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弄清楚是否有必要设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我们需要确定这样一个机构在全球经济体制中应该发挥的作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其成员规定了多项崇高的目标: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提高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中的份额。该协定进一步要求其成员为实现上述目标而“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很明显WTO是一个致力于贸易自由化的机构。值得强调的是,这一宗旨并非其自身的目标,而是实现上述更广泛社会目标的一种手段。
抛开一些条件限制,经济学家认为贸易自由化是追求福利最大化的一种手段。18世纪中期以来的经济理论已经说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削减关税对绝大多数成员方都是有利的。贸易收益来自于建立在比较优势基础上的专业化分工。简而言之,如果每个国家都生产其最擅长生产的产品(相比于所有其他能够生产但生产效率比较低的产品),这些生产效率高的每种产品在各个国家都能获得较高的产量。然后,这些国家相互之间进行贸易,每个国家出口其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或服务,进口其处于比较劣势的商品或服务。如此交换能够使所有参与国受益。实际上,根据古典学派贸易理论,不管其他国家是否降低贸易壁垒,任何一个国家都能从自身降低贸易壁垒中获取贸易收益,由此意味着一个理性的国家也许应该实行单边贸易自由化。确实,正如保罗·克鲁格曼(Paul Krugman)所言:“如果由经济学家来统治这个世界,就没有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必要了”。
对现实世界的简略回顾告诉我们,尽管自由贸易拥有美好的前景,但从历史来看没有一个国家情愿削减贸易壁垒,反而总是迅速提高壁垒。关于这种政策倾向及其灾难性后果的一个经常被援引的例子就是美国及其他国家在“大萧条”时期的做法。继1929年股市崩盘后,美国国会于1930年颁布《斯默特—霍利关税法案》,将美国平均关税水平提高至接近60%。美国绝大多数主要贸易伙伴都通过提高类似关税壁垒和实施竞争性本币贬值等手段予以报复。价格持续下跌,关税壁垒不断增加,恶性竞争导致“大萧条”进一步恶化。20世纪30年代这种“以邻为壑”的损人利己政策造成的严重后果让战后的政策制订者铭记于心。人们逐渐认识到,如果没有国际机构的约束,即便各国明白不合作会使各方利益受损,国家间的合作也难以实现和维系。
有几个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原因可以解释各国为何采取损害其自身利益的行为。首先,尽管贸易自由化具备诸多优势,但有些国家依然选择实行保护主义,其原因就存在于经济理论和“最优关税”概念之中。虽然毫无疑问实行自由贸易对小国是有利的,但经济理论告诉我们,这对大国而言却并非如此。最优关税理论表明,大国在某个“最优”水平实施贸易管制可能会对自身有益,因为这样做能够使贸易条件朝着对其有利的方向发生改变。如果大国单方面调整其对外贸易关系,其获利的同时会牺牲其他国家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这样的干预管制尽管对大国本身有利,但对整个世界来说会导致整体利益的损失。然而,正如美国斯默特—霍利关税一事那样,其他国家不可能被动地接受这样的调整,而会采取类似报复性的限制措施。结果是使所有卷进关税战国家的利益陷入恶性循环。经济学家伯纳德·霍克曼(Bernard Hoekman)和迈克尔·考斯泰基(Michel Kostecki)借助经典“囚徒困境”博弈对此问题作出了简明扼要的解释:“实施限制对每个国家都有利,但如此单方面合理的政策却是毫无成效的。”
大国之间的这种关税战对小国又将造成何种影响呢?非洲谚语“两象相争,草地受害”用在此处相当贴切。比如,美国与欧盟之间执行特定的高关税,初看起来,这意味着小国面临没有大国竞争的巨大市场,但是,争相进入这些大市场也会使小国自身卷入无法持续的价格削减战,并为之付出昂贵的代价。结果,大国之间的关税战最终导致世界范围内的利益损失,从而对大国和小国都造成不良影响。
“囚徒困境”在国际贸易中为众人所熟知,各国政府也认识到如果他们单独实施贸易限制会有遭受报复的风险。然而,这并不能保证某个叛逆的大国不会采取这种个体理性但集体次优的贸易措施,从而引发所有其他国家报复性的连锁反应。一国(或多国)撤回其自由贸易承诺同样存在危险,结果会给其贸易伙伴造成无法预料的惨重损失。这些风险的客观存在往往对大多数致力于贸易自由化的国家构成一种威慑。防止两败俱伤情形出现的最好方法是确保各国在互惠基础上达成贸易自由化承诺。互惠的贸易自由化可通过进一步扩大贸易量来提高贸易收益。但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各国之间存在某种机制来约束彼此削减关税的承诺,那么报复性贸易战(类似20世纪30年代的贸易战)发生的风险就会降低。多边贸易自由化的逻辑正在于此。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设定在三个以上国家范围内普遍执行互惠原则,从而实现多边互惠。通过监督实施这些规则,多边贸易组织就能确保其成员国不再欺骗和背叛。事实上,绝大多数领域的国际组织存在的原因( raison d'être )也具有类似的逻辑。
