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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政府和监管机关批准

1.是否存在对外国/地区买方特别要求的任何政府或监管机关的批准、审查或申报?

除了广播和电信行业的有限例外情况外,一般对外商投资是没有限制的。

在香港不存在对外商投资引起的国家安全问题的评估制度。

2.是否存在对投资的任何行业控制?

在某些行业,对变更所有权或收购少数股东权益需要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这些行业包括:

·银行业(根据《银行业条例》);

·保险(根据《保险公司条例》);

·广播(根据《广播条例》);

·电信(根据《电信条例》);

·证券业(根据《证券和期货条例》)。

3.是否存在并购控制法规?

除了电信和广播业外,仅存在非常有限的适用于反垄断或竞争的立法。2012年6月,香港立法会通过了《竞争条例》并将逐步得以实行。该条例根据国际惯例广泛地规范反竞争协议和滥用市场权力的行为。但是,该条例并未考虑并购控制制度。

4.是否存在任何外汇管理限制?

不存在影响向香港投资或将收入或资本汇出港外的外汇管理或货币法规。

B.公司法人实体类型

根据您所在司法辖区的法律所设立的最常见的公司法人实体类型有哪些?

根据香港法律,主要区分是私人公司和公众公司之间的区分。

私人公司:

·不允许有50名以上的股东;

·必须限制股份转让权;且

·必须禁止向公众发出认购股份的任何邀请。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公司被视为是公众公司。

大量有关香港的私人公司和上市公司并购交易涉及在离岸司法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许多公司均在香港以外注册成立,特别是在百慕大、开曼群岛和中国内地注册成立。

C.与上市公司和私人公司的并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源

所在司法辖区适用于并购交易的法律法规的主要来源是什么?这些法律法规中所处理的与并购有关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公司条例》

《公司条例》适用于根据该条例成立和注册的所有公司。涉及香港公司的并购,《公司条例》规范如下事项:

·“方案收购”(见以下D.1)和减资;

·强制收购(“挤出”)程序;

·禁止公司对购买自己股份的交易给予财政援助;

·对支付红利的限制;以及

·对以其股份面值/名义价值的折扣发行股份的限制。

《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在香港,规范公众公司(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并购的主要法律框架包含在《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简称“《收购守则》”)之中。《收购守则》历史上是以英国的相关法律为基础的。《收购守则》的目的是确保受《收购守则》规范的并购交易所影响的股东受到公平对待。

《收购守则》没有法律强制力且无成文法支持。但是,在实践中,其像法律一样被遵守。未能遵守《收购守则》可能导致违约人受到禁止使用香港证券市场设施的制裁。

《收购守则》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企业融资部的执行董事(“执行人员”)管理。

上市规则

并购在香港上市的公司还将受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的影响。《香港上市规则》规范(除其他事项外)与某些并购交易相关的上市公司的披露和股东批准要求。

《证券和期货条例》

《证券和期货条例》规范如下事项:

·有关上市公司股权的某些变更的披露义务;

·市场失当行为,例如内幕交易。

普通法

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的法律制度不同于中国内地的法律制度,其以英国的普通法制度为基础。普通法的合同原则(按香港法院的解释)将适用于受香港法律规范的并购协议。例如,我们所讨论的与初步协议(见以下E条)有关的许多问题均将取决于对普通法合同原则的适用。

D.上市公司的并购行为

1.主要收购方式有哪些?

收购香港上市公司的方式是:

·要约人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股份的收购要约;或者

·目标公司进行成文法法院所监管的程序(称为“方案收购”),要求目标公司股东进行投票表决。

“方案收购”是目标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一项安排。它通常涉及取消目标公司的股份,随后向要约人发行等值的股份。要约人向目标公司股东支付相关的对价。该方案在以下情况下对股东具有约束力(在须遵守《收购守则》的交易中):

·其经代表75%的无利害关系的股份(指目标公司的股份,不包括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为的人所拥有的股份)表决权的人在这些股份持有人正式召开的会议上投票(亲自或通过委托投票)批准;

·反对批准方案的决议所投的票数不超过全部无利害关系股份之上表决权的10%;且

·其经法院批准。

考虑到目标公司的介入,仅可能将建议要约作为“方案收购”进行。

应当注意的是:香港法律下不存在一经收购,其中一间公司即依法终止的程序。

2.是否允许敌意收购?

鉴于大多数香港上市公司为家族拥有的公司或者受少数股东控制,收购上市公司的要约通常是作为“建议要约”(意为收购要约受到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支持,董事会建议股东接受要约)进行的。在香港允许进行敌意收购(是指非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建议的收购),但很少见。

3.在什么情况下(如有)会产生强制性要约收购义务?

在以下情况下,一个人必须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强制性要约:

·该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目标公司30%或以上的表决权;或者

·该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持有目标公司30%到50%的表决权,并且其中任何一人或多人在12个月期间内将其在目标公司的共同表决权增加了2%以上。

“一致行动”的人,是指根据一项协议或协定,通过收购目标公司的表决权,一起积极合作以便取得或巩固对该公司的控制权的人。《收购守则》说明了被推定为与同一类别的其他人一致行动的人的类别。

香港的上市公司收购以强制要约方式进行很普遍。

4.是否存在要约必须遵循的最低价格?

