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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官制

战国时期诸侯国普遍施行郡县制度,秦国设县始自秦孝公十二年商鞅变法。秦始皇二十六年,正式划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来陆续增设至四十余郡。

咸阳是国都所在地,不设郡守而由朝廷直辖,其长官为内史(《汉书·百官公卿表》:内史,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师),位同九卿,得参与朝政。内史属官有:

都水长、都水 掌水利;

铁官长、铁官 掌冶金、制造农器;

廪牺令、廪牺丞 掌粮食仓库和牧养祭祀用牲畜。

郡作为一级行政地方,军民兼治。郡设郡守、监御史、郡尉三个互不隶属的主要官员。

郡守 郡的长官,边地多为武将,内地多以郎官出任,银印青绶、秩二千石。秦朝的郡守权力非常大,除了由朝廷直接任免的县令县长、负责监察郡治的监御史、负责统领驻军与管理治安的郡尉三者外,郡的其他官员均由郡守自行任免。

监御史 隶属御史中丞,负责监察郡守与其他官员。

郡尉 掌郡驻军,主治安,缉盗贼,银印青绶、秩比二千石,直辖于朝廷,与郡守相抗礼。郡尉属官有丞,内地诸郡设丞一人,大郡两人。边塞诸郡百里置都尉一人,都尉辖士史、尉史各二,掌边塞卫戍。关隘之处置关都尉,隶属本郡郡尉。

郡丞 郡的次官,辅佐郡守综理郡政,铜印黑绶、秩六百石。郡守缺位或不能理事时,郡丞代行郡守职务。属官有卒史、主簿、牧师令等。边塞诸郡另置长史,管理兵马军政,与郡丞同秩。

县为秦朝最低一级行政地方,秦朝的正式官职也仅仅设在县一级。一些部族地区设道。

县令、县长 秦朝按县的人口多寡,万人以上的县置县令、以下的县置县长。县令铜印黑绶、秩千石至六百石,县长铜印黄绶、秩六百石至五百石。县令与县长都是县的行政长官。

县丞 县的次官,职比郡丞,铜印黄绶、秩四百石。

县尉 掌治安、捕盗之事,职比郡丞,惟不掌兵,秩同县丞。

功曹 掌县吏的考绩等第升降。

令史 管理文书档案。

狱掾 县狱的典狱长。

文无害 所谓公平吏,掌巡查监狱,复查案卷,以防冤狱。

厩驺 掌一县车马之政。

仓吏 县库的长官。

治狱吏 狱吏,县狱的狱卒。

乡亭 县以下置乡,乡以下置亭,亭以下置里,是以宗族为核心的居民自治组织。

三老 一乡德高望重者充任,掌教化,有所谓孝悌仁义之家可以申报郡县予以表彰,并可以推荐优良子弟出任郡县吏。

有秩、啬夫 人口五千人的乡,由郡指派一人为有秩;不足五千人的乡,由县指派一人为啬夫。两者职责相同,都是调解邻里纠纷、帮助政府收取赋税、安排徭役。

游徼 为徭役的一种,掌巡察地方、缉捕盗贼。

亭长 吏职,也是徭役的一种。掌同啬夫。亭长之属为亭父、求盗两卒,前者负责本亭保洁,后者负责追逐盗贼。 a+5epRo0sReQfAFNYCpvW6gGknaxZo6D/BsXtTy9d54HkhIKxFGXt3VFUxJV7F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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