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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传统知识定义的挑战

但是,传统的知识构成论在1963年却遭到了致命的挑战。

爱德蒙·盖特尔(Edmund L.Gettier)在1963年第6期的《分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首先对传统的这一知识定义发起了攻击。他的这篇文章的题目就很富有挑战的意味,《证实了的真的信念是知识吗?》在他看来,显然证实了的真的信念不是知识。

爱德蒙·盖特尔(Edmund L.Gettier)在1963年第6期的《分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首先对传统的这一知识定义发起了攻击。他的这篇文章的题目就很富有挑战的意味,《证实了的真的信念是知识吗?》在他看来,显然证实了的真的信念不是知识。

盖特尔在文章中首先列举了对传统知识定义的三种大同小异的表述方式:

(1)S知道P

如果

①P是真的;

②S相信P;

③ S相信P得到了证实。

(在此,我们以S和P分别表示认识者和命题)

(2)S知道P

如果

①S接受P;

②S有充分的证据接受P;

③p是真的。

(3)S知道P

如果

①P是真的;

②S确信P是真的;

③S有权利相信P是真的。

对知识定义的这三种传统的表述是很有代表性的。其中第一种表述是柏拉图的。他在《泰阿泰德篇》201和《美诺篇》98中,就有关于知识的这样的定义。第二种表述是盖特尔取自齐硕姆(Roderick M.Chisholm)在《察见:哲学研究》(1953年)一书中对知识所下的定义。

第三种表述是艾耶尔(A.J.Ayer)在《知识问题》(1956年)一书中对知识所下的定义。

盖特尔认为,上述对知识定义的第一种表述是错误的,因为这一定义并没有形成充分的条件来指明“S知道P”这一命题的真值,所以说它是错误的。第二种表述和第三种表述虽然分别以“有充分的证据”和“有权利相信”置换了第一种表述中的“相信P得到了证实”,但是,它们同样也都没有构成知识定义的充分而又必要的条件。

接着盖特尔又指出了如下的两点:

第一,如果“S相信P得到了证实”是“S知道P”的必要条件,那么在这种证实的意义上,很有可能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这就是,一个人相信了某一命题并且得到了证实,但是这一命题却是一个假的命题。

第二,对于任何一个命题P,如果S相信P并得到了证实,而且P蕴涵着Q,所以S从P演绎出Q,并接受了这一推演的结果Q,这样S相信Q也同样得到了证实。

以上两点对于盖特尔反对传统的知识定义看法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的,所以我们必须牢牢地记住这两点。因为就是根据这样的两点,盖特尔列举了两个例子来说明传统知识定义的失误。我们现在来看看他所举的两个例子。

例证1

假定斯密士和钟斯同时在某一公司申请一项工作,我们并且进一步假定斯密士对于下列的联言命题的真值具有充分的证据。这一联言命题如下:

(a)钟斯将会得到这一项工作,而且钟斯有十枚硬币在他的口袋里。

斯密士关于这一联言命题的证据可能是公司经理曾向他私下示意,钟斯将有可能最终得到这份工作。而且就在十分钟前斯密士还亲自数了数钟斯口袋里的十枚硬币。上述的联言命题a蕴涵着:

(b)将得到这一份工作的那个人有十枚硬币在他的口袋中。

我们可以进一步假定,斯密士看到了从联言命题a到命题b的蕴涵关系,并在联言命题a的基础上接受了命题b,并且因此他对命题a有充分的证据。在这一例证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斯密士相信命题b为真确实是得到了明白无误的证实。

但是,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假定,斯密士本人并不知道,是他而不是钟斯最终将得到这一份工作。而且同样凑巧的是,斯密士自己的口袋里也有着同样数量的十枚硬币,对此他却全然不知。这样,我们就能清楚地看到,联言命题a是假的,但是从这一虚假的命题a却推演出了真命题b。

