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经营权来自企业投资人的财产所有权,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聘请代理人代其行使经营权,由此形成一种基于信任和委托的代理关系,委托人通过授权书的形式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这种契约关系成立的同时也带来相应的义务:法律要求代理人有义务在代表委托人进行的所有交易中表现出善意和忠诚,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对委托人的利益应该表现一定程度的合理关注。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层级授权体系实质上就是一种委托与代理的关系。由于长期以来国家作为出资人,在具体经营层有所有者缺位的特征,人们认识上一直存在误区:各层级行权力来自上级行行政权力的人为分配或管理链条过长而不得已分权。随着人们对市场经济理念的日益深化、心目中法制观念的日益强化,代理人对委托人授权的服从必须反映一种规则意识、程序意识和市场经济的道德准绳,在授权范围内行事,在约定框架中行权,是上下级行法定代表人之间诚信履行约定、如实履行代理合同的一种民事行为,违约则可能承担侵权的责任。委托人无法忍受代理人的违约行为时,可能中止授权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长期以来,我国银行的风险管理意识相对淡薄,信贷权力过于集中的领导模式普遍存在,未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授权授信制度,很容易造成贷款发放的随意性,任意超规模放贷、超资本金放贷、超权限放贷,容易导致审贷不分、职责不明,容易积累不良贷款,潜伏着极大的风险隐患。
为保障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银行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律框架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授权是指授权主体就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中的有关权力事项,对授权对象做出的一种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为对授权对象资格的认定、对授权对象行使权力范围的界定、对授权对象权力大小的限定以及授权主体管理信贷授权事项的某些原则等。具体来说,银行授权是指银行一级法人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银行建立和实施授权管理制度是对信贷风险管理认识逐步深化,制度、办法逐步规范和完善的体现。银行制定授权授信制度与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相协调,形成权责一致、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银行有效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产生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银行的授权范围、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的决定因素主要是各银行分支机构的业务发展状况、经营管理能力、资产质量、风险程度及履责情况等。总体上,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2)根据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3)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4)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超越授权作为的,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实现权责一致。主要负责人离开现职时,必须要有上级部门做出的离任审计报告。
各银行在授权的总体原则下,制定授权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授权方式、授权标准、授权范围、执行准则、激励和约束措施等。
商业银行的授权按授权对象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个层次。直接授权是指商业银行总行对总行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和管辖分行的授权。转授权是指管辖分行在总行授权权限内对本行有关业务职能处室(部门)和所辖分支行的授权。商业银行的授权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商业银行授权按授权的内容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
基本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经营所规定的权限,其授权范围包括:
(1)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
(2)同业资金融通权限;
(3)单笔贷款(贴现)及贷款总额审批权限;
(4)对单个客户的贷款(贴现)额度审批权限;
(5)单笔承兑和承兑总额审批权限;
(6)单笔担保和担保总额审批权限;
(7)签发单笔信用证和签发信用证总额审批权限;
(8)现金支付审批权限;
(9)证券买卖权限;
(10)外汇买卖权限;
(11)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
(12)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
(13)利率浮动权限;
(14)经济纠纷处理权限;
(15)其他业务权限。
特别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特殊业务,包括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业务所规定的权限。特别授权的范围包括:
(1)业务创新权限;
(2)特殊项目融资权限;
(3)超出基本授权的权限。
商业银行的授权按授权方式可以分为分类授权、延伸授权和动态授权。分类授权即根据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客户等级、行业、产品风险、客户资产负债率、信贷存量与增量实行差别授权。延伸授权是指在转授分行相关经营权限时,对不同风险支行、不同品种业务经营权限的再转授权进行延伸约束与干预,确定各行再转授权的上限和范围。动态授权即是转授权后,在原有年度授权下达执行期间,上级行视各区域信用业务重大风险预警变动情况,对部分行的部分转授权的行权情况进行管制,一旦行权结果超标,即启动授权中止程序。行权被中止行必须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标并稳定后恢复转授权。
银行的授权必须有书面形式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授权人(授权主体)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受权人(授权对象)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对限制越权的规定及授权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为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落实,银行应对其内部授权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授权原则,建立对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各地区及客户进行综合考核的指标体系,根据其有关指标考核情况,及时调整授权和转授权。
