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存在对外国买方特别要求的任何政府或监管机关的批准、审查或申报?
《加拿大投资法》(Investment Canada Act)适用于非加拿大人新设加拿大企业或收购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权”。收购超过50%的表决权即视为收购控制权,而收购1/3(33%)到50%的表决权则构成可反驳推定的控制权。
大多数情形下,《加拿大投资法》项下须经审查的交易除非经工业部部长(Minister of Industry)认定“对加拿大利大于弊”,否则不得完成。工业部部长有义务对此等交易作出认定。
如果企业的账面价值为3.12亿加元或更高,“WTO投资人”直接收购该企业,或直接收购非加拿大WTO投资人控制的该企业,须经审查。非WTO投资人适用较低的门槛金额。无论规模大小,如果企业涉及加拿大的文化遗产或民族认同或基于国家安全事由,则须经审查。
初始的审查期间为45日,可能单方延长30日,随后经投资人同意可继续延长。在国家安全审查的情况下,耗时更久。
2.是否存在对投资的任何行业控制?
对外国所有权有限制的行业领域包括:
·农业(若干省级法律规制非加拿大人购买土地);
·交通运输(《加拿大交通法》);
·铀(《铀开采业非居民所有权政策》);
·渔业(《加拿大东部商业渔业许可政策》;
·金融服务(《银行法》、《保险公司法》、《合作信贷联合法》和《信托与贷款公司法》);
·电信/广播(《电信法》和《广播法》);
·图书/期刊出版和发行(《加拿大投资法》);以及
·电影发行(《加拿大投资法》)。
3.是否存在并购控制法规?
竞争专员由竞争局提供支持,负责执行《竞争法》。
所有的交易都可能受到实质性的兼并审查。只有超过以下门槛金额的交易方须并购前通知:
·交易方规模:交易方连同其关联方在加拿大总资产的账面价值,或进出加拿大的总销售收入超过4亿加元。
·交易规模:目标公司在加拿大的资产总值,或进出加拿大的销售总收入,或被收购的资产超过7300万加元(此门槛金额每年都进行调整)。
如果交易涉及股票,也适用以下门槛:
·股权:收购上市公司20%以上的有表决权股票或私人公司35%以上的有表决权权益。增持超过50%有表决权权益将再次触发并购前通知义务。
等候期为申报通知后30日。如果发出增补信息请求,交易在补充信息后30日后方能交割完成。倘若认为交易将会或极有可能大大妨碍或削弱竞争,竞争专员可在交易完成后最长一年的时间内对并购案提出质疑。
4.是否存在任何外汇管理限制?
没有任何加拿大外汇管理限制。不过,《加拿大支付协会规则》规定,超过2500万加元的支票无法结算,因而超过该金额的交易可通过电子资金转账完成。
根据您所在司法辖区的法律所设立的最常见的公司法人实体类型有哪些?
具有股本的公司是最常见的商业实体形式。公司可依照省级或联邦法律设立。无需各省许可,联邦公司即可在各省从事业务。
不像上市公司,私人公司通常受股份转让的限制,限制股东最大数量并禁止公开证券发行。许多上市公司规则(包括:例如,关于要约收购)不适用于私人公司。通常,所有的股东都对根本变化拥有实质性的权利(参见下文 F 节)。
根据联邦和安大略省法律,公司董事至少25%必须为加拿大居民,除非少于四位董事,在此情形下,至少有一位董事必须为加拿大居民。某些加拿大司法管辖区没有董事居民身份的要求。
您所在司法辖区适用于并购交易的法律法规的主要来源是什么?这些法律法规中所处理的与并购有关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非公开收购由合同和相关的联邦或省级公司法规范。
公开发行证券的监管是省和地区司法管辖的范畴,安大略省之外的所有的省和地区都已通过采用了《多边工具62\|104—要约收购和发行人要约》(Multilateral Instrument 62\|104\|Take\|Over Bids and Issuer Bids,缩写为“MI 62\|104”),该文件规定了规范要约收购的统一规则。安大略省是加拿大的主要资本市场,通过采用了安大略省《证券法》[Securities Act(Ontario)]和《OSC规则62\|504—要约收购与发行人要约》(OSC Rule 62\|504\|Take\|Over Bids and Issuer Bids),二者具有与MI 62\|104一致的要约收购规则。符合安大略省要约收购规则,一般而言,就会满足其他法域的要求(参见下文D节)。
在诸如多伦多证券交易所等加拿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受相应的证交所规则约束。
某些省级公司法和《加拿大商业公司法》(Canada 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缩写为“CBCA”)项下存在法定安排计划(参见下文D节)。
1.主要收购方式有哪些?
