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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的话

李强

本期《新政治科学论丛》的主题是“宪政与秩序”。

言及宪政,尽管有不同的定义,但国内学术界的主流意见倾向于将宪政界定为限制主权者权力、保障人民权利与自由的制度设定。这种理解固然有其理论依据,特别是,在中国的语境下,有其现实的考量。不过,尽管在现实政治中矫枉过正的情形经常出现,但在理论思考中,平衡而多面的思考应该说是美德。在其他领域如此,在宪政领域更是如此。

本期收集的关于宪政的几篇译文及论文从不同视角探讨宪政问题,提供了对宪政问题的多维度思考。

罗森、普罗伊斯、格布哈特三位教授的文章是他们在一次有关宪政问题研讨会上的发言。这些文章从不同的角度阐释了宪政的内涵。

罗森的文章尽管不长,但对宪政问题的思考跨度之大、涉猎问题之广、分析之透彻,令人感佩。文章从区分古典宪政主义与现代宪政主义出发,指出古典宪政主义主要关注公正与节制,而近代宪政主义则强调自由。这种区分从表面上看似乎无关宏旨,但仔细剖析,却相当重要。就其实质而言,现代宪政主义具有一种工具性特征,其主要目标是限制主权者的权力,保障个人自由。许多现代宪政主义的倡导者将主权者的权力与个人权利对立起来,似乎二者构成一种非此即彼的零和游戏,殊不知保障个人的自由既需要限制政府的权力,也需要强有力的政府。以罗森之见,现代宪政主义这种理论误区可以通过理解古代宪政主义之精神而得以补救。古代宪政主义强调公正与节制,这可以从亚里士多德的中庸美德与混合政体理论中窥见端倪。亚氏的中庸美德与中国古代哲人的中庸美德有神似之处。以“勇气”为例,它既不同于鲁莽,也有别于怯懦,它是一种中庸的美德。罗森指出,这种中庸美德与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理念颇为一致,其实质也是防止走向极端,追求稳定和节制。混合政体的理念既构成罗马共和国的基本政体原则,也构成现代英国、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罗森在文章结尾对日本宪政主义的评论对国人思考宪政问题有很大启迪意义。罗森注意到,日本只学习了西方宪政主义的形式,而未能学习西方宪政主义追求“心灵宁静”之实质,它过分强调制度,强调技术规则,而忽视了西方宪政传统中的温和与节制。

罗森强调古代宪政的节制、中庸、温和等原则对现代宪政的矫正作用,这一观点对于那些仅仅强调现代宪政,将维护个人权利、限制国家权力作为至高无上的限制原则的人来讲,不失为一剂温和的补药。

如果说罗森的文章较多地体现了政治哲学家的视角的话,普罗伊斯文章则展示了典型的宪法学家的视角。普罗伊斯是德国著名宪法学家,曾被提名为德国宪法法院大法官,但因政治立场的争议而未获任命。

普罗伊斯的文章涉及宪法理论的若干根本问题。

首先,普罗伊斯强调宪法的高级法实质,强调宪法具有神圣性,宪法的制定也必须体现这种神圣性。“创制一部宪法不仅仅意味着改变统治模式”,它意味着一个全新的共同体意志的构塑与表达。在这个意义上,普罗伊斯的观点沿袭了卢梭的“民意”理论,继承了法国大革命时期西耶斯的“人民”制宪理论,也与当代美国宪法学家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的人民制宪理论颇为接近。阿克曼形象地将制宪过程称为“我们人民”(We the people)这样一个共同体形成并表达共同体意志的过程。

鉴于制宪具有如此特征,普罗伊斯认为宪法有三方面的功能:限制权力的功能、建构并使政治权力合法化的功能以及整合功能。尤其是关于宪法的整合功能,普罗伊斯的讨论颇具启迪意义。他注意到,宪法的社会整合功能可能损害其合法性功能,对于宪政传统薄弱的国家尤为如此。他举出魏玛共和国时期以及苏联、东欧巨变之后的宪政政体为例,这些宪法往往会展示出“宪法规范性的超负荷特征”,即“所有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期望”集中于宪法之中,从而可能导致“规范性贬值”,使宪法成为一个政治宣言,无法实现宪政的目标。

此外,普罗伊斯还讨论了宪政的前提,即公意的形成是否需要一个同质的政治共同体的存在作为前提。这实际上是卢梭公意理论的一个困境,即谁来走在一起共同订立社会契约,形成公意?阿克曼所谓的“我们人民”这一命题实际上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其一是一个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如果我们将宪政的视野扩大到二战之后一些在去殖民化过程中形成的国家宪法的话,很显然,在不少地区,预先并不存在一个共同的民族,宪法制定的首要功能是通过宪法划定“人民”的范围。其二才是卢梭意义上的通过人民主权方式形成“公意”,将一群分散的个体凝聚为人民。普罗伊斯尽管强调人民主权的重要性,但他作为对韦伯与施米特学说十分熟悉的学者,丝毫不否认民族共同体的预先存在是制宪的前提与基础。

