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的“疏议”完备了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用,它受到唐后各封建朝代和当时一些亚洲国家立法者的关注和效仿。
“疏议”对每一律条进行立法解释以明确律文等做法受到唐后各封建朝代立法者的重视,并得以沿用。据《旧五代史·刑法志》载,梁开平四年(910年)十二月颁布的《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共一百零三卷,其中除了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十一卷、律并目录一十三卷外,还有“律疏三十卷”,“疏议”依然存在。到了宋代,《宋刑统》虽在律条后附了令、格、式、敕和起请等法律形式,在体例上与唐律有所区别,但每一律条后仍保留“疏议”,起着与唐律中“疏议”一样的作用。金代也有用“疏议”的习惯。《金史·刑法志》载,金明昌五年(1194年)详定的《明昌律义》,除了“历采前代刑书宜于今者,以补遗缺”外,还“取《刑统》疏文以释之”。明清两代虽不再称“疏议”,但换汤不换药,它们所称的“直解”、“集解”等仍具有“疏议”性质。《明史·刑法志》载,吴王元年(1367年)十二月颁行的《律令直解》,除了“自礼乐、制度、钱粮、选法”及“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外,还“训释其义,颁之郡县”。以后,洪武三十年(1397年)颁布的《大明律》还在律文后附图,以帮助人们理解律意。《明史·刑法志》载,《大明律》“首列二刑图,次列八礼图”。从用文字解释律意到用图解释律意,可以说是一种发展。清顺治三年(1646年)制成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和雍正五年(1727年)颁行的《大清律集解》等,都用“集解”取代“疏议”,本质相同。
当时一些亚洲国家的统治者了解到“疏议”在完善立法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十分赞赏,并纷纷效仿用之,其中以日本为最。日本著名法典《大宝律》和《养老律》都是律疏并用。日本学者泷川博士认为,《大宝律》是“注疏并存”;三浦周行博士认为,《养老律》在“注外尚有疏”。 可见,“疏议”影响之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