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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政府和监管机关批准

1.是否存在对外国买方特别要求的任何政府或监管机关的批准、审查或申报?

外国买方(非居住于印度的人)购买现有股份或新股份主要受2000年《外汇管理(印度以外的居民转让或发行证券)条例》[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Transfer or Issue of Security by a Person Resident outside India)Regulations, 2000,简称“FEMA条例”]和195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56,简称“《公司法》”)的规范。

根据无须经许可的自动通道(适用于多数行业部门)或者根据需要外商投资促进会(Foreign Investment Promotion Board)和/或印度储备银行(Reserve Bank of India)许可的批准通道(适用于特定行业部门),外国买方可以收购一家印度公司的股份。根据批准通道,大约需要8—10周的时间作出决定。

外国买方可以以不低于根据现金流量折现法得出的公平价值的价格收购股份(在非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在上市公司的情况下,以不低于根据《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准则》(Guidelines of the Security Exchange Board of India)所进行的优先配股价的价格进行。

外国买方进行任何新股配发均需由印度公司在股份发行后的30天内向其银行备案FC\|GPR报表并附公司决议和评估证明。

对现有股份的任何购买或销售均需由收到或汇出购买对价的印度银行事先批准FC\|TRS报表。FC\|TRS报表需要向印度银行备案并附证明文件(包括评估证明)。

进行国外投资的印度公司需要向印度储备银行提交年度申报表,具体说明其外资所有权。

2.是否存在对投资的任何行业控制?

印度具有非常宽松的外商投资制度,对非限制的领域允许外资持有100%的股份。对须受特定行业控制的领域,例如,定期航空运输服务/国内定期客运航空服务——可达49%;银行业——可达74%;保险业——可达26%;电信业——可达74%。

下列部门不允许外商投资:零售贸易(不包括单一品牌产品零售);原子能;彩票业务;赌博和博彩;筹措基金业务;非银行金融公司;可转让开发权交易、房地产业务或农庄建设;以及未向私营部门投资开放的活动/部门。

3.是否存在并购控制法规?

自2011年6月1日生效的 2002年《竞争法》规范某些类型的兼并、合并及收购。如果出现国内和国际合并、收购,和超过适用于收购方、目标企业(被收购方)或二者,或者收购后目标/被收购企业所属集团的任何资产或营业额限额的其他类型合并,需要事先通知竞争委员会。

对竞争委员会的通知必须在签署协议或董事会批准提案之日起的30天内发出。如果竞争委员会在210天内未作出决定,则视为批准。

4.是否存在任何外汇管理限制?

根据FEMA条例和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目前对于为投资、收回投资或支付已经投资的红利目的而进出印度的资金不存在外汇管理限制。

B.公司法人实体类型

根据您所在司法辖区的法律所设立的最常见的公司法人实体类型有哪些?

印度的公司法人实体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为私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开)有限公司]。对私人公司的监管比对公开公司的监管要弱。最近还允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但其还不是外国投资者首选的法律实体。

C.与上市公司和私人公司的并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源

您所在司法辖区适用于并购交易的法律法规的主要来源是什么?这些法律法规中所处理的与并购有关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公司法》规范印度的所有公司。关于并购,《公司法》还特别规定了如下内容:

·公司兼并/合并程序;

·实现股份和其他有价证券的转让所应遵循的程序;

·禁止公司对购买自己股份的交易给予财政援助;以及

·有关强制收购股份的规定。

印度《收购法》(Indian Takeover Code)规范对印度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控制权的收购。《内幕交易条例》规范占有任何“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的人对上市公司证券的交易。1956年的《证券合同(监管)法》[Securities Contracts(Regulation)Act, 1956]规范某些特定种类的证券交易。并购交易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例如劳动、税务、增值税、印花税和环境)。印度的上市公司必须保有最低25%的公众持股量。

D.上市公司的并购行为

1.主要收购方式有哪些?

