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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避免税制设计上的误区

当前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已引起社会公众、决策层、理论界的高度重视,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在制定“十一五”计划建议中已把缓解分配不公作为一大问题专门研究。由此,社会各界对税收的调节作用寄予厚望。不少人提出应通过所得税制、财产税制的改革来改变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这些想法固然很好,但从我们专业部门的实践来看,这样做征管成本很大但收效甚微,甚至会适得其反,产生逆向调节作用。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制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制,主要是按照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思路设计的,结果是在收入总量逐年增长的同时出现了逆向调节的趋向。究其原因,在现有社会条件下无法全面监控收入源泉和现金流动,只能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办法。可见,对税收的财政功能和调节功能,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主次倒置,从调节的角度来设计和改革现行的税制。考察税收形成的历史,其财政功能是基本的、首位的,调节功能是派生的、次要的。而且,调节也是有条件的,并非任何时候、任何环境都可实施。如果过分强调税收的调节功能,甚至把它摆在首位,不仅容易造成人们对税收认识的偏差,也将带来税制设计上的扭曲,最终导致税收功能的弱化。我国20世纪80年代在税制设计中,出现过“税收万能论”的倾向。每当出现一种政府认为应该纠正的现象或行为时,就考虑出台一个对应税种,这正是过分夸大税收的调节功能在税制设计上的反映。

事实证明,那种把税收调节摆在首位的税制设计思路是错误的,甚至是有害的。就拿具有典型意义的个人所得税来说,现行税制的多档次的累进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也是从更好地调节不同收入水平的愿望出发而设计的。但是,这种设计不仅没有有效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从某种意义来讲还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正如在2005年9月底参加全国人大个人所得税修正法听证会的一位听证陈述人代表所言,提高个税减除费用标准并不能缩小贫富差距。假如标准定为1500元,那么月收入900元,比执行现在800元标准少缴5元,月收入1000元者少缴10元,月收入1500元者也仅少缴45元。区区几元、10元对低收入者能有多大帮助,对高收入者又有多少调节作用呢?谁获得最大的收益呢?所以,在目前情况下,一味强调税收的调节作用,说明“道行尚浅”,最终会造成本末倒置,转移关注力。

分析分配不公的成因很复杂,相应对策也很多,但笔者认为关键要抓三点:一是要将调节的关口前移,即从税收、所得等再分配环节向资源、收入的初次分配着手,从源头上堵塞社会财富的漏洞;二是要破除抽象而无谓的理论意识,确立新型的公平效率观,即让多数人不仅能够获得经济发展的成果,而且能够感到实实在在的机会公平和社会公正,共享发展机会;三是转变方式方法,不能只将税收瞄准高收入者,更重要的是创造更多的就业、创业机会,致力于富民,走共同致富、共同纳税之路。无疑,这都有赖于政府及其成员提高执政和执行能力。

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逐步展开,税制改革也将在新的社会条件下体现应有的价值取向,但不论是所得税改革、流转税改革或者是整个财税体制改革,都必须遵循税收管理的规律,摆正税收收入功能与调节功能的位置,避免追求多目标而导致思路左右摇摆,从而脱离实际,致使税制过分复杂化。 VGrod+df/Ir5fMpQ+Eie2qsmdKHP78t2JEAAYw5IfDxqogZya+BwuNUDH/ggSrg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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