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存在对外国买方特别要求的任何政府或监管机关的批准、审查或申报?
在爱尔兰,外商投资一般是不受限制的。
2.是否存在对投资的任何行业控制?
在某些行业中取得控制权可能需要监管机关的审查和同意,例如金融服务、媒体(报纸、电视、广播和广播平台)、航空业、能源、电信和制药。
3.是否存在并购控制法规?
爱尔兰并购控制的法律(即2002年至2010年的《竞争法》)要求某些合并、收购和合资企业要在交割前向爱尔兰竞争机关(Irish Competition Authority,简称“竞争机关”)申报批准。竞争机关评估这些并购是否会实质性地减少爱尔兰境内的竞争。竞争机关的评估可能存在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达1个月并且在需要进一步的信息或者在申报各方向竞争机关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可以延长,第二阶段大致可达3个月。
根据欧盟竞争立法(依据《欧盟并购条例》),欧盟执委会对于审查“共同体层面的经营者集中”的收购引起的竞争问题享有专属管辖权。这意味着须经欧盟审查的并购将不会在欧盟国家层面上[例如,通过英国的公平交易局(Office of Fair Trading in the United Kingdom)]进行审查。一项收购是否为“共同体层面”,取决于其是否满足若干销售额的限制。在多数情况下,欧盟执委会的调查自正式申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认为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可能持续90个工作日到135个工作日的进一步调查。
4.是否存在任何外汇管理限制?
在爱尔兰不存在外汇管制程序。
根据您所在司法辖区的法律所设立的最常见的公司法人实体类型有哪些?
根据爱尔兰法律所注册成立的最常见的公司法人实体类型是私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的公司均具有股份资本且股东的责任限于其未付的股份数额(如有)。私人公司不能向一般公众发售股份,而上市公司则可以这样做。上市公司通常是在公司有意寻求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况下注册成立的。
其他类型的公司实体包括:不存在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通常是在已经决定对慈善机构、贸易协会或运动俱乐部等实体给予法人保护的情况下使用),和享有股本的私人无限责任公司(通常仅在不存在丧失有限责任的巨大风险的情况下或者对股东责任可在第二阶段予以限制的情况下使用)。
您所在司法辖区适用于并购交易的法律法规的主要来源是什么?这些法律法规中所处理的与并购有关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1963年至2009年《公司法》
1963年至2009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s 1963 to 2009,简称“《公司法》”)规范公开和非公开并购交易的不同方面。1963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s 1963)(及其修订)是规范公司设立和登记的主要立法。其包含有关强制收购少数股份(一旦要约人已获得80%的股份)的规则(尽管这些规定仅适用于《欧盟收购指令》对其不适用的公司)。
1997年《爱尔兰收购委员会法》及其修订
爱尔兰的公开收购受1997年《爱尔兰收购委员会法》(Irish Takeover Panel Act, 1997,简称“《收购法》”)[该法设立了爱尔兰收购委员会(Irish Takeover Panel,简称“委员会”)],以及将欧共体[要约收购(指令2004/25/欧盟)](EU Takeover Directive,简称“《欧盟收购指令》”)贯彻到爱尔兰法律中的2006年《收购规则和欧共体(要约收购(指令2004/25/欧盟))条例》(简称“《收购条例》”)的规范。
爱尔兰收购规则
《爱尔兰收购规则》(Irish Takeover Rules,简称“《收购规则》”)具有法律效力并由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有权作出本身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和指令。《收购规则》适用于在爱尔兰注册成立的、其股份现在或在过去的5年在爱尔兰证券交易所(Irish Stock Exchange,简称“爱尔兰证交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NASDAQ)交易的上市公司。《收购规则》的制定主要是确保收购及其他相关交易符合《收购法》的附件中所规定的一般原则以及《收购条例》中所规定的一般原则,以便确保良好的商业行为以及公平平等地对待股东。
2007年《重大收购规则》(Substantial Acquisition Rules 2007,简称“《重大收购规则》”)
《重大收购规则》规范公开上市公司股份的重大收购,并在实质上限制一个人在15%到30%之间可以增加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的速度。《重大收购规则》还适用于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爱尔兰证交所发布的上市规则
如果目标公司在爱尔兰证交所上市,则《爱尔兰上市规则》(Irish Listing Rules,简称“《上市规则》”)将会适用。《上市规则》含有拟向股东发出的信息内容要求,以及股东批准的需要(取决于收购的规模)。如果要约人发行的任何新股要获准在爱尔兰证交所上市,这些规则也将适用。
招股说明书条例
招股说明书条例将《招股说明书指令》贯彻到爱尔兰法律中,并且如果要约人发行任何新股,其可能会适用。
《市场滥用行为条例》
《市场滥用行为条例》贯彻了《欧盟市场滥用行为指令》,并对所有证券在爱尔兰证交所上市的上市发行人施加了重大义务。本条例加强并扩大了现行有关内幕信息的爱尔兰交易规则。
2002年至2010年《竞争法》
如上A.3所述,爱尔兰并购控制法(即2002年至2010年《竞争法》)要求某些合并、收购和合资企业在交割前须向竞争机关申报以获得批准。
特定行业
取决于所涉及的行业,某些行业须遵守其他条例和成文法的规定。这些行业包括:金融、保险、媒体、航空业、电信运营和制药。
1.主要收购方式有哪些?
