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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汉语词类研究

1.1 汉语词类问题一直被认为是个老大难问题

我估计有不少人都曾听说过这样一句话:“汉语词类问题是个老大难的问题。”为什么会有这个说法呢?我们知道,汉语学术界在20世纪曾经就汉语词类问题有过三次大的讨论,一次是在30年代,一次是在50年代,还有一次是在80年代。通过讨论,大家基本上都逐步统一到这样一个观点上:词类是词的语法分类,是按词所具有的不同的语法功能所划分出来的类别。不过,虽然大家对汉语词类问题有了这样一个共识,但汉语词类问题至今仍被认为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那是为什么呢?这有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我们对词类的认识,来自西方印欧语语言学。印欧语里的词有形态标记,入句后又各有形态变化,印欧语划分词类根据的就是词的形态标记和形态变化。汉语的词既没有形态标记,更没有形态变化,而且从语法功能上来看,也不像印欧语(如英语、俄语等)那样,词类跟句子成分基本上是一一对应的,如基本上名词作主宾语,动词作谓语,形容词作定语,副词作状语,等等。在汉语里,词类跟句子成分则基本上是一对多的对应,一个词往往既能作主宾语,又能作谓语,又能作定语或状语,等等。这使汉语学界凭借句子成分来给词分类的学者在汉语词类划分上伤透了脑筋。汉语里还存在这样一种现象,那就是不少句法结构的句法关系也难以判断,例如,“容易掌握”是述宾关系还是“状-中”偏正关系?“便于掌握”是述宾关系还是“状-中”偏正关系?“决心干到底”是述宾关系还是“状-中”偏正关系?不太好定。这些结构的句法关系不好定的话,就会影响人们对“容易”、“便于”、“决心”这些词的词性的认识。因此,划分汉语词类的依据到底应该是什么,大家一直拿不定主意,长期以来难以取得一致的意见。

第二,任何语言共时平面上的词,都实际存在着不同的历史层次和领域层次。由于印欧语有形态,而且词的这种形态变动性很小很小,基本不受历史层次和领域层次的影响。汉语由于词没有形态,不同历史层次的词、不同领域层次的词在用法上会有很大的差异,这无疑会给汉语词类划分带来不少的麻烦。譬如“金”,在日常用语中只说“金子”,不说“金”;“金”只能作定语(如“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金首饰”等),或是跟助词“的”构成“的”字结构(如“金的”),除此之外再没有别的功能了。按这种语法功能特点,应将“金”划入区别词;可是在无机化学的专业书报中,“金”还可以作主宾语,可以作介词的宾语,还可以受数量词的修饰。例如:

(1)金不能跟这些元素化合。

(2)汞比金还重。

(3)加入0.01克金。

按这种语法功能特点,应将“金”划入名词。

过去由于长期没有认识到词在语言共时平面上存在着不同的历史层次和领域层次,因此在给汉语的词分类(或者说归类)时,常常让人陷入困境。

第三,汉语词类之所以一直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更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以往讨论汉语词类问题时,大家都只举些典型例子,而一直没有人真正面对现代汉语千千万万个词去一个一个地实际考察一下它们的使用情况。这样,大家都只能纸上谈兵。

通过三次大讨论,加之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汉语词类的研究逐步扎实、深入,认识不断深化,特别是在“什么是划分汉语词类的最佳依据”,“怎样按照现有的认识来对汉语的词进行分类”这样一些问题上,取得了比较好的认识,“老大难”的疑团正被逐渐解开。

1.2 关于划分词类的依据

上面说了,“词类是词的语法分类”,“是词按照其各自语法功能的不同而分出来的类别”。这一个认识不是一开始就有的。早期讲汉语语法的书,表面说是根据各个词能作什么样的句法成分来给词分类的,实际上,或者说骨子里是按照词的意义来给词分类的。譬如现代汉语语法学奠基者黎锦熙先生在1924年出版了中国第一部讲现代汉语语法的《新著国语文法》,提倡句本位,强调要“依句辨品”。从此以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般都说要按词能作什么样的句子成分来给词分类。但是在解释“劳动光荣”、“劳动人民”里的“劳动”的词性时,说前一个“劳动”由动词转成名词了,后一个“劳动”由动词转成形容词了。这里我们不禁要问:“动词‘劳动’是依据什么来定的呢?”当然你可以回答说,“因为‘劳动’能作谓语,所以是动词”。但是人们又得问:“既然‘劳动’既能作谓语,又能作主语,又能作定语,那为什么不说作谓语的‘劳动’是由名词‘劳动’,或者说是由形容词‘劳动’转成动词的呢,而要说作主语的‘劳动’、作定语的‘劳动’分别是由动词‘劳动’转成名词或形容词的呢?”显然,在一般人的心目中,之所以把“劳动”首先判为动词,是因为“劳动”表示行为动作,换句话说,依据的是意义。因此现在大家对划分词类的依据能取得一定的共识,是经历了一个很长的研究探索的过程的。

虽然现在已都认为词类“是词按照其各自语法功能的不同而分出来的类别”,但对一般人来说,内中的道理,不一定都很明白。所以我们有必要在这里具体说说这个问题。

划分词类的依据,前人曾提出过三种依据:词的形态,词的语法意义,词的语法功能。从理论上来说,这三种依据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成为我们划分词类的依据。但就划分汉语词类说,最佳的依据是词的语法功能。为什么这样说呢?下面我们不妨来具体分析一下。

第一种依据,根据词的形态进行词的语法分类。对于像印欧语那样有形态标志和形态变化的语言来说,譬如对俄语、英语等,这是非常可行的,划分起来也十分简单明了。可是,这个依据虽好,但不适合于汉语,因为汉语没有严格意义的形态标志和形态变化。这就像中国古代可以根据一个人的穿着来判断一个人的身份,因为那时一个人的穿着跟身份是“挂钩”的——当官的跟平民百姓穿的衣服不一样,而当官的,因官位的不同,所穿衣服的衣料质地、颜色、服饰等有严格的区分。到了现代,我们就不能依据一个人的穿着来判断他的身份了,因为现代人的穿着跟身份不“挂钩”。

