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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内容须统一、稳定和简约的思想

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因此它必须统一、稳定和简约,以便人们遵守,否则就会造成混乱,使人们无所适从,导致不法状态。唐统治者总结了前人的立法经验,并把它们直接运用在唐律中。

1.法律内容须统一的思想

唐律把法律的作用比做“权衡”和“方圆”,认为它们可指导和判断人们的行为,因此法律的内容须“画一”,即统一。《唐律疏议·名例》前言说,法律“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其目的是避免出现定罪量刑不一的状况,即如前言中所说的“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的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的情况。

唐律指出,内容要统一,就须对律文有统一的解释,尤其像唐律这样内容庞杂的法典。《唐律疏议·名例》前言说,“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如“不有解释,触涂睽误”,所以就要在律条后附上“疏议”,把它作为统一法律内容的一种方法。

2.法律内容须稳定的思想

唐律认为,法律内容不仅要统一,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唐律疏议·名例》“笞刑五”条“疏议”说,法律应“一成而不可变”。这里的“不可变”不是绝对不变,它有“保持相对的稳定”的含义。唐律的修订过程也证实了这一点。唐代的第一部律是武德律,唐太宗即位后对此律进行了修正,并为唐律定了本。唐高宗、唐玄宗此后虽修撰过唐律,但改动微乎其微。《唐六典·刑部》简要地谈及此过程:“武德中,命裴寂、殷开山等定律令,其篇目一准隋开皇之律,刑名之制又亦略同。”“贞观初,有蜀王法曹参军裴宏献奏驳律令不便于时三十余条。于时,又命长孙无忌、房玄令等厘正,凡为五百条。”“永徽中复撰律疏三十卷,至今并行。”可见,唐律在贞观时定本后,后世对其改动很少。

唐律还认为,律一方面要保持相对的稳定,另一方面也要对不适时的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正,并把提出这些修正的内容作为官吏的一种职责。《唐律疏议·职制》“律令式不便辄奏改行”条规定:“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有议定奏闻。”此条“疏议”作了进一步说明:“称律、令及式条内,有事不便于时者,皆须辨明不便之状,具申尚书省,集京官七品以上,于都座议定,以应改张之议奏闻。”

3.法律内容须简约的思想

唐律主张,法律内容除须统一和稳定外,还须简约。它考证了历史,认定前人已是这样做了。《唐律疏议·名例》前言说:“逮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汉后的立法加速了由繁到简的过程。汉律有六十篇,“晋命贾允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到北齐律只有十二篇了,隋唐律皆以北齐律为宗。

唐律的制订、撰修过程也反映了律须简约的思想。《旧唐书·刑法志》载,武德律“大略以开皇为准”,贞观律“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其当徒之法,唯夺一官,除名之人,仍同士伍”。可以说,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是时,唐律即成定制。

唐律本身条文的内容也是十分简约的,凡可与其他罪同样量刑的,就简言明示,毫无烦言。例如,《唐律疏议·诈伪》“诈欺官私财物”条规定:“诸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准盗论。知情而取者,坐赃论。”类似条文不胜枚举。 QUjqUVaBcEz7FaJtUG0lP93nEspdKc3MvkxPXN0R538xITG8wHEJIqkdjZB927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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