如果一个人或任何一致行动人在宣布要约前的3个月内收购了股份,则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的要约不得基于更不利的条款。

在强制要约的情况下,要约价格必须用现金形式(或者伴有现金选择)并且不得低于要约人或任何一致行动人在要约宣布前6个月取得股份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5.在要约收购中有哪些重要文件?

上市公司收购文件的性质和内容将取决于要约是建议性(并且,如果是,其是否构成“方案收购”)的还是敌意的。文件将包括:

·要约人确认其发出要约[该要约将包括要约条款、要约须遵守的条件以及要约人财务顾问(或其他适当的第三方)的确认]意向的新闻公布,宣告已经获得了对要约进行完全接受所应满足的资源;

·要约人的要约文件(包括正式要约)或者,在“方案收购”的情况下,目标公司向股东发出的召开股东会议的方案通知;

·目标公司股东可能接受要约的接受形式,或者代表委任书(在“方案收购”的情况下);

·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向其股东发出的阐明其对要约的意见及从其独立财务顾问处收到的有关要约是否公平合理及其原因的建议的通知。

在建议要约的情况下,通常的做法是:由要约人和目标公司共同发出新闻公布且将目标公司对股东发出的通知包含在要约文件中。

6.收购文件在公开前是否需经任何监管机关的预先批准?

所有《收购守则》文件必须(除有限的例外情况外)向执行人员备案且只有在执行人员已经确认其对该文件没有进一步的意见以后才能发布。

7.要约收购需要多长时间?

时间表将取决于要约是收购要约还是“方案收购”。

《收购守则》中有关于时间事项的具体规则,主要日期包括:

·公告日期:要约人对其发出要约的确定意向进行公布;

·第0天(在现金要约的情况下,必须为公告日期起的21天之内):必须张贴正式要约文件;

·第14天:公布目标公司回复通知的最迟日期;

·第21天:接受要约的最早首个交割日;

·第60天:收到承诺的最迟日期(使要约成为“对于承诺而言是无条件的”);

·第81天:要约的所有条件均获得满足的最迟日期(使要约成为“完全无条件的”)。

E.初步协议

1.非公开并购交易各方签署一项“协议”(例如备忘录、意向书、关键性条款、框架协议或其他)是否很普遍?如果是这样,各方一般在何等范围内(如有)创设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在香港的私人公司并购交易中,双方签署初步文件很普遍,该初步文件可能被各方不同地命名为“谅解备忘录”、“意向书”、“关键性条款”或其他。

通常该文件的目的将会是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规定该交易的拟定条款和条件。该文件没有标准形式。不管该文件叫什么名字,重要的是双方要使用清晰的语言确认哪些条款(如有)被约定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避免使不具有约束力的条款因疏忽而创设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双方还常常在该文件或一个或数个独立的协议中纳入处理保密性、锁定/排他性规定(见以下E.3)以及终止交易费用(见以下E.5)等事项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

2.签署不具有约束力的意向书/备忘录是否会导致产生各方进行诚信谈判的义务?如果会产生,这一义务包括什么?

就多数普通法辖区而言,签署不具有约束力的意向书/备忘录不会导致进行诚信谈判的义务。这与许多大陆法辖区的情况正相反。法院可能会承认明确约定去进行诚信谈判的条款之法律效力。但是,如果一方对另一方/各方作出了错误或误导性说明,这可能引起欺诈、欺骗和/或不正确说明的责任。

3.非公开并购交易中锁定/排他性协议(指卖方签署的不与第三方谈判或签订协议的协议)是否很普遍?

尽管一般来说不可能强制执行一项进行谈判的协议,但是较为常见的是签署一项协议,通过该协议卖方同意不与第三方进行谈判或签署协议。根据香港法律,如果确定了排他期的期限且有对价(意为,概括而言,有价值之物)支持或者印章签订,则此类协议应当可以执行。

4.与上市公司拟进行的收购相关,要约人和目标公司签署任何初步协议是否普遍?如果是,通常要处理哪些问题?

考虑到上市公司交易的结构,要约人和目标公司之间不必存在任何正式协议(例如合并协议)以便执行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的收购。

但是,要约人与目标公司签订处理以下事项的一个或多个初步协议却很普遍:

·与目标公司提供非公开信息有关的保密性规定;

·排他性规定,根据该规定,目标公司可以约定不向第三方招揽要约[常常称为“独家锁定期(no\|shop)”条款];

·终止交易费,根据该规定,目标公司可以同意在交易不继续进行的某些情况下向要约人或潜在要约人支付费用(例如,如果目标公司向第三方招揽要约或撤销其先前所发要约的建议)。

排他性协议一般由目标公司签署,并明确规定遵守这样的规定:即允许目标公司的董事会考虑并推荐价格更高的第三方要约。这样使得目标公司的董事能够遵守其作为董事的一般诚信义务,这通常称为“诚信义务的例外情况”。

除了目标公司和要约人之间的任何协议外,要约人从非常有限数量的主要股东处寻求获得不可撤销的承诺以便在要约作出时接受要约的情况也很普遍。

5.是否存在专门针对支付终止交易费[指在交易不继续进行的情况下,买方或卖方向另一方进行的付款(或者由目标公司应付的款项)]的任何监管限制?

