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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宪法原理

内容提要

“宪法”一词有着丰富的内涵,但作为近现代一种特有的政治法律现象却有其质的规定性。从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来看,可将宪法的这种规定性界定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的表现形式和存在状态具有多样性,宪法分类是认识和了解这种多样性的基本范畴。从表现形式看,可依不同的标准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以及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等;从宪法的存在形态看,可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观念宪法和现实宪法。从内在构成要素看,宪法是由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构成的具有内在有机性的统一体;从形式构成要素看,宪法是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惯例、判例构成的具有外在和谐性的统一体。宪法就是由这些内在要素和外在要素组成的结构,宪法结构的理论就是要解构宪法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宪法作用或功能是宪法价值的具体表现,指的是宪法对其他社会现象的影响。宪法作用的发挥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有宪法自身的完善、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切实的实施。宪法创制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宪法制定和宪法修改。就宪法制定而言,从理论层面看,主要涉及制宪主体和制宪权两个问题;从制度层面看,则主要包括制宪机关和制宪程序两方面的内容。

宪法秩序是宪法实施的整体目标和追求,是整合宪法实施的主要环节和相关要素并进行整体描述和分析的宪法学范畴。宪法秩序指的是宪法实施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它是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确认该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形成一种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将宪法上的(应然)秩序所变成的实际(实然)社会秩序。从形式上看,宪法秩序表现为成文宪法、观念宪法和现实宪法的耦合,即宪法秩序是由成文宪法、观念宪法和现实宪法构成的具有协调性与和谐性的统一体。从内容上看,宪法秩序一方面表现为宪法体制在有效地运行,即各种宪法主体在以政治、经济、文化为内容的社会交往(关系)中,按照宪法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定,各尽其责,各得其所。这是宪法秩序的宏观方面。另一方面表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宪法的确认,并得到尊重与保障,从而为公民所实际享有。这是宪法秩序的微观方面。宏观上的宪法体制与微观方面的公民权利,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一定国家或社会的宪法秩序。应然的宪法秩序转化为实然的宪法秩序的过程,即宪法秩序的实现,也可以称为宪法实现。宪法实现指的是现实宪法经过观念宪法的抽象,通过一定的立法(制宪)程序上升为成文宪法,然后成文宪法再经过观念宪法的评价作用来调节现实宪法的一个循环过程。它由两个环节构成,其一是成文宪法适应、反映现实宪法的过程,它要求成文宪法忠实地反映现实宪法,以保证二者的适应性。宪法实现的另一个环节是成文宪法规范和调节现实宪法的过程,其核心是现实宪法对成文宪法的适应。

宪法适用、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是宪法秩序实现的重要环节。宪法适用是指宪法授权的国家机关运用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解决宪法冲突和宪法纠纷的活动。由于宪法体制不同,各国宪法适用的制度也不相同。在我国现行宪法体制下,宪法适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专门工作。宪法解释一般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宪法(包括宪法原则、规范和条文等)所作的说明。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解释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是由宪法授权的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方式进行合宪性审查,取缔违宪事件,追究违宪责任,从而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宪法制度。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属于立法机关监督体制。实践表明,它符合我国的宪法体制,但也存在着不足。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宪法 宪法分类 成文宪法 现实宪法 观念宪法 宪法结构 宪法规范 宪法原则 宪法精神 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宪法作用 宪法制定 宪法修改宪法秩序 宪法关系 宪法适用 宪法解释 宪法监督 fmeCDyT0FJM/VFDt7kkIsTpXpxUAm/s8M8v7v97fHv1YNBOAHjZN//IvSlVSUxj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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