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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贷业务的申请与受理

一、借款人及其基本条件

银行在受理信贷业务之前,必须明确借款人的基本条件。

借款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2)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3)借款人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已发放贷款的到期本息均如数清偿,没有清偿的也已做出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4)已在贷款行开立基本账户、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5)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号)的,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号),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6)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具有董事会授权和决议;

(7)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符合银行要求;

(8)借款人能如实提供银行所要求的资料,自愿接受银行信贷监督、财务监督和结算监督,能落实有关贷款条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进度使用贷款,并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9)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4)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使用信贷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财政预算性收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二、借款申请

凡符合借款条件的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银行建立信贷关系之后,如果出现资金需要,均可以向银行申请信贷业务。借款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银行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内容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申请的信用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银行客户部门负责接受信贷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确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客户部门根据信贷业务品种,通知客户填写信贷业务申请书(见表2-1),并提供相关资料。

表2-1 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

表2-1(续)

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一般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法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主要负责人(含财务负责人)的简历;

(2)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单位章程或合资、合作合同(协议)以及验资证明;

(3)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质量技术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

(5)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需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客户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主要负债和或有负债状况的说明;

(7)客户存款账户设立情况,包括开户行、账号、余额、结算业务及结算量等;

(8)新客户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

(9)担保资料,包括保证人的保证承诺函、背景资料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抵(质)押物清单、价值评估文件和权属证明,保险文件或同意保险过户的承诺函;

(10)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自然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身份有效证明;

(2)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

(3)个人及家庭资产证明;

(4)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需提供农户贷款证;

(5)银行所需的其他资料。

银行客户部门对客户填写的信贷申请、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登记,指定客户经理进行相关调查。同时,将有关资料、数据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a3DCDgE2gdV3jY98MM8LfIJMdHJjAfjfVEqt8WDuvLQSThtmOnF3tC+36wdoPix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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