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腐败一个常见的定义是为了私利而滥用(misuse)公共权力,当然,什么可以称作“滥用”跟法律标准有关。这样的定义可以涵盖许多种腐败,比如官员私卖政府资产,采购时收取回扣或贿赂,以及侵吞政府资金等。
腐败是一种结果,它反映了一国法律、经济、文化和政治制度的特征。不管是有益还是有害的管制都可能引起腐败。比如,当个人为脱罪而行贿,或当监督机制不健全时(比如在一些政府资产贪污案例中),腐败就是为规避某些有益的管制条例的结果。相反的,腐败也可能源于官员故意制定坏的政策或低效率的制度,以向那些试图摆脱政府管制的人索取贿赂(Djankov, LaPorta, Lopez-de-Silanes&Shleifer, 2003)。
学者们提出了各种理论来帮助人们思考腐败问题。尽管每一个理论都有助于我们在一定程度上理解腐败行为,但没有一个理论可以完整地描述腐败现象。
其中一个理论将腐败比作一种税收或费用。如同税收一样,贿赂导致个人实际得到的资本边际产出低于真实的资本边际产出。但是,除了贿赂并未为政府带来收入外,贿赂和税收还有其他的分别。由于行贿受贿必然伴随的不确定性和隐蔽性,贿赂的交易成本比收税更高(Shleifer&Vishny, 1993)。由于腐败合约不被法院认可,一个官员可能在收取贿赂后并未履行承诺,或者向行贿者索要更多的贿赂(Boycko, Shleifer&Vishny, 1995)。
行贿也类似于政治献金捐赠等游说行为,但两者也不完全一样(Harstad&Svensson, 2004)。设想一个国家出台某项政策,向进口某一产品的企业征收关税或者发放许可证,这一政策影响了该行业的所有企业。这时,企业可以向海关官员行贿来规避关税或免除购买许可证,或者,企业也可以联合起来向政府游说,要求免费发放许可证或者取消关税。这里行贿和游说行为的第一个区别是,由游说导致的贸易体制的变化影响到行业里的所有企业,以及潜在的进入企业,但是行贿的收益主要针对某个企业,虽然行贿有时也会出现外部性,使得收益扩散到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第二个区别是,游说导致的贸易体制的变化更持久,因为重新制定原先的法律需要成本;而官员不能保证未来不再继续收取贿赂。第三个区别是,政府规则的制定牵涉官员们对游说收入和政策变动成本的权衡,而贿赂行为中的决策完全是个别官员考虑私人收益和成本。最后,行贿是公司权衡私人收益和成本后的个体决策,而游说是牵涉相关集体行动的联合行为。关于企业是选择游说还是贿赂,以及这一选择导致什么样的后果等问题,可参阅Harstad和Svensson(2004)的分析。
腐败,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贿赂,虽然往往跟寻租行为相互替换使用,但两者其实并不一样。寻租行为是由政府干预经济引起的,具有高昂的社会成本(Tollison, 1997);而贿赂严格来说是一种利益的转移。
目前尚不存在关于腐败的一个完全清晰的定义,本文重点考察了政府的腐败,事实上腐败也可以指企业间的合谋或者对消费者和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公司资产的滥用。有些行为可能打了法律红线的擦边球:比如游说活动中的合法支出,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非法贿赂的政治献金或礼物馈赠,而向那些对自己有监管责任的官员和政治家提供一个退休后的私有部门职务也与提供非法回扣差别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