笛卡儿的怀疑论的目标如上所说。休谟的怀疑论却与他有所不同。他认为,我们关于外在事物的看法在很大的程度上无疑是对的,是正确的。但他却坚定地指出,我们很难有资格去很自信地说这些信念就是知识,或说它们是理性的信念。之所以说我们没有资格说这些信念是知识或理性的信念,在休谟看来,主要是人类获取这些信念的途径或方法并没有同时给我们提供充分的理由展示这些信念是知识。
之所以说我们没有资格说这些信念是知识或理性的信念,在休谟看来,主要是人类获取这些信念的途径或方法并没有同时给我们提供充分的理由展示这些信念是知识。
我们在大多数的场合有能力做出某些选择,但却往往感觉到很难提出充分的理由说明我们为什么能够做出这样的选择。我们经常在智力测试中遭遇到这样的尴尬处境。我们知道某一答案是对的,就是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这一答案为什么是对的。如在某一年的入学考试中有这样的选择题。试题是“一年生枝条扦插时,容易生根的是:A.带叶带芽的枝条;B.带叶去芽的枝条;C.去叶去芽的枝条;D.去叶带芽的枝条”。遇到这样的试题,你可能会选择D.很幸运,这一选择是对的。试题不要求你回答为什么选择这一答案。所以你能够得到满分。
但在很多的考试中,你必须要能够说明为什么的理由。比如你参加数学考试,不仅要求你提供正确的答案,而且也同样要求你给出得到正确答案的过程。仅仅有正确的答案,而不能够给出正确的过程,老师就不能够给你分,因为他很可能怀疑,正确的答案不是你独立地得出的。在此情景下,不仅要求你提供答案,而且要求你提供求出这一答案的方法或过程。提供正确的理由要比正确的答案更为重要。如果答案是正确的,而方法或过程却是错误的。这就清楚地表明,你根本就不懂试题。或者如果你不知道通过什么正确的方法或途径得出这一答案,那么你就没有资格或权利给出正确的答案。说你在这一问题上没有资格是因为事实上你得到这一答案的方法或途径并未使你有充分的理由表明这一答案是对的。
在休谟看来,我们不仅要能够说明得到正确答案的理由,而且还必须要有理由说明为什么这一理由是对的,是正确的。如果我们运用某种方法得到了某一信念,我们还必须要有理由说明为什么这一方法是对的。休谟认为,只有在我们能够清楚地表明我们所运用的方法在认识论意义上无可挑剔的情况下,应用此方法得到的信念才有可能被认为是有道理的,才可以被称作是知识。但休谟对此并不乐观,他认为在这一问题上,人类与动物一样,是不可能提供这样的理由或方法的。
我在书房里看书,在我稍感疲劳的时候,我会抬起眼睛看看书房内的其他物件作为休息。这时候我看到我家喂养的那只猫在屋里漫步,它从屋子的这一头走到那一头。从这一头到那一头之间有一书架。我亲眼看见那只白色的波斯猫从这一头走进了书架的背后,过了一会儿,我又亲眼看见它从书架的那一头走了出来。我的生活经验告诉我,从这一头走进去的这只猫和那一头走出来的那只猫是同一只猫。我虽然看不见走到书架背后的猫,但我敢肯定它不会消失在书架背后。而且书架两头所见的猫是同一的。又比如我看见我家的猫趴在地毯上的鞋架后,从我坐的角度我能够看到它的脑袋,也能够看到它的尾巴,但它的身体的大部分却被鞋架挡上了,我看不见。但我毫不怀疑,我所看见的猫脑袋、猫尾巴与隐身在鞋架背后的猫身体都是同一只猫的。之所以我有这样的看法是因为任何事物都有存在的延续性,因为物体是不依赖于我的感觉经验而存在,所以生物体的延续性也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根据休谟的看法,我这样的看法不是理性推演的结果。在这一点上,人类与动物好像并无本质的区别。于是,休谟这样说道:
我们似乎看到,人类都凭一种自然的本能或先见,来信任他们的感官。我们似乎看到,不借任何推论(甚至几乎是在我们运用理性之前),人类就恒常假设有一个外在的宇宙,以为它是不依赖于我们的知觉,以为它可以独立存在——纵然我们以及一切有感情的东西都不在场或被消灭了。就是动物界也被这种信念所支配,而且在它们的思想中、计划中和行动中,都保持这种对外物的信仰。
休谟并不怀疑我们所拥有的许多信念是自然的,但他确实怀疑这些信念中的相当一部分是我们人类理性推演的结果。他认为,人类根本没有能力解释我们究竟是如何理性地得到关于外在世界及其性质的信念,关于因果关系性质的信念以及通过归纳方法得到的那些信念。
