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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富勒:“法律的内在道德”

美国法理学家朗·富勒(1902——1978)引人注目地提出了一种世俗的自然法观点,认为法律具有一种“内在道德”。借此他是指一种法律体系有一个特定目的,即“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的约束”。由此便可得出,在这个有目的的事业中法律和道德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富勒讲述了一个虚构的雷克斯王的“道德”故事及导致其未能制定法律的八个因素:(1)他根本未能制定规则,因此每个问题的解决必定是临时完成的;(2)他没有公开那些期望其臣民去遵守的规则;(3)他滥用立法权制定有追溯力的法律(例如,在周一是合法的行为到了周二却被认定为非法);(4)他的规则让人无法理解;(5)他制定的规则相互矛盾;或(6)该规则所要求的行为超出了受影响当事人的能力;(7)他频繁更改规则导致其臣民无所适从;(8)他未能实现已宣布的规则与其实际执行之间的一致性。

倒霉的雷克斯王之所以失败是因为他忽视了富勒的八项原则:

1.普遍性

2.颁布

3.不溯及既往

4.明确性

5.不矛盾

6.有遵守的可能性

7.稳定性

8.官方行为与已颁布规则的一致性

富勒的结论是,只要一个制度不符合上述任何一个原则,或者实际上未能做到上述几点,就不能说在那个社会中存在着“法律”。但是,虽然他坚持认为这八项原则是 道德性 的,这些原则似乎实质上只是一些关于有效立法的程序性指南。尽管如此,有人还是会认为这八项原则在政府与被统治者之间含蓄地建立起了公平,因此排除了邪恶的政体。

然而,一般的观点却认为遵守富勒的八条“必备原则”仅能保证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既然这不能作为道德标准,一个邪恶的制度因而便可以同样轻易地通过其检验。确实,可以说为了追求效力,一个邪恶的法律制度事实上也可能力图满足富勒的八原则。毫无疑问,实施种族隔离政策的南非统治者在制定和实施其备受谴责的法律时就试图去遵守程序上的精确性。

图3对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的合法执行在种族隔离时代的南非达到了 Ne2ImhLkNHWoNeD4PekTA3dQu5yfAIHKVi8c0QD9j/cgN4i2erSyujEhrm4EQP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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