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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贷业务的种类及基本流程

一、信贷业务的概念

信贷是从属于商品货币关系的一种行为,具体是指债权人贷出货币,债务人按约定期限偿还,并支付给贷出者一定利息的信用活动。信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信贷是以银行为中介、以存贷为主体的信用活动的总称,包括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狭义的信贷通常指银行贷款,即以银行为主体的货币资金贷放行为。本书是指狭义的信贷。

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客户对银行的信用出现了多样化的需求,银行的信贷业务种类得到了快速广泛的发展。本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银行利用自身资金实力或信誉为客户提供资金融通,并以客户支付融通资金的利息、费用和偿还本金或最终承担债务为条件,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信贷业务按核算的归属划分,可分为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表内业务主要包括各种本外币贷款、票据的贴现等;表外业务主要包括商业汇票的承兑、信用证和担保等或有资产业务。

贷款是银行信贷业务的主体。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商业汇票承兑,是指银行作为付款人,根据出票人的申请,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信用证,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担保,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以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方式向申请人的债权人(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银行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二、贷款业务的分类

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申请,对其提供的需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目前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种类有很多划分方法。

(一)信贷业务按用信对象可以分为法人客户(含其他组织,下同) 类信贷业务和自然人客户(个人客户)类信贷业务

法人客户类信贷业务按业务品种可以分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票据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个人客户类信贷业务包括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其他个人消费贷款等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农户贷款等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个人质押贷款业务;银行卡透支业务等。

(二)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 年以下(含1 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 年以上5 年以下(含5 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 年以上(不含5 年)的贷款。

(三)贷款按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要的本外币贷款,包括临时贷款、周转贷款和票据贴现等。临时贷款是指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在3 个月(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需要和弥补其他季节性支付资金的不足。周转贷款是指银行为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流动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按行业又可以分为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商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中长期本外币贷款,包括技术改造贷款、基本建设贷款、科技开发贷款等。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有权机关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贷款,包括重点、大中型和小型项目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于有权机关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中长期贷款。科技开发贷款是指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或应用而发放的贷款。

(四)贷款按有无担保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没有担保,仅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又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抵押方式或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

(五)按贷款自主权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要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贷款本息要自己收回。自营贷款是商业银行发放数量最多、范围最广的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委托贷款的特点是: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发放和管理贷款;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发放和管理贷款;委托贷款的收益全部归委托人;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但应承担相应义务。

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了相应补救措施,由国有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六)按贷款风险程度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第二还款来源有效。

关注贷款,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

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

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

损失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七)其他分类方式

贷款按性质划分,可分为生产经营贷款和生活消费贷款;贷款按币种划分,可分为本币贷款和外币贷款;按贷款偿还方式,可分为一次性偿还贷款和分期偿还贷款;按贷款利率,可分为固定利率贷款和浮动利率贷款;按贷款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单个银行贷款和银团贷款等。

三、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

信贷业务基本流程应遵循“审贷分离、权限制约、权责对称、清晰高效”的基本原则。所有信贷业务应按流程、按权限运作。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客户申请与受理→信贷业务调查(评估)→信贷业务审查、审议与审批→ (报备)→信贷业务实施→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 (不良信贷资产管理)→信用收回。即客户向银行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客户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银行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提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由信贷管理部门将审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进行审批;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权限内的信贷业务由经营行客户部门直接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超权限的信贷业务在经营行调查、审查、审议的基础上,上报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由有权管理行贷审会审议和有权人审批后,逐级批复至经营行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经营行按合同提供信用,由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和信用收回。

下面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例来说明信贷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 B0DPdiUkam8HaYws0wDir9PG+qs/8hzIbCNl7r998ZdoVF8bZoDoe916MgULKQO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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