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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帝之死

许多人认为伦理学不仅与宗教息息相关,而且完全由宗教所决定。这些人不必过多考虑伦理道德,因为他们有一套现成、权威的律令规范——一本生活指南。它是上帝的教诲,或者是一个比我们人类更伟大的存在的意志。正是通过这个超验的存在的启示,我们才得以了解生活的准则。我们或者亲自领略其真谛,或者更多的是通过一个中介——一个与神联系密切并能够将其意志传达给芸芸众生的牧师、先知,或是一种文本、习俗。这样我们便知道该做什么。服从神意值得嘉许,将得到报偿;违背神灵,将遭受严厉的惩罚。在基督教教义中,服从上帝将使人战胜死亡获得永生。违背上帝,则意味着永远的地狱之灾。

在19世纪的西方,当传统宗教信仰逐渐失去对人们思想的控制时,许多思想家认为伦理道德也随之式微了。我们的目的不在于评论这种信仰是否还在控制人们。我们关注的焦点是,行为准则的含义到底是什么。难道真如陀思妥耶夫斯基所说,“如果上帝死了,人就可以随心所欲了”?看起来似乎确实如此:没有立法者,怎么可能有法律呢?

在切入主题之前,我们可以从传统宗教教义的弊端这方面转变一个角度思考。读《圣经》的人可能被它的某些训导所困扰。在《旧约》中,上帝偏爱某个族群甚于其他族群,并且最重要的是,他对自己本身的超然地位怀有嫉妒,这是一种奇怪的精神偏执。他似乎对奴隶社会不反感,认为人类对生育的控制是不赦之罪(《创世记》38:9——10)。他支持严厉管教儿童(《箴言》22:15,23:12——14,29:15),而且同意对愚昧无知之人进行鞭挞,督促其上进(《箴言》26:3)。甚至,互联网上还流传着写给一位专栏主持人、基要主义者“劳拉博士”的一封信。

亲爱的劳拉博士:

您用上帝的法则教育人们,感谢您所做的一切。从您那里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并且努力与更多人分享这些知识。例如,当有人为同性恋辩护时,我只要提醒他《利未记》18:22清楚地定义该行为是令人作呕的,对方就哑口无言。然而,在如何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一些具体的戒律、规则方面,我的确需要您的金玉良言。

1.当我在祭台上烤一头祭品牛时,我知道它散发的香味会赢得上帝的欢心(《利未记》1:9)。而麻烦出在我的邻居身上,他们说讨厌这种气味。我该怎么办?

2.正如《出埃及记》21:7所述,我愿意卖小女为奴。您认为时下合理的价格是多少?

3.我知道,上帝不允许我与经期的女子有任何接触(《利未记》15:19——24)。问题是:我怎么知道她处于经期?我曾试图问她们,但难免会激怒她们。

4.《利未记》25:44规定我可以从周边国家买回奴隶。我的一位朋友告诉我,这条规定适用于墨西哥,而非加拿大。您可以解释其中的原因吗?

5.我有个邻居坚持在安息日工作。《出埃及记》35:2明确规定他应被处以死刑。从道德上,我有责任将他处死吗?

6.我的一个朋友认为尽管吃贝类食品是可憎的(《利未记》10:10),但该行为比同性恋罪责要轻。我不敢苟同,您能说明其中原因吗?

7.根据《利未记》21:20的陈述,如果我有视力缺陷,就不能走近上帝的祭坛。我必须承认我阅读时戴眼镜。我的视力水平是否必须达到20/20,还是另有缓和的余地?

我知道您对这些问题有广泛的研究,因此我相信您可以为我指点迷津。您常教导我们:上帝的教诲是永恒不变的真理。为此,再次表示感谢。

《新约》里情况普遍好转,因为它着重强调爱、宽容及顺从。然而,其通篇却充斥着道义上站不住脚的“赎罪”和“救赎”,宣扬可以为了救赎罪恶之人而牺牲无辜者,从而实现正义(替罪羊的理论)。然后,耶稣的位格 在福音书里也表现出道德观的转变。他可能具有宗派倾向:“外邦人的路,你们不要走;撒玛利亚人的城,你们不要进。宁可往以色列家迷失的羊那里去。”(《马太福音》10:5——6)。同样,他拒绝帮助迦南的非犹太妇女,带着冷漠的种族歧视口吻说道:“不好拿儿女的饼丢给狗吃。”(《马太福音》15:26;《马可福音》7:27)。他希望我们温柔、温顺、温和,但他自己却远远做不到:“你们这些蛇类、毒蛇之种啊!怎能逃脱地狱的刑罚呢?”(《马太福音》23:33)。加大拉猪一节表明上帝接受当时普遍流行的观念,即精神疾病是由于魔鬼附身;同时,他宣扬动物的生命——以及其他任何人对猪的所有权——是没有价值的(《路加福音》8:27——33)。伯大尼无花果树的遭遇 (《马可福音》11:12——21),可能令环保主义者毛骨悚然。