收购上市公司可经由拟定买方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一般要约以便购买其股份而进行。传统上,这一要约结构是在爱尔兰最常使用的方法。实行收购的一个替代方式是通过“方案收购”进行。
在“方案收购”的情况下,根据方案,收购人通过爱尔兰法院批准的对目标公司的重组而获得目标公司100%的所有权。这一重组是根据爱尔兰公司法中规定的特定方案时间表由目标公司和收购人一同进行的。这通常将会涉及取消由目标公司的现有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股份并向(且仅向)收购人发行新股。从技术上来说,收购人向目标公司的股东支付了“要约”对价作为取消其股份的回报。对因取消而创设的储备金进行资本化并用于向收购人全部付清其在目标公司的新股。这导致收购人获得了目标公司的100%的所有权。
为取得成功,方案将要求如下批准:(1)爱尔兰高等法院;和(2)在股东会上代表3/4表决权的目标公司的股东。一旦法院批准,该方案即对目标公司及其所有股东具有约束力。
“方案收购”作为公开收购的方式在爱尔兰变得越来越受欢迎。这有两个原因:第一,对于买方来说,收购目标公司100%的所有权更容易些。这与“公开要约”结构形成对照:在“公开要约”的情况下,买方对其要约必须获得至少80%或90%的股东批准(其比例取决于《欧盟收购指令》是否适用于目标公司)方能强制收购持异议的少数股东的股份。第二,“方案收购”相比更传统的要约结构来说,可能提供税务优惠,因为无需支付印花税。
“方案收购”比要约收购的灵活性更低,主要是因为需要三次分别进行的法院听审这一事实。不可能使用敌意要约方案,因为需要目标公司的合作方可执行。
2.是否允许敌意收购?
爱尔兰允许敌意收购(即非目标公司董事会建议的收购)。但是,它们不像建议收购那么常见。敌意收购从其本质上来说所需的尽职调查没有那么严格,要约人必须大部分依赖只能公开获得的信息。而且,即使《收购规则》在相竞争的要约人之间提供了信息的平等性,但是从目标公司可获得的信息也可能只限于法律要求其进行披露的信息,或者《收购规则》所要求的信息。
3.在什么情况下(如有)会产生强制性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收购规则》,投标人在以下情况下必须对目标公司的其余股份作出强制性收购:
(1)其(或被视为与之一致行动的任何人)收购了目标公司所持有的30%或以上的表决权;或者
(2)其持有的(或者其与任何被视为与之一致行动的人共同持有的)少于30%的表决权增加到30%或以上;或者
(3)其持有的(或者其与任何被视为与之一致行动的人共同持有的)30%或以上(但不超过50%)的表决权在任何12个月的期间内增加了该公司表决权总比例的0.05%以上。
《收购规则》列出了若干类被视为“一致行动”的人,除非出现相反情况。这些人包括“关联人”(定义见《收购规则》)、在同一集团中的公司、公司及其董事以及公司及其顾问。
任何强制性收购必须进行现金交易,或者包含全额的现金替代物。所报价格必须相当于在前12个月中对目标公司任何股份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委员会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放弃强制性收购要求。
4.是否存在要约必须遵循的最低价格?
一般来说,发出自愿要约的潜在买方可提出其所希望的任何价格。
但是,《收购规则》规定: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人(或者与要约人一致行动之人)在以下时间内就目标公司的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要约期间开始前的3个月期间;或者
·要约期间开始前的12个月期间,如果委员会认为这段期间在该情况下更适当并且进行相应的指令。
同样,如果在要约期间,要约人或与之一致行动的任何人,以高于要约价格的价格收购了目标公司的股份或其他证券,要约人必须要提高其出价。
5.在要约收购中有哪些重要文件?
