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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印前言

这本小书从酝酿、出版到现在,已经整整十年了。

当初,它只是朱庆之先生让我到川大讲学的一个讲义,后来承蒙郭力先生不弃,得以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现在,北大出版社应读者之需,又将重印,并邀我在前面写几句话。想起初版时,拙作既无前言又无后跋,学术理路的来龙去脉,一无交代,实在有欠于读者。今天有了这个补偿的机会,我首先要感谢当初郭力和徐刚二位先生的热心。

如果说韵律构词学和韵律句法学是汉语研究中的两个新的领域,那么这本小书可以说是在这两方面进行系统理论探索的初次尝试。十年过去了,书中提出的韵律构词学和韵律句法学的研究已经有了多方的发展、长足的进步,而其中建立的基本概念以及总结出的基本结论,至今仍然发挥着作用。

在汉语构词学领域,本书首次把“韵律词”的概念引入汉语的研究,系统提出了标准音步(双音节)、蜕化音步(单音节)与超音步(三音节)之间的区别及其在韵律构词中的作用。现在,以音步为单位的“韵律词”概念不仅广为接受,而且不断诱发出新的课题和成果。此外,本书中提出的“复合词必须首先是一个韵律词”的结论,不仅可以给现代汉语复合词的研究提供一个新视角,而且也为合成词的历时发展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理论工具。

韵律句法学是本书的核心章节(第三章)。这个领域不仅在汉语,就是在普通语言学中也属新的科目。在此之前,语言学上没有“韵律句法学”这个词,而现在,她不仅广为人知,而且不断有新的文章和成果出现。一个新兴的学科日渐成熟,而且不断地发展和完善。重温这本小书,对“韵律—句法”交界的研究仍会有所启发。譬如说,这本书的一条理论的主线是:韵律句法学不是句法韵律学。这一点未必人人都清楚。韵律句法学的落足点必须是句法,所以她的研究对象只限于“韵律对句法的制约”,而不是对所有韵律现象的整体描述。换言之,不影响句法的韵律现象不是韵律句法学研究的对象。对韵律现象进行全面描写、刻画属于韵律学的范畴,而从句法角度来研究韵律如何为其制约当属句法韵律学。这不是说彼此毫不相关,但是彼此的对象和范围必须清楚,才能避免“张冠李戴”或者“不伦不类”的结论。我们知道,汉语中韵律和句法之间的交互作用早就引起过人们的注意,然而要归纳出一条“韵律如何制约句法”的普遍规则,却并非易事。我花了近四五年的工夫才捋出书中的这点头绪,亦即:韵律通过核心动词把普通重音(nuclear stress)指派给该动词的姊妹论元。当然,这样一来又引出了一个不期而然的结果:韵律所以能够制约句法正在于它对句法的依赖。其实,这正是本书所欲体现的另一原则:没有句法(结构)就没有韵律(效应)。因此,如果句法结构不明确或不清楚,那么韵律的作用就无从揭示、无法发现,即使凭借语感在冥冥之中感觉到甚至看到了某些韵律的作用,最终只能是捕风捉影,难以具体凿定。

韵律构词学与韵律句法学的建立也为汉语其他方面的研究提供了有效的理论工具:汉语表达中的“四字格”是一例(第二章),其遣词造句中“奇偶参互”也是一例(第五章)。四字成语人人皆知,然而“汉语的四字格为什么有两种重音形式”、“这两种形式的语用功能有何不同”等问题,一直没有一致的意见,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本书从韵律构词的角度对此作出了尝试性的回答。

长期以来,人们对“汉语对仗何以殊受青睐”的奥秘,习惯于从社会文化的角度来探索。然而“内因是根据,外因只是条件”。汉语排偶对仗的语言机制究竟为何?此乃千载未发之覆。本书从韵律构词和句法的角度不仅说明“韵律乃骈偶之母”,而且指出“奇偶乃汉语之魂。”就是说,汉语的语言艺术同样深深根植于自身内部的韵律机制。古代如此,现在也不例外。书中指出的“现代汉语不过是把古代汉语中的一部分‘单音词’从造句平面挪到了构词平面来使用”的结论,揭示了一批“句法自由,韵律黏着”式词语的韵律属性(如:桌上、 * 桌的上)。这不仅触及到汉语本体研究的老大难,同时也促发着正式语体与俗白语体研究的新课题。

这本小书的篇幅不大,涉及的问题却不少,很多只是开了一个头,然而,有志于此者,尤其是研究生,可以从中得到相关的题目和论证,同时也可了解本学科的发展和理路。说到理路,我们知道,韵律构词学(prosodic morphology)虽新,但人已有之,引入汉语旨在合法的使用与改造(“合法”最重要,恰如引进机器,若使用不法则故障丛生)。韵律句法学则不然,整个体系需从头做起。事实上,纵使草创,一无凭借与理念,其结果只能是个海市蜃楼。韵律句法学的建立,我要感谢有恩有助于我的两个条件:前者是传统章黄之学的基础,后者是形式句法学的训练。颖民先生(陆宗达)教我治《说文》多年,使我深受“训诂之旨本于声韵”的熏染,即如季刚先生所言:

中国语言音单语复,故往往变单字为双字。而每一名有单名双名二者。如‘天’称‘皇天’、‘昊天’是也。双名在质言则为赘疣,而于文言则须用之。由于音单调复,单名多变为双名,因之制成诗歌、骈文、联语等文体。他如节奏之语言,亦皆由此形成也。《世说新语》中人语言音辞多极整饬,后世则剧台宾白亦然。

——黄侃《文字声韵训诂笔记》100页

从今天的眼光来看,这正是韵律构词学的先声!陆先生教我“以声音通训诂”,深加推演,便为“以声音通句法”。现在回想起来,韵律句法学不正就是从“以声音通训诂”这一原则中脱化而来的吗?传统学术之所涵预者,亦大矣哉!

当然,传统也有传统的局限。一门新兴学科的建立,总离不开公理(axiom)的设定、定理(theorem)的推演以及演绎(deduction)的系统。在这方面,形式句法学给了我很多的帮助。因此,如果说这本小书还有什么可取的话,我倒觉得它的价值不在其体(内容)而在其魂(精神),简而言之,就是:“传统训练+西方逻辑”。二者珠联璧合,缺一不可。呜呼!非曰必能也,而心向往之。谨此奉于读者。是为序。

2005年3月 XvJPHahU79p+445GfY5c6P7IstuOzBVL8M9TbUUp9niRLzDoNUpq+r7KNxPpO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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