最后提到的是践履的罪和疏忽的罪。我们可能想知道,为什么没有明显迹象表明上帝撤销《旧约》中某些残酷的内容。《出埃及记》22:18中“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的言论,使数以万计的美洲和欧洲妇女在1450至1780年间被活活烧死。有人会想,如果一个高尚、仁爱、博学的人预见到这些悲剧,撤消这一禁令将会拯救那些遭受火焚之灾的人。

总之,我们可以认为《圣经》赋予了我们绝对权力,允许我们用粗暴的态度对待儿童、智障者、离异者、不信教者、有不同性取向者、老妇人及动物和自然环境。最后,它让我们虐待自己,因为我们是受到原罪污染的堕落者,对自己的憎恨不可避免地引起对他人的憎恨。

哲学家弗里德里希·尼采(1844——1900)对基督教的道德发起了一场最为著名、最为持久的猛烈攻击。且看他一一道来

在基督教里,被征服者和被统治者的本能居于重要的地位:在基督教里,最低等的阶级渴求得到拯救。在基督教里,谈论罪恶、自我批评、良心解剖变成了消遣,变成了抵抗无聊的方法;在基督教里,永远不会消失的是对强权者——所谓的“上帝”——的一种情绪反应(方法是祈祷);在基督教里,最高的东西被认为是得不到的,是一种神赐,一种“恩宠”。基督教缺乏的是光明正大;隐匿的角落、幽暗的空间是属于基督徒的。在基督教里,肉体是被轻视的,将保持卫生看做是肉欲而加以抛弃;教会甚至反对洁净(摩尔人被赶走以后,基督教的第一个法令是关闭公共浴室,那时仅在科多瓦就有二百七十家这种浴室)。“信基督的”这个词在某种意义上乃是指残酷地对待自己和他人;在基督教里,有的只是对持不同思想的人的仇恨;有的只是渴望迫害的意志……信仰基督教,只是意味着对“精神”、“自豪”、“勇敢”、“自由”、“精神自由”的仇视;信仰基督教,只是意味着对感官、感官享乐、所有形式的享乐的仇恨。

显然,已经有人,并且将来还会有人为一些令人难堪的内容辩解和申诉。无独有偶,有人为印度教的种姓制度辩解和申诉,有人为伊斯兰教的法典或其对妇女及不信教者的态度申辩。然而有趣的是,当评价这些辩解行为时,我们自己就是在评价道德标准。我们可以不谈任何教义,仅从远处审视它,看它是否代表了人人接受的高尚道德,或者我们是否应该接纳某些内容而拒绝其他内容。于是,问题又来了:如果这些标准有资格评价我们最崇高的宗教习俗,那么它们从何而来?

宗教是伦理的基础这一观念遭到柏拉图(前429——前347)的严正挑战,具体体现在名为《欧绪弗洛篇》 的对话集中。在这个对话中,由于对神不敬而多遭磨难的苏格拉底遇到了一个叫欧绪弗洛的年轻人;欧绪弗洛自认为对虔敬和公正完全了解。他固执地认为自己的理解是绝对正确的,现在正欲以杀人罪的罪名控告其父。

欧绪弗洛:对,我确实会肯定虔敬就是诸神全都热爱的,而虔敬的对立面就是诸神全都痛恨的,就是不虔敬的。

苏格拉底:我们是否也得考察一下这种说法,看它是否健全?或者说我们得放过它,接受我们自己的或别人的这种说法,并同意这种说法仅仅是因为有人这样说?我们是否一定不要考察谈话者说些什么?

欧绪弗洛:我们一定要考察。然而在我看来,我把当前的这个陈述当做正确的。

苏格拉底:我们很快就会知道它是否正确了,我的朋友。现在请这样想。虔敬事物之虔敬是因为诸神赞许它,还是因为它是虔敬的所以诸神赞许它?

提出问题后,苏格拉底马上顺利地有了一条思路。

苏格拉底:那么关于虔敬我们该怎么说,欧绪弗洛?按照你的认证,虔敬的事物不是受到所有神的喜爱吗?

欧绪弗洛:对。

苏格拉底:他们喜爱虔敬的东西是因为这个事物是虔敬的,还是因为别的什么原因?

欧绪弗洛: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没有别的原因了。

苏格拉底:如此说来,由于该事物是虔敬的所以它被神喜爱,而不是因为它被神喜爱所以才是虔敬的。

欧绪弗洛:似乎是这样的。

苏格拉底:另一方面,该事物被爱和被神喜欢正是因为神爱它,对吗?

欧绪弗洛:没错。

苏格拉底:所以使诸神喜爱的东西与虔敬的东西不是一回事,欧绪弗洛,按照你的说法,虔敬的东西与诸神喜爱的东西也不一样。它们是两种不同的事物。

欧绪弗洛:怎么可能这样呢,苏格拉底?

