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伦理学是什么”的问题,简单地讲,我们可以像说物理学、地理学、心理学等许多学科一样,顾名思义, 伦理学 就是研究“伦理”,或者说研究“人伦之理”,“做人之理”,我们可以以这个最初步的定义作为我们的出发点,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伦理学也是人文学科的重要一支,即伦理学是有关人与人关系的学问,因为,“伦”的本义也就是“关系”或“条理”,古人说的“五伦”,也就是指人与人的五种主要关系,或者说条理,即所谓“五常”或“纲常”。在古代,这种关系还特别指亲属关系,“五伦”的主体是亲属关系,所以人们也会说享受亲情的快乐是“天伦之乐”,而破坏这种关系的一种罪行则为“乱伦”。但人之伦,人之理也可以说有其他方面的内容,广义的“人理学”或“人文学”大概不仅要包括所有人文学科,甚至还要包括社会科学诸学科,而我们已经习用的“伦理学”显然并不是研究人的全部道理的,那么,“伦理学”是有关人的道理的哪一部分呢?它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呢?
在此,我们先要指出一个与“伦理”相近的概念,一般的教科书也更是经常如此给出另一个初步的定义:说伦理学就是研究道德的,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就是道德,“道德”与“伦理”这两个概念,无论是在中文里面,还是在其西文的对应词里面,一般并不做很严格的区分。它们都是关乎人们行为品质的善恶正邪,乃至生活方式、生命意义和终极关怀。因而,以道德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的伦理学,也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种种说法和道理的一门学问。当然,至此这定义还是很空洞,几乎什么也没有说明,必须做出具体的分析。
我们在此有必要区分作为对象活跃地存在着的道德现象和对这一现象的思考和研究。我们还是先从概念入手。“伦理”与“道德”这两个概念大致相同,经常可以互相换用,但是,无论在日常用法还是在其语源和历史用法中,还是有一些变化和差别,观察这些变化和差异,将有助于我们较深入和全面地理解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比方说,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对“伦理”、“道德”的使用中,我们会说某个人“有道德”,或者说是“有道德的人”,但一般习惯不会说这个人“有伦理”,是“有伦理的人”;而另一方面,我们一般都用“伦理学”、甚至可直接用“伦理”来指称这门学问,而较少用“道德学”来指称。换句话说,在日常用法中,如果我们细细体会,会发现“道德”更多地或更有可能用于人,更含主观、主体、个人、个体意味;而“伦理”更具客观、客体、社会、团体的意味。这两个词的历史用法中大致也是这样,它们的古今用法比较趋于一致。即便在儒家那里,传统“道德”概念本身也含有较浓厚的自我主义和强调主体观点的痕迹,尤其是“德(得)”字。在某种意义上,“道德”即是“使道(道理、道义、原则之类)得之于己”,“道德”也就是“得道”。
当然,我们在学科的理论形态方面还要遇到一些困难,即在中国历史上,虽然很早就出现了“道德”、“伦理”这两个词,如《礼记·乐记》说:“乐者,通伦理者也。”又《礼记·曲礼》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庄子·刻意》说:“恬淡寂寞,虚无无为,此天地之平而道德之质也。”《韩非子·五蠹》也说:“上古竞于道德,中世出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但这些地方所用的“伦理”和“道德”并不是固定常用的伦理学概念。在中国古代,在“伦理”这一面,被更多地使用的近义词是像义、理、伦、人伦、伦常、纲常、仁义、天理等词;在“道德”这一面,更常被使用的近义词是像道、德、仁、仁爱、德性、德行、心性等词。只是到了中国的近代,“伦理”和“道德”才成为固定和基本的伦理学概念,并且分别和西文中的词有了约定俗成的联系,如“伦理”一般对应于英文中的“ethic”、“ethics”,“道德”一般对应于“moral”或“morality”。但两者又不是、也不可能完全对应,尤其是涉及各自的语源和使用历史的时候,这样,理解两者有时就会带来一些困难,容易使人混淆,我们要细加辨析。
“ethics”(伦理)是源自希腊文的“ethos”一词,“ethos”的本意是“本质”、“人格”;也与“风俗”、“习惯”的意思相联系,而亚里士多德大概是第一个在严格的术语意义上使用“伦理学”(ethics)的人,由于他,伦理学才明确地成为一门有系统原理的、独立的学科。后来罗马人用“moralis”来翻译“ethics”,介绍这个词的西塞罗说这是“为了丰富拉丁语”的语汇,它源自拉丁文的“mores”一词,原意是“习惯”或“风俗”的意思。
黑格尔区分“道德”与“伦理”的用法。他认为,“道德”同更早的环节即“形式法”都是抽象的东西,只有“伦理”才是它们的真理。因而“伦理”比“道德”要高,“道德”是主观的,而“伦理”是在它概念中的抽象客观意志和同样抽象的个人主观意志的统一。
哈贝马斯认为,现代实践哲学有实用的、伦理的与道德的三种不同的应用或实践观点,它们分别对应于三个不同的任务:即有目的的、善的和正义的。而现代实践哲学也有三个主要的源泉:即功利主义、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和康德道德理论。他看来倾向于认为,他的“话语伦理学”是试图达到这三者的一个新的综合的尝试,即达到一个甚至比黑格尔范围更大、也更恰当的综合。但我们在此要注意,这里善、价值是与“伦理”的概念挂钩、而义务、正义是与“道德”的概念挂钩,这与中国对这两个概念的一般用法是不太一样的。
总之,东西方学者对“moral”(道德)与“ethics”(伦理)的解释的歧异,反映出哲学家们的不同趋向,这种不同趋向的一个极重要差别是更强调主观还是客观,内在还是外在、个人还是社会。这种差别往往会决定各种伦理学理论的不同走向。虽然并不一定要通过区分和辨析这两个概念来显示差别,但这种对作为伦理学研究对象的概念的辨析,还是将有助于我们了解这种分野。“ 伦理 ”可以是低层次的、外在的、类似于法律、“百姓日用而不知”的东西,但也可以是高层次的、综合了主客观的、类似于家园、体现了人或民族的精神本质的、可以在其中居留的东西。它连接内外,沟通上下、甚至在凡俗和神圣之间建立起通道。下面我们在使用这两个概念的时候也会稍稍有点差异,当表示规范、理论的时候,我们较倾向于用“伦理”一词,而当指称现象、问题的时候,我们较倾向于使用“ 道德 ”一词。
不过,一般说来,“道德”与“伦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被用作同义词的。它们有微殊而无迥异。除了在某些哲学家那里之外,这对词在后来的用法中也更多地是接近而不是分离。无论如何,两个概念的趋同还是主流,我们在日常和理论上的使用也基本上还是大致可以遵循这一主导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