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我们面对的仅仅是自己制定的律令而非任何其他的超自然因素。因此有人说,法律是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以不同方式制定的。所以,绝对真理似乎根本不存在,存在的只是不同群体的不同真理。这就是相对主义。它遭到大多数道德哲学家的猛烈抨击。“相对主义的初学者”是伦理学导论课上的麻烦,这点很像乡下的无神论者(乡下的有神论者又好在哪里?)。然而,相对主义有它吸引人的地方——对不同生活方式的包容。如今无人完全接受极端的殖民观念:我们的处世方式完全正确,其他民族必须努力适应我们的生活方式。19世纪的传教士与殖民政府之间的合作已不复存在,这是件好事。对民族多样性更多元和更宽松的认同是矫正困境中的帝国主义的良药。
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自公元前5世纪起)在其作品《历史》第三卷中曾发表经典言论,抨击波斯王居鲁士之子、冈比西斯国王对波斯习俗的藐视:
不管从哪一点来看,我以为都可以肯定,冈比西斯是一个完全疯狂的人物。否则,他不会做出嘲弄宗教和习俗的事情。因此,如果向所有人建议选择在他们看来是最好的风俗,那么在经过检查之后,他们一定会把自己的风俗习惯放在第一位。每个民族都深信,他们自己的习俗比其他民族的习俗要好得多。因此不能设想,任何人,除非他是个疯子,会拿这类事情取笑。
在许多证据当中我只提出一个来,从这个证据就可以推想到,所有的人关于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同样的想法:当大流士做国王的时候,他把在他统治下的希腊人召了来,询问要给他们多少钱才能使他们吃他们父亲的尸体。他们回答说,不管给多少钱他们也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来。于是他又把称为卡拉提亚人并且吃他们的双亲的那些印度人召了来,询问要给他们多少钱他们才能够答应火葬他们的父亲。这时,他要希腊人也在场,并且叫翻译把所说的话翻译给他们听。这些印度人高声叫了起来,他们表示不愿提起这件可怕的事情。这些想法是这样地根深蒂固,因此,我以为,品达洛司的诗句说得很对:“习惯乃是万物的主宰。”
以上故事传递了两层互不相同的含意。其一,风俗习惯无处不在;其二,风俗习惯理应得到尊重,只有疯子才会拿它开玩笑。在我们的道德环境中,许多人发现前者比后者更容易接受。他们认为,如果我们的行为规范只是“我们的而已”,那么,这就使这种规范失去了任何真正的权威。因为我们同样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处事,并且假如我们做了,既不会真正得到也不会真正失去什么。在一个民族看来属正当或正确的事情,对其他民族却不尽然。任何一方都不能称自己的道德体系完全、绝对地正确。对伦理学的争论,即是对彩虹的尽头在哪里的争论——争论双方因视角相异而导致各执一词。思想观念的不同表达方式表明,任何一套特定的标准都纯粹是一种习惯;这里的习惯意味着,对于一件事情,存在不同的恰当处理方法,而我们无非是碰巧用其中一种方式解决问题。正如汤姆·斯托帕德的戏剧《跳跃者》中的一位哲学家所说的:“某一部落认为只有吃了长者的尸骨,才表明对其尊重;而另一部落则情愿为长者买一方墓室。毫无疑问,后者对前者的做法一定会瞠目结舌。”他进而指出:对尊重或对怎么做才是尊重的理解,每一部落都有不同,但他们都有某种理解在指导行为。
为什么希罗多德对冈比西斯国王表示如此不齿?就交通法规而言,靠左或靠右行驶都是传统习惯,因为任何一种规定都可以解决开车取道的问题。因此假设有一个当代的冈比西斯,仅仅因为我们严格遵守某项法则而嘲笑我们,那么他一定是疯了。当然,这只是习惯做法,但是有必要制定某项规则,至于我们选中哪一项,根本没什么值得嘲笑的。
这就引出了相对主义的局限性。现在,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规范或行为准则的跨文化性。在美国和欧洲大陆,人们靠右行驶;在英国和澳大利亚,人们却靠左行驶。但在任何一国必须只有一种规定,否则就会出现交通瘫痪。同样,葬礼习俗也不尽相同;正如大流士 曾表明的,每个民族都要有某种仪式满足人们寄托哀思的需要。如果某国客机失事,死者的亲友会悲痛万分。但如果无法用一种妥当的方式辨认、埋葬尸体,或给家人一个满意的“结果”,他们会更加痛苦。在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公元前441年)中,女主人公陷入无路可退的矛盾之中。一方面,她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国王不许掩埋战死敌人的禁令;同时,她又不得不埋葬作为敌军一员的兄弟。最终后者战胜了前者。我们和古希腊人一样理解其中的缘由。戏剧想表达的是:安提戈涅表达尊重的方式对我们同样有意义。