休谟并不怀疑我们所拥有的许多信念是自然的,但他确实怀疑这些信念中的相当一部分是我们人类理性推演的结果。他认为,人类根本没有能力解释我们究竟是如何理性地得到关于外在世界及其性质的信念,关于因果关系性质的信念以及通过归纳方法得到的那些信念。
我们人类倾向于认为,当且仅当我们有理由来支持某一信念,我们才有资格说这一信念得到了证实。但用来支持信念的理由并不是随意选择的或武断给定的,当然更不是空穴来风。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质询,第一,这些理由是不是充分的;第二,这些信念本身需不需要以其他的信念为基础,以此类推。在这些问题上,休谟似乎显得非常的不乐观。
休谟承认在考虑上述问题的时候我们需要诉诸于归纳方法。我们都认为,根据于过去或当前的经验的信念是得到证实的。如晚上我要收看新闻联播,因此我要打开电视。每次拿起遥控器,摁下开关,电视机便会自然打开了。我今天收看新闻联播,摁下了开关,电视随即打开。所以我关于电视机的相关的信念无疑得到了证实。可以说,关于过去经验的信念,关于直接观察的经验,都是得到证实的信念。休谟指出,由演绎推理得到的信念也是得到证实的。演绎推理的大前提的真确保了该推理的结论的真。如大前提是真的,而结论是假的,那么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休谟也确信,数学和几何的信念是确实的和解证的。但是它们的真与经验无关。
与动物不一样,我们人类是思想的存在,我们有理性的思维能力。我们既可以理性地确立我们的长远目标,也能够合理地设计或计算某种方法、途径来有效地达到这种预期目标。目标确立之后,重要的是手段、方法或途径。我们可以设计很多方法论的方案,运用我们的理性思维能力在其中选择最佳的一个,而删除那些可能是效率低下或过于浪费时间、精力和资源的计划。我们要做的一切就是努力使我们的目标和方法统一起来。很难想象,如果人类既不会确立行动的目标,也不能够寻找最佳的实现目标的方法或手段,我们将变成什么样的物种。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人类的这种思维模式是以某种方法论为其基础的。这种方法论显然不是演绎的方法,而是所谓的归纳法。
什么是归纳方法呢?我们在此可以举一个罗素经常喜欢运用的生动的例子。他说,一个人养了一只鸡,每天都按时地,比如说每天早晨9:30,给这只小鸡喂食。第一天这样,第二天也是如此。以后都准时这样来喂食。久而久之,小鸡习惯了这种喂养的模式,所以每当一定的时候,只要看到这个人出现,它就会在习惯的指导下做出这样的推理,认为此人现在又要来给我喂食了,那我就美美地饱餐一顿吧!这就是小鸡对恒常性的一种期望。小鸡的这一推理就是所谓的归纳推理。我们可以把小鸡的推理安排成如下的模式:
1.在过去,每天在一定的时候,我期望我的主人都会带着他的食物出现来喂我;
2.今天,我的主人又在该他出现的时候、地点出现了,而且他的手里还拿着每天在这个时候都拿着的相同的食物;
3.所以,今天我亲爱的主人肯定又是来喂我进食了。
这种推理模式已深深地烙在小鸡的心理机制之内以至于每当看到一定时候主人的出现,它在内心都自然而然地浮现出同样的心理期待。由于每次的心理期待都得到了满足,所以它期望以后的每一次也因此是能够得到满足的。
小鸡凭着自己固有的动物本能相信自己的期望是不会落空的。但遗憾的是,小鸡并不真正懂得主人喂食与它对此所抱有的期望这两者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它也同样不可能知道为什么它的每次期望都能够实现而不落空。在这一点上,显然我们人类要比小鸡优越得多,因为不仅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做对了很多事情,实现了计划中预期要达到的目的,把握了不少的真理性的认识,而且我们自诩能够确实地正确理解为什么我们在上述的大多数场合下总是对的。休谟并不想否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做对了很多事情,不少事先设计的计划都得到了实现。他也同样不否认,我们把握了有关将要发生的事情的真信念。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那样,休谟关心的并不是这些事情。
