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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分第二十六

公问于公孙鞅曰:“法令以当时立之者 ,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无私,奈何?”

公孙鞅曰: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 ,则奏天子。天子若 ,则各主法令之,皆降,受命发官 。各主法令之。民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谓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 ,辄使学读法令所谓 。为之程序,使日数而知法令之所谓,不中程,为法令以罪之。有敢剟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 ,罪死不赦。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 ,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谓也 ,皆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予吏之问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长印。即后有物故,以券书从事。

法令皆副 ,置一副天子之殿中,为法令为禁室,有键钥 ,为禁而以封之 ,内藏法令一副禁室中 ,封以禁印。有擅发禁室印 ,及入禁室视禁法令,及剟禁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一岁受法令以禁令

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比秦一法官。郡、县、诸侯一受赍来之法令 ,学问并所谓。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 ,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遇民不修法 ,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则天下之吏民虽有贤良辩慧,不敢开一言以枉法;虽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铢 。故知诈贤能者皆作而为善,皆务自治奉公,民愚则易治也。此所生于法明白易知而必行。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 。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而西行也,其不几亦明矣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议之。其议,人异而无定。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尧、舜犹将皆折而奸之 ,而况众人乎?此令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亡国灭社稷之道也。今先圣人为书而传之后世,必师受之,乃知所谓之名;不师受之,而人以其心意议之,至死不能知其名与其意。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 ,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故势治者不可乱,势乱者不可治。夫势乱而治之,愈乱;势治而治之,则治。故圣王治治不治乱。

夫微妙意志之言,上知之所难也。夫不待法令绳墨 ,而无不正者,千万之一也,故圣人以千万治天下。故夫知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知。贤者而后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故圣人立,天下而无刑死者,非不刑杀也,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 。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终治之,故天下大治也。 zqcBLC7/ynJAlVIK5x1u8TbovrpdYSPnUfub9nSDPJVovatRVK+hm/iWGR1wVh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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