第二种依据,根据词的语法意义进行词的语法分类。词的意义有两种,一种是概念义,也有人称为“认知义”;一种是语法意义,也有人称为“语法范畴义”。例如“农民”,《现代汉语词典》上的解释是:“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这就是“农民”的概念义。而“农民”的语法意义是“表示事物”。再如“写”,《现代汉语词典》上的解释是:“用笔在纸上或其他东西上做字。”这就是“写”的概念义。而“写”的语法意义是“表示行为动作”。先前有人自觉不自觉地凭词的概念义给词分类,例如早期许多人将“打仗”和“战争”都看作动词,根据的就是它们的概念义。其实从语法功能上看,“打仗”确实是动词;而“战争”是个名词,并不是动词。再有“突然”和“忽然”,先前许多人都把它们归入副词,这固然是由于他们只注意到这两个词都能作状语,更实际的原因也是认为它们的意义一样。类似的误将不同类的词由于觉得意义一样而误归为一类的如:“经常”和“常常”,“刚才”和“刚刚”,“干脆”和“索性”等。现在,单纯依据词的概念义来给词分类,已经没有人这样做了。现在说到按词的意义分类,那意义都是指词的语法意义。

从理论上来说,根据词的语法意义进行词的语法分类,这是可行的。因为既然名词的语法意义是表示事物,动词的语法意义是表示行为动作,形容词的语法意义是表示事物的性状,那么似乎理所当然地可以倒过来说,表示事物的是名词,表示行为动作的是动词,表示性状的是形容词。但是,由于语法意义极为复杂,因此具体划分起来难以操作。语法意义的复杂性,就表现在语法意义的层面太多。就拿“事物”来说,名词的语法意义固然是表示事物(为区别起见,不妨将名词表示的事物标记为“名词 1 ”),但是在一般人的心目中,汉语里的“什么”是用来问事物的(不妨将“什么”所问的事物标记为“名词 2 ”),与之相对的“怎么样”是来问非事物的。然而我们看到,在实际交际中,用来回答“什么”的,既可能是名词性词语,也可能是动词性成分。例如:

(1)问:你在看什么?

答:a. 我在看巴金的《家》。

b. 我在看打篮球。

a句,用来回答“什么”的是个名词性成分“巴金的《家》”;b句,用来回答“什么”的则是个动词性成分“打篮球”。显然,“什么”所问的事物,其外延要大于名词所表示的事物,即

名词 2 >名词 1

再说,说汉语的人,都会强烈地感到,汉语句子里的主语、宾语都表示事物(不妨将主语、宾语所表示的事物标记为“名词 3 ”)。可是我们看到,在汉语里“什么”能作主语、宾语,“怎么样”也能作主语、宾语。例如:

(2)问:a. 什么才是对的?

b. 怎么样才是对的?

(3)问:a. 你喜欢什么?

b. 你喜欢怎么样?

显然,主语、宾语所表示的事物,其外延又要大于“什么”所问的事物,即

名词 3 >名词 2

上述所谈的三种“事物”都属于语法意义的范围,就外延的大小看,“事物 1 ”的外延最小,“事物 3 ”的外延最大,即

“事物 1 ”<“事物 2 ”<“事物 3

语法意义之复杂,可见一斑。其实,不只是作为语法意义的事物如此,作为语法意义的“行为动作”和“事物的性状”也是如此。可以想见,面对如此复杂的语法意义,我们如果仅仅依据词的语法意义来给词分类,操作起来会相当困难。汉语语法学界有不少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认为动词、形容词作了主语、宾语后就名词化了,其理由就是“它们表示事物了”。这种看法固然是由于受印欧语语法影响所造成的,但更深一层的原因就在于没有认识到在语法意义范围内同是事物范畴,却还有多种不同层面的事物范畴,而误将主、宾语所表示的事物范畴跟名词所表示的事物范畴混同起来。专门从事语法研究的人尚且难以把握好不同层面的语法意义,一般人就更掌握不了了。因此,从理论上说似乎可以根据词的语法意义来划分词类,实际上是很难做到的。我们不得不放弃这一依据。

就汉语来说,比较现实的路子,是根据词的语法功能进行词的分类。但这决不是无可奈何的做法,而是完全科学的。这可从下面四方面来认识:

首先,从划分词类的目的来认识。早在50年代初期,吕叔湘先生就讲过这么一句话:“区分词类,是为的讲语法的方便。”后来在《关于汉语词类的一些原则性问题》一文中,吕叔湘先生又重申了这个观点,又明确说:“为了讲语句组织,咱们分别‘词类’。”到70年代的《汉语语法分析问题》一书里,吕叔湘先生再次重申了这个观点。陈望道先生(1978)也曾指出,划分词类就是“为了研究语文的组织,为了把文法体系化,为了找出语文组织跟词类的经常而确切的联系来”。吕叔湘、陈望道二位先生的观点是正确的,是实事求是的。我们划分词类确实就是为了研究语法、讲解语法。这里要明白的是,语言里的种种句法格式表面看都是许多具体词的序列,实质上都是词类的序列。例如“小王吃苹果”体现了“名词+动词+名词”这样一种句法格式,这样一种词类序列。“小王吃苹果”只是“名词+动词+名词”这种词类序列的一个实例。在这个词类序列里我们可以代入无数的词,造出无数的句子来。

既然划分词类是为了研究和讲解语句组织,而每个语句组织实质上都是一种词类序列,因此划分词类根据词的语法功能,这是理所当然的。

其次,从词的二维关系——组合关系和聚合关系来认识。我们知道,任何语言里的词和词之间总存在着二维关系——词的组合关系和词的聚合关系(亦称配置关系和会同关系)。什么叫词的组合关系和词的聚合关系呢?不妨先看下面这个图表:

上面是现代汉语里的“把”字句所呈现的词与词之间的二维关系。横里的词与词之间的关系(如“弟弟”、“把”、“杯子”、“打”、“破”、“了”之间的关系)是组合关系,纵里的词与词之间的关系(如d行“打”、“洗”、“修”、“煮”、“吹”、“震”之间的关系)是聚合关系。词和词按一定句法规则构成句法结构(如上面的“弟弟把杯子打破了”等句所代表的“把”字句结构),这体现了词的组合关系;句法结构就是词的组合关系的产物,是词的组合物。将同一种组合关系里处于相同语法地位的词归为一类(如上面图表里所归出的a、b、c、d、e、f各类),这体现了词的聚合关系,词类就是词的聚合关系的产物。具有相同语法功能的词总是聚合成类,供组合选择;而词的聚合关系又总是以词的组合关系为前提的。上面的词与词之间的二维关系图显示了现代汉语里“把”字句的典型格式和词类序列模式。