在上述的例证中,(⒈)命题b是真的;(⒉)斯密士相信命题b是真的;(⒊)斯密士相信命题b为真得到了证实。但是,一个非常清楚的事实却是,斯密士并不知道命题b是真的。因为命题b的真是根据于斯密士口袋里的硬币的数量,但是斯密士本人却并不清楚他自己的口袋里到底有多少硬币。他相信命题b的真却依据于钟斯口袋里的硬币的数量。这就是说,证实了的真的信念并不一定构成知识。

例证2

现在也让我们假定斯密士拥有很充分的证据使他相信下列命题a:

(a)钟斯有辆福特车。

斯密士的证据得自于下列事实,即据他记忆所及,钟斯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确实有一辆车而且这辆车就是福特车,也就在前几天钟斯还让他坐过福特车兜风。

现在让我们再做进一步的假定。斯密士还有另一位朋友布朗,但是他并不清楚布朗现在究竟在何处。斯密士于是随意选择了三个地名,构成了下列三个命题:

(b)或者钟斯有一辆福特车,或者布朗在波士顿。

(c)或者钟斯有一辆福特车,或者布朗在巴塞罗那。

(d)或者钟斯有一辆福特车,或者布朗在布雷斯特——立陶宛。

上述三个命题中的任何一个都蕴涵在命题a中。现在我们又进一步假定,斯密士看到了他根据命题a构造的命题间的蕴涵关系,而且根据命题a去接受命题b、c、d。斯密士从自己有充分证据的命题a推导出了命题b、c、d。于是,斯密士也就完全证实了自己可以相信这三个命题中的任何一个命题。当然,斯密士并不知道布朗的行踪。

但是,现在让我们再进一步来假定另外两个条件。第一个是,钟斯事实上并不拥有一辆福特车,他现在驾驶的是一辆租用来的车。第二,由于完全的巧合,而且斯密士本人也并不知道,命题c提到的巴塞罗那正是布朗现在所在的地方。如果假定了这两个条件,那么斯密士并不知道c是真的,尽管(1)命题c是真的,(2)斯密士本人也相信命题c是真的,(3)斯密士相信命题c为真得到了证实。

于是,盖特尔的结论也就是,证实了的信念并不是知识。

盖特尔的文章在知识论研究领域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至今在关于信念究竟应该具备多少条件才能转化成知识这一问题上仍存在着不少的分歧,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仍无定论。

许多哲学家肯定了盖特尔文章的价值,认为他的文章是一篇经典性的文章,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它改变了知识论研究的进程和方向。在20世纪六十年代末期至七十年代、八十年代,英美哲学界的许多哲学家都在倾其全力研究,在传统的关于知识定义的三要素中还到底应该补充进什么样的新的要素,我们才能够成功地构成一个关于知识的必要而又充分的定义。在盖特尔之前,英美哲学界就已经出现了把知识论的研究同心理学的研究及其他相关领域区别开来的趋势,现在盖特尔的这一篇文章更促进和加强了这一趋势。这一趋势使得热衷于哲学分析的哲学家们把其全部的精力都放在语义学意义上的所谓纯粹的知识论的问题之上。这一倾向的好处在于,它使处理哲学问题的方法越来越细密,分析的技巧越来越娴熟,论证也越来越充分。这种方法论上的成果正是我国的哲学界所急于要介绍和引进的。但是,我们也同时看到知识论的研究终究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它所涉及到的许多问题并不能仅仅借助于分析和论证知识的形式的途径和纯粹的逻辑分析就能得到解决,所以要推进和加强知识论的研究的一个有效的途径,似乎还是应该将知识论的研究和其他相关的学科的研究再综合统一起来,我们才能指望使知识论的研究有突破性的进展。

许多哲学家肯定了盖特尔文章的价值,认为他的文章是一篇经典性的文章,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它改变了知识论研究的进程和方向。