商业银行授权的有效期一般为1 年。发生以下情况的,授权人应调整直至撤销授权: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受权人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原授权应终止: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受权人权限被撤销;受权人发生分立、合并或被撤销;授权期限已满。
银行通过严格的授权管理,加强对信贷投放的调控,提高信贷资源配置的集约化水平,以实现银行的经营目标。
当银行面对客户提出的信贷业务申请时,我们需要考虑一些基本要素来应对客户的申请:①该客户需要多少钱?②它将如何使用这笔钱? (你需要贷款做什么?)③它何时才能偿还这笔钱?④它将以何种方式来偿还这笔钱?回答上述四个基本问题是信贷甄别过程的第一步,也应该是银行信贷从业人员的思维定式。对基本要素有了肯定判断以后,信贷人员还需要对客户的品质、能力、资本、抵押品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再做出是否贷款的决定。此外,许多借款人需要在某段时间内为一系列交易融资,对于这些客户而言,获得一系列贷款比获得一次性贷款更合适。不管是一笔贷款抑或是一系列贷款,在经济层面上银行不禁要问:借款人到底能承担多少债务?借款人承债能力的临界点在哪?怎样才能找到银行愿意承担的最高限额并从整体上控制信用风险?出售债权后风险敞口有多大?这就必然产生银行对客户授信的概念。
授信,可分为广义的授信和狭义的授信。广义的授信是指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等各项授信活动。狭义的授信是指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最高限制额度。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和担保等信用形式。这里是指狭义的授信。授信管理是银行对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是指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各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和资金分配体制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对信贷资金的风险缺乏严密、科学的控制管理,没有建立和严格实施国际银行业普遍遵循的统一的授信制度,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分头授信,对本外币分割授信,对贷款、贴现、承兑、担保、信用证等分散授信,银行不能了解和控制对单一法人客户的信用风险,风险过度集中,使各商业银行蒙受了重大损失,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给银行自身及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因此,在我国银行业推行授信制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规范授信管理制度,能够识别和控制授信业务整体风险,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授信。
(2)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3)根据各地区的金融风险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各地区和客户的授信额度。
(4)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当地及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银行提供贷款的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而是银行为控制地区和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贷款额度。
授信按内容可分为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两种方式。基本授信是指银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地区、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特别授信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特殊需要,对特殊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
基本授信的范围包括:
(1)全行对各个地区的最高授信额度;
(2)全行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3)单个分支机构对所辖服务区的最高授信额度;
(4)单个营业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5)对单个客户分别以不同方式(贷款、贴现、担保、承兑等)授信的额度。
特别授信的范围包括:
(1)因地区、客户情况的变化而需要增加的授信;
(2)因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市场的变化,超过基本授信而追加的授信;
(3)特别项目融资的临时授信。
银行授信必须有书面的授信书,授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授信人全称;受信人全称;授信的类别及期限;对限制超额授信的规定及授信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各银行应建立对客户授信的报告、统计、监督制度。各行不同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同一地区及同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全行对该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在授信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商业银行应调整直至取消授信额度:受信地区发生或潜伏重大金融风险;受信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货币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企业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合并、终止等);企业还款信用下降,贷款风险增加;其他应改变授信额度的情况。
目前我国大部分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实行的是统一授信制度,它是针对授信业务发展出的一种涵盖范围广、具有较高效率和显著经济效益以及很大发展潜力的管理模式。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指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正确理解和认识这一制度的内涵,需要掌握几个子概念:总体债务上限、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和授信余额。