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通过购买现有股份或者对一级发行(即由目标公司就优先配股向拟定的收购方发行新的股份)的认购进行收购的。

2.是否允许敌意收购?

《收购法》并未禁止敌意收购。即使印度的发起人不服从该收购,但根据公开要约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也是可能的。自要约公告之日起,未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目标公司的董事会被限制进行转让目标公司的资产(除非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或者在要约期间内发行带有表决权的证券,或者签订任何重大合同。董事会在要约期间也不得委任任何其他董事,并且要为收购方核实拟投标接受的证券。

3.在什么情况下(如有)会产生强制性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收购法》,在以下情况下会引发强制性公开要约:

·当收购方收购使其有权行使在公司的15%或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份或表决权(收购方或与收购方的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或表决权一同考虑)时;

·当持有公司15%或以上但不超过55%的股份或表决权(收购方和与收购方一致行动的人一起计算)的收购方,收购公司5%以上表决权的额外股份或表决权时(无论是收购方自己收购或通过或和与之一致行动的人一起收购);

·当持有公司55%或以上但不超过75%的股份或表决权(收购方和与收购方一致行动的人一起计算)的收购方,收购额外股份或表决权时(无论是收购方自己收购或通过或和与之一致行动的人一起收购);以及

·不考虑是否存在对公司股份或表决权的任何收购,任何收购方均不得收购公司的控制权,除非该人发出公开要约。通过收购印度或国外的任何公司而间接收购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也需要公开要约。

根据《收购法》,签订收购一家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协议也会引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收购。

4.是否存在要约必须遵循的最低价格?

当目标公司的股份频繁进行交易时,作出要约的最低价格须为以下价格中最高者:

·双方之间的协商价格;

·收购方或与之一致行动的人在公告日之前的26周期间内为取得股份(包括通过在公开发行,或权利发行/优先发行中进行配股,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所支付的价格;或

·在26周的期间内,在公司股份最频繁交易的情况下,证券交易所报出的目标公司股份每周最高及最低收盘价格的平均值;或者在公告日前两周期间内,在公司股份最频繁交易的情况下,证券交易所报出的每日股份最高及最低价格的平均值;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

在目标公司的股份交易不频繁的情况下,要约价格将由收购方和商业银行家考虑以下因素而确定:

·双方之间的协商价格;

·收购方或与之一致行动的人在公告日之前的26周期间内为取得股份(包括通过在公开发行,或权利发行/优先发行中进行配股,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所支付的价格;以及

·其他参数,包括净值收益、目标公司股份的账面价值、每股收益、相对于行业标准的市盈率等。

5.在要约收购中有哪些重要文件?

在印度,要约收购中的重要文件是由拟收购方向公众发出的收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的“要约函”。要约函应当包含目标公司的实缴股本、拟收购的股份总数和比例、对价的支付方式、收购目标和目的、要约开始和结束日期以及对股东作出明智决定所必不可少的其他信息等具体内容。

6.收购文件在公开前是否需经任何监管机关的预先批准?

根据印度的监管制度,根据要约函进行的披露无需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 Exchange Board of India)的批准。但是,证券交易委员会实际上有权具体规定拟对要约函所作的变更(但并不负有这样做的任何义务)。

根据FEMA条例,如果收购方为非印度居民,在交易涉及《收购法》的规定时,则收购方必须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事先许可。

7.要约收购需要多长时间?

上市公司的收购自公告之日起大约需要6个月的时间。这涉及将要约函向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向现有股东发送要约函,开放和关闭要约以及根据要约进行承诺/拒绝的通知。

E.初步协议

1.非公开并购交易各方签署一项“协议”(例如备忘录、意向书、关键性条款、框架协议或其他)是否很普遍?如果是这样,各方一般在何等范围内(如有)创设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并购交易中的双方签订规定交易的重要商业和合同谅解的备忘录、意向书、关键性条款很常见。尽管此类备忘录、意向书、关键性条款通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某些条款(如保密规定、管辖法律、仲裁)被明确规定为具有约束力。

2.签署不具有约束力的意向书/备忘录是否会导致产生各方进行诚信谈判的义务?如果会产生,这一义务包括什么?

