能,一种是牧师的职能” 。它们从不同角度维护皇权,殊途同归。唐律较为成功地运用了这两种手段,比以往更自觉地利用它们为维护皇权服务。《唐律疏议·斗讼》“告祖父母父母”条根据礼的“亲亲相隐”原则,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此条“疏议”还专门对此作了解释:“父为子天,有隐无犯。如有违失,理须谏诤,起敬起孝,无令陷罪。若有忘情弃礼而故告者,绞。”但是,如果祖父母、父母犯有直接损害皇权的“缘坐之罪” ,子孙告也无罪。此条“疏议”也对此作了说明:“缘坐谓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告亦无罪,缘坐同首法,故虽父祖听捕告。”可见,唐律的根本任务是维护皇权,礼与法是在维护皇权的基点上得到了统一。
在处理维护皇权与礼法关系方面,唐律比唐后其他律规定得适当。以明律为例,在处理这一关系时出现了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情况,即对直接损害皇权的违礼行为,用法比唐律重;而对触犯一般伦理原则的违礼行为,用法又比唐律轻。请见下面的举例比较:
此外,在明律中被认为是重其所重的范围内,还出现了轻的情况。
所以,后人认为,明律的律条内容“殊嫌参差” ,其协调不及唐律。清律的情况与明律基本相同。
在唐代,皇权与专制具有一致性。专制是皇权的依附物,国家的最高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都集于皇权,皇权成了国家最高权力的渊源。专制正是通过这种权力才得以实现的,失去皇权,专制统治也不复存在了。因此,唐律律条的协调核心是维护皇权,也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