从词与词之间所存在的二维关系里可以清楚地看到,词类确实是按照词在句法结构中起的作用(即词的语法功能)所分出来的类。既然如此,划分词类当然应以词的语法功能为依据。

再次,依据词的形态分类,实质上是依据词的语法功能分类。譬如说,英语用后缀-s(实际语音形式是-s、-z、-iz)表示名词复数。我们可以根据这一点来确定英语名词这一类。这看起来是根据词的形态分类,实际上根据的仍旧是词的语法功能。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凡是能加表示复数后缀-s的词,在句子里的语法功能是一致的;而且正因为这样,分出来的类才是有价值的。要是根据形态分出来的类并不能反映句法功能,这种分类就没有意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在印欧语里,也有少数词没有形态标志,例如英语的名词sheep(羊)、deer(鹿),表示复数时后边不加表复数的后缀-s,它们单复数的语音形式是一样的。可是,讲英语语法的人仍旧把这些词归入名词,这是因为sheep和deer这两个词跟表示复数时后面要加上复数后缀-s的名词在语法功能上是完全一致的。英语语法学里对于sheep和deer这两个名词,就完全是根据句法功能来确定它们的词性的。

总之,我们能够根据形态划分词类,是因为形态反映了功能。形态不过是功能的标志。(朱德熙 1985)

最后,必须指出,依据词的语法功能划分出来的词类,在意义上也一定有共同点。

综上所述,划分汉语词类,最佳的出路是以词的语法功能为划类的依据。用陈望道先生(1939,1943,1978)的话来说,“词类区分的基本原则是依据词在组织中显示的功能”。而朱德熙(1985)先生则进一步指出,这一点对汉语来说是这样,“对于别的语言也一样适用”。因此说,任何一种语言,划分词类最本质的依据,都是词的语法功能。

1.3 怎样依据词的语法功能来给汉语词分类?

划分汉语词类,要依据词的语法功能。这个原则就目前的认识说还是正确的。但是,按这个原则具体给现代汉语里的词分起类来(或者说归起类来),则还不是那么容易。在具体着手划分汉语词类之前,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

一、词的语法功能具体指什么?

在上一小节里,我们分析说明了,从理论上来说,词的形态,词的语法意义,词的语法功能,这三种依据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成为我们划分词类的依据,只是就划分汉语词类说,最佳的依据是词的语法功能。这里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词的形态、词的语法意义、词的语法功能这三者是互相关联的,不是互相排斥的。实际上,词的语法功能是词的语法意义的一种外在表现,而词的形态又是词的语法功能的外在表现形式。在给词具体分类的过程中,其分类根据可以从上面这三方面去提取。比如说,计数功能,只有数词有,而且也不存在一个词有不同层面的计数含义,所以在分类过程中我们也不妨可以直接以这类词的语法意义——计数功能来作为划分数词的分类标准。因此以下三方面都可以作为我们提取划分汉语词类标准的依据:

1. 词充当句法成分的功能,如作主语、谓语等;

2. 词跟词结合的功能,如前加“不”、“很”或后带“了”、“着”等;

3. 词所具有的表示类别作用的功能,实际就是词的语法意义,如计数功能、指代功能、连接功能等。

二、词类是概括词的分类,不是个体词的分类。

汉语词类问题之所以成为老大难的问题,另有一个重要的原因,那就是许多人没有深刻认识到, 词类是概括词的分类, 而不是个体词的分类。

什么叫概括词,什么叫个体词呢?不妨先看一个对话:

(1)“房门 1 1 1 2 ?”“房门 2 2 3 ?”

如果我们要问:上面这个对话里边包含几个词?可以有两种不同的回答:

(A)包含7个词。

(B)包含3个词。

在这两种回答里,所说的词的含义是不一样的。在(A)回答中,所说的“词”是指在一定语言片断里出现的“词的个体”,出现一次就算一个。按这样的认识,上面这个句子中的“房门”就得算2个,“不”也得算2个,“锁”得算3个;而在(B)回答中,所说的“词”则是指“词的集合”,是通过同一性抽象后所概括得到的词。按这样的认识,上面这个句子中的“房门”、“不”、“锁”都只能各算一个。我们将前一种含义的词称为“个体词”,将后一种含义的词称为“概括词”。可见,个体词是指具体存在的、处于一定语法位置的一个一个的词;概括词是指由个体词通过同一性抽象后所概括得到的词。我们所见到、听到的词,都是一个个具体的个体词;而概括词则完全是一种抽象的词,实际看不到。

个体词抽象概括为概括词所遵循的原则是“同音同义”。这怎么理解?不妨先来看几个实例:

(2)他这个人哪,就喜欢搞 研究 1 。这几年来,他一直潜心 研究 2 苹果的退化问题, 研究 3 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获得了可喜的 研究 4 成果。

(3)我今天 1 了五块钱买了20朵 2

(4)现在已见不到用这种 1 2 门了。

(5)我们今天吃了 斤虾,喝了 瓶白酒。

(6)今天我给你带了瓶 1 酒来,你先喝一口,品尝一下,看味道 2 3

例(2)里有四个“研究”—— “研究 1 作宾语; “研究 2 作谓语中心,后面带着宾语; “研究 3 作主语, “研究 4 作定语。这四个“研究”所处语法位置不同,但它们语音形式完全一样,都是yánjiū[ian 35 tɕiu 55 ],词的意义也一样,都是表示“探求事物的真相、性质、规律等”(《现代汉语词典》)。根据“同音同义”的原则,这四个“研究”应该概括为一个概括词“研究”。

例(3)里有两个“花”, “花 1 作谓语中心,后面带有宾语, “花 2 作宾语中心,前面带有数量修饰语。这两个“花”语音形式完全一样,都是huā[xua 55 ],但是它们表示的意义完全不一样—— “花 1 是花费的意思,表示行为动作; “花 2 是鲜花的意思,表示事物。根据“同音同义”的原则,这两个“花”应概括为不同的概括词(一般将 “花 1 看作动词,将 “花 2 看作名词)。

例(4)里有两个“锁”,情况跟例(3)里的“花”类似。 “锁 1 “锁 2 虽然语音形式完全一样,都是suǒ[suo 214 ],但是它们表示的意义并不一样—— “锁 1 是指一种金属器具, “锁 2 则表示一种行为动作。根据“同音同义”的原则,这两个“锁”也应概括为不同的概括词——一般将 “锁 1 看作名词,将 “锁 2 看作动词。

例(5)里的“二”和“两”,意思完全一样,都是2(即“1+1”)的意思,但是语音形式截然不同。根据“同音同义”的原则,“二”和“两”也应概括为不同的概括词,它们是同义词。

例(6)里有三个“好”—— “好 1 作定语; “好 2 “好 3 处在一个反复问(也称正反问)格式中。这三个“好”,意义完全一样,都表示“优点多的;使人满意的”这样的意思,但是它们的语音形式不完全一样——声母、韵母是一样的,都是hɑo[xɑu],但声调有差异: “好 1 的实际调值是□ 35 “好 2 的实际调值是□ 21 “好 3 的实际调值是□ 214 。那么这三个“好”是否能看作“同音同义”呢?还是得把它们看作“同音同义”,因为这三个“好”声调的差异完全是由音韵条件决定的,具体说,因变调而造成的。因此还是应该把这三个“好”概括为一个概括词“好”。

