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文的解释和补充虽非唐首创,但唐却使它完备,实现了飞跃,标志是唐律中“疏议”的诞生。唐律“疏议”附在《永徽律》的律条后,于永徽四年(653年)颁行全国。附“疏议”开始是为了适应和满足科举的需要。《旧唐书·刑法志》载,考虑到当时“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所以“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疏议”后来发生了变化,它被作为完善立法和统一司法的重要手段。《唐律疏议·名例》前言说:“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不有解释,触涂睽误”。因此,“疏议”实际上成了唐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律文“并行”, 司法官在断狱中也“皆引疏分析之” 。
唐律的“疏议”集各朝解释和补充律文方法之大成,撰其要者,主要有以下一些功用:
儒家思想是唐代的统治思想,也是唐律的指导思想。但是,对于这一思想集中表现的礼,原《永徽律》只从律条的规定中得以反映。由于受文字限制,这种反映有一定的局限性,很多问题不能从律条中直接体现出来。“疏议”通过对律条的解释,在发明律意中直接阐发礼。也就是说,“疏议”实际上成为体现礼的一个窗口。《唐律疏议·名例》序言“疏议”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强调了以礼为本的原则。《唐律疏议·名例》“十恶”条“疏议”说,礼的作用重大,可以“别嫌明微,考制度,别仁义”,指出了礼的作用所在。经过“疏议”的阐明,人们对《唐律》的指导思想了如指掌,也更容易掌握其中的内容,知晓它的本质。
唐律的“疏议”还从法制发展史的角度出发,简述了律及一些基本制度的沿革情况,帮助人们了解法制历史,加深理解现行法制。
首先,简述了律的大致发展过程。律是我国封建时期各朝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具有稳定、划一等特点,是定罪量刑的依据,故在社会生活中有不可取代的作用。了解律的历史沿革情况,有利于帮助人们认识它的重要性,提高守律的意识。《唐律疏议·名例》序言“疏议”对唐以前律的大致发展过程作了介绍,说:“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播,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隋因北齐”,“唐因于隋”,等等。
其次,简述了律中每一篇目的沿革。唐律共十二篇,每一篇即一律。这十二篇都汲取了唐前各律篇目之长。了解唐律中每一篇目的沿革过程,可使人们加深理解其体例和篇中内容。《唐律疏议·卫禁》序言“疏议”就简述了卫禁篇的产生和变化过程:“卫禁律者,秦汉及魏未有此篇。晋太宰贾充等,酌汉魏之律,随事增损,创制此篇,名为卫宫律。”“至于北齐,将关禁附之,更名禁卫律。随开皇改为卫禁律。”《唐律疏议·断狱》序言“疏议”简述了断狱篇的产生和发展过程,说:“断狱之名,起自于魏,魏分里(李)悝囚法而出此篇。至北齐,与捕律相合,更名捕断律。至后周,复为断狱律。”
最后,简述了各篇目之间的联系。唐律十二篇既有分工又有联系,它们的排列还有一定顺序,前后之间按一定的逻辑进行连接。唐律一些篇目的序言“疏议”直截了当地揭示了其中的逻辑,尤其是一些重要篇目。《唐律疏议·名例》序言“疏议”简述了将名例律列为第一篇的原因,即“名”和“例”要在全律中起原则作用。“名训为命,例训为此,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唐律疏议·卫禁》序言“疏议”简述了将卫禁律列为第二篇的原因:“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它们事关敬上防非,于事尤重,故它在名例之下,又居诸篇之首。《唐律疏议·断狱》序言“疏议”简述了将此篇放在最后的原因:“此篇错综一部条流,以为决断之法,故承众篇之下。”
《永徽律》律条简约,律意精微。为了避免出现因“伪吏所不能通晓” 而枉法的情况,《唐律疏议》用“疏议”对律文中的一些字、词、句专门进行了解释,使其规范化,便于官吏恪守。“疏议”解释律义主要有以下三大类:
首先,对律条中有关字的解释。“疏议”对律条中认为有必要进行解释的字,逐个进行说明,以明确字义。被解释的字涉及范围很广,有法律专用字,也有非法律专用字。例如,《唐律疏议·斗讼》“斗殴以手足他物伤”条规定:“诸斗殴人者,笞四十;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此条“疏议”对“斗”和“殴”两字作了如下解释:“相争为斗,相击为殴。”又如,《唐律疏议·名例》“十恶”条规定,“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的,构成“不义”罪。此条“疏议”对其中的“吏”和“卒”作了如下解释:“‘吏’谓流外官以下。‘卒’谓庶士、卫士。”