当然,也有些哲学家不同意盖特尔的论点。他们认为,盖特尔的反例证是依据于一种虚假的原则,即人们以假命题为证据相信并证实某一命题原则是假的。既然这一原则是假的,那么盖特尔的反例证也失效。他们认为,作为证据的命题必须是真的,而且必须是已知,它才能用以证实某一人去接受或相信某一命题。所以他们还是基本认同传统的知识是证实了的真的信念的看法。

当然,也有些哲学家不同意盖特尔的论点。他们认为,盖特尔的反例证是依据于一种虚假的原则,即人们以假命题为证据相信并证实某一命题原则是假的。既然这一原则是假的,那么盖特尔的反例证也失效。他们认为,作为证据的命题必须是真的,而且必须是已知,它才能用以证实某一人去接受或相信某一命题。所以他们还是基本认同传统的知识是证实了的真的信念的看法。

如阿姆斯特朗(D.M.Armstrong)也反对盖特尔的反例证。他在其《信念、真理与知识》( Belief,Truth and Nowle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3)一书中指出,盖特尔的反例证有缺陷,因为这些例证完全依赖于如下的假的原则,即假命题能够用来证实人们对其他命题的信念。他认为,只有当命题P被认为是真的时候,它才能够用来证实另一命题h。

其实,对盖特尔反例证的上述批评似乎并不具有充足的理由,因为许多类似于盖特尔论证的论证并不依赖于上面所讨论的虚假的原则。我们可以对盖特尔所举的论证稍加修改,来进一步申述我们的观点。

假定詹姆士在告诉斯密士他有一辆福特车之后,并给他看了他的驾驶执照。我们并且还可以这样来进一步假定,詹姆士在与斯密士的交往中一直是诚实可信的。在这里,我们可以把上述的证据组成一个联言命题,这个联言命题叫做m。这样一来,斯密士相信詹姆士有一辆福特车的信念便得到了证实(这一命题为r),结果当然也就是,他关于他的办公室的某一人有一辆福特车的信念得到了证实(这一命题为h)。

通过上述的例证,我们可以看到,命题m和命题h是真的,而命题r却是假的。因为斯密士相信命题h并且得到了证实,然而事实是他却并不知道命题h。

我们在这一例证中用来证实命题h的是命题r。但是既然命题r是假的,所以这一例证就与这一有争议的原则是相互冲突的。由于命题r是假的,这样它也就什么都没有证实。可见,原则是假的,那么反例证也就随之无效。

现在,我们也可以把上面的例证再做一下修改。通过这样的修改后,为斯密士证实命题h的命题是真的,而且斯密士本人也知道这一命题是真的。下面让我们假定,斯密士从命题m推演出下面这样的命题n:

办公室中有人告诉斯密士他有一辆福特车并且给他看了他的驾驶执照,而且此人在与斯密士的交往中始终是诚实可信的。

由于斯密士是从命题m正确地推出了命题n,而且他也知道命题m是真的,所以命题n是真的,同样斯密士知道命题n是真的。正是在命题n的基础上,斯密士相信了命题h,即他的办公室中有一人有一辆福特车。这样,我们也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斯密士对于命题h的信念是已经得到了证实的真的信念。而且他本人也知道使他相信命题h的证据也是真的,然而,事实上他仍然并不知道命题h。

总结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知道,尽管一个命题能够得到证实,并且用以证实这一命题的证据也是真的,或者说,被知道是真的,但是对于传统的知识定义即知识是得到证实的真的信念仍然有能够反驳它的例证。所以,盖特尔反对传统知识定义的看法并未被推翻。于是,在知识论的研究中,对于盖特尔的挑战,我们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采取一种不闻不问的鸵鸟政策。正确的态度是,我们应该接受盖特尔的挑战,分析他所提出的问题,从而尽可能正确地解决问题。

我们可以知道,尽管一个命题能够得到证实,并且用以证实这一命题的证据也是真的,或者说,被知道是真的,但是对于传统的知识定义即知识是得到证实的真的信念仍然有能够反驳它的例证。所以,盖特尔反对传统知识定义的看法并未被推翻。于是,在知识论的研究中,对于盖特尔的挑战,我们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采取一种不闻不问的鸵鸟政策。正确的态度是,我们应该接受盖特尔的挑战,分析他所提出的问题,从而尽可能正确地解决问题。

