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者与公共管理学者经常会遇到的共同理论问题是,“什么是最新的公共管理理论?”或者“什么是前沿的公共管理理论?”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常谈不休。但要在当前所处的后新公共管理时代 ,找出一个具有学术共识的前沿理论主题并非易事。一个公共管理学者,无论是与社会科学同行交流,还是与自然科学同行沟通,经常会碰到诸如此类的问题。纵观一百多年的公共管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发展史,许多曾经前沿的理论已然失去“前沿”的地位,例如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务等;有些看似前沿的理论主题,却难以获得学术界的普遍认可,例如公共管理的建构主义等。在公共管理的理论“丛林”中,前沿理论常常受到来自公共管理改革实践的影响而不断发生变化。
进入21世纪以来,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科技加速发展,以金融危机为特征的宏观经济波动时有发生,实施公共管理的总体外部环境发生着深刻变化。公共管理改革与理论研究也随之掀起了新的发展浪潮。学术界在批判和反思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的同时,逐渐提出一些新的公共管理理论研究的核心理念,作为公共管理改革与理论研究的重要替代方案。后新公共管理时代,理论创新主要围绕两个方向展开:一是以治理为中心,跳出以往公共管理研究要么强调公共、要么强调管理的传统思维。在新公共管理理论之后,治理理论开始占据理论主导地位,诸如“公共治理”(Public Governance)等新概念体现出这种理论焦点的转换。二是关注治理过程和治理主体的协同合作,无论是 “协同政府”(Joint-up Government)概念,还是“整体性治理”(holistic governance)、“网络治理”(Network governance)都体现了理论界对治理协同合作的高度关注。处于这两个理论发展方向的结合点和交汇点,协同治理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正在成为理论界的流行词汇,成为当前各国公共管理理论研究的前沿热点主题。
政府部门间的治理冲突和治理隔阂是当前各国公共管理实践活动所面临的新型问题。这种跨部门的治理冲突问题植根于一般的正式组织。从管理实践活动来看,跨部门协同是组织管理面临的普遍性问题。无论是对于企业组织,还是对于政府、社会组织等公共组织,部门间的协作问题始终制约着组织运行效率的提升。在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存在“部门墙”现象,企业部门之间出现隔阂,对跨界的问题往往采取相互扯皮、推诿的行为,最终甚至危害到顾客。这种以相互扯皮、推诿为表现的治理冲突现象在政府组织中更是屡见不鲜。政府部门间治理冲突问题,集中地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公共治理中的部门冲突问题
政府部门的权力是有边界的,这决定了任何政府部门在实施公共治理活动时都有一定的领域和范围,一个政府部门不能包揽所有的公共治理活动。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公共治理分工的专业化程度也逐渐加深,政府部门间治理权力的交叉地带日益增多。对于这些交叉地带的公共治理,来自政府部门的合法化治理主体往往有多个,这些政府部门治理主体之间具有不同的部门职能和目标、不同的治理理念和方式,由此造成的部门冲突在所难免。美国国防部和国务部 经常围绕美国重大的国防外交事务“打架”,产生部门政策分歧和部门冲突。小布什政府时期,以强硬派著称的拉姆斯菲尔德领导的国防部与温和派人物鲍威尔领导的国务部之间意见分歧严重,国防部试图“修理”国务部,部门冲突、争斗激烈。如何避免像国防部与国务部在国防外交事务上相互打架这类部门冲突,实现政府跨部门事务得到有效处理,是美国公共管理理论研究和实践面临的难题。英国地方政府之间在职能相互交叉、共同管理的一些领域,也会产生冲突和摩擦,例如社会福利、卫生管理等。由于我国政府部门之间的分工存在许多重叠,加之经济利益的驱使,政府部门之间围绕部门利益往往产生部门冲突。
(二)公共政策活动中的政策冲突问题
在公共治理的工具层面,各国政府还普遍面临政策冲突问题的困扰。这些政策冲突现象削弱了政府公共治理活动的实际效果,对公共治理走向善治形成挑战。虽然理论界普遍认为,政府运用公共政策手段和工具能够解决社会领域的公共治理问题,但是,在实践上,政策冲突使得公共治理效果大打折扣。以美国的气候变化政策为例,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城市政府、区域联盟气候变化政策之间存在很大的政策冲突和政策分歧,联邦政府在气候变化政策方面倾向于不作为,而州政府、城市政府(主要是东北部和西海岸地区)等治理主体在没有联邦政府的支持下,自主制定了许多气候变化政策和行动。在我国,“政出多门”“政策打架”(“文件打架”)是政策冲突的典型表现。
(三)跨部门协同是化解治理冲突的最优策略
社会学的冲突理论(Conflict Theories)认为,社会冲突是社会运行的普遍现象,除负面功能外,社会冲突还具有正面的功能(例如促进社会变迁等),是不可避免和消除的。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同社会冲突现象一样,公共治理过程中的冲突现象也不可能彻底消除,但可以得到缓和、化解和治理。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经验,协同合作是化解政府公共治理冲突的最优策略。一方面,对于公共治理的部门冲突,冲突管理理论二维模式提出了五种策略(回避、退让、合作、妥协、强制),协同合作是冲突双方共赢的最优策略;另一方面,对于公共治理过程中的政策冲突,芝加哥大学夸克教授等学者认为协同合作是解决政策冲突问题的有效手段。 [2]
传统的跨部门议事协调机制对跨部门如何协调的过度重视,忽视了对跨部门整体治理绩效的关注。在科层组织内部,为解决跨部门协同合作问题,传统的管理做法是设立许多跨部门议事协调机构,推动多部门协同作战。我国行政管理实践活动中,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设立了许多议事协调机构,以增强政府部门间的横向联系。跨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在处理短期性的简单跨部门公共问题时容易奏效,但在实现复杂公共问题的长效治理方面出现“失灵”。
在这种情况下,跨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出现“治理失灵”的原因是:
第一,跨部门议事协调机构或者机制是临时性的,在推进跨部门工作时,经常会表现出一定的短期性和突击性,缺乏长效性。在治理复杂公共问题时,议事协调机构仅仅局限于短期性的多部门配合,并不能形成跨部门长期、全方位合作的治理格局。第二,跨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协调难度和成本加大。目前,跨部门议事协调机构林立、繁杂,在实际管理活动中,其发挥作用的原因是上级主要领导的主导和参与,并非议事协调机构本身的功能作用。同时,议事协调机构的膨胀也加重了领导的负担。第三,议事协调机构在促成多部门协同方面收效甚微。许多政府跨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实际上名不副实,一定程度上只是体现跨部门协同的“花架子”,“出一任务、设一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在跨部门协同中更多是符号意义,政府部门之间相互拆台现象屡有发生,没有走向多部门协同共赢。
总之,传统的跨部门协调高度关注部门之间协调的实现,很多跨部门协调机制仅仅停留在形式上的设定方面,忽视了对跨部门协调本身产生的治理结果方面的考量。跨部门协同治理在跨部门协调的基础上,既实现了跨部门协同,又关注跨部门协同治理的结果,是对传统跨部门协调的丰富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