休谟要追问的是,上述的两类事情之间肯定存在着一定的推论方式。比方说,小鸡看到主人在一定时间出现与它对喂食的期望这两者之间,如果它的期望总是对的,那么这两者之间肯定有一种推论方式。这样的推论方式可以表述如下:
(1)所有被观察到的甲类事物总是伴随有乙类事物;
(2)现在观察到甲类中的一件事物发生;
(3)因此,乙类中的一件事物将会伴随着发生。
上述的推论方式显然不是演绎推理模式。我们称这样的推论方式为归纳推论。在这样的推理方式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果(1)和(2)发生了,我们有还是没有理由来保证(3)也会相应地发生。单从上述的表述来看,尽管(1)和(2)发生了,我们却很难有理由保证(3)发生。休谟认为,要能够从(1)和(2)推导出(3),我们就必须接受另一个原则。这一原则可以表述如下:
我们所没有经验过的例子必然类似于我们所经验过的例子,而自然的进程是永远一致地继续同一不变的。
我们所没有经验过的例子必然类似于我们所经验过的例子,而自然的进程是永远一致地继续同一不变的。
休谟所表述的这一原则就是所谓的“自然齐一性原则”。这一原则包含着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说的是没有经验过的例子与经验过的例子之间存在着相似性。第二部分说的是自然或世界有一种持续不变的性质。“自然齐一性原则”保证了归纳推理的合法性,使我们能够从已经观察到的例子去合理地推断未经观察过的例子。要使归纳推论模式成为一种合理的推导模式,我们必须能够在过去观察到的甲类事物及它们在未来行为模式之间设定一种关系,而且设定它们一定会引发乙类事物的发生。我们果真能够建立起这样的一种关系,那么归纳推论就是一种理性的事业,就取得了合法性的地位。休谟认为,“自然齐一性原则”就在这两者之间架起了所要求的这样的关系或桥梁。这一原则保证了我们能够从(1)和(2)推出了(3)。于是,归纳推论也就是合理的了。
自然齐一性原则当然是普遍适用的。我们的祖先观察到太阳每天早晨都从东方升起。在我的生活中我注意到太阳每天也都在早晨从东方升起,今天我观察到太阳是从东方升起的,于是我期望太阳明天早晨或将来也照样从东方升起。我们的这一期望的基础无疑就是所谓的“自然齐一性原则”。其实日常生活中的小事似乎也离不开这一原则。如我摁下遥控器的开关,电视便会打开。每天如此,因此我也不会怀疑今天我摁下遥控器的开关,电视不会打开。以往的经验告诉我,我们的这样的思维模式会引导我们从过去的事例延伸到将来,而不会有差错闪失。总之,从过去到将来的经验性推断都是以自然齐一性原则为其基础的。这是没有疑义的。
但问题是,假设这样的自然齐一性原则是合理的吗?归纳推论以这一原则为基础,那么它又是以什么为基础的呢?我们有什么样的理由必须接受这一原则呢?休谟指出,归纳推论应该以自然齐一性原则为基础才能得到合理性的辩护。但他却认为人类不能够合理地为自然齐一性原则提供辩护。因为我们企图证实这一原则的可能的途径无非是两条。一是表明自然齐一性原则是演绎推论的结论。二是表明自然齐一性原则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之上的。但这两条路都是走不通的。
但问题是,假设这样的自然齐一性原则是合理的吗?归纳推论以这一原则为基础,那么它又是以什么为基础的呢?我们有什么样的理由必须接受这一原则呢?休谟指出,归纳推论应该以自然齐一性原则为基础才能得到合理性的辩护。但他却认为人类不能够合理地为自然齐一性原则提供辩护。因为我们企图证实这一原则的可能的途径无非是两条。一是表明自然齐一性原则是演绎推论的结论。二是表明自然齐一性原则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之上的。但这两条路都是走不通的。
自然齐一性原则是演绎推论的结论吗?
