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档案社会化服务”与“档案服务社会化”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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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已有文献使用的诸多概念中,与“档案社会化服务”最相近的是“档案服务社会化”。笔者选择它们作为检索词,对上述数据库中的文献进行精确检索,分别得到20篇(档案服务社会化)和17篇(档案社会化服务)。但仔细阅读文献内容,笔者发现“档案服务社会化”和“档案社会化服务”虽为两种提法,却有不少文献将两者混为一谈。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辨析这两个概念,消除歧义。
无论是“档案服务社会化”还是“档案社会化服务”,其关键词都是“档案服务”,前者可理解为档案服务之社会化,后者可理解为档案之社会化服务。“社会化”在两个概念中的不同位置,反映出档案服务的不同基点和特点。
档案服务之社会化强调的服务主体是档案部门,揭示的是档案服务的方向和趋势。从历史溯源来看,档案馆向社会公众开放源起1789年的法国档案工作改革。自此之后,公共档案馆向公众开放并为公众服务成为国外普遍遵行的一项原则。与国外相比,我国档案馆的开放进程较晚。1980年党中央制定了“开放历史档案”的方针,直到1987年颁布的《档案法》才为我国档案开放确立了法律依据。尽管我国档案馆十分重视档案服务,但档案馆为社会民众服务的热潮形成于21世纪。在政务信息公开浪潮推动下,我国很多档案馆普遍开展了已公开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不断加大馆藏开放力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公众服务,为民生服务。基于我国现实,档案室虽然没有为公众服务的法定义务,但不少档案室也积极开展了为社会服务的行动。因此,档案馆和档案室等档案部门就是“档案服务”的主体。
档案服务社会化的基点和立场是档案部门,揭示出档案服务之“社会化”的方向和趋势——不断面向社会公众。这种社会化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是档案、档案工作融入社会、服务社会的过程,本质上是档案部门服务的发展与社会对档案需要的有机结合,使档案价值得以最大化实现。在这一基点和立场上,“档案服务社会化”指的是档案部门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专业服务。
档案之社会化服务选择的基点是社会分工,揭示的是档案服务的专业分工特征。档案社会化服务是档案界关注的热点,其实践活动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从20世纪90年代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发展,经济成分日渐多元,逐步涌现了文件档案管理的多元化需求。为满足这种需求,一种提供文件档案管理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机构——档案中介机构应运而生。文献显示,浙江、上海、沈阳等地最早在1992年就出现了档案信息服务中心、档案事务所、档案咨询中心等档案中介机构。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世纪90年代末,全国已有100多所档案中介机构。时至今日,我国档案中介机构的发展更加迅猛,不仅名目繁多,而且覆盖地域范围日渐扩大。档案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在我国被视为档案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很多涉及档案社会化服务的论文与档案中介机构及其服务相关。笔者认为,档案中介机构提供的是商业性、社会化的专业服务,这是从社会分工的角度来区分的。这种商业性、社会化的专业服务机构并非我国首创,早在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就首先出现了类似机构。资料显示,1948年美国建立了第一家商业性文件中心。经过60余年的发展,商业性文件中心在国外成为提供商业性、专业性、社会化的文件管理和信息服务的服务型企业,并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行业。
“档案社会化服务”的基点是社会分工,强调这种服务是档案专业领域内一种基于社会分工的服务,突出其带有的专业属性和社会属性。一方面旨在显示这种档案服务的专业性、专门化特征;另一方面可强调这种档案服务具有集中专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经济集约高效的优势。
通过比较,“档案服务社会化”和“档案社会化服务”虽都是围绕“档案服务”提出的概念,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方面,二者的基点立场不同。档案服务社会化是基于公共档案馆和档案室等部门的立场来理解和界定档案服务的,更关注档案服务的实施主体;而档案社会化服务是基于社会分工的角度来理解和界定档案服务的,更突出档案服务的宏观特征。另一方面,二者的承担主体特点不同。“档案服务社会化”有着明确的承担机构——档案部门;而“档案社会化服务”的承担主体更为广泛和复杂。可见,只有将二者辨析清楚,才能准确界定档案社会化服务的概念并解读其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