了解“词类是概括词的分类”这一点很重要。为什么这样说呢?由于“词类是概括词的分类”,因此当我们依据词的语法功能来给某个词定类时,所考虑的词的功能,并不只是指这个词在某个句子里所实现的语法功能,而是应该指这个词所能具有的全部语法功能。当年黎锦熙先生强调要“依句辨品”,按词能作什么样的句子成分来给词分类,这个思路基本上是对的。但是由于当时人们并没有深刻认识到“词类是概括词的分类”,仅仅依据一个词在句中所实现的语法功能来给词定类,加之当时模仿印欧语,简单地认为汉语里的词类跟句子成分之间也是一对一的对应关系,于是看见一个词,如“劳动”,作谓语或谓语中心时,就认为它是动词;作主宾语时,就认为它是名词了;而当它作定语时,又认为它是形容词了。这样做的结果,大量的词到处兼类,而研究者自己也就觉得汉语里的词离开具体句子就没法定类了。于是黎锦熙先生就得出了有名的“依句辨品,离句无品”的说法。其实这就是因为当时还没有能深刻认识到“词类是概括词的分类”这一点而造成的。如果按概括词的观念来给“劳动”定类,它就是动词,并不兼其他词类。

三、词类的共性和个性

所谓词类的共性和个性,是说按一定的分类标准给词进行分类,同一类词内的各个具体的词之间,必定具有共同的性质,这就是“词类的共性”;不同类的词之间,必定具有互相区别的特性,这就是“词类的个性”。按此认识,我们将会进一步了解到:

(一)同一个词类内部的各个具体的词,各自所具有的性质,也并不会完全相同。正因为这样,所以大类之下还可以继续分小类。譬如在语法研究中根据动词能否带宾语,将动词细分为及物动词与不及物动词两小类;或者根据某种需要,把动词再分为一价动词、二价动词、三价动词三小类。(关于“一价动词、二价动词、三价动词”,见下文第五节)

(二)类与类之间,即不同词类之间,虽然有互相区别的特性,但也不能认为彼此没有一点儿相同的性质。事实上,不同的词类也会有某些相同的语法性质。正因为这样,我们在研究中又常常根据研究的需要,会把某些个词类合并为更大的类。譬如在语法研究中根据某种需要,把动词、形容词、状态词合并为谓词;把副词、介词、连词、助词、语气词合并为虚词。

对“词类的共性和个性”有了明确的认识,我们就不至于见到动词或形容词作主宾语就认为它们转成名词了,因为在汉语里,“作主宾语”可以说是名词、动词、形容词的共性,而非名词才具有的语法性质。

四、词类是个层级系统,划分所得到的各个词类并不是在一个平面上。

一种事物,如果只需划分一次就可以满足研究要求了,那么这种分类就很简单。譬如我们需要从性别的角度来研究人体构造的话,只需按性别,将人一次性分为男人和女人就行了。然而在科学研究中,多数情况一次性分类很难满足研究的需要;常常是需要将事物分为好几类,才能满足研究的需要。而分类,都采取二分法,即都根据有无某个属性为标准先将事物一分为二,然后再将分出的类按另外的标准将它一分为二,按此分下去,直至满足分类要求为止。显然,一个事物划分所得到的各个类,从表面看,似乎在一个平面上,实际不在一个平面上,实际所得到的分类系统是个层级系统。

这一点,反映在一种语言的词类系统上,就显得很突出。这就是说,一种语言的词类,一般分成十几类,那十几类不是用某一个标准一次划分得到的,而是通过多次划分才得到的。请看“现代汉语词类层级系统”图。

现代汉语词类划分图:

由于分类是有层次性的,因此(一)某一次分类所用的具体划分标准是以先前的分类为前提条件的。譬如说,我们划分连词这个词类时,所用的标准只是[+连接功能]。这个标准的采用是以先前已作的分类为前提的,具体说只是在给“非成分词 1 ”分类时才用这样的分类标准。假如不考虑这种前提条件,一开始就用[+连接功能]这个标准来定连词这个词类,那就会把某些能起连接功能的副词(如“就”、“才”等)、代词(如“那么”、“这样”等)也分到连词里去了。(二)下位分类所用的划分标准可利用已有的上位分类成果。例如我们在给“成分词 4 ”进一步分类时,就用了“介词结构~”这一具体标准,其中的介词就是上位分类成果。

1.4 各家词类数目多少简析

就几家有影响的《现代汉语》和现代汉语语法著作或教材来看,现代汉语里的词划分为多少类,意见并不一致。请看:

中国第一部讲汉语语法的专著《马氏文通》(马建忠 1898)借鉴西方语法学,把文言文的词类分为以下九类:名字、代字、动字、静字、状字、介字、连字、助字、叹字。

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1924)是第一部有影响的系统研究现代汉语语法的著作,该书把现代汉语词类分为九类:名词、代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介词、连词、助词、叹词。其基本类与《马氏文通》相同,只是名称略有改变。

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1942,1944)分出语气词(比一般说的语气词范围大,包括后来说的语气词以及语气副词和感叹词);王力《中国现代语法》(1943,1944)分出数词、语气词。

丁声树等《现代汉语语法讲话》(1952—1953)分出量词、象声词(包括叹词),并指出名词中的特殊类——时间词、处所词、方位词。

由张志公先生主持制定的《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1956)把汉语词类分为十一类:名词、量词、代词、动词、形容词、数词、副词、介词、连词、助词、叹词。1984年重新修订为《中学教学语法系统提要》,增加拟声词一类,这个十二类的词类体系产生较大影响,目前出版的标注词类的词典除个别词典从助词中分出语气词外,大多沿用这个体系。

在教学领域里有很大影响的胡裕树主编《现代汉语》分为13类,具体是:名词、动词、助动词、形容词、数词、量词、副词、代词、连词、介词、助词、语气词、叹词。

黄伯荣、廖序东编《现代汉语》分为14类,具体是:名词、动词、形容词、区别词、数词、量词、副词、代词、连词、介词、助词、语气词、叹词、象声词。

朱德熙《语法讲义》(1982)从形容词中独立出区别词,从名词中独立出处所词、方位词和时间词,从助词中独立出语气词,共计17类词。北京大学中文系《现代汉语》(1993)把状态形容词独立为状态词,但仍把处所词、方位词、时间词归回名词,共计15类词。

张斌主编的电大教材《现代汉语》(1996)分为13类,具体是名词、动词、形容词、数词、量词、副词、代词、连词、介词、助词、语气词、叹词、象声词。

现列表比较如下(表中简称所指——名:名词,时:时间词,处:处所词,方:方位词,动:动词,助动:助动词,形:形容词,状:状态词,区:区别词,数:数词,量:量词,副:副词,代:代词,连:连词,介:介词,助:助词,语:语气词,叹:叹词,象:象声词,也有人称为“拟声词”):

不难发现,各家分歧主要表现在:(1)名词要不要再细分?(2)形容词要不要再细分?(3)助词要不要再细分?下面就各家的分歧意见略作一些分析。

一、名词要不要再细分?