演绎推论的特点是,如果你接受了前提,那么你就必须接受这一推论中的结论。你接受了前提,但不准备接受结论,这将是自相矛盾的。我们以假言推论为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假言推论可以这样来表述:如果P,则Q。
(1)如果我摁下遥控器开关,那么电视就会打开;
(2)我现在摁下了遥控器的开关,
(3)所以,电视就会打开。
如果这一推论是演绎推论的话,那么我们既然接受了前提,我们就得接受这一推论中的结论。否则,我们就犯了自相矛盾的错误。接受了前提就得接受结论,这就是演绎推论的根本性质。但在上述的推论中,我们可以接受前提,但却未必要接受结论。很有可能我摁下了遥控器的开关,但电视机却没有被打开。因为摁下遥控器的开关与电视机的被打开这两个经验性的事件之间并不存在着必然的逻辑关系。我摁下了遥控器的开关,电视没有相应地打开,可能是由于遥控器内的电池没电了,可能是电视机的电源没有接上,可能是今天停电,也可能是遥控器本身由于长期使用而坏了,也有可能今天电视机坏了,如此等等。由于这些原因,所以今天晚上我摁下了遥控器的开关,电视却没有根据我的意愿随之打开。由此可见,自然齐一性原则并不是演绎推论。因此,休谟如斯说道:
一个人如果说:“我在过去的一切例证中,曾见有那些相似的可感性质和那些秘密的能力联合在一起。”同时他又说:“相似的可感的性质,将来总会恒常地和相似的秘密能力联合在一起。”那他并没有犯同语反复的毛病,而且这两个命题不论在任何方面都不是同一的。你或者说,后一个命题是由前一个命题而来的推断。不过,你必须承认,那个推断不是直观的,也并不是解证的。
这两个命题由于不是同语反复,所以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说它们之间有推断的关系,那么这一推断既不是直观的,也不是解证的。不是直观的,就否认了这一推理不具有推断的自明性;不是解证的,是说这一推理不具有确定性和明白性。他坚决地主张解证的推论只限于观念间的关系,而这里所讨论的却是关于经验的事实或存在的推论,所以这样的推论也就只能是或然的了。他对这一辩护的否定是从逻辑方面着眼的。他指出这两个命题之间并不具有演绎推理的必然性。这表明他正确地看到了演绎和归纳之间的严格的区别。
那么这样的推论是不是根据于经验呢?休谟也同样地否定了这样的看法。他说:
说它是根据实验的,那就是把未决的问题引来作为论证。因为根据经验而来的一切推断,都假设将来和过去相似,而且相似的能力将来会伴有相似的可感性质——这个假设正是那些推断的基础。如果我们猜想,自然的途径会发生变化,过去的不能为将来的规则,那一切经验都会成为无用的,再也生不起任何推断或结论。因此,我们就不能用由经验得来的论证来证明过去是和将来相似的。因为这些论证统统都是建立在那种相似关系的假设之上的。
关于实际存在的一切论证都是建立在因果关系基础上的;我们对于这种关系所有的知识又是从经验来的;而且我们一切经验性的结论又都是依据“将来定和过去相契”的这一个假设进行的。因此,我们如果努力用可然的论证,或实在方面的论证,来证明最后这个假设,那分明是来回转圈,而且把正在争论中的事情先已认为当然的了。
休谟的这一反驳清楚地表明了,对归纳原则的经验辩护立即会陷入循环论证之中。因为一切根据于经验的推论都必须依据于归纳原则。现在归纳原则本身还未得到说明,我们又怎么能够用还未得到说明的经验推论来辩护归纳原则呢?
