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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我坚信我们今天已经处于一个新的综合时代边缘。

在所有知识领域……我们都可看到对大思路和对普遍理论及对将零碎的部分进行重新整合为整体的回归。

——阿尔文·托夫勒:《第三次浪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将成为我国全面深化和推进改革历史进程的定向南针。 [1]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大到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小到事业单位法人治理、公司法人治理、学校内部治理、社区治理,“治理”概念被直接提及24次之多。“治理”成为新时期我国推进改革与发展的关键词汇。从理论研究上来看,在中国语境和背景下,治理是执政党、政府、社会及市场等各种主体 各自发挥自身的优势,各就其位,各尽其责,针对复杂的公共事务问题展开协同合作,共同实现治理目标的过程。在这一治理过程中,除政府等主导性力量外,还包含多种类型的参与主体。各种类型主体的公共事务治理活动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正如三中全会决定所指出的“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一样,实现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政府治理等公共事务治理活动的协同,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在国家治理的宏观命题下,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等概念是国家治理的结构模块;协同治理(Collaborative Governance)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功能模块,影响和制约着治理体系效能的整体提升。研究协同治理,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Bvi6lK2M5e+y79HfWXM9tsbkruBASWK4YXRP9pQbcT4ft1e+rWi0GHz+ETcrZc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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