因此,我们面临两种不同的选择:我们要实现跨文化需求,“以某种方式处理丧事”;同时,我们又必须遵照当地的风俗,“这是我们的一贯做法”。以上就是相对主义的本质。如果人人需要规则,就该制定规则,它本身就代表一种普遍意义的准则。从而,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道德的本质在这种情况下才具有普遍性。每个公认的文明社会都需要一种所有权制度(以区分“你的”和“我的”),需要标准来规范实话实说和作出承诺,需要制定禁止暴力和谋杀的法律。它也需要一些方法手段来调整性行为的表达方式,需要有理有节地对待陌生人、少数族群、儿童、老人或残障人士以达成某种社会共识。它还要求人们在如何分配资源、如何对待贫困人口问题上达成共识。换言之,在社会生活的整个领域中,它需要人们意识到什么是情理之中,什么是脱离正轨。对人类而言,没有生活准则,就没有生活。这当然揭示了关于相对主义的部分答案,但就其本身来说,也仅此而已。因为人们对行为准则必须基本一致这一点没有异议,而不同民族仍然可以有“不同真理”。
然而,我们可以用另一种方式探讨伦理道德的普遍性,这种方式突出了许多人所面临的道德困境。我们从上文看到,包容往往是一种善,并且,我们很快摆脱了很多帝国主义式的确定事实的影响。俗话说入乡随俗,但如果当地人干了肮脏的勾当,我们怎么办?不必深入探究,我们就会发现以下现象:有的社会中,普遍虐待许多族群的做法不违背其社会准则;有的社会中,社会成员可以合法拥有奴隶;有的社会中,种姓犹在、等级森严;有的社会中,法律容忍焚毙遗孀;有的社会中,女性被切割生殖器,或被彻底剥夺受教育的权利和其他权利;有的社会中,人们没有政治言论自由;有的社会中,犯人的遭遇让人不寒而栗;还有的社会中,不同宗教信仰或说不同语言的人群,会得到不同的法律和民事地位。
冲突由此产生。一方面,相对主义者认为“如果他们那么做,对他们很好,却与我们没有任何关联”。另一方面,我们大多数人都强烈地感到这些事情根本就不该发生,我们不能袖手旁观。如果标准只能是这样,对于具体应该适用哪些标准这一难题,我们要么处理失当,要么无力解决。
因此,我们自然会研究正义和“权利”这些语汇。上述做法剥夺了人权,是对人权的亵渎,但对权利的剥夺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如果儿童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并沦为童工而遭受剥削;如果(正如在一些北非国家)少女忍受剧痛被残酷地割去生殖器,从此无法享受人类性生活的乐趣,这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能接受。他们若这样做,我们必须反对。
许多人欲采取这样的立场,但随后他们又受到一种相对主义思想——即使我们这么说,那也仅是“我们而已”——的干扰,并被这一思想征服。以上两段有关道德的论述体现了善的、自由的、西方的准则。它们被录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以下是节选,全文见附录)等法律文献中。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前七条
这些条款所指向的并非仅限于我们,仅限于现在。我们若不能更好地认识到这一点,谁会相信我们而接受这些条款?多元文化论似乎背离自由主义的精神。
当然,我们可以坚持自己的标准,也可以拍桌子抗议。但是,尽管我们认为自己只是拍拍桌子而已,有人却会认为我们“不过”在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人。拍桌子表明了我们的信心,但相对主义犹如坐在我们肩上的小顽童,我们堵不住他的嘴。我的一位朋友的有趣经历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他在一所高级伦理学研究院工作。当时该研究院主持了一场辩论会,各主流教派的代表将进行一场辩论。首先,一位佛教人士谈到如何做到平和性情、控制欲望,如何找到觉悟之路时,参与讨论者齐声说:“哇,太棒了,你能接受就好。”接着,印度教徒宣讲了出生及再生的痛苦轮回、克利须那的教诲及解脱的方式,听众再次异口同声说:“哇,太棒了,你能接受就好。”演讲继续,直至最后一位天主教牧师宣讲耶稣基督的启示、救赎的誓约,以及如何实现生命的永恒。听众又一次齐声回应:“哇,太棒了,你能接受就好。”这时,他拍着桌子咆哮道:“不,不是我能否接受的问题!这是无处不在的上帝的至理名言,你们若不相信就该全部下地狱。”