在否定了对归纳法的逻辑的和经验的辩护之后,休谟提出了自己对归纳推论的心理学的假设。他认为,当人们看到一个事物总是和另一个事物相伴随,而没有发生例外,于是人们就会期望在下一次例证中,它们也必然会联系在一起的。对这种必然联系的期望,这种推论的根据,不能来自于对象本身,因为特殊例证无论重复多少次,人们也永远无法发现它们之间的必然联系。它也不是理性的结果,而仅仅是对象的恒常联系在人们心里自然形成的一种“习惯”。“因此根据经验而来的一切推论都是习惯的结果,而不是理性的结果。”所以我们能够得到的结论也就是“习惯是人生的最大指导。只有这条原则可以使我们的经验有益于我们,并且使我们期望将来有类似过去的一串事情发生。”
对这种必然联系的期望,这种推论的根据,不能来自于对象本身,因为特殊例证无论重复多少次,人们也永远无法发现它们之间的必然联系。它也不是理性的结果,而仅仅是对象的恒常联系在人们心里自然形成的一种“习惯”。
这就是休谟对归纳原则的心理学式的辩护。不能说休谟否认了对归纳推理的一切辩护。他所否认的仅仅是对之所做的逻辑的和经验的辩护。但当他把归纳推理建立在主观的习惯和信念之上时,他也就确确实实地否认了这一推论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基础。因为主观习惯和信念,正如同经验一样,也并不是恒常的,并无必然联系。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休谟确实彻底地否认了对归纳推理可以给予任何合理的辩护的可能性。
现在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通过归纳推理能够得到的只能是或然的知识。即便相联系的事例足够多,而且或然性可以几乎接近必然性,但也只能无限止地接近,却永远不能达到必然性。结论自然也就是,或然性才是我们所应当追求的全部问题。
现在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通过归纳推理能够得到的只能是或然的知识。即便相联系的事例足够多,而且或然性可以几乎接近必然性,但也只能无限止地接近,却永远不能达到必然性。结论自然也就是,或然性才是我们所应当追求的全部问题。
我们还记得小鸡喂食的那个例子吧。其推理模式如下:
(1)在过去,小鸡每天在一定的时候期望,我的主人都会带着他的食物出现来喂我;
(2)今天,我的主人又在该他出现的时候、地点出现了,而且他的手里还拿着每天在这个时候都拿着的相同的食物;
(3)今天我亲爱的主人肯定又是来喂我进食的。
如果自然齐一性原则得不到合理性的辩护,小鸡对主人喂食的期望也就不具有必然性。所以从(1)和(2)推不出(3)。可以断定的是,小鸡的这种恒常性期望是必然地要落空的。因为它不知道,它这种对恒常性的期望是没有任何合理的根据的。它更不可能知道主人饲养它的目的是为了吃它,而不是永远地为喂养它而喂养它。所以最终有一天,当它看见主人过来了,便习惯性地伸出脖子去吃食的时候,想不到的事情竟然发生了。主人突然间拧断了它的脖子。其实,我们人类在宇宙中的地位并不见得就比这只小鸡的强些。如果情形果然是这样的话,那么人类的处境实在是不那么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