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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法律问题经常见诸报端并引发争论。虽然法学家和政治家赞赏法治的优点,改革家却对法律的不足之处感到遗憾,愤世嫉俗者也对声称法律即是正义的说法表示质疑。但是所有人都承认法律是促进社会变革的手段,而且很少有人怀疑法律在我们的社会、政治、道德以及经济生活中的核心作用。

但何者谓之法律?法律是否包含了一套合乎自然的普遍道德法则(参见第一章)?或者法律是否仅为很大程度上是由人制定的有效的规则、命令或者规范的集合(第二章)?法律是否有某种特定的目的,诸如保护个人权利(第三章)、实现正义(第四章)或经济、政治和性别平等(第六章)?法律能否脱离其赖以运行的社会背景(第五章)?

许多问题有待试图揭示法律之概念和功能内涵的人们去解决,上述问题只是管中窥豹。这些问题贯穿法哲学整个领域,详细描绘这幅宽广的蓝图是令人畏惧的任务。我只希望在有限的篇幅里,能仅仅阐明法哲学最突出的外在特征。为达到这个目的,我将叙述重点放在最主要的法学理论上,因为这些理论提供了了解古典和当代法学思想最好的入门渠道。

这种写作方法绝非意图贬损另一种策略的价值,后者试图阐明困扰法哲学良久的诸多概念性、解释性问题。实际上,本书第四章就致力于探讨两个最重要、最困难的问题:权利和正义。其他摆在法理学家面前的繁杂问题包括先例原则(根据该原则,法院本身一定要受高级别法庭裁决的约束)、遵从法律的道德义务、法律人格的概念、因果关系和责任的复杂性以及各种各样的刑罚学说。所有这些内容都包含于法学理论的大范畴内,但是,尽管其中有些内容在以下章节中会间接地涉及,鉴于篇幅,这些问题还是没有纳入本书的论述范围。

虽然本书承诺对 法哲学 进行非常简单的介绍,在概念上我是交换使用“法哲学”与“法律理论”“法律哲学”“法理学”的。但严格来说,“法理学”关注的是对法律进行最抽象的理论分析(例如关于权利、义务的性质、法律推理等问题,这些问题经常暗含在实体法分支中)。“法律理论”通常用来指对法律的理论探究,此处所说的“法律”比法律专业学者所理解的法律(例如马克思主义者对法律控制的研究方法)范围要宽泛。“法律哲学”,正如其名称所暗示的那样,通常是从哲学学科的观点着手来进行研究(例如,它试图解决可能会令道德哲学家或政治哲学家困惑的一类问题,诸如自由或者权威的概念)。但当代作者往往几乎不考虑这些细微的区别;现代法哲学的研究范畴几乎没有界限。

法律理论远不同于法律剧目。但即使是耸人听闻的刑事审判——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虚拟的——都已成为荧幕上的常客,它们集中描述出一些让法哲学家争论不休的法律特征。它们在道德和法律责任、刑罚的正当性、损害的概念、司法功能、正当程序等诸多方面提出了一些棘手的难题。不难说明的是,法哲学绝非一种抽象而不切实际的研究。

没有一种连贯一致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原理,任何社会都无法得到恰当的理解或解释。法律的社会、道德、文化基础以及贯穿其中并解释它们的理论,和法律的“黑体字”一样重要。法律理论宽广的范畴里有许多主题,其中之一就是法律本身的定义。显而易见,在开始探究法律的本质之前我们需要阐明,当说到法律这个经常让人难以捉摸的概念时,我们到底意指什么。如果我们对自己正在讨论的东西到底是什么这一点没有一些共识,就很难对法律和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具有建设性的第一步是要区分描述性和规范性的法律理论。

描述性法律理论试图解释法律是什么、为什么以及法律的重要性。规范性法律理论则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换句话说,描述性法律理论是关于事实的理论,而规范性法律理论则是关于价值的理论。描述性法律理论有三种主要类型。首先是“原理性”方法论,该种理论的提出是要阐明某个特定的法律原理。比如,表达自由可通过法庭对言论自由限度的裁决来得到证成。原理性法律理论试图回答的问题如“这些案子能否被一些基础理论所阐明?”其次,描述性法律理论可以是“解释性”的,这种理论试图解释为什么法律是现在这样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在这种意义上来说就是“解释性”的,因为这种理论把法律解释为表达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参见第五章)。第三种描述性法律理论关注的是从某一套法律规则中所产生的结果。如法律的经济分析(参见第四章)会评估对机动车辆制造商施加一种严格责任制度可能产生的成本。

规范性法律理论关注的则是价值。例如,一种规范理论也许会试图确认为了保护消费者,是否应实施机动车辆制造商的严格责任制。这样做是否公平或公正?规范性法律理论因此必然与道德或者政治理论联系在一起。为追求对法律的价值评判,规范性法律理论可能要么是“理想的”,要么是“非理想的”。前者涉及当法律规则在政治上可实现时,什么样的规则将产生最佳法律制度。后者则预设了对选择法律规则的多种限制,如执行这些规则所存在的困难。

但是,这两种法律哲学之间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界限。规范性理论可以依赖描述性理论来获得其理论支点。由此,如果不对某个特定规则的适用所产生的结果进行描述性说明,功利主义规范理论(参见第四章)便很难得到证明。如果不对结果进行描述,功利主义者将如何知道规则X产生最大的幸福(结果Y)?同样,描述性法律理论也可以在预测(比如)法律变革成功的可能性的基础上限制引起这种改良的规范性法律理论。

我们也将同样看到(在第三章)规范性理论和描述性理论如何结合在一起,从而产生了一种法哲学的混合体。例如,罗纳德·德沃金的“作为整体的法律”理论中,就存在着描述性规则理论和规范性理论目标的融合。在主张法律理论应当同时“适用于”并“证成”法律素材时,德沃金的法律即一种解释性概念的理论似乎允许描述性规则理论与规范性理论的结合。

我们生活在一个繁难四起又不甚公平的世界。也许这个世界向来如此。面对邪恶与不公,当反思法律确切的本质与功能时,我们很容易陷入含混不清的过分简单化及花言巧语般的诡辩。对法律的基本性质、正义以及法律概念的含意作清晰的分析和严谨的法学沉思是不可或缺的。法律理论在阐释维系我们生活方式的价值标准和理想并为之辩护方面应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Dc0VlqUFmtDdMbyQmGRqFIQSuX7gGpaqBxygckDsN0LtyHf6+1ki8CIUwMWYP+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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