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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唐律法律思想的突出方面

综观以上唐律的法律思想,与以往法典中的法律思想相比较,有以下四点特别突出:

1.完整性

唐律中的法律思想内容比较完整,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宏观上看。唐律既有总的指导思想,如以礼为本、礼法并用等,又有具体的思想,如严格治吏等;既有立法方面的思想,如法律内容须统一、稳定和简约等,又有司法方面的思想,如依法断狱、慎重行刑等,内容很完整。二是从微观上看。每一法律思想中所涉的内容也很完整,如在慎重行刑的思想中包括:慎重对待拷讯,慎重对待老、小、废、疾和孕妇罪犯,慎重对待囚犯,慎重对待刑罚执行等几个完整的部分。在其中的每一部分中又含有若干层次,如在慎重对待刑罚执行的思想中又包括慎重执行笞杖、徒流和绞斩三个完整的层次。唐律法律思想的完整性与其规定内容的完善性是密不可分的,前者是通过后者反映出来的。与唐以前任何法典相比,唐律的内容属最完善者,故唐律法律思想的完整性就必然成为其特点了。同时,这也从一个侧面证实唐地主阶级的法律思想已比较成熟,统治经验也比较丰富了。

2.现实性

唐律中的法律思想是现实的、已转化为法制的法律思想。通常,在一个阶级社会中,不同的阶级、阶层都会有自己的法律思想,甚至同一阶级、阶层中又会有几种不同的法律思想。但是,只有统治阶级的某些法律思想才有可能转化为法制,成为现实。被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一般不会变成法制,因为没有必要的条件——统治阶级的意志。唐律中的法律思想是制度化的法律思想,即从具体法制中表现的思想,是现实的。这种现实性一方面通过“疏议”对律条的释义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则通过律条本身反映出来。此二者虽有区别,但在现实性方面却是一致的,因为“疏议”与律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唐律法律思想的这一突出方面决定了它的价值比较高,可从中看到法律思想与法律内容之间的直接联系,特别是前者对后者的决定作用。

3.伦理性

唐律法律思想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伦理因素。唐律主张以礼为本,把礼作为指导思想,并用法维护礼的尊严,制裁违礼行为。实际上,就是把伦理规范融合在法律中,把道德规范贯穿在法律思想中,使唐律的法律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伦理因素。这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得特别明显:在君与臣民关系方面,唐律主张维护君权;在官与民关系方面,唐律主张维护官权;在家长与子女关系方面,唐律主张维护父权;在夫与妻关系方面,唐律主张维护夫权;在主、良人与奴婢关系方面,唐律主张维护主、良权。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三纲五常”这一礼的核心内容。与以往的法典相比,唐律最具有伦理性。自春秋末期公布成文法以后,法律受到法家片面强调法治的影响,大多忽视礼的作用,法典中的伦理因素受到压制。直到西汉武帝推崇儒术以后,这种情况才发生了明显的改变。唐律完成了以礼入律的过程,它的伦理性自然最为突出。唐律的这一突出方面对于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国古代的法律思想以及进行中外法律思想的比较研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一致性

唐律的法律思想与当时唐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一致。唐律在唐太宗贞观时期定本,以唐太宗为代表的唐统治者的法律思想对唐律的影响特别大,他们的许多法律思想都在唐律中得到不同程度的反映。唐太宗十分重视礼教,认为礼是治政的重要手段,他说:“礼乐之作,是圣人缘物设教,以为撙节,治政善恶。”礼的作用绝不可轻视,“礼所以决嫌疑,定犹豫,别同异,明是非者也”。因此,他三申五令,要国、家都须以礼为本,并多次告诫天下,要“依据礼典”、“齐之以礼典”、“务合礼典”。对于违礼行为,他深恶痛绝,严令改禁,多次说:“有紊礼经,既轻重失宜,理须改革。”“悖乱礼经,宜即禁断。” 这些思想与唐律中以礼为本的思想无丝毫差别。唐太宗、房玄龄和魏征都主张官吏要依法断狱。唐太宗要求官吏司法无私,做到“罚不阿亲贵,以公平为规矩” 。他特别痛恨那些枉法官吏,主张“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 。房玄龄也主张公正司法,他说:“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 魏征从法的作用出发,同样强调依法用法,他说:“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所以,司法官定要依法科刑,不可“罚不及于有罪” 。这些思想同样与唐律中以法断狱的思想相仿。唐律法律思想的这一突出方面可帮助人们正确认识统治阶级,特别是统治者法律思想的重要作用。

以上这四点决定了唐律法律思想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研究和理解唐律乃至唐代法制,以及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和法制的特点,都是极有帮助的。 LzBwQcRzcuILJhLlxFRT1+FYfKPtu0tds6HntCLG18zOhQe4NsmaWXYhCQvRuY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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