请先看例词:

(1)A 学生、老虎、蝴蝶、松树、韭菜、桌子、汽油、空气、文学、友谊……

B 今天、明年、元旦、明代、星期一、春节……

C 上海、东城区、王府井、隔壁、门口……

D 上、下、里、外、前、后、左边、东方、南面……

对于A组词,大家都把它归入名词,没有不同意见;对于B、C、D组词,一般都把它们归入名词,《现代汉语语法讲话》也把它们归入名词,但单独提出来,看作是名词里的特殊的三小类词;朱德熙先生在《语法讲义》里,则索性各自独立成类,跟名词平起平坐。我们觉得,采取《现代汉语语法讲话》的处理办法比较好些。为什么呢?首先,我们应该承认,B、C、D三组词,有它们自己的特点,譬如从语法意义上看,不是表示一般的事物,而是分别表示抽象的时间、处所、方位。从语法功能上看,能直接作介词“在”、“到”、“从”的宾语,构成介词结构,这是一般名词所不具备的。例如:

(2)在今天出版|在上海出版|在左边晃动

到今天才来|到上海去买|到左边看看

从今天开始|从上海出发|从左边观察

另外,能分别用“这儿/这里”、“那儿/那里”、“这会儿”指代,能分别用“哪儿/哪里”、“多会儿”提问。而这都是一般名词所不具备的。因此,对这些词有特别注意的必要,朱德熙先生把它们从传统的名词类里边分出来,分别单独立类,应该说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考虑到它们各自包含的词数量太少,再说,对于它们的特殊性也可以用其他方式来显示,不一定非得将它们单独立类才行。《现代汉语语法讲话》的处理办法,既注意到了这些词的特殊性,又不至于增加总的词类数目,所以说这种处理办法是比较好的。

二、形容词要不要再细分?

也请先看例词:

(3)a. 大、甜、绿、勤快、认真、小气、谦虚……

b. 通红、煞白、红通通、黄灿灿、糊里糊涂、黑咕隆咚……

c. 荤、温、野生、国营、急性、慢性、框式、微型……

从前面所列的各家词类比较表看,对上面列出的三组词,在分类处理上,各家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意见:

(一)归为一个类,都看作形容词。内部再分三小类:性质形容词(含a组)、状态形容词(含b组)、非谓形容词(含c组)。

(二)分为并列的两类——形容词(含a组和b组)和区别词(含c组)。形容词下面再分两个小类:性质形容词(含a组)、状态形容词(含b组)。

(三)分为并列的三类——形容词(含a组)、状态词(含b组)、区别词(含c组)。

上述三种意见,各自考虑的出发点不同。

第一种意见,主要是从它们所表示的语法意义上来考虑的,这些词都表示性质、状态。也考虑了它们的语法功能,那就是它们都能作定语。

第二种意见,更多地考虑到了它们的语法功能问题,认为(c)组词在语法功能上跟(a)、(b)两组词有很大不同。(c)组词的语法功能很窄,除了作定语,或跟助词“的”构成“的”字结构外,再没有别的语法功能。但认为(a)、(b)两组词在意义上密不可分,语法功能上也比较接近,所以仍把(a)、(b)两组词归为一类。

第三种意见,纯粹从它们各自的语法功能上来考虑,认为(a)、(b)、(c)三组词的语法功能除了作定语这一点以外,其他方面都是截然不同的。(a)、(b)、(c)三组词语法功能上的不同可列表比较如下(以(a)、(b)、(c)三组词里的“虚心”、“煞白”、“微型”为例):

而作定语不能认为是这些词的“专利”,事实上汉语里作定语能力最强的还不是这些词,而是名词。一般名词都能直接去修饰一个名词,而自身又能受另一个名词的修饰。例如:

(6)桌子规格 塑料桌子 泡沫塑料 ……

(7)规格说明书 说明书内容 内容问题 ……

此外,相当数量的双音节动词也能直接作名词的定语。例如:

(8)参观人数 游泳姿势 研究课题 学习方式 跟踪路线

选举制度 调查提纲 盗窃集团 检查时间 增长速度

对于上述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我们应该怎么看呢?

应该说第一种意见是最不可取的,因为如果接受第一种意见,由此定出的所谓“形容词”就不具有“对外有排他性”的自身语法特点,因为正如上面已经指出的,虽然“作定语”这一点对其内部有一致性,但是这并非它所特有的。从分类的角度说,这无疑违反了“所有‘划分子项’的共性必须只有‘划分母项’所有,而不能与‘划分母项’同级的其他项也具有”这一原则。

从严格遵守词类分类依据的角度看,第三种意见是最为可取的,因为这(a)、(b)、(c)三组词的语法功能确实有重要的区别。

分类,有一定的相对性。考虑到不同方面的用途,特别是从教学语法(含对外汉语教学用的参考语法)角度说,采用第二种分类意见,即将(a)、(b)两组词合为一类,称为形容词,将(c)组词称为区别词,也是可以的。

三、助词要不要再细分?

所谓“助词要不要再细分”,实际是指“吗、呢、吧、啦、呗”等专门表示语气的助词(一般称为“语气助词”)要不要从助词里边分出来单独立类,称为“语气词”。就目前的发展趋势看,大家都越来越倾向于将语气助词从助词里边分出来单独立类,称为“语气词”。理由是:

(一)从语法意义上来看,这些词专门表示某种语气;

(二)从语法功能上来看,这些词经常附在句子的末尾;

(三)从韵律上来看,这些词之后一定有停顿。

这就是说,这些词的特点比较鲜明。再说,语气词是汉语词汇和语法上的一大特点。我国第一部汉语语法专著《马氏文通》,就已注意到并明确指出此乃“华文所独也”。

说到语气词,有人把“简直、偏偏、难道”等这样一些语气副词也归入语气词。我们觉得这样做不好。固然“简直、偏偏、难道”等也能表示语气,但是这些词跟“吗、呢、吧、啦、呗”等有极为重要的区别:第一,“简直、偏偏、难道”等能做句子成分(作状语),而“吗、呢、吧、啦、呗”等不能作句子成分。第二,“简直、偏偏、难道”等跟别的词语发生组合时总是前置(即总是处于前面的位置),而“吗、呢、吧、啦、呗”等总是后置(即总是处于后面的位置)。有鉴于此,不宜将这两种词糅到一个类里去。