总体债务上限,指单一法人客户能够承担的最高债务限额。它是以客户风险分析为主,测量客户所能承担的由外部各单位授予的各种形式的信用量的总和。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也称授信额度上限,是指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依据自身实力和风险偏好确定的银行在一定期限内能够和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总量。它是银行授予客户的可使用的银行信用最高限额,不是必须发生的信用额度。它是在总体债务上限范围内的授信额度理论最高值。
综合授信是单项授信的对应概念。单项授信是对客户某一方面信用业务核定的信用控制额度,如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贴现额度授信、承兑额度授信等。综合授信则包含了各类信用,包括表内和表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本外币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本外币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银行对某一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指一家金融机构经内部程序审定后,公开承诺或在内部约定,给予客户在一定时期内使用的银行信用额度。它是金融机构应客户提出的融信需求量申请,考虑本机构近期资金供求状况及客户未来现金流量,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下审定的在一段时期内可用于客户信用交易的风险限额。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银行可以随时满足客户提出的授信要求。
授信余额,指客户实际使用授信额度后形成的各项未偿还信用余额的总和。客户可以在一定时期在银行确定的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信用。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各相关概念及概念间层次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其主要作用是控制客户的整体信贷风险,因此,统一授信制度要求授信主体、授信标准、授信形式和授信对象统一。授信主体统一是指银行必须确定一个管理部门作为客户授信管理的综合部门,集中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不能由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或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信贷品种进行授信;授信标准统一是指银行按照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和授信额度核定标准做好各项授信工作;授信形式统一是指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形式都纳入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内,即本外币、表内与表外信用形式的一揽子授信。授信对象统一是指已与银行建立信贷业务关系和申请建立信贷业务关系的所有法人客户都应实施统一授信管理,不允许银行在一个营业机构或系统内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公司客户授信。
统一授信管理制度中最突出的特点是含有统一和综合授信的风险管理思想,这是一种代表进步方向的理念。实行综合授信制度后,各家银行做到了对信用风险集中统一控制,较好地解决了同一银行对同一客户的分头授信、对本外币业务的分割授信、对不同种类业务的分散授信等弊病。授信额度一旦确定即保持相对稳定,各级业务部门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超越额度办理业务,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的风险高度集中,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人贷款和人情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投向高风险领域和用于违法活动,减少了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授信管理实现了风险控制和提高效率的结合,通过科学评价客户经营与信用状况,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客户授信额度,能够在有效防控信贷风险的同时,简化操作,提高效率,更好地促进信贷业务发展。
银行授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统一授信管理。银行应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制度的要求完善授信决策与审批机制,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有利于科学决策和风险控制。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体现审贷分离原则,保证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与此同时,应建立和完善授信管理决策模型,精确地测定授信的最高限额,形成识别、监测、控制和管理信用风险的完整体系。
为防范客户风险、提高服务效率,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采用公开统一授信和内部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公开统一授信是银行在对单一客户或企业集团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与客户签订书面的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的额度内,能够便捷地使用银行信用的管理方式。实行公开统一授信方式,对客户做出信用额度的公开承诺,可以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对优良客户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的信用需求简化审批手续和环节,高效便利地为客户提供信贷支持,有利于密切银行与优质客户的合作,培养银行的客户群体,树立银行形象。
银行对每一个法人客户都应确定一个最高授信额度。但银行一般只对优良客户核定公开统一授信额度,被实行公开统一授信的客户一般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在授信行开立基本账户;综合实力雄厚、发展前景良好;已经或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社会形象良好;信用等级在AA 级或AAA 级以上的优良客户。
公开统一授信业务基本程序为:客户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银行受理并组织调查评估,拟订最高综合授信方案,经银行审核审批后,在办理有效担保的基础上,银行与客户签订“最高限额综合授信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做出规定。签订授信合同后,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实际信用需求情况,使用授信额度。“最高限额综合授信合同”是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是银行批准给客户的信用额度,银行具有守信履约的义务。通常情况下,在授信额度内,银行根据客户的合理需要和银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随时为客户提供信用,不能随意撤销授信额度。但在信贷授信额度确定后,对客户未使用的授信额度,银行可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诺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收取办法和费率标准根据合同规定执行。
