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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参与

中国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宪法规定了党在国家中的最高地位。与此同时,中国有各种形式的非制度性参与(注:关于中国的非制度性参与的解释,参见由余章宝撰写的第六章。加拿大作者在后续章节(第七章和第十三章)中也使用了这一概念。)。

加拿大奉行西方的自由民主,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自由几乎不受限制,但蓄谋以暴力推翻现有法律秩序显然是非法的,参与旨在鼓励仇视某一种族、民族或宗教群体的政治活动也是非法的。与美国不同的是,加拿大限制富人(和企业)花自己的钱去影响选举结果。

关于选举值得一提的是,本书其中一章的中方论文作者(胡荣)几乎完全专注于讨论选举。这是因为,村委会选举是中国的一个比较新的机制,即村民可以选择让谁来管理当地社区。自由、公开的公民投票选举无疑是极其重要的公民参与机制,这正是胡教授研究这种选举机制的原因所在。加拿大作者在本书中几乎没有提及选举,他们认为公民参与是某种超越投票的行为。不过,凯瑟琳·格雷厄姆在第二章中对一些加拿大地方上的选任官员提出了质疑。这些官员认为,他们获得了选举胜利,所以即使在两次选举之间,在没有严格的机制来保证市民的声音能够被倾听的情况下,他们做出的地方性决策仍然具有合法性。实际上,在加拿大各地,投票人数常常少于40%,低得可怜的投票率严重削弱了选举的合法化功能。

两国作者的另一差别在于,至少在某些情况下,中国作者更多地将接受政府项目的行为当成公民参与的形式之一,李学在第十二章中关于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论文尤其体现了这一点。中国作者实际上指出了仅仅从项目中受益也是一种参与形式,这一观点完全正确,尤其是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为受助人的客观需要而改变了项目的既定目标的时候。除了琼·昆兹探讨移民子女教育的那一章可能是个例外,其他加拿大作者所著章节都是关于公民在项目实施之前,如何努力影响政府项目和政策的设计。可是,在本书中最戏剧化的一个关于公民参与导致政府决策发生改变的案例却是余章宝所阐述的中国案例,即厦门市政府原先同意让一个有争议的化工厂建在其辖区内,但厦门“网民们”迫使当地政府改变了初衷。

尽管两国在选举的重要性以及政策实施和参与的相关性方面可能持有不同观点,但中国的政治生活中还有两个基本特征,导致两国公民参与的本质存在着巨大差异。首先是因为公民的流动性。在加拿大,公民的流动没有任何限制,公民有权在这个国家任何地方,在他们能买得起的任何合法住所里生活。虽然,某个省份认可的一些专业技术资格可能在其他省不被认可,对于拥有这些资格的公民来说,在本省之外谋生更为困难。而在中国,人口流动受户籍制度限制,特别是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因为没有当地户口就鲜有机会享受由当地政府向本地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务,李学在第十二章中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事实上,近年来,大量农村人口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到城市打工,为中国的经济奇迹做出了巨大贡献。2013年中共十八大召开前后,这种状况发生了变化,目前,一些公立学校允许一部分农民工子女入学。

两国间的第二个重要差别是,加拿大政府对公民结社没有做出规定,而中国对此有相关规定。这一点对公民参与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大多数西方国家,包括加拿大,都认为有效的公民参与需要某种形式的志愿结社,独立于政府之外。在中国,所有社会团体都必须在政府那里登记,而且要在某种形式的党政机构支持下才有权登记。中国有各种形式的非正式社会团体均未进行过登记,比如在较大城市里的“同乡会”。许多这类团体是被允许的,但农民组织以及一些类型的教派和宗教团体则不行。(注:Thomas Heberer,“Creating Civil-Society Structures Top-Down?”in Jianxing Yu,Sujian Guo,eds.,Civil Society and Governance in China,Houndsmills,Basingstoke,Hampshire,UK:Palgrave Macmillan,2012.)业主委员会(HOAs)是新型中产阶级组织,近年来颇受关注。有些业主委员会进行过登记,有些则没有。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一方面,它鼓励各种形式的公民参与,以获得有效的政治反馈,原因在于,如果知道人们关注的是什么,就可以更好地调整政策,防止政治动乱和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如果对公民参与完全不予约束,那么公民可以以各种不受控制的方式走到一起,而这种新的集体行动本身引发的政治诉求,可能会威胁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因此,官方采取的路线是,公民参与是值得鼓励的,但有共同政治目标的公民结社是不行的。这就是为什么本书读者会发现,在关于中国的章节里很少提及正式组织的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判断持续的公民参与是否有可能实现。中国的政治观察家们,也包括本书的作者们,似乎低估了当前中国国情的特殊性。外国观察家托马斯·海贝勒指出,模糊性是中国社团的主要特征。他认为,社团一般受到党领导下的国家的监督,但是“它们可能会表现出某种独立性”,只要它们不挑战党的统治地位。(注:Ibid.,p.74.)

正如凯瑟琳·格雷厄姆在她论文开篇所指出的那样,在加拿大,选举的合法性与公民参与者之间往往关系紧张。地方议会议员通过公开且相对公正的选举而获任,即使在前文所述的投票率往往低得可怜的情况下,他们还是认为自己有合法权威做地方决策。如果刚好又有许多关键候选人参选,那么当选者获得的选票很可能极少。但当愤怒的公民要求按他们的意愿行事时,即便是这样的“胜利”,也并不妨碍这些“赢家们”伪装作拥有选举赋予的合法性。地方议员总是声称他们欢迎公民参与,但到了做决策的时候,有些人又会说,议员应该代表那些没有参加的公民。在这样的情况下,公民参与者最好的选择就是待在家里,计划着在下一次选举中进行报复。

但是加拿大地方政治中还有另外一番景象。如果议员在某个问题上没有鲜明的个人观点,有时会被指责过于轻易地屈服于声音最大的公民团体,特别是当这个公民团体占据了议会公众旁听席的许多位置且引起当地媒体关注的时候。为什么不做活动家们希望的事情呢?特别是个人不会因此受到直接的政治惩罚时。民主不应该起这样的作用吧?在某个层面上,也许是的。但是,如果公民仅仅想防止一些事情发生在自己的安全区内(自家后院),而对于那些不在自家后院发生的事情做出让步,这样做不可能符合社区的长远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当工程师和规划者想要为一个大的新建楼区、交通枢纽或垃圾处理场选址时,公民很可能希望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党机器可以代表明显符合多数人的利益。地方性的政治参与有时可能是混乱、丑陋的。在本书中两国的案例都说明了这一点。 QTyKyTOrFb7ezcsI27eUsAG4jLUFmYVeeQ/ohRsYoXqTmXpbO8j15tnqeBr3IE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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