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经常被提到的控制腐败的方法是增强企业间的竞争。一种观点认为,竞争会降低企业的利润率,从而降低企业行贿的能力(Ades&Di Tella, 1999)。但在现实中,竞争、利润和腐败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分析时很难说清。
比如,Bliss和Di Tella(1997)构建了一个模型,其中政府官员有能力向企业抽取租金。由于官员可以通过让部分企业退出市场来产生用于支付贿赂的超额利润,之前存在的租金或者不完全的企业竞争对腐败的发生并不是必要的。每个企业支付的贿赂水平取决于贿赂的边际增加对企业退出概率的影响,而与市场中的企业数量或者“自然的”竞争程度无关。
那么,什么可以解释上面所讨论的腐败与市场管制间的正向关系?一个可能的机制与政府权力有关。提高企业进入门槛的政府规制之所以出台,常常是由于它提高了政府官员索要和收取贿赂的能力(De Soto, 1989;Shleifer&Vishny, 1993)。因此,减少规制来降低腐败的机制,并非是通过促进市场竞争,而是要通过减少政府官员收取贿赂的能力。
在理论上,提高受贿官员之间的竞争也可以减少腐败(Rose-Ackerman, 1978)。当官员提供一项政府服务,比如办理护照,有另一个竞争性的官员提供相同业务,官员间的竞争可以降低均衡时的贿赂金额(Shleifer&Vishny, 1993)。然而,目前仍缺乏令人信服的实证证据来证明官员间的竞争可以减少腐败。另外,只有当多个官员相互独立地提供同一种服务时,这一机制才会产生效果。如果多个官员需要同时决定某项业务,每个人都有否决的权力,可能会导致最终的贿赂水平极高。
在提供公共服务时,竞争并不一定降低腐败水平。 设想乌干达的一对父母,面对学校公共资金被挪用时,他们可以有两种选择:抗议或者退出(Hirschman, 1970)。前者他们可以利用正式的或者非正式的权力来表达抗议,后者将他们的子女送往其他学校(或干脆辍学)。如果父母通过退出来抵制腐败,抗议的概率会下降,腐败官员可能从学校资金中抽取更多的租金。许多证据表明,通过减少规制和简化法律程序来加强竞争,可以降低腐败程度。一个现实的难题是,如何在利用出台和设计法律条文来限制私人的不当行为,和防止这项法律为政府腐败敞开大门之间达到平衡(Djankov, Glaeser, La Porta, Lopez-de-Silanes&Shleifer,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