除了有利于国际合作,在多边贸易组织监督和执行制度化的互惠规则还可以为其成员政府带来一些重要的政治好处。贸易自由化可以提高整个国家的福利水平,但也会产生受损者和受益者,从而导致社会分配不公的后果。政治经济学家早就指出贸易自由化最大的受损者是进口竞争型产业,而最大的受益者是消费者。有人可能认为,消费者从自由化中的获益与保护主义生产者的利益损失可以相互抵消,但如此分配存在的问题是,生产者利益往往比消费者利益更为集中、更有组织且呼声更高。多边自由化开放了数个外国市场,由此能确保国内企业通过寻求外国市场准入以弥补国内损失。贸易自由化进程不仅可以带来经济利益,而且从政治角度来说也是切实可行的。
遵守国际性贸易组织规则也成为各国政府解决本国问题而应该履行的重要职责,因为这可以帮助他们抵制国内保护主义的要求。当面对国内压力,特别是经济进程面临困难,而各利益集团要求撤销自由政策之时,政府可以声明其受到国际组织行为规范的制约。一国将自由化进程置于多边贸易组织约束下,即意味着一旦违反承诺将会招致各种惩罚措施。根据该组织的特性及其执行机制,这些惩罚措施可以是国际谴责,也可以是为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所有成员给予补偿,乃至直接采取报复。的确,政府在采取着眼于长远利益(不仅仅在贸易方面)却并不受欢迎的措施时经常会声称受其所作国际承诺的约束,并以此为自己辩护。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许多经济改革和重组计划,特别是那些涉及到棘手分配问题的改革措施,都要以国际经济组织为依托就不足为奇了。
设立国际性贸易组织的上述所有好处适用于任何一个国家,不论其经济总量的大小和谈判能力的高低。但发展中国家对于这种组织的存在却要压上额外的赌注(参见加框文字)。1985年,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Krasner)首次提出现已获得普遍认可的一种国际关系理论,就是弱国倾向于寻求基于规则的权威国际体制。这些体制在国际关系中引入更加明确的界定,有利于减少大国对权力的滥用。这种明确性是发展中国家极富价值的资源,在游戏规则建立之后,拥有有限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可以更好地利用这些资源。利用多边贸易组织规范国际贸易还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种用以抵制大国蛮横施加压力的保障手段。与单边情形不同,发达国家在多边体制下不能轻易地违反承诺;他们一旦违反,就必须承受因违反国际规则而招致的惩罚。最后一点,多边贸易组织的存在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重要的制度环境,他们可以借此结成联盟,从而抬高整体谈判地位。因此,发展中国家倾向于制订更加明确的规则,并赋予规则监管机构更大的执行能力(当然,需要提醒的是,这取决于规则的性质及规则的执行者)。多边贸易组织能够制订最严格的法律规则。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尤其当一国规模不大或实力较弱时,如果没有国际性贸易组织,其国际经济进程将会是“凶险、惨烈而短暂的”。
多年来,学术界围绕发展中世界这一概念的争论从未停息。许多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日趋多元化使得这一概念已经变得过时。确实,与美国毗邻的加勒比海小型经济体的脆弱之处与非洲和太平洋地区更小型经济体面临的威胁相差甚远,更不用说与发展中世界的新兴国家如巴西、中国和印度的差异了。然而,尽管存在这些差异,发展中国家都具有两大特征——边际化或称外围化,以及“第三世界分裂症”(Third World schizophrenia)。
边际化,或称外围化,指发展中国家无法对国际机构施加对自身有利的影响,或者无法在国际体制中以完全参与者的姿态出现。这些国家受殖民历史影响而致使本国实力和国际影响力较弱,他们往往发现自己处于规则接受者而非议程制订者的地位。像巴西和印度之类的国家就是如此,虽然按照惯例他们被邀请参与议事,但却不断抱怨他们关注的问题并未得到重视,而一些更小的发展中国家同样感觉他们在关键决策会议上很难获得一席之地。
与边际化相关的另一现象被穆罕默德·阿尤布(Mohammed Ayoob)精辟地称为“第三世界分裂症”。当异己占主导的国家体系不利于其自身利益时,发展中国家尝试寻求体制变革。但由于自身能力不足,他们仍然会维持现有规则体系,借以保证其自身的合法地位与生存状况。
边际化和分裂症的共同特征严重削弱了发展中国家讨价还价的能力和决心。这些特征不仅局限于最小最穷的发展中国家,即便是比较富裕的发展中国家(比如亚洲金融危机前的东南亚国家)和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发展中大国(比如巴西和印度),其谈判能力同样是有限的。具有这些共同特征的国家常被统称为南方国家(相对于发达国家,即北方国家)、第三世界或发展中世界。
判断是否属于发展中国家除了参考非成员国运用的客观标准之外,至少同样应该得到相关国家的自我认定,同时还有集团内部其他成员国的认可。据此,大多数国际组织都让各国自行申报确立发展中国家的地位。通常这由特定国家与将受该决定影响的诸国协商确定。例如,这一问题就是中国加入WTO谈判过程中争论的焦点。中国争取确立发展中国家地位,从而获准享受为发展中国家特设的待遇,如给予实施规程更长的过渡期。发达国家却为此设置了种种阻碍,在经过拖沓漫长的谈判之后才最终达成妥协。
注意,在发展中世界里还有一小类国家被称为最不发达国家(LDCs)。与主观界定的“发展中国家”称谓不同,最不发达国家由联合国根据三个标准来判定:低收入(目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低于750美元)、人力资源缺陷和经济脆弱程度。2003年,塞内加尔加入最不发达国家行列,使全球最不发达国家总数上升至5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