收购上市公司通常通过(1)要约收购 或(2)安排计划(即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方案收购”)来完成。
收购人依照“要约收购”发出要约收购目标公司的证券经常附有条件,但不含融资条件。收购90%某类别证券(要约人要约时持有的证券除外)的要约人有权实施强制交易以按要约价格收购其余的证券,或者,如果证券持有人反对,则以法院裁定的“公平价值”收购。倘若要约人收购至少2/3(66%)的证券,其可通过“第二步”交易收购少数持有人的证券。
安排计划是一种由公司法律规范的,须经法院批准的单一阶段交易,需要目标公司证券持有人的批准。初始的法院裁令要求目标公司证券持有人召开会议并明确批准的门槛[通常为投票表决的2/3(66%)]和异议权。证券持有人批准后,各方向法院申请最终裁令认定,安排系“公平合理”,获得此裁令后,交易方可交割完成。
2.是否允许敌意收购?
允许敌意要约收购。但安排计划仅可在受支持的交易中进行。
3.在什么情况下(如有)会产生强制性要约收购义务?
除可获得豁免的情况外,任何收购有表决权证券或股票,或获得该等证券或股票的控制权或指令权,而导致收购方持有上市公司任一类别的有表决权证券或股票20%或以上,则构成收购要约并要求按同等的条款和条件向该类别的所有证券持有人发出要约。
常用的要约收购豁免是“非公开协议”豁免,该豁免允许通过与五个或更少的卖方达成非公开协议进行购买,但条件是购买价格(含费用和佣金)不超过证券市场价格的115%。
4.是否存在要约必须遵循的最低价格?
加拿大的“要约前一体化规则”(pre\|bid integration rules)要求正式要约项下所提供的对价至少应等于之前90日内要约人在收购中所支付的对价。
5.在要约收购中有哪些重要文件?
善意收购通常是从要约人发出意向书以及各方间的保密协议和停顿协议而开始,随后对支持协议或安排协议进行磋商。
要约收购系通过加拿大证券法律规定的形式以要约收购通告的方式作出,随附接受函和文件传递单以及其他辅助文件。魁北克要求将文件翻译为法语。要约人可通过向证券持有人投邮文件或先在至少一家主要的日报上刊登要约摘要,随后再邮寄文件以启动要约。
目标公司董事会必须向证券持有人提交通告来答复要约,通常包括财务顾问出具的公平意见书。
为实施安排计划,各方签订最终的确定性安排协议约定交易的条款,随后向法院提出申请批准该程序。就股东会议发给证券持有人的委托代理通告,必须广泛地提供相当于要约收购通告的信息披露。
6.收购文件在公开前是否需经任何监管机关的预先批准?
要约收购通告必须在要约时向证券委员会申报,但无须经事先批准审查。
安排协议和相关的委托代理通告必须向证券委员会申报,不过通常无须经监管机构审查,法院和CBCA主管可对委托代理通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7.要约收购需要多长时间?
要约收购可在少则35日内完成。这一期间经常被延长以协调监管机构批准,给予股东更多时间接受要约并允许目标公司答复竞争性要约。为了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在完成要约之后,必须要进行第二步交易以强制收购(挤出)少数股东的权益(参见上文D.1)。
安排计划要求目标公司股东召开会议予以批准,该会议通常在签订安排协议后45日至90日间召开。
1.非公开并购交易各方签署一项“协议”(例如备忘录、意向书、关键性条款、框架协议或其他)是否很普遍?如果是这样,各方一般在何等范围内(如有)创设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善意磋商的收购通常从要约人的表明其意向的意向书开始。通常,意向书包括关于各方意向的无约束力陈述,有约束力的部分通常涉及非公开信息的保密。
2.签署不具有约束力的意向书/备忘录是否会导致产生各方进行诚信谈判的义务?如果会产生,这一义务包括什么?