格布哈特的文章是对1949年联邦德国宪法的个案分析。他的基本立论是,德国尽管从19世纪初便开始了宪法化的努力,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制定了真正规范性的宪法,即魏玛宪法,但只是在1949年联邦德国建立后,一部活的宪法才最终形成。无论从任何意义上讲,德国1949年制定的基本法都应该被视为宪法史上最成功的宪法之一。

一部宪法成功的标志首先在于:“每一部宪法都必须首先获得权威,然后再利用这一权威;它必须首先赢得人们的忠诚和信心然后在政府的运作中运用这一忠诚。”根据格布哈特的分析,德国基本法通过成功地构建政治制度与塑造政治文化而使宪法成为德国政治秩序的核心。

格布哈特的分析颇为细致入微。他选择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作为宪法构建政治制度的典范。“基本法设立了一个拥有广泛管辖权的联邦宪法法院,该法院由议会在1951年建立,并被赋予独立的联邦司法机关地位,有权对联邦和各州当局的所有行为进行审查以确定这些行为与基本法是否相符”。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司法审查方面的权力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更为宽泛,而且行使的程序更为简便。

由于联邦宪法法院享有如此宽泛的权力,而且也由于宪法法院有意识地以宪法背后更深层次的尊重人的尊严的哲学原则作为指导,德国宪法法院的司法审查涵盖了几乎所有公共政策领域。在这种“司法能动主义”的环境下,“政治参与者们越来越倾向于将棘手的政治决定交给司法机关去做”,从而使得“‘政治司法化’在德国的进展速度快于其他国家”。

德国基本法及其制度代表:宪法法院不仅在制度上成为德国政治的核心,而且通过宪法实践逐渐构塑了德国的政治文化,形成所谓的“宪政爱国主义”。这种政治文化的实质是:“德国的市民文化已经像瑞士和美国一样发展成了一个以宪法为中心的政治文化,共同体在创建政治存在的纽带时不会再依赖共同体的种族或语言的特性或者德国人民的共同历史命运等因素。一方面国家内各成员对于彼此公民地位相互承认,另一方面这些公民对于构成他们社会存在的现存政治结构的集体认同成为了社会政治融合的一股巨大力量。”

除了三篇译文外,“主题论文”还包括三篇学术论文,分别从历史及理论的角度探讨英国、美国与德国的宪政理论与实践。

裴亚琴博士的《柯克与英国宪政传统》以柯克为个案,探究“辉格党人”的宪政理论与方法。柯克在英国宪政理论与实践发展史上的地位相当显赫,他的贡献在于,一方面“继承了英国原有的普通法传统”,另一方面,“又使普通法体系更为完整,并在其中加入全新的因素”。作者细腻地分析了柯克对普通法的贡献,并将柯克思想的意义概括为两点。其一,他通过捍卫普通法的绝对权威和英国的法治传统来限制王权,以普通法来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具体权利;其二,柯克独特的方法论,尤其是运用历史的方法,“从远古的历史中”为理论寻求根据,这种“参照今日来研究历史的方法”是后来受到不少学者诟病的所谓“辉格党人的历史观”。

张福建教授的《人民与制宪:马萨诸塞州制宪(1776—1780)的经验及其意义》是一篇关于美国邦联时期州宪法的个案研究。美国邦联时期州宪法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它们为后来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另一方面,这些宪法本身具有独特的宪政价值。譬如,与美国联邦宪法秉持代议制原则不同,马萨诸塞州宪法坚持直接民主原则,“此一传统事实上两百多年来依然在美国各州保持相当的活力,成为人民主张创制、复决、罢免的蓝本”。张福建教授从宪法的酝酿、制定、宪政理念诸方面细致入微地解剖了马萨诸塞州宪法,是这一课题中难得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

陈伟博士的论文研究卡尔·施米特的宪法理论。施米特的一生几乎横跨20世纪,其人生与理论或许可以被看作是一面镜子,从中可以折射出20世纪德国起伏跌宕的历史,以及在这一历史中人性的光辉与丑恶、理论家的洞见、偏执与谬误。施米特在二战前就是享誉德国法学界、政治学界的著名学者,但由于他在希特勒上台后助纣为虐,在二战后一度几乎从学术界的视野中消失。但是,这种情况在最近二十年有巨大改变。今天,施米特研究俨然成为国际上的显学,施米特著作以各种文字出版,关于施米特的研究成果也蔚为大观,施米特的追随者公开活跃在学术界。

施米特的复兴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施米特不仅具有复杂跌宕的人生,而且,无论一个人是否赞成其观点,都不得不赞叹其学术洞察力之敏锐,思想穿透力之深刻。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施米特是20世纪最具理论分析力的思想家之一。另一方面,施米特的复兴也有深刻的意识形态背景。最近二十多年来,随着冷战的结束,思想界对自由主义的反思空前活跃。在反思自由主义的过程中,无论是右派还是左派都发现了施米特的价值。