盖特尔的经典性的论文在知识论的研究领域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在盖特尔的文章之后来研究知识论而不企图来讨论盖特尔所提出的问题,他也就不配或没有资格来讨论和研究在知识论的研究领域中所出现的种种理论问题。于是,许多文章都企图来分析和解答盖特尔的挑战。许许多多的哲学家都在绞尽脑汁思考着,如何在传统的知识构成的三要素之外来增补第四个条件,以使知识的定义趋于完善。

由于在盖特尔的例证中,认识主体得到的经过证实的真的信念是从假的信念中推演出来的,所以关于知识的第四个条件必须是这样的,即认识主体相信命题p的证据就不应该包括任何假的信念。

于是,我们就得到了关于知识的这样的新的定义:

由于在盖特尔的例证中,认识主体得到的经过证实的真的信念是从假的信念中推演出来的,所以关于知识的第四个条件必须是这样的,即认识主体相信命题p的证据就不应该包括任何假的信念。

S知道P

如果

①P是真的;

②S相信P;

③S相信P得到了证实;

④S证实P的证据不应包括假的信念。

然而,对于这一新的定义,我们仍然可以提出反对它的例证。例如阿尔文·古德曼(Alvin Goldman)对于知识的第四个条件就提出了新的反例证。他的例证如下:假设你驾驶车向某一村庄驶去,你看到了你认为是谷仓的东西,你是在不太远的地方,而且是在光线非常好的情况下看到它的,事实上它看上去就是和谷仓一模一样。它就是谷仓。于是,你就认为你得到了经过证实了的真的信念:它是谷仓。但是,事实上,它并不是谷仓。当地的村民为了使谷仓的数量显得更多些,所以他们想法建造了不少十分酷似于真实谷仓的模型。这样,你从公路上一眼望去,根本不可能把这些模型和真正的谷仓区别开来。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能说,你知道你所看到的就是谷仓。尽管你有了经过证实了的真的信念,但是这样的信念,至少在盖特尔看来,不是知识,因为你所看到的谷仓中既有真的,也有假的。要使这样的信念能够成为真正的知识,你必须要能够区分真的谷仓和假的谷仓。

然而,对于这一新的定义,我们仍然可以提出反对它的例证。

于是,怎么样来修改和补充传统的知识定义依然是一个没有得到解决的理论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哲学家提出了不少解决的方案。但是,遗憾的是,没有一个方案曾经得到哲学界的普遍的认同。这样,不但原来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而且还使问题越来越复杂,新问题层出不穷。更有甚者,哲学家们对知识这一问题的分析也越来越琐碎。

于是,怎么样来修改和补充传统的知识定义依然是一个没有得到解决的理论问题。

我们认为,似乎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是要对盖特尔的例证作更深入的分析,然后我们再来寻求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和具体的方案。既然盖特尔反对传统知识定义的两个反例证都是以假命题为证据来证实另一命题,那么修补传统知识定义的一个较为理想的途径似乎是在知识证实过程之中设法排除以假命题为证据的可能性。