收购中所制作的文件的数量、类型和内容将根据交易的性质而变化,特别是其规模、对价形式,无论其是敌意收购还是建议收购,且无论是否存在相竞争的要约人。例如,在敌意收购中,要约人和目标公司将各自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准备一份单独的文件,但非常可能是多个文件;而在建议收购交易中,他们将合作制作一份单一的文件。如果要约人提供自己的股份作为对价,或者其为大型收购,可能需要准备招股说明书和/或向自己的股东发送通告。《收购规则》规定了在收购情况下准备文件的基本要求。第一,必须给予目标公司股东足够的信息(和建议)使之能够根据要约作出正确明智的决定。第二,在要约过程中出具的每一份文件必须以最高的注意和准确性标准起草。
6.收购文件在公开前是否需经任何监管机关的预先批准?
委员会将审查收购各方打算公布的所有文件以确保其符合《收购规则》。主要收购文件,例如要约/方案文件需经委员会的事先批准。
在收购以方案形式进行架构的情况下,方案文件必须在其要求召开目标公司的股东会以审议方案之前提交给爱尔兰高等法院。方案文件在实践中将在听审前2到3天交付至法院,且随附目标公司一名董事的法定声明,阐明交易的事实。
如果要求潜在买方就收购向自身股东发出通告,其必须将此通告提交给爱尔兰证交所进行事先批准。根据交易的复杂程度,这一批准程序可能需要2到5周的时间。
7.要约收购需要多长时间?
《收购规则》列出了进行要约的时间表。其背后的原则是:目标公司不应陷入其中过长时间,同时要约人应有足够的时间发出其要约并向目标公司股东阐明收购的好处。以下时间表列出了作出要约的关键日期:
一项“方案收购”的可能的时间表取决于获得股东和法院批准的过程,因此,其不是基于《收购规则》的时间表。因此,对于确切的时间不可能非常确定。以下时间表仅为指示性时间表且假定不存在相竞争的要约、监管批准在60天内获得,且法院听审无延误。
1.非公开并购交易各方签署一项“协议”(例如备忘录、意向书、关键性条款、框架协议或其他)是否很普遍?如果是这样,各方一般在何等范围内(如有)创设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在爱尔兰的私人公司并购交易中,常见的是双方签订一项初步协议,该初步协议可能被双方命名为谅解备忘录(“备忘录”)、意向书(“意向书”)或者关键性条款。该文件的目的是列出交易的拟定条款和条件。重要的是双方约定这些条款中的哪些条款(如有)被确定为具有约束力以避免将来的争议。与保密性、排他性/锁定、费用和管辖法律有关的规定通常被约定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2.签署不具有约束力的意向书/备忘录是否会导致产生各方进行诚信谈判的义务?如果会产生,这一义务包括什么?
爱尔兰法律未对双方在签署意向书/备忘录后施加诚信谈判的一般义务。意向书/备忘录可能包含诚信谈判的特定条款,在发生争议时,爱尔兰法院可对其予以考虑。而且,如果一方向另一方作出了错误或误导性说明,这可能引起欺诈或不正确说明的责任。
3.非公开并购交易中锁定/排他性协议(指卖方签署的不与第三方谈判或签订协议的协议)是否很普遍?
爱尔兰并购交易中使用排他性协议,通过这些协议,卖方同意不与任何第三方进行谈判或签订协议。在买方具有强大谈判地位的情况下这些协议很常见。
4.与上市公司拟进行的收购相关,要约人和目标公司签署任何初步协议是否普遍?如果是,通常要处理哪些问题?
尽管收购上市公司没有必要签署任何初步协议,但对于拟定的买方而言,与目标公司和其他方签订此类协议是常见的做法。包括与目标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和排他性协议并从重要股东处取得不可撤销的承诺以支持拟进行的收购。此外,拟定的买方可能寻求与目标公司签订有关终止交易费(见以下E.5)的费用补偿协议。
5.是否存在专门针对支付终止交易费[指在交易不继续进行的情况下,买方或卖方向另一方进行的付款(或者由目标公司应付的款项)]的任何监管限制?
