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英国人在北美建立的殖民地,是隶属于英王的海外领地。对这些殖民地的占领和殖民,在原则上都必须得到英王的特许,而且都是以个案方式处理的。
这一历史背景,赋予殖民地两大重要特点:其一,殖民地的政治权力是直接来自英王的特许,其权力关系在英帝国内呈垂直走向;其二,由于各殖民地的建立是以个案方式处理的,各殖民地之间呈孤立状态而互不相属。所以,有人比喻各殖民地之间的关系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
根据管理方式之不同,英属北美13个殖民地,在创建时可分为3大类型:(1)公司殖民地,其业务由设在弗吉尼亚或殖民地的董事会管理,在经济上自负盈亏。弗吉尼亚、马萨诸塞等最初都属特许公司所有。(2)业主殖民地,它在性质上是英王的封土,业主代表英王统治该殖民地,有权在殖民地内实行再分封。宾夕法尼亚、马里兰、特拉华、南卡罗来纳、北卡罗来纳及佐治亚,最初都属这一类性质。(3)自治殖民地,它们一般为自由移民自己所建,最初既不属于英王所有也不为业主所有,其管理方式由殖民地移民自行决定。普利茅斯、康涅狄格、罗得岛最初都属此类殖民地。
这3类殖民地中,业主殖民地的总督由业主指定,自治殖民地的总督由移民选举。公司殖民地则有些特殊,最初虽由公司的董事会直接管理,但董事会当时是由英王任命的,实际上是准英王直辖殖民地。但真正的英王直辖殖民地,是在1624年才第一次建立的,当时弗吉尼亚公司因经营弗吉尼亚殖民地失败,不得不改由英王直辖,而直辖殖民地的总督是由英王指定的。后来,殖民地经济地位日益强大,在英帝国的政治和经济事务中作用日益明显,而英帝国内部的权力争夺也更加激烈,英王为了巩固不断削弱的专制王权,同时也由于对殖民地的强大所产生的离心力量的担心,先后把一系列业主或自治殖民地改由英王直辖。例如,新罕布什尔(1679)、马萨诸塞(1684)、纽约(1685)、新泽西(1702)、南卡罗来纳和北卡罗来纳(1729)、佐治亚(1752),在这样的背景下都变成了英王直辖殖民地。马里兰在1690—1715年,宾夕法尼亚在1692—1694年,也一度分别成为英王直辖殖民地。到独立革命前夕,最后只剩下3个业主殖民地(马里兰、宾夕法尼亚、特拉华),两个自治殖民地(康涅狄格、罗得岛)。
虽然英王被宣布为所有殖民地的主人,但英国对殖民地的管理,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实际上并无章法。直到1643年,即英国革命爆发后,才根据英国议会的决定,成立了一个以沃里克伯爵为主席的贸易委员会来负责殖民地及其贸易的管理。1651年的航海条例,被称为“第一个从广义角度阐明英格兰商业政策的议会法律文件”,也可以看做是英国殖民政策形成的标志。1670年,根据阿什利勋爵和约翰·洛克的建议,又成立了一个特别的“殖民地委员会”,它虽然被指示应“关注”殖民地的兴旺发达,但其权限只是向国王提出看法和建议。所以到1674年它就被撤销了,取而代之的是“贸易和殖民地委员会”,它有一名秘书和若干公务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但严重的财政困难,政府信用的实际崩溃,以及法国私掠船的骚扰,导致了1695年议会的调查,其结果是在1696年成立一个贸易部,来代替原来的贸易和殖民地委员会,其首批成员包括2名枢密院顾问和5名殖民地事务专家。把殖民地的管理归贸易部这一事实表明,当时英国殖民政策的核心是促进和保护英帝国本身的贸易和利益,而不是殖民地居民的利益和发展。
至于殖民地内部的管理,各殖民地的情况很不一致,弗吉尼亚的管理体制有代表性。在弗吉尼亚,除英王任命的一个总督外,下面还有一个参事会,代表议会在1619年以前还不存在。总督名义上是英王任命的,但实际上在1700年以前,主要由枢密院指派,它是殖民时代早期的实际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