1.5 关于词的兼类问题

事物是复杂的,语言中的词有千千万万,它们各自的语法性质也是错综复杂的。我们不能期望按某些标准,通过几次分类手续就可以把词分得清清楚楚,干干净净。事实告诉我们,语言里存在着词的兼类现象。吕叔湘先生(1979)曾这样说:“一个词能不能属于两个类?当然能够。”词的兼类现象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情况属于兼类现象。

对于汉语里词的兼类现象,大家有个认识过程,这跟分类的依据有关。例如早期有人按句子成分给词分类,并主观规定:作主宾语的是名词;作谓语的是动词;作定语的是形容词;作状语的是副词。于是大量的词属于兼类词。结果得出了汉语的词“依句辨品,离句无品”的结论。现在大家认识到,下面的情况不属于词的兼类现象:(徐枢 1991,陆俭明 1994)

1. 同一类词用于不同的句法位置上,而且同类词都能这样用,因而这种用法就列入这类词的功能之内,不看作词的兼类现象。例如:

(1)他劳动。 [作谓语]

(2)劳动光荣。 [作主语]

(3)他爱劳动。 [作宾语]

(4)要关心劳动人民。 [作定语]

例(2)、(3)里的“劳动”不看作动词兼名词了,例(4)里的“劳动”不看作兼形容词了,例(1)—(4)里的“劳动”都看作是动词。

2. 不同类的词具有部分相同的语法功能,不看作这类兼那类或那类兼这类的兼类现象。例如动词后能带“了”表变化,带“起来”表开始进行;有些形容词也能如此。后带“了”“起来”便看作是动词、形容词所共有的语法性质,不再认为形容词一带上“了”“起来”就兼作动词用了。

3. 临时借用,不看作兼类现象。如“你比秦始皇还秦始皇”里的后一个“秦始皇”不看作兼别的词类。

4. 意义上毫无关系的同音同形词不看作兼类词。如“花 1 钱”的“花 1 ”和“一朵花 2 ”的“花 2 ”不是兼类现象。

对于上面四种情况大家不再认为是词的兼类,并已成为共识。但是,大家绝对不要认为有关汉语词的兼类问题大家看法都一致了。事实是,语法学界对兼类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具体说,下面八种现象是否属于词的兼类现象,语法学界也仍然存在着分歧。

a. 锁 把门锁 1 上|买了一把锁 2

b. 代表 他代表 1 我们班发言|他是人民的代表 2

c. 报告 现在报告 1 大家一个好消息|这起事故你给写个报告 2

d. 死 他爷爷死 1 了|这个人脑筋很死 2

e. 白 那墙刷得很白 1 |我白 2 跑了一趟

f. 方便 这儿交通很方便 1 |大大方便 2 了顾客

g. 正式 他是正式 1 代表|我正式 2 提出申请

h. 研究 他研究 1 人类史|这笔研究 2 经费只用于艾滋病研究 3

具体怎么分析、处理上述八种现象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需要决定一下“兼类词”的定义问题,换句话说,我们首先应在“兼类词”到底该怎么理解这个问题上取得一致的意见。如果我们在讨论上面所提出的那八种现象中哪一种该看作兼类现象时,对“兼类词”这个概念本身各有不同的理解,那肯定就讨论不好。譬如说,甲、乙双方,甲把兼类词理解为“指同音、同形不同义的词”,乙把兼类词理解为“指同一个概括词,但兼有两种词类的语法特点”,而甲和乙事先并未就兼类词取得一致意见,那么甲和乙来讨论下列句中的“保管”时,就会说不到一起去。请看:

(5)我负责保管 1 仪器设备。

(6)他是我们仓库的保管 2

(7)这钢笔,我保管 3 你好用。

按甲的理解,上面句中的“保管 1 ”“保管 2 ”“保管 3 ”属于兼类词;按乙的理解,上面句中的“保管 1 ”“保管 2 ”“保管 3 ”分别是不同的词,不看作兼类词。

所以在讨论之前首先得对“兼类词”进行明确定义。

我们认为,根据研究、运用的不同需要,对“兼类词”可以下不同的定义。

一、从本体研究的需要出发定义“兼类词”

从本体研究的需要出发,宜将“兼类词”定义为: 指同一个概括词兼有两种词类特性的词,即指同音同义而词性不同的词。

如果按上述定义来分析前面所列的八种现象,那么只有f、g、h三种现象有可能处理为兼类现象。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不妨作些分析。

关于a种现象——把门锁 1 上|买了一把锁 2

“锁 1 ”和“锁 2 ”显然不能概括为一个概括词,因为它们虽然同音,但不同义——“锁 1 ”表示“用锁使门、箱子、抽屉等关住或使铁链拴住”,显然是表示一种行为动作;而“锁 2 ”则表示“安在门、箱子、抽屉等的开合处或铁链的环孔中,使人不能随便打开的金属器具”,很明显是表示一个具体的事物。所以,“锁 1 ”和“锁 2 ”应概括为两个词:“锁 1 ”是动词,“锁 2 ”是名词,而不能把它们看作兼类词。(有关释义均引自《现代汉语词典》,下同)

关于b种现象——他代表 1 我们班发言|他是人民的代表 2

“代表 1 ”和“代表 2 ”也不能概括为一个概括词,因为它们虽然同音,但不同义——“代表 1 ”表示“代替个人或集体办事或表达意见”,表示一种行为动作;“代表 2 ”则表示“受委托或指派代替个人、团体、政府办事或表达意见的人”,是指人。所以,“代表 1 ”和“代表 2 ”应概括为两个概括词:“代表 1 ”是动词,“代表 2 ”是名词。“代表 1 ”和“代表 2 ”也不能看作兼类词。

关于c种现象——现在报告 1 大家一个好消息|这起事故你给写个报告 2

“报告 1 ”和“报告 2 ”也不能概括为一个概括词,因为它们虽然同音,但不同义——“报告 1 ”表示“把事情或意见正式告诉上级或群众”,表示一种行为动作;“报告 2 ”则表示“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上级或群众所做的正式陈述”,是指一种抽象事物。很显然,“报告 1 ”和“报告 2 ”也应概括为两个概括词:“报告 1 ”是动词,“报告 2 ”是名词。“报告 1 ”和“报告 2 ”也不能看作兼类词。