还有一个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是,对知识给出一个精确的定义本身是否是一件可行的事情。通过对盖特尔思想的论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盖特尔以及赞同盖特尔观点的哲学家们对于知识的看法是,认为知识必须是不可错的。这种对知识的看法实质上就是笛卡儿对知识看法的当代翻版。我们已经指出过,对知识的这种看法是有问题的。笛卡儿是从数学、几何学的知识的立场来讨论知识论问题的。对于数学和几何学的知识体系来说,确实是不应该有错的,或者说是不容许出错的。但数学和几何学的知识显然是不同于经验知识的。经验知识在本质上不可能具有数学知识和几何学知识那样的必然性和一致性。盖特尔用以反对传统知识定义的方法在很大的程度上类似于笛卡儿的。因为他也同样混淆了经验知识与逻辑知识之间的区别。逻辑知识当然是不容许出错的,因此逻辑命题应该具有必然性。但经验知识的命题不可能具有逻辑命题才可能具有的必然性。所以,要避免盖特尔的质疑,首先要承认经验知识的特殊性。其次,要了解经验知识的不确定性,任何经验知识都有可能出错。所以对于经验知识给出一个完全充分而又得到普遍认同的定义本身就是一件根本不可能的事情。之所以这样说的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在知识的传统定义的三个要素中,证实这一要素从未被任何一个哲学家怀疑过,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知识所要求的证实必须是完全的证实,而不是部分的或不完全的证实。但是,只要细心地考察知识论发展的漫长的历史,我们就不难发现对一个信念作完全的证实是一件在事实上根本不可能做到的事情。而部分的或不完全的证实又不能满足知识定义的要求。所以,从这个角度,我们就能明确地看到,对知识下一个完全和充分的定义不仅在实践上而且在理论上都是不可能的。我们承认,传统知识的定义虽然是不完善的,不充分的。尽管它是不完善的,是不充分的,但是这一定义与盖特尔等人对知识定义的过于苛刻严厉的要求相比反而显得更为合理,更能够站得住脚。

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是,对知识给出一个精确的定义本身是否是一件可行的事情。

要避免盖特尔的质疑,首先要承认经验知识的特殊性。其次,要了解经验知识的不确定性,任何经验知识都有可能出错。所以对于经验知识给出一个完全充分而又得到普遍认同的定义本身就是一件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我们承认,传统知识的定义虽然是不完善的,不充分的。尽管它是不完善的,是不充分的,但是这一定义与盖特尔等人对知识定义的过于苛刻严厉的要求相比反而显得更为合理,更能够站得住脚。

其次,盖特尔反对传统的知识定义的例证并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比如在第一例证中,命题a蕴涵着命题b,因为命题a真,所以命题b亦真。这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盖特尔进一步假定,斯密士不知道是他本人,而不是钟斯将得到这份工作。他同样也不知道,他自己的口袋中也有这十枚硬币。这就是说,命题a是假的,而且斯密士本人也不知道。由于命题b的真是从命题a推出来的。那么这也就是在说,命题a的假蕴涵着命题b的真。至少对斯密士说,情形是这样的。这在方法上似乎是有问题的。盖特尔假设命题a和命题b之间有蕴涵关系。显然这里所说的蕴涵关系绝对不是经验性的关系,而是一种逻辑性质的关系。既然两个命题之间有蕴涵关系是逻辑性质的,那么我们就很难设想,一个假的命题可能会推导出真的命题。在这里,我们还能够清楚地看到这样的一种情形,这就是,命题a和命题b并不具有完全等值的关系。我们知道命题a是说,钟斯将会得到这一项工作,而且钟斯有十枚硬币在他的口袋里。而命题b是说,将得到这一份工作的那个人有十枚硬币在他的口袋中。由于钟斯是个人名,所以命题a只适用于那个叫做钟斯的人,而决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的人。但是命题b却不一样,它可以适用于任何一个人。钟斯是一个特殊的经验性的个体或经验性的存在,而“那个人”却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指称或是一个类称。从哲学上讲,从特殊的经验性的个体抽取出具有普遍性的类称好像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但是盖特尔却毫不犹豫地从“钟斯”过度到了“那个人”。

其次,盖特尔反对传统的知识定义的例证并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比如在第一例证中,命题a蕴涵着命题b,因为命题a真,所以命题b亦真。这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盖特尔进一步假定,斯密士不知道是他本人,而不是钟斯将得到这份工作。他同样也不知道,他自己的口袋中也有这十枚硬币。这就是说,命题a是假的,而且斯密士本人也不知道。