他们再次齐呼:“哇,太棒了,你能接受就好。”
这个故事反映了某种不和谐现象:牧师的初衷是传递排他性的权威和真理;而听众则把从牧师那里听到的,看做是牧师用以自我满足的特定宣示。他们仅仅给予这种宣示(像前面的发言人的演讲一样)相同的包容和青睐。这里是要说明,相对主义者一旦形成思维定势,他们听到的所有东西都像其他东西一样,所有对绝对真理、至上权威、确定性或必然性的主张都是如此。相对主义者会说,那人当然是在谈论必然和真理。那只是他 的必然和真理,专门为他量身定制的,就像他崇拜的“个人偶像”。
我们可以找到论据打破相对主义者的思维定势吗?除了拍桌子我们还能做什么?若什么都不能做,是否意味着我们就不该再拍桌子?在本书的最后,我们将回过头讨论这些问题。同时,我们还要面对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反对如下看法:当我们以人权的名义,反对迫害不同性别、种族或信仰的人时,我们正在将狭隘的西方观念强加于人。从某方面来讲,我们说这通常不是在强行推广某种观念,而是与受压迫者联合起来,支持他们的解放事业。更重要的是,我们所支持的价值观对他人来说是否真的格格不入——这一点并不明确(在这一点上,对相互隔绝的文化的简化思维使我们感到失望:它能看到的只是他们和我们)。一般说来,统治阶级毕竟是他们所属社会的文化或行为方式的代言人。奴隶们不会赞扬奴隶制,女性不可能歌颂她们没有工作机会的事实,少女也不希望有人摧残她们的身体。只有婆罗门、毛拉、牧师和长者才承担起为他们的文化代言的任务,其他阶层的观点则往往没有被记载。胜者书写历史。同样,正是上流社会成员为他们所处的社会地位寻找理由,社会底层的人们从来没有表达思想的机会。
第二种观点认为,相对主义一旦走向极端便成为主观主义——不是指每种文化或社会都有自己的真理,而是指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真理。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因此,在上一节开篇,我对《新约》和《旧约》提出了一些道德上的观点。我可以想象会有人不屑:“好吧!那只是你的观点。”奇怪的是,这种回答在道德辩论中司空见惯。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反应打断了讨论,而不会使讨论深入。它既不是在表示赞同,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既没有让对方解释原因,也没有委婉地提出转移思考对象的建议。诚恳的人自然会说出自己的观点——虽然这只是在同义反复(他们还能做什么呢?)。但是,观点的提出是为了得到听众的赞同,或至少从某种程度上得到重视或认可。演讲者说:“这是我的观点,下面是理由。若有相反的意见,我们最好探讨一下。”若他拒绝听众的观点,他会接着说:“不,你不该这么想,因为……”看来,关于道德的讨论不像是“我喜欢冰淇淋”或“我不喜欢”,在后一种情形下不同选择无关紧要。道德讨论就像“要做这个”、“不要做那个”,在此,区别是一种分歧,而且至关紧要。
事实上,有时我们需要停止争论道德问题。当争论不出任何结果时,我们只好承认分歧的存在,但并非总是如此。有时,我们不应停止辩论;停止就是一种冒险,而我们不能冒这个风险。假如我妻子认为应该允许客人抽烟,而我认为他们不该抽烟。我们最好把这件事说透,尽力说服对方或达成妥协。否则,更麻烦的事可能会发生:引起家庭暴力或导致离婚。现实生活中,要不然就是在我们的思考中,我们都知道这种事态发展的结果。刚接受相对主义的人有时候会说,“哦,这只不过是一种观点”,有时候又会就他们关心的事情强烈支持另一种观点,如禁止狩猎、禁止活体解剖或允许人工流产。
人们往往喜欢结束道德讨论,因为一种哲学观点认为伦理学“没有事实根据”。没有证据能表明某种观点是正确的,也没有证据能使道德评价成为真理的评价。伦理学没有主题内容——这种看法具有强大的哲学背景。我们认为研究“是”的一面便能穷尽对世界的探究。一项创造活动只需要展示物质世界以及包括人性在内的所有其他内容即可。但是,物质世界中只有“是”而没有“应该”。因此,没有确凿证据支撑伦理学命题的正确性,我们也无法找到这种事实。我们的知觉(视觉、听觉、触觉)不能对道德事实产生反应,我们也没有检验其正确性的工具。我们只能对什么是真而不能对什么应当是真作出反应。因此,虚无主义(否认存在价值)与怀疑论(认为即使存在价值,我们也无法认识它们)同时左右了我们。
我会在第三章结束的时候再讨论这些观点。然而,无论它们多么盛行,仅仅因为它们而不去思考高尚的人或崇高事业、行事原则、人的义务等问题都是不成熟的表现。在流沙般的相对主义与冰冷死板的教条主义之间定有某种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