银行应根据自身的实力对客户进行公开授信,规范公开授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
内部统一授信又称一般授信,是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银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的最高限额。银行对客户的授信额度不对外公开,仅作为银行内部掌握的可能给予客户的信用额度,不是银行对客户的信用承诺。内部授信的最高信用额度是银行内部的商业机密,是控制监测指标,是银行审批客户单项信用需求时掌握的依据,属风险的内部控制管理,不具有法律效用。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从目前我国银行授信管理的现状来看,多采用内部统一授信的方式。
设立内部统一授信方式主要是为了防范和控制单一客户的整体风险,授信对象是与银行有信用关系的单一法人客户,包括优质客户和一般客户。办理内部统一授信的基本程序为:银行对客户进行调查评估,拟订最高限额综合授信方案,经银行审核审定后,确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在内部统一授信额度内,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仍应由有权部门逐笔审批,按照各项具体信用业务管理办法办理。内部授信实行单项业务分项审批办理,但单项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是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它的测定从理论上讲,应以客户持续经营为前提,以对客户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为基础,即应在对客户以往的经营及财务等状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考虑客户的各种内外因素,根据其未来发展及偿债能力估算出客户在一定时期内能够承担的最高债务量后,减去客户现有债务余额来确定。客户授信对象,是指与银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法人客户授信对象分为金融机构客户、项目法人客户、事业法人客户、综合法人客户四种类型。
金融机构客户是指由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等经营贷款、典当、租赁等业务的准金融机构。
项目法人客户是指项目发起人为项目筹资、建设、经营而专门成立的以融资项目预期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且在银行仅办理项目融资的法人客户,不包括为多个项目融资的客户。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客户比照项目法人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事业法人客户是指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成立,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综合法人客户是指金融机构客户、项目法人客户、事业法人客户以外的法人客户。
但是在目前银行的授信实践中,由于受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对客户未来现金流量的合理预测存在一定的困难。当前银行对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的测定主要是根据客户有效净资产、销售收入、担保、信用等级等因素,区分客户类型,采用公式法和担保法计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
公式法是以客户有效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核心,综合考虑客户及行业负债水平、信用等级、目标授信额度同业占比等因素,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的方法。
(1)综合法人客户中经营期不到2 个会计年度的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测算公式如下:
上式中:
① NA 为客户基期有效净资产(下同),即客户基期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减去无法变现的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其他无效资产后的资产额。对于客户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需要固定资产贷款的,NA 可以基期有效净资产加预计外部新增投入的资本金、客户利润拟转增的资本金确定。
② C 为客户信用等级调整系数(下同)。
③ M 为目标授信额度同业占比(下同)。
④ 公式1-1 中C 和M 的取值最高不得超过表1-1 中客户评级结果对应的数值。
表1-1
表1-1(续)
(2)经营期超过2 个会计年度的综合法人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测算公式如下:
(适用于行业重点客户、总行和一级分行级核心客户)
(适用于除行业重点客户、总行和一级分行级核心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上式中:
① D 0 为客户基期资产负债率,根据客户基期资产负债表的有关数据计算。
② L 0 为客户基期负债总额(下同),直接在客户基期资产负债表中取值。
③ RWV 为客户基期在银行的加权信用风险值(下同)。
④ D i 为行业带息负债比率(下同),取值为《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客户所属细分行业全行业平均值。
⑤ D m 为行业资产负债率,取值为《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客户所属细分行业全行业平均值。
⑥ 公式1-2、公式1-3 中C 和M 的取值最高不得超过下表1-2 中客户评级结果对应的数值。
表1-2
表1-2(续)
(3)综合法人客户中经营期超过2 个会计年度的专业贸易客户(以贸易为主营业务,贸易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利润主要来自代理费用或贸易价差),也可按照下述公式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适用于行业重点客户、总行和一级分行级核心客户)
(适用于除行业重点客户、总行和一级分行级核心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上式中:
① R 0 为客户近三年平均经营负债率,根据客户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有关数据计算(若没有三年数据,则根据历史业绩结合客户和市场情况合理预测第三年数据,下同)。
R 0 =负债总额/ 主营业务收入≈ (负债总额/ 总资产) / (主营业务收入/ 平均总资产)= 资产负债率/ 总资产周转率。
② S 为客户近三年实现的平均销售收入。
③ g 为客户近三年销售收入的几何平均增长率,根据客户近三年损益表的有关数据计算。
g = (Y 0 年销售收入/ Y -3 年销售收入) 1
/ 3 -1
上式中:Y 0 表示基期(下同),Y -3 表示过去第三年(下同)。
④ R m 为银行愿意承受的客户经营负债率。