与支付终止交易费相关需要考虑许多法律和监管问题,这取决于付款是由目标公司(在上市公司并购中很普遍)支付,还是由买方支付(“反向终止交易费”)或者由卖方股东支付。

对于根据《收购守则》进行的交易,对目标公司支付给要约人或可能的要约人的终止交易费存在特定的监管限制。该费用必须“非常少”(通常不超过要约价值的1%),且受要约人的董事会及其财务顾问必须书面向执行人员确认他们每一方均认为该费用是为股东的最大利益。该费用安排也必须公开披露。

F.少数股东权利

对于收购一家公司,法律赋予了非控股权益之人哪些主要权利?

根据香港公司的章程规定,管理公司的一般权力通常被赋予公司的董事会。根据《公司条例》,未经股东同意不得采取某些行动。在需要股东投票的情况下,依据事件的情况,将需要一项“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普通决议要求股东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所投票数的50%以上通过。特别决议要求不少于所投票数的75%。根据《公司条例》,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免除董事职务,而不考虑公司章程中所包含的任何规定或与董事的任何约定。正是这一法定免职权赋予了多数股东对香港公司的一般管理控制权。

《公司条例》含有大量旨在确保“多数决定原则”不被滥用的规定。例如:

·拥有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持有人将有能力阻止与下列事项相关的一项特别决议:诸如变更公司的章程、减资以及对公司进行清盘;

·授予持异议的股东向法院申请取消某些股东决议的权利;

·拥有5%已发行股份的持有人可以要求董事召集股东会议;

·拥有10%已发行股份的持有人可以申请委任检查员调查公司事务;

·如果公司的事务是以不当地损害其成员的方式进行的,股东可以寻求救济;

·在出现不当行为时,股东有权提起诉讼;且

·股东可请求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盘。

在实践中,收购香港公司少数股权的投资者将寻求对合同权利进行谈判,诸如董事委任权、组成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所需的法定人数一部分的权利、知情权、对额外发行的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和在拟进行股份转让的情况下的股份转让权(例如卖出选择权或买入选择权)。

G.员工

1.股权收购是否会引发买方的任何法定义务?

香港公司的股权收购不会影响雇主/员工关系。如果员工参加集团激励或福利计划,尽管有必要采取适当的步骤,但无须因此签订新雇佣合同。尽管根据行业协议,某些香港雇主对工会有协商义务,但股份购买不会引发协商义务。

2.转让一个企业、业务或其一部分会产生哪些员工问题?

在香港对业务的转让不存在员工合同的自动转让。根据香港法律,当出售业务包括员工将进行转让的意向时,存在与现有雇主终止合同并与买方签署新合同的情况。与该终止相关,员工有权获得离职金或长期服务金(应由卖方支付),除非根据《雇佣条例》需要遵守某些程序和要求。对任何员工所支付的离职金总额不得超过39万港元(约合5万美元)。

尽管根据行业协议某些香港雇主有与工会进行协商的义务,但业务出售之前,雇主没有义务与员工进行协商。

H.业务转让立法

您所在司法辖区是否存在可能导致业务买方对业务卖方的债务或义务承担责任的任何法律规定?

《业务转让(保护债权人)条例》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凡连同或不连同商誉转让之业务(包括业务的一部分),受让人应承担一切由出让人在经营业务时所欠下之债务及所须履行之责任。买方仍有权依赖与转让前责任相关的卖方的赔偿。

I.中国投资者近来的并购活动

请给出您所在司法辖区近来中国内地企业并购活动的实例。

由于中国内地和香港之间的牢固业务和文化联系,存在中国内地收购方在广泛领域收购香港公司的大量并购活动。许多这些目标公司均在中国内地有其主营业务。近期并购活动的例子包括:

·2011年6月,中信证券国际(中信证券有限公司的一家香港经纪单位)宣布其将以3.74亿美元购买法国农业信贷集团亚欧经纪人分部19.9%的股份。

·2010年,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方案收购”将其香港的上市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亚洲)变为私人公司。

·2011年,华润创业——中国主要的综合性企业集团之一,以1.61亿美元收购了金威啤酒(一家主营业务在中国的香港上市公司)21.37%的股份。

·2010年,华润创业以3.26亿美元从其士泛亚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了太平洋咖啡(香港的一家主要咖啡屋连锁店)80%的股份。

·2011年,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了位于香港的电力生产商美亚电力。

·2011年,中国长江电力同意以2.63亿美元收购在香港上市的中电新源集团26%的股份。

·2010年,中国五矿集团以大约8.2亿美元收购了在香港上市的湖南有色金属51%的股份。 2STPoNeawfNKDNwkrIHMW4yYq4szDNFM8glhky5CC8y4775DY481yBRtDb5PZ7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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