不存在基于不具有约束力的意向书/备忘录进行诚信谈判的义务。其更多的是具有确定谈判基本原则的性质。

3.非公开并购交易中锁定/排他性协议(指卖方签署的不与第三方谈判或签订协议的协议)是否很普遍?

卖方同意在备忘录或意向书有效期间对拟定交易不会找第三方或考虑第三方的排他性规定在并购交易中很常见,且收购方通常坚持该规定。

4.与上市公司拟进行的收购相关,要约人和目标公司签署任何初步协议是否普遍?如果是,通常要处理哪些问题?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要约人和目标公司签署初步协议并不常见。根据印度《收购法》,要求收购方在签订收购股份或表决权的协议或决定收购引发公开要约的股份或表决权起的4天内对收购进行公告。

5.是否存在专门针对支付终止交易费[指在交易不继续进行的情况下,买方或卖方向另一方进行的付款(或者由目标公司应付的款项)]的任何监管限制?

在非公开并购交易中,对于不继续进行交易通常规定终止交易费。通常,目标公司会同意对于未完成并购交易支付终止交易费。

在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当该收购引发公开要约时,《收购法》强制要求完成交易,除非因未获得收购所需的监管批准等原因导致未能完成收购。因此,在此情况下,当作出公开收购时,不产生支付终止交易费的问题。

F.少数股东权利

对于收购一家公司,法律赋予了非控股权益之人哪些主要权利?

根据《公司法》,某些决定,例如(1)变更公司的章程,(2)发行新股,(3)对全职或执行董事以外的董事的报酬事宜,(4)公司间贷款和投资,(5)清盘,(6)减少股本,(7)建立负债准备,(8)发行激励股权等,要求股东的特别决议(即经出席股东会议并在股东会议上表决的成员的3/4通过的决议)。

如果公司事务是以损害公共利益的方式或者对任何一名或多名成员进行压迫的方式进行的,少数股东还可以寻求公司法审裁处进行处理。

G.员工

1.股权收购是否会引发买方的任何法定义务?

通常,股份收购不会引发买方对员工的任何法定义务。

2.转让一个企业、业务或其一部分会产生哪些员工问题?

1947年的《劳资纠纷法》(Industrial Disputes Act 1947)为归入工人定义的员工规定了某些权利。工人包括被期望履行体力、无需技能的、需要技能的、技术性、操作性、文书性或管理性工作且不构成公司管理人员的所有员工。

需要取得作为企业低价出售或转让的一部分而拟被转让的所有员工的特别同意,且收购方将确保对企业的该转让不得不利地影响被转让员工的赔偿和福利。

H.业务转让立法

您所在司法辖区是否存在可能导致业务买方对业务卖方的债务或义务承担责任的任何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法律不要求买方承担有关业务转让的任何责任。通常,转让债务的范围是合同约定的以便处理属于收购方的可能的法定责任。例如,在员工转让的情况下,如果在转让日所缴付的福利基金数额存在短缺,则收购方应当承担责任。通常,卖方始终要对收购前的债务承担责任并对收购方进行赔偿。

I.中国投资者近来的并购活动

请给出您所在司法辖区近来中国企业并购活动的实例。

中国公司近来在印度的一些活动包括:

·(香港)中国照明与动力公司通过其印度的子公司——香港中华电力印度私人有限公司对印度的电力行业企业进行了投资。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与印度的马哈拉施特拉邦政府签署了一项投资3.788亿美元在印度制造卡车的谅解备忘录。

·Jiang Sing Corrugated Machinery Limited 计划在印度的中央省进行投资。 sZd2JqeHMRZnHa3EoLBzfQAMpbpq3XMX81OADHb/avpVdHJyTUXPqb23QAclTE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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