R m =行业资产负债率/ 行业总资产周转率
行业资产负债率、行业总资产周转率取值为《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客户所属细分行业全行业平均值。
⑤ 对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客户,Di 值可在平均值的基础上最多提高10 个百分点(如平均值是37%,对于符合条件的可最多提高至47%),R m 可直接取R 0 ,但授信额度审批权集中在一级分行(含)以上。
A. 企业成立时间在3 年(含)以上,具备丰富的贸易从业经验,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海关等管理机构信用记录良好;
B. 信用等级为BBB 级(含)以上。或信用等级未能达到BBB 级但上年进出口额列入一级分行所在地前50 强或贸易额在6 亿元人民币(等值,下同)以上的优质贸易企业(集团);
C. 上年贸易额在2 亿元人民币以上。
⑥ 公式1-5、公式1-6 中C 和M 的取值最高不得超过下表1-3 中客户评级结果对应的数值。
表1-3
事业法人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测算公式如下:
上式中:
(1)I 为客户上年度的经常性收入,根据上年度总收入扣除银行借款收入(上年度总收入不含银行借款收入的不需扣除)、已明确具体资金用途的财政性拨款、其他临时性收入确定。
(2)E 为客户上年度的经营刚性支出,根据上年度总支出扣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部分(上年度总支出不含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支出的不需扣除)、已明确资金用途的财政性拨款支付的部分、其他临时性支出确定。
(3)N 为折现期,一般不超过6 年。固定资产贷款授信额度占总授信额度比例超过50% (含)的存量客户,若不拟新增固定资产贷款的,可按固定资产贷款剩余存续期计算;拟新增固定资产贷款的,可按照拟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期限计算,但最长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5 年。
(4)g 为预计的经常性收入增长率,在-100% ~30%之间取值,原则上依据客户过去三年经常性收入的几何平均增长率确定;经营期不足3 年的,则根据历史经常性收入增长情况,结合客户和市场情况,合理预计经常性收入增长率。其中折现期超过5年的,最高不超过20%。
g = (Y 0 年经常性收入/ Y -3 年经常性收入) 1 / 3 -1
(5)r 为折现率,原则上依据客户实际的银行融资加权成本确定(权重取某利率水平融资占融资总额的比重),但最低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6)公式1-8 中C 和M 的取值最高不得超过下表1-4 中客户评级结果对应的数值。
表1-4
(7)A 为附加项,主要指客户拟出售的特定资产的价值(如客户持有的近期可流通的上市公司股权、拟出售的房产土地等,该类资产价值依据资产的评估价值从严谨慎确定。若该资产属上年度创造经常性收入的资产,估计客户上年度经常性收入应将相应收入予以扣除)中明确用于偿还银行融资的金额,以及确定其他还款来源中明确用于偿还银行融资的金额(如未来明确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财政性拨款等,此类资金来源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法人客户,也可按照综合法人客户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测算公式如下:
(1)银行同业客户(含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财务公司(不含集团性客户内部财务公司):
上式中,P 为资本充足率调整系数,Q 为不良资产率调整系数(下同),K 为额度调整系数(下同),NA、P、Q、C、K、M 的计算方法或取值如下表1-5 所示:
表1-5
注: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按照银监会规定测算(下同)。
(2)集团性客户内部财务公司:
上式中,R 为资产负债率调整系数,C 1 为所属集团客户整体信用等级调整系数,NA、R、Q、C 1 、C、K、M 的计算方法或取值如下表1-6 所示:
表1-6
(3)保险公司:
上式中,L 为负债与权益最高控制比率(下同),NA、L、C、M 的计算方法或取值如下表1-7 所示:
表1-7
(4)证券公司客户:
上式中,NA、L、C、M 的计算方法或取值如下表1-8 所示:
表1-8
(5)小额贷款公司客户:
上式中,NA、L、C、M 的计算方法或取值如下表1-9 所示:
表1-9
(6)信托公司、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客户:
上式中,NA、Q、C、K、M 的计算方法或取值如下表1-10 所示:
表1-10
根据相关资本金管理规定,项目法人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测算公式如下:
上式中:
(1)PI 为项目总投资,根据拟建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需要量之和确定,反映项目总资金需要量。
(2)PC 为项目资本金,根据项目总投资中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确定。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和银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3)公式1-15 中C 和M 的取值最高不得超过下表1-11 中客户评级结果对应的数值。
表1-11
表1-11(续)
对于为多个项目融资的政府土地储备机构,银行按照各项目分别测算然后加总的方式测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
担保法是根据客户提供的符合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合法有效担保,结合客户信用等级,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的方法。
对经营期不足2 个会计年度的客户或能够提供由总行确定的行业重点客户、总行级核心客户担保的客户,可按照担保法测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
担保法授信额度理论值测算公式如下:
担保价值的计算:根据客户提供的符合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合法有效担保,在不超过规定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的最高比率或最高值之内计算担保价值。其中,抵(质)押方式的担保价值= 押品评估价值×抵(质)押率-已提供担保额度,保证方式的担保价值=保证担保额度-已提供担保额度。
对于采用组合担保的,先分别计算各种担保方式的授信额度理论值,再加总确定组合担保的授信额度理论值。
公式1-16 中的C 取值最高不得超过下表1-12 中客户评级结果对应的数值。
表1-12
表1-12(续)
信贷业务报备制度是指银行在实行授权授信管理的基础上,为便于了解辖内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的操作情况,确保贷款手续和审批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实施纵向监督,防范信贷风险,所有分支机构权限内的信贷事项,需在信贷业务审批后发放前,向上级行进行报告备案的信贷管理制度。实施报备制的信贷业务主要包括下级行权限内审批的信贷业务、低风险信贷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