爱尔兰并购交易中使用终止交易费,且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终止交易费更常见。支付终止交易费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董事必须满意地认为:可能支付的终止交易费与其法定义务及其为公司最大利益行事的普通法诚信义务相一致。
关于收购上市公司,《收购规则》明确禁止目标公司和买方未经委员会同意约定终止交易费的安排。委员会通常仅同意用于补偿买方的特定可量化的第三方费用的终止交易费,且该补偿须遵守要约价值1%的最高限制。但是,终止交易费金额不能解释为违约金,且从可执行性的角度来看,不存在问题。
根据爱尔兰证交所的上市规则,就一项交易所应支付的上市公司价值的1%或以上的终止交易费(通过参考公司的发售价格或市值进行计算)将会使该交易成为“第1类(Class 1)”交易。结果是,上市公司需要宣布交易,向其股东发出通告并寻求其同意拟议的终止交易费。
对于收购一家公司,法律赋予了非控股权益之人哪些主要权利?
根据爱尔兰法律,公司的管理通常委托给被授权对企业的日常管理行使控制权的董事会。但是,存在若干股东保留事项,且这些事项由爱尔兰《公司法》或爱尔兰《收购法》规定。
除非这些法规条款中另有规定,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和表决;参与决议分派股利、股本返还并在清盘时参加剩余资产分配。根据《公司法》,所有股东均享有额外的基本权利,包括获得一份备忘录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所作的任何决议的权利,每年收到一份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附有董事和审计师的报告)的权利,在公司事务以对其或任何成员进行压迫的方式或不考虑其作为成员的利益而进行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实施救济的权利,以及检查并获得一份公司的法定登记簿(即股东、董事、董事的利益等的登记簿)的权利。
还存在基于股东利益大小的其他权利。例如,在股东持有10%或以上的已发行股本的情况下,其可以要求举行特别股东大会,要求在股东大会上表决,并向法院申请撤销批准对购买公司自有股份提供财务援助的特殊决议。在股东持有15%或以上的已发行股本的情况下,其可以在有限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撤销对其所异议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的变更。在收购情况下,不能强制收购持有私人公司或上市公司20%以上的已发行股本的成员的股份。最后,在股东持有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本的情况下,其可以否决一项特殊决议(该特殊决议要求不低于所发行的普通股的75%的持有人的批准)。
1.股权收购是否会引发买方的任何法定义务?
股份收购不会影响雇主与雇员的合同关系,因为根据爱尔兰法律,雇主仍保持不变。雇员的持续服务以及其他权利将被保留且无需更新合同。股份收购中不产生法定信息或咨询义务,尽管根据行业/集体/劳资委员会协议,一些雇主可能具有与工会/员工代表进行协商的义务。股份收购可能触及任何合同控制权变化的规定并可能影响股份计划。
如果适用《收购规则》,则要约人有义务告知受要约人的股东要约文件中的各项事宜,诸如其对受要约人及其子公司未来业务的打算;其对受要约人的战略计划以及这些计划对就业和受要约人的营业地所在地点的影响;其对受要约人及其子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任何调拨的意图;要约的长期商业合理性及其保障员工就业和对受要约人及其子公司的管理的意图,包括就业条件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2.转让一个企业、业务或其一部分会产生哪些员工问题?
在资产或业务销售中员工的转让受2003年欧共体《企业转让中的员工保护》条例[European Communities(Protection of Employees on Transfer of Undertakings),简称“《企业转让中的员工保护》”]及其修订的规范。《企业转让中的员工保护》适用于从事经济活动的上市公司和私人公司,无论其是否从事营利经营。因雇佣合同引起的员工权利和义务转给受让人。禁止受让人因转让而对员工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变更。企业转让并未打断员工的持续服务,因此,保持了员工的连续性。在企业转让时,原雇主对人身伤害的责任转给了新雇主。《企业转让中的员工保护》不适用于顾问、独立承包商、临时被派遣人员、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远洋船上所聘用的员工。
《企业转让中的员工保护》还对转让人和受让人施加了一项将即将发生的转让告知受转让影响的其各自的员工代表的义务,且在考虑采取有关员工的措施的情况下,要与之协商。这一信息和协商过程必须在转让进行前至少30天进行。
您所在司法辖区是否存在可能导致业务买方对业务卖方的债务或义务承担责任的任何法律规定?
在爱尔兰,除了以上G.2中所讨论的《企业转让中的员工保护》中的员工责任外,不存在可能导致业务买方对业务卖方的债务或义务自动施加责任的立法。
请给出您所在司法辖区近来中国企业并购活动的实例。
·爱尔兰投资发展局于2012年3月与中国工商银行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谅解备忘录。
·爱尔兰都柏林大学和北京工业大学于2011年12月签订了设立北京—都柏林国际校园的协议。
·2010年建立在中国的ZJF集团以全现金收购的方式收购了Firecomms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