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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和组织性

阿尔弗雷德·诺斯·怀特海将宗教定义为“人在孤独中的所作所为”,但宗教所包含的远较个人的内心体验为多(以这里所引用的框架而论,这一定义过于强调宗教的体验性了)。宗教信仰者通常将自己看作集体中的一个成员,认为这种态度既有政治意义也有宗教意义,如同中世纪的“基督教世界”观念一样。伊斯兰教的情形与此大抵相同,它认为宗教律法须涵盖公共和私人生活的所有方面。

佛教社会的核心就是由佛陀亲自创立的僧尼教阶制度(僧伽)。虽说僧尼教阶制度是佛教的主要社会组织制度,不过佛教并非仅为僧尼而设。佛教的早期经藏将佛教的社会基础分成“四部众”,亦即僧尼和男女居士(优婆塞和优婆夷)。这里所强调的是男女和僧俗之间的包容性和相互依赖性。佛教世界中大多数情况下存在着明确的僧俗界限,与此同时,佛教世界又竭力模糊或者消除两者之间的分隔,这一尝试在日本已经大获成功。 Eq49ZgxP+x/sRT2DnvL9sEe0LbCdG7bnmK7JKfTOtKvD09mHi2c4DEc1NWsWbw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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