关于d种现象——他爷爷死 1 了|这个人脑筋很死 2

“死 1 ”和“死 2 ”也不能概括为一个概括词,因为它们虽然同音,但不同义——“死 1 ”表示“(生物)失去生命”,表示一种行为动作;“死 2 ”则表示“固定,死板,不活动”,是指性质。所以,“死 1 ”和“死 2 ”应概括为两个概括词,“死 1 ”是动词,“死 2 ”是形容词。“死 1 ”和“死 2 ”也不能看作兼类词。

关于e种现象——那墙刷得很白 1 |我白 2 跑了一趟

“白 1 ”和“白 2 ”也不能概括为一个概括词,因为它们虽然同音,但不同义——“白 1 ”表示“像霜或雪的颜色”,表示性质;“白 2 ”则表示“没有效果,徒然”。按语法功能,“白 1 ”是形容词,“白 2 ”是副词。“白 1 ”和“白 2 ”也应概括为两个概括词,而不能看作兼类词。

以上分析说明,a—e都不属于兼类现象。那么f—g现象呢?f—g现象跟a—e现象不同。请看分析:

关于f种现象——这儿交通很方便 1 |大大方便 2 了顾客

“方便 1 ”是形容词的用法,“方便 2 ”是动词的用法。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既见不到“很方便 1 顾客”的说法,也见不到“很方便 2 顾客”的说法。那么“方便 1 ”和“方便 2 ”是不是应该概括为两个概括词呢?从表面看,“方便 1 ”和“方便 2 ”意思似不相同,前者表示“便利”,后者表示“使便利”。然而这种差别不是由于词义的变化所造成的,“使便利”中的使动意义是由格式所赋予的,几乎所有形容词只要能带上宾语,那么一带宾语,由此形成的述宾结构就含有使动意义,这是有规律可循的。请看:

(8)方便顾客=使顾客方便

丰富文娱生活=使文娱生活丰富

巩固国防=使国防巩固

充实内容=使内容充实

端正态度=使态度端正

统一思想=使思想统一

壮大队伍=使队伍壮大

纯洁队伍=使队伍纯洁

清醒头脑=使头脑清醒

稳定情绪=使情绪稳定

繁荣市场=使市场繁荣

缓和气氛=使气氛缓和

安定人心=使人心安定

清洁城市=使城市清洁

因此,对于“方便 1 ”和“方便 2 ”,我们不能认为它们在词汇意义上有差别,换句话说,“方便 1 ”和“方便 2 ”不能看作是同音不同义。其实无论是“方便 1 ”还是“方便 2 ”,本身所表示的意义都是“便利”,所以还应把它们视为同音同义,还应把它们概括为一个概括词。因此,“方便 1 ”和“方便 2 ”应处理为兼类词——带宾语时的“方便”是动词,其余情况下的“方便”是形容词。

关于g种现象——他是正式 1 代表|我正式 2 提出申请

“正式 1 ”和“正式 2 ”也应该概括为一个概括词,因为同音同义。“正式”不论是作定语(如“正式 1 代表”),还是作状语(如“正式 2 提出申请”),都表示“合乎一般公认的标准的,合乎一定手续的”意思。但能不能处理为兼类词呢?应该看到,“正式 1 ”和“正式 2 ”在语法功能上是完全对立的。请看:

因此,“正式 1 ”和“正式 2 ”也应处理为兼类词。也有人主张把区别词和副词合为一类称为“饰词”或“偏词”。按这种主张,“正式 1 ”和“正式 2 ”同属一类词,不属于兼类词了。鉴于区别词和副词在语法功能上差别太大,所以在词类平面上,我们不采用这种主张;但我们不反对为了研究的需要,将区别词和副词再归并为“饰词”。

关于h种现象——他研究 1 人类史|这笔研究 2 经费只用于艾滋病研究 3

“研究 1 ”“研究 2 ”和“研究 3 ”也应概括为一个概括词,因为它们同音同义。那么它们是不是属于兼类词呢?“研究 1 ”带宾语,并考虑到其他方面的功能,大家都认为是动词。“研究 2 ”和“研究 3 ”的用法——直接受名词修饰和直接修饰名词,这是名词所特有的功能。这样说来,“研究 1 ”和“研究 2 ”“研究 3 ”似应处理为兼类词。但是,考虑到“研究”这种双音节动词“所占比例很大”,我们得另作处理。据我们调查,原本是动词,而可以不改变意义去直接受名词修饰或直接修饰名词的,只限于双音节动词,所占的比例竟高达31%。按如此高的比例,把这些词看作兼类词,就不合适了。朱德熙先生采取了另一种处理办法,那就是按下文将要讲到的第5种处理办法,把实现动词功能的“研究 1 ”“研究 2 ”和“研究 3 ”合为一类,仍叫动词,而把“研究”这样的动词看作是动词中的一个小类,称为“名动词”。

总之,根据兼类词是“指同一个概括词兼有两种词类特性的词”这一定义,上述八种现象,只有f和g两种现象才能处理为兼类现象。

二、从汉语教学的需要出发定义“兼类词”

从汉语教学的现实情况看,不论是对外汉语教学还是中学语文教学,不需要从本体研究的需要出发那样来给“兼类词”下严格的定义。我们知道,在汉语教学中,为了便于学生学习、掌握词汇,我们尽可能将由本义派生而成的词跟具有本义的词放在一起来学习、掌握。这样,像“锁 1 ”和“锁 2 ”,“代表 1 ”和“代表 2 ”,从教学的角度说,将它们处理为兼类比将它们处理为各自不同的词,将更有利于教学。从这个角度出发,不妨可以将“兼类词”定义为: 指同字形、同音且意义上有极为密切关系而词性不同的词。

如果按上述定义来分析前面所列的八种现象,那么除了h“研究 1 ”和“研究 2 ”这种现象可以不处理为兼类现象外,其余a—g七种现象都可以处理为兼类现象。h这一种现象之所以不处理为兼类现象,只是因为所占比例太大。

三、从中文信息处理的需要出发定义“兼类词”

现阶段的中文信息处理,还不怎么能处理语义信息。因此,从中文信息处理的角度说,汉语教学用的“兼类词”定义也还嫌严。目前在中文信息处理中,是这样来定义兼类词的:指同字形、同音而意义不同或词性不同的词。

如果按上述定义来分析前面所列的八种现象,那么a—h八种现象都可以处理为兼类现象,而且像前面所提到的“花 1 钱”的“花 1 ”和“一朵花 2 ”的“花 2 ”,也得处理为兼类词。

从对兼类词的分析讨论中,我们也可以体会到这样一点,那就是分类有一定的相对性,划分词类也有一定的相对性。举例来说,假如按功能甲和功能乙来考察我们所要划分的词,可能会呈现下列三种情况:

A 有些词只符合甲功能,不符合乙功能;

B 有些词只符合乙功能,不符合甲功能;

C 有些词既符合甲功能,又符合乙功能。

我们在进行分类时,下面五种处理办法都是允许的:

1. 分为三类,A、B、C各为独立的一类。按此处理,各类词的语法功能分别为:

A类词:[+甲,-乙]

B类词:[-甲,+乙]

C类词:[+甲,+乙]

2. 分为两类,A+C为一类,B为一类。按此处理,各类词的语法功能分别为:

X类词(含A和C):[+甲]

B类词:[-甲,+乙]

3. 分为两类,B+C为一类,A为一类。按此处理,各类词的语法功能分别为:

Y类词:(含B和C):[+乙]

A类词:[+甲,-乙]

4. 分为两类,A为一类,B为一类,C为兼类。按此处理,各类词的语法功能分别为:

X类词:(含A和C):[+甲]

Y类词:(含B和C):[+乙]

5. 合为一类。按此处理,这类词的语法功能是:

以上五种处理办法都是允许的,采用哪一种,要放到所需的分类系统中去考虑。上面我们在讨论处理前面提出的那八种现象是否属于词的兼类现象时,就是从所需分类系统考虑出发而采取不同处理办法的。

1.6 汉语词类划分中难处理的问题

在分类中,除了会遇到兼类现象外,往往还会遇到一些例外的现象,而这些例外的现象都是在研究的现阶段还不能圆满解释或解决的。对于这些例外现象,我们只能采取“如实说”的老实态度。下面不妨举些实际的例子。

例子一:“很”和“极”

“很”和“极”,在现代汉语里大家都把它们看作副词。但副词是只能作状语的词,可是“很”和“极”除了能作状语外,还能作补语,如“好得很”、“好极了”。这显然跟一般副词用法不一样。假如汉语里有专门作补语的X类,那我们倒可以说“很”和“极”兼副词和X类,然而现代汉语里没有这样一类专门作补语的词类。那么能不能把“很”和“极”单独立一类,称为Y类,说Y类的语法特点是只能作状语和补语。从理论上来说,这样做当然不是绝对不可以,但只为两个词就去立一个词类,付出的代价太大,任何研究者都不会这样做。因此,“很”、“极”的情况给汉语词的分类带来了难题。目前还没有理想的处理办法,就只能实话实说,看作例外。

例子二:“一起”、“一块儿”

“一起”、“一块儿”,经常作状语,如“我们一起/一块儿走吧”。一般都把它们看作副词。可是,它们又可以作介词“在”的宾语,如“大家在一起/一块儿玩儿”。这里的“一起/一块儿”,怎么处理?这目前也是难办的事。

例子三:“开”

这里说的“开”,不是指“开门”、“打开”的“开”,而是指“四六开”、“三七开”里的“开”。这个“开”,《现代汉语词典》是这样注释的:“指十分之几的比例:三七~”。这个“开”的出现环境很特别,它只能出现在二者相加为十的两个数字(如“四六开”、“三七开”里的“四六”、“三七”)之后。这个“开”也是词类划分中难处理的问题。

例子四:“见方”

“见方”这个词语法功能也很特别,它只出现在由长度单位量词形成的数量词的后面,如“三尺见方”、“两米见方”、“五公分见方”等。这个词也是在汉语词类划分中难以处理的词,我们也只能如实向大家说明。

参考文献

陈爱文(1986)《汉语词类研究和分类实验》,北京大学出版社。

陈恩泉(1987)论普通话词类的划分,《兰州大学学报》(社科版)第3期。

陈光磊(1994)《汉语词法论》,学林出版社。

陈望道(1939)从分歧到统一,《语文周刊》第33期;又《中国文法革新论丛》,商务印书馆,1984年。

陈望道(1943)文法的研究,《陈望道文集》第三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

陈望道(1978)《文法简论》,上海教育出版社。

范 晓(1990)词的功能分类,《烟台大学学报》第2期。

高更生(1995)汉语词分类的设想,《中国语言学报》第六期,商务印书馆。

高名凯(1953)关于汉语的词类分别,《中国语文》第10期。

高名凯(1954)再论汉语的词类分别,《中国语文》第8期。

高名凯(1955)三论汉语的词类分别,《中国语文》第1期。

郭 锐(1997)论表述功能的类型及相关问题,《语言学论丛》第19辑。

郭 锐(1999)语文词典的词性标注问题,《中国语文》第2期。

郭 锐(2002)《现代汉语词类研究》,商务印书馆。

胡明扬主编(1996)《词类问题考察》,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

陆俭明(1991)现代汉语不及物动词之管见,《语法研究和探索》第5辑,语文出版社。

陆俭明(1994)关于词的兼类问题,《中国语文》第1期。

陆俭明(1999)关于汉语词类的划分,见马庆株编《语法研究入门》,商务印书馆。

吕叔湘(1955)关于汉语词类的一些原则性问题,《汉语的词类问题》,中华书局。

吕叔湘(1979)《汉语语法分析问题》,商务印书馆。

石安石(1980)汉语词类划分问题再探讨,《语言研究论丛》,南开大学中文系语言学教研室编,天津人民出版社。

汤廷池(1992)汉语的词类:划分的依据与功用,《汉语词法句法三集》,台湾学生书局。

王红旗(1991)汉语词类研究述评,《逻辑语言写作论丛》四,北京大学出版社。

文 炼(1995)关于分类的依据和标准,《中国语文》第4期。

邢福义(1981)《词类辨难》,甘肃人民出版社。

邢福义(1991)词类问题的思考,《语法研究和探索》第5辑,语文出版社。

徐通锵(1997)《语言论》,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徐 枢(1991)兼类及处理兼类时遇到的一些问题,《语法研究和探索》第5辑,语文出版社。

杨成凯(1991)词类的划分原则和谓词“名物化”,《语法研究和探索》第5辑,语文出版社。

袁毓林(1998)基于原型的汉语词类分析,《语言认知研究和计算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

中国语文杂志社编(1991)《语法研究和探索》第5辑,语文出版社。

朱德熙(1960)在北京大学1959年五四科学讨论会上的发言,《语言学论丛》第4辑。

朱德熙(1982)《语法讲义》,商务印书馆。

朱德熙(1985)《语法答问》,商务印书馆。

朱德熙(1991)词义和词类,《语法研究和探索》第5辑。

朱德熙、卢甲文、马真(1961)关于动词形容词“名物化”的问题,《北京大学学报》第4期。 8n3ffUV9odsOvhcuNj0K50jN05xu5n9SsilFCvFB7amNbKZ9hMNobJKfsHhA/8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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