虽然加拿大法院认可在某些情形下可适用诚信的责任,但通常加拿大法院不会认可诚信磋商的责任。意向书通常不会产生明示或默示的诚信磋商责任。
3.非公开并购交易中锁定/排他性协议(指卖方签署的不与第三方谈判或签订协议的协议)是否很普遍?
非公开并购交易中的意向书可能包含有约束力的独家条款,限制目标公司在规定的时期内就交易邀约或与第三方讨论其他要约或签订协议的能力。
4.与上市公司拟进行的收购相关,要约人和目标公司签署任何初步协议是否普遍?如果是,通常要处理哪些问题?
在善意交易中,常见的是各方先签订保密协议和停滞协议以及无约束力的意向书,然后再磋商收购协议。
5.是否存在专门针对支付终止交易费[指在交易不继续进行的情况下,买方或卖方向另一方进行的付款(或者由目标公司应付的款项)]的任何监管限制?
终止交易费是各方之间的合同事宜,范围通常为交易值的3%至4%。反向终止交易费的范围通常为交易值的2.5%到3.5%。
尽管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约束,但过高的终止交易费可能有风险而遭受证券委员会或法院的严格审查。证券委员会已经表示,可能否定或严重限制股东答复竞争性要约能力的策略会导致诉讼。
对于收购一家公司,法律赋予了非控股权益之人哪些主要权利?
小股东依照公司法律拥有若干权利以保护其免遭大股东滥用权力的侵害。例如,除其他权利之外,CBCA规定:
·持股5%的股东可要求召开股东会议;
·持股1%的股东可提交召开股东会议的提议;
·就某些根本性的公司变化,股东可行使异议权并有权获得其股票的“公平价值”(由法院裁定);
·股东可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介入公司诉讼;以及
·股东可向法院申请裁决令以矫正公司、其董事或大股东压迫性或不公正地损害或漠视任何持股人权益的行为。
此外,某些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包含涉及上市公司特定“关联方交易”的要求,除可获得豁免的情况外,有:(1)以特定的委托代理通告披露要求股东会议批准的关联方交易;(2)对关联方交易的标的和就此提供的非现金对价的正式估值;和(3)由除涉及的关联方之外的股东过半数投票表决予以批准。
1.股权收购是否会引发买方的任何法定义务?
在收购股票中,聘用关系不因控制权变更而终止,雇员有权继续按同样的条款和条件维持其工作。在有工会的工厂,收购交易对议价谈判权利或任何集体协议不产生影响。
2.转让一个企业、业务或其一部分会产生哪些员工问题?
除魁北克省外,资产收购视为终止雇佣关系;然而,如果按相当条件提供继续留任,则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减卖方的义务。在魁北克省,一经交割完成交易,则雇佣关系自动转移至买方。
除魁北克省外,买方必须遵守雇佣和劳动标准法规,规定继续留任的雇员可将其以前的工龄和资历结转,有权获得终止通知和任何遣散费。
在有工会的工作场所,劳动关系法律规定买方为工会谈判权利和集体协议之目的而被置于雇主的角色。
您所在司法辖区是否存在可能导致业务买方对业务卖方的债务或义务承担责任的任何法律规定?
在股份交易中,公司的民事和监管责任都转至买方。在资产交易中,责任通常不转至买方,除非涉及特定资产。在某些情形下,企业或土地的买方可能需承担其前任名下的环境责任。
对财产拥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在交割完成后将继续对买方有优先权。在安大略省,无担保的债权人,如贸易债权人也可通过大宗销售法律保护,该法律规定了保护该等债权人的程序。
如果卖方为非加拿大居民,某些财产[包括(1)其价值主要衍生于加拿大不动产权益的证券和(2)该非加拿大居民在加拿大开展业务所使用的资产]的买方,可能基于该非加拿大居民卖方潜在的加拿大税责而须缴纳预扣税并将该税款付至税务机关作为购买价格的一部分。
请给出您所在司法辖区近来中国企业并购活动的实例。
·2011年7月,中海油以21亿加元收购OPTI Canada Inc.。
·2011年4月,金川集团以4.32亿加元收购Continental Minerals Corporation。
·2010年6月,中国石化以46.5亿美元收购ConocoPhillips Co.在Syncrude Canada Ltd.中9.03%的权益。
·2010年3月,国家电网以10亿美元PIPE(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投资Quadra Mining Ltd.。
·2010年3月,中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2.44亿加元收购Chariot Resources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