陈伟博士以一种颇为独特的方式解读施米特,既不是吹捧、宣扬的方式,也不是意识形态式的拒斥方式,而是狄尔泰所谓的“同情的理解”方式。陈伟的出发点显然是理论性的,他致力于从施米特对现代自由民主制度的批评中挖掘出可能对我们具有理论启迪的要素,从而使一个思考政治理论问题的人得以从施米特的理论中发掘某些有价值的要素,并使这些要素成分构成我们正面思考政治秩序构建时的一部分。

除了“主题论文”外,本期的“专题研讨”收录了五篇学术论文,从不同的角度研究西方政治思想史中若干重大问题。

李筠的文章“教会公会主义”对教会公会主义的兴起及失败作了梳理,对其理论的渊源及内涵进行了剖析。尤为难能可贵的是,作者对教会公会主义失败的原因以及中世纪后期王权合法性理论发展的趋势作了分析,这一论题在国内学术界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孔新峰关于霍布斯“恐惧”概念的文章写得洋洋洒洒,纵横捭阖。作者勾勒了霍布斯“恐惧”概念的理论渊源,重点剖析了这一概念在霍布斯政治理论中的核心地位。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不理解恐惧,便无法理解霍布斯的政治逻辑。霍布斯的整个政治哲学建立在如下观念之上,人性中追求利益及荣誉的激情无法通过理性来制约,只能通过另一种激情来遏制,这就是恐惧。恐惧既是构建利维坦的基础,又是利维坦权威的基础。

张健关于霍布斯与康德的文章颇有新意。作者比较了霍布斯与康德关于自然与政治的理论,得出的结论似乎令人诧异:康德与霍布斯均持绝对主义国家观,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康德甚至比霍布斯更具有强烈的绝对主义倾向”。作者将这一比较上升到政治哲学的理论上,发现“自由与强制的辩证法恰恰是自由主义的根本基础”。

施展的论文《英国辉格主义的主权叙事与帝国叙事》提出一个颇有理论意义的命题,与法国理论界的主权观念不同,英国的主权理论可以兼容民族国家和帝国两种主权模式。根据作者的分析,英国主权论的这一特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洛克的辉格主义叙事所塑造。“英美传统的主权叙事结构由霍布斯起始,经洛克辉格化,又经苏格兰启蒙运动、尤其是亚当·斯密《国富论》普遍规则化,才算完整成型,构成一个民族国家—帝国一体两面的政治叙事结构,终成就帝国霸业”。

霍伟岸的论文《塔利论洛克的财产权学说》集中对西方洛克研究中一个重要学者詹姆士·塔利最近十多年来的洛克研究进行了细致梳理,并结合学术界对塔利观点的批评以及塔利的回应展示了塔利洛克研究的主要贡献与可能缺陷。以如此方式展示、分析西方洛克研究中重要著作的观点无疑会对国内学术界深化洛克研究有不可低估的意义。

本期“读与思”包括两篇颇为有趣的文章。尽管两篇文章的作者背景不同,讨论的对象不同,但讨论的主题却都是所谓“命运”问题。最近一些年来,“命运”问题似乎愈来愈成为研究政治理论无法回避的问题。李若晖的《吾力吾命》描绘了“力拔山兮气盖世”的英雄项羽在“时”、“命”之前的无能为力。作者具有深厚的古文字学与文献学功力,又有对人力与命运这对命题之间张力的深刻领悟,从而得以揭示中国传统思想中“力”与“命”之间的复杂关系。张笑宇的文章《古典世界的命运理解——从荷马到维吉尔》是一篇颇为有趣的观念史文章。作者梳理了古希腊和罗马的众多文献,从而大致勾勒出古代世界的命运概念。对于任何关注“命运”问题的学者而言,这种观念史的考察是万万不可或缺的。

本期的“经典译解”收录了张新刚的柏拉图《吕西斯》新译以及他对《吕西斯》文本的解读。古代经典的翻译决非易事,而且也不是一蹴而就之事。张新刚的翻译或许可以被看作是学术界试图在理解经典方面不断创新的例证。张新刚的文本解读颇具启迪意义。近年来,西方学术界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友爱”观颇多关注,甚至视友爱为构建城邦共同体之基础。如此解释柏拉图的学说,或许会使我们对西方思想的普遍主义特征有新的理解,对今天的社群主义、民族主义等问题有新的解读。

在编辑、阅读的过程中,笔者不时有一种发自内心的欣慰感。从不同的文章中,我们可以清晰地感觉到学术界对西方思想理解的深化与细化,这种深化的程度在几年前都是不可想象的。 AQraQCsh6C6KrE6q/Q/FsEuVIhfX0Sftxf3IAUpDB8sijU5egLFY6EqowHUjBL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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