其次,对律条中有关词的解释。“疏议”还对律条中有必要释义的词,一一进行解释,以明确词义。被解释的词的范围也很广,只要认为有必要,都在解释之列。《唐律疏议·户婚》“以妻为妾”条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此条“疏议”对其中的“客女”作了以下解释:“客女,谓部曲之女,或有于他处转得,或放婢为之。”《唐律疏议·斗讼》“流外官以下殴议贵等”条规定:“诸流外官以下,殴议贵者,徒二年。”此条“疏议”对“流外官”和“议贵”两词作了以下解释:“‘流外官’,谓勋品以下,爰乃庶人。”“‘议贵’,谓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疏议”同时还记载了用词的历史沿革,从动态中把握词义,以便正确理解律义。《唐律疏议·名例》“十恶”条“疏议”概述了“玺”、“印”和“宝”的革袭情况,说:“秦汉以来,天子曰‘玺’,诸侯曰‘印’。开元岁中,改玺曰‘宝’。”《唐律疏议·卫禁》“阑入庙社及山陵兆域门”条“疏议”简述了“山”、“陵”和“山陵”的沿革情况,说:“秦谓天子坟云山,汉云陵,亦通言山陵。”
最后,对律条中有关句子的解释。“疏议”对律条中有关句子的解释也很普遍。被解释的句子所涉的面也很广,因为这更关系到对律条的正确理解,如无解释,必会影响司法。《唐律疏议·职制》“置官过限及不应置而置”条规定:“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此条“疏议”对“官有员数”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两句话分别作了以下解释:“‘官有员数’,谓内外百司,杂任以上在令各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格、令无员,妄相署置。”《唐律疏议·断狱》“拷囚不得过三度”条规定:“若拷过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数过者,反坐所剩。”此条“疏议”对“拷过三度”和“及杖外以他法拷掠”作了以下解释:“‘拷过三度’,谓虽二百杖,不得拷过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谓拷囚于法杖之外,或以绳悬缚,或用棒拷打。”
“疏议”除了解释律条外,还解释律条中的注。《唐律疏议·诈伪》“盗宝印符节封用”条对律文“诸盗宝、印、符、节封用”作注说:“谓意在诈伪,不关由所主。”此条“疏议”对注作解释说:“注云‘谓意在诈伪,不关由所主’,谓盗用官印等,不由所当之人;或执印等主司,私盗封用及所主者将印假与他人。”《唐律疏议·杂律》“得宿藏物隐而不送”条对律文作注说:“若得古器形制异,而不送官者,罪亦如之。”此条“疏议”对注解释说:“注云‘若得古器形制异,而不送官者’,谓得古器、钟鼎之类,形制异于常者,依令送官酬直。隐而不送者,即准所得之器。”
唐律虽仅有五百零二条,但法网不漏,罪名不少,而且有些罪名非常接近,易混淆。为了帮助司法官正确定罪,“疏议”概说了易混罪名之间的区别。《唐律疏议·名例》“十恶”条“疏议”对“恶逆”与“不睦”两罪的区别作了如下概说:“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的,构成“恶逆”罪,但“自伯叔以下,即据杀讫,若谋而未杀,自当‘不睦’之杀”。即仅有“谋”的行为只能构成“不睦”罪,要有“杀”的行为才可构成“恶逆”罪。“十恶”条“疏议”还对“不义”和“杂犯”作了如下区别:凡杀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的,“若杀讫,入‘不义’;谋而未杀,自从杂犯”。即要“杀讫”才构成“不义”罪,而“谋而未杀”只能被归入“杂犯”。
刑罚是唐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认识它对于依法量刑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唐律在“疏议”中简说了每一刑罚,尤其是五刑。
首先,简说使用每一刑罚的必要性。唐律在每一刑罚律条的“疏议”中,都简要说明使用该种刑罚的必要性,使罪犯认为受罚是应该的,使司法官认为用刑是合理的。《唐律疏议·名例》“笞刑五”条“疏议”对用笞刑的必要性作了这样的说明:“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心。”“死刑二”条“疏议”对用死刑的必要性也作了说明:“古先哲王,则天垂法,辅政助化,禁暴防奸,本欲生之,义期止杀。”
其次,简说每一刑罚的沿革史。唐律的刑罚源于前代,因此它的每种刑罚都可找到发展轨迹。“疏议”简说了它们的沿革史,以帮助司法官从发展的角度认识现行刑罚。《唐律疏议·名例》“杖刑五”条“疏议”简说了杖刑的变化过程:“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扑。源其滥觞,所从来远矣。汉景帝以笞者、死而笞未毕,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百。奕代沿流,曾微增损,爰泊随室,以杖易鞭。”因此,唐的杖刑“盖循汉制也”。《唐律疏议·名例》“应议请减”条“疏议”还简说了“加役流”的沿革情况。
最后,简说刑罚实施中的一些问题。“疏议”从有利于司法角度出发,简说了刑罚实施中的一些问题,指导司法官正确用刑。《唐律疏议·名例》“笞刑五”条“疏议”对执行笞刑的刑具作了这样的说明:“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唐律疏议·名例》“应议请减”条“疏议”对被缘坐妇人的用刑作了简要说明:“其妇人,有官者比徒四年,依官当之法,亦除名;无官者,依留住法,加杖、配役。”
此外,唐律还利用“疏议”协调律与令、格、式的关系及补充律文等,由于这些问题在本书其他部分已经有述,故此处不再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