而且问题还在于,盖特尔这一论证并不是同一层次上展开的。他首先是假定了命题a是真的,并以命题间的蕴涵关系推出命题b是真的。接着又假定命题a是假的,但斯密士本人不知道此命题是假的,仍然认为是真的。但盖特尔认定命题a是假的。于是,盖特尔的结论是,1.命题b是真的;2.斯密士相信命题b是真的;3.斯密士相信命题b为真得到了证实。根据传统知识的定义,斯密士应该“知道”命题b是真的。但盖特尔却指出,这样说是不对的,因为尽管上述的三个条件得到了满足的,但是斯密士仍然不知道得到工作的是他而且他自己的口袋中也有着同样数量的硬币。所以传统的知识定义是有问题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盖特尔是从一虚假的命题出发,并且中间经过一个真的命题,最后却导出一个假的命题。这里需要讨论的是:

而且问题还在于,盖特尔这一论证并不是同一层次上展开的。

第一,证实的确切含义应当是什么?当盖特尔说,斯密士有充分的证据相信命题a为真时,他实质上是在说,命题a是真的。也就是说,一个命题为真是说有一对象与此一个命题相对应,它们之间有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是当我们说某一命题为假时,我们实质上是在说没有与此一个命题相对应的客观事实。按通常的理解,这后一种情况不能称之为证实,而应该叫作证伪。证实是积极意义上的。如果这样说是正确的话,那么在上述的例证中,我们就不能说斯密士相信命题b得到了证实。但盖特尔所反对的传统知识的三个定义说的都是证实,而不是证伪。如果情形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盖特尔反驳传统知识定义的理由并不是充分的。

第二,盖特尔对传统知识定义的反驳是在一种孤立的语境之中做出的,将知识的定义完全与经验内容隔离开来。如果情形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他能否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设定出发命题的真或假?能否从假命题导出真的命题?回答应该是否定的。在一种纯粹的语言分析中,我们可以随意设定某一命题的真假,但在经验知识体系中,任何一个关于经验知识的命题的真假都必然地与经验知识体系中的其他命题密切相关。日常生活中的经验例证确实有随意性,但在有关经验科学的知识体系中,我们不能够随意说某一命题的真或假。在此情形下,命题的真或假既与经验科学体系中的其他命题密切相关,也与外在的经验事实相关。他的分析方法只是假设了命题间的逻辑关系,而丝毫没有考虑与命题真假相关的经验事实。

第三,蕴涵关系的性质是什么?在上述的第一个例证中,当盖特尔是依据命题a和命题b之间的蕴涵关系,从前一个命题推出后一个命题的时候,他注重的是命题的蕴涵关系,此种蕴涵关系当然不是经验性的。而当他说,命题a蕴涵着命题b并从前者导出了后者的时候,他着重的是这两个命题间的逻辑性的关系。但当他说命题b真而命题a假时,他所诉诸的不是两命题间的逻辑的蕴涵关系,而是两命题的经验性的内容。既然盖特尔注重的是对传统知识定义的纯粹的语义学的分析,所以他能否在这样处理的时候,又回过头来诉诸于经验内容呢?我们认为,这样处理是有问题的,有双重标准的嫌疑。

总之,根据上述的分析和论证,我们认为,盖特尔对传统知识定义的反驳并不具有决定性的。当然我们在此也得承认,传统的知识定义不能说是充分的,但它表明了信念要成为知识必须至少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我们认为给出知识的充分必要的条件是绝对不可能的,但对知识给出一个最低限度的条件或定义应该说是可行的。

根据上述的分析和论证,我们认为,盖特尔对传统知识定义的反驳并不具有决定性的。当然我们在此也得承认,传统的知识定义不能说是充分的,但它表明了信念要成为知识必须至少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我们认为给出知识的充分必要的条件是绝对不可能的,但对知识给出一个最低限度的条件或定义应该说是可行的。 nXq13kYhGdIYuB/AOFT5+4xkwZh5oWrxJ1hT6skcHTmj59aBXdapZN3V6dYSo5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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