苏格拉底:因为我们同意过虔敬的事物得到喜爱是因为它是虔敬的,而不是因为它得到喜爱才是虔敬的。难道不是这样吗?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上帝或诸神不应被视为享有绝对权 威。我们必须认为,他们在允许我们的某些行为和禁止我们其他行为方面作出了正确的选择。他们像我们一样必须知道什么是虔敬的,什么是正义的。不是因为他们无穷的威力,不是因为造物主的身份,不是因为严酷的惩罚,也不是因为回报我们的厚礼,《圣经》才规定众神这么做。这样做不会使他们成为善的。再者,仅仅由于他们的威力而服从他们的戒律将是奴性的表现和自私的行动。假设有人指使我为恶,如让我辜负某人对我的信任。“噢,让我想想,我将得到的好处是如此云云,但如果做了这件事,我必须承担遭受上帝严惩的风险。转念一想,上帝是仁慈的,我很可能通过忏悔、临终前的忏悔,使他蒙蔽。”这些想法并不高明,它们不是一个具有完美人格的人应该有的。品行高尚的人应该这样想:“做这件事是背信弃义,所以我不会做。”一切到此为止。对宗教权衡利弊,正如当代哲学家伯纳德·威廉姆斯 的一句名言所述,是“多此一举”。

有神论思想看起来比无神论思想更糟糕,因为有神论思想似乎扭曲了人们对行为准则的认识。如道德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1724——1804)所述,它使我们仅仅由于惧怕惩罚或出于其他动机而遵循道德律行事,我们却真切希望人们出于敬虔道德律而行事。这才是真正的美德所要求的。(我将在第三章中更详细地讨论康德的这些观点。)

令我们顿生疑窦的是,只有低俗宗教才应受到如此强烈的抨击吗?其他主流宗教呢?上帝更贴切的形象当然不应该是一个空中复仇老人。或许是一个更抽象的东西?在这种神迹导向中出现了一个远离人类、超越人类的善与恶的神灵,如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伊壁鸠鲁(前341——前271)所述:

享受福祉的永恒的存在本身不会有烦恼,也不会制造事端,因此不会被喜怒所牵制。只有弱小者才会有喜怒哀乐。

一个真正承蒙天赐福祉的永恒存在仅仅因为它的伟大而不被渺小人类的行为所扰。他不会因为人吃贝类食物或采取不同的做爱方式而心起波澜。

柏拉图对话集给出的另一个替代观点是:宗教从一开始就赋予某种道德一套神迹的外衣和一个神迹的权威,这种道德正是以此为出发点。在此,人们没有蔑视神迹。神迹为我们提供了激发想象力的符号体系和实际标本,它是人类不屈不挠地与死亡、欲望、幸福、善、恶展开斗争的力量源泉。流浪异乡的人用回忆录记述故国的歌曲、诗词、传说,而不是故国的一般法律或宪法。如果那歌声不再能感染他,他也会将之忘却。同样,我们可能担心当宗教不再打动人心时,我们也会淡忘历史或人类经验的某些重要部分。这可能就是道德的演变(无论好坏)。这种分析表明,宗教不是伦理学的基础,而是伦理学的体现和象征性表达。

换句话说,我们不仅有一套行为准则,还有一系列上帝颁布的法则给行为准则披上神迹的外衣以巩固其权威。我们并非仅有禁止(比如说)谋杀的行为准则,还有关于上帝厌恶谋杀的宗教传说。令人遗憾的是,神迹和宗教也有可能助纣为虐。从前文描述证实的内容中,我们得知:我们不仅畏惧科学,觊觎他人的土地,而且我们所了解的宗教传说表明上帝惩罚有求知欲的人,指使我们抢占他人的土地。我们拥有上帝赋予我们的主宰大自然的至高权力,视其他人为劣等人群或罪孽深重之人。或者说,有一幅令人痛心的画面完整地展示在我们面前:人类不仅期冀做某事,而且妄自投射神意,使这种行为成为一种权利或职责。因此,宗教不是行为准则的基础,而是行为准则的反映。它使这些行为准则处于排他的绝对权威的外衣保护之下。宗教在我们与他们之间划出了一道鸿沟,并且毋庸置疑,宗教还有其他社会和心理作用。它当然地可以成为暴力政权奴役民众的手段:如马克思指出的,宗教是麻痹民众的鸦片。上帝让富人住在城堡里,穷人徘徊于城门前——赞美诗的句子使社会下层的人们屈服于命运的摆布。

倘若上述内容符合实际,那么上帝之死绝不是对伦理学的威胁。上帝之死拨开了迷雾,使我们有可能认清伦理学的本质。没有立法者可能不会有法律,但柏拉图告诉我们,道德律不可能是专横、人格化的神的奇思妙想。我们也许应该制定自己的道德律。 b16RDoS7fpb1wvK+mDJNsmhNQze2++dNgPUK62WKYRThUn7aEMCeZdoUfsX5iD7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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