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让渡是税收应用理论中一个新的概念,它是对税收优惠的实践及其本质认识的探索性归纳。在形式上,税收让渡与税式支出是一致的,两者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也大体相同。所不同的是,税收让渡作为政府的特殊支出,是一个独立于财政预算的税收执法过程;税式支出则是某些西方国家财政预算支出中的一种特有形式,它直接纳入财政预算的控制体系之内。因此,两者的管理要求及其管理形式也是各有侧重、各具规范的。在探索构建税收理论体系中,不能盲目照搬他人的东西,把税收优惠简单地等同于外国的税式支出。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提出税收让渡这一概念,把它作为—种理论加以系统研究,以规范税收优惠管理,提高税收调控的效益。
(一)税收让渡的含义
一般来说,政府的公共支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常的财政支出,即按照法定规程编制国家预算,经过立法机关审议同意具有法律效力才可动用的支出;另一类是特殊的带有隐蔽性的支出,本文所论述的税收让渡便属此类。税收让渡虽然是税收应用理论中的新概念,但它所反映的内容与形式在我国早已存在。从实践和理论分析来看,笔者认为所谓税收让渡,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通过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体制,预定放弃部分税收收入或直接把部分税收收入无偿地让渡给纳税人或特定的地区,从而形成一种特定的税收行为。
这个概念包括四个要点:一是税收让渡是税收制度的特定组成部分。由于政府实施某项社会政策的需要,以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等原因,客观上要求政府将税收让渡的相关形式作为税制要素,体现在每一项税收制度中,以照顾某些经济活动或某个地区的特殊需要。二是税收让渡是政府为实现某些特定的政策目标,按照事先确定的税收管理权限(体制),将一部分税收收入放弃或转让,这种让渡是主动、自觉的行为。三是税收让渡不需正规的预算渠道和实际支出程序,缩短了收入在国家金库滞留的时间,使资金的时效性大大增强。四是税收让渡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并可在一定的范围内发展变化。
这些要点,可以作为判断一项税收收入的放弃或减少是不是税收让渡的标准,也可以据之以甄别税收让渡内容,认识税收让渡的本质。
(二)税收让渡的特征
税收让渡是一项特殊的税收行为,与其他税收行为相比,它具有导向性、时效性、广泛性和法制性等特征。
1.导向性
税收让渡是政府管理社会和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每一种税收让渡都有明确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通过税收收入的放弃、宽免,使纳税人直接受益,从而使某一事业、某项业务或某个地区在物质利益的导向下得到支持和发展。
2.时效性
通常情况下,国家为了扶持、鼓励某项产业、某个企业或某个地区的发展,往往采用财政直接拨款的形式。但财政拨款一般要作预算计划,有特定的程序,它所产生的效应往往带有明显的滞后性。而税收让渡则可针对特定的对象,绕过预算渠道和固定的支出程序,直接予以税收优惠,因而具有节约费用、时效性强的优点。
3.广泛性
税收让渡的广泛性是由税收作用的普遍性所决定的。税收的触角介入社会经济领域的方方面面,凡有经济活动、有货币存在的地方,就有税收的存在,也就有可能出现税收让渡。其广泛性还表现在税收让渡形式多、种类齐,可以灵活运用,恰当调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4.法制性
税收让渡的条款内含于税收法规制度之中,是税收法规制度的构成要素,也是税收法规的一种具体表现。同时,尽管部分让渡也具有隐性特征,但只有通过税务机构按照一定的管理权限,使税收让渡在法制轨道上有针对性地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才是合法有效的。
(三)税收让渡的意义
税收让渡依赖于税收而存在,是税收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运用和规范税收让渡不但可使国家更好地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而且对于增加税源、协调经济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缓解利益分配中的矛盾,调节宏观经济运行
从形式上看,税收让渡是在征税过程中,将应征收的税款放弃或主动让给特定的纳税人,目的是满足纳税人社会再生产的需求,是国家税法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体现。进一步看,税收让渡又是宏观经济运行和体现国家社会经济政策意图的客观需要。比如,由于国际市场或国内市场的变化,国家需要在一定时间内鼓励某个产业或某种产品的发展,本来可用税收政策配合其他手段,发挥调节作用。但是,国家的税收政策在一定时期具有相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可能及时随市场情况的急剧变化而修改税收法规,这样,其结果势必造成税收在调节过程中出现滞后的问题。如果制定和运用相应的税收让渡政策,就可能解决类似的矛盾,使宏观经济运行得到协调运转。广东的电风扇生产就有过这样的历程。20世纪80年代末期,电风扇在国内市场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局面,是国家限产的产品。当时,国际上原来生产电风扇较多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停产电风扇。广东的一些生产厂家得知这一信息,立即改装设备,转产适合外销的电风扇型号。广东税务部门根据当时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对生产出口电风扇企业给予减税,扶持他们改装设备,结果使国内市场滞销的风扇打进世界五大洲,成为国际市场的热门货。事实证明,税收让渡绝不像有人认为的那样会导致市场机制的扭曲和破坏,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制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
同时,税收让渡还适应了由于经济、地域的差异,要求税收区别对待和协调发展的需求。由于经济情况的差异、地域间的不平衡或突发自然灾害等情况,决定了税收的一般规定不能顾及社会经济中的某些特殊情况,必须将灵活的税收让渡作为补充手段来使用,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的平衡发展。
2.有利于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和引进技术,发展对外经济贸易
税收让渡是重要的经济杠杆之一,它和其他杠杆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手段和目的四个要素构成。税收让渡杠杆的主体是政府,即政府是税收让渡政策的运用者;税收让渡杠杆的客体即调节对象,主要是对外开放中的外商投资、技术引进和发展对外经济等活动;而税收让渡杠杆赖以发挥作用的手段,是税收的利益分配诱导,它通过具体的税收优惠来实现,是税收让渡的关键和核心。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有效吸引外商投资,引进科学技术,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我国制定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合营企业,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所得税的待遇;并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技术开放区制定了税收优惠的措施。国家每年放弃好几百亿元的税收收入,推动了对外开放的进程。尽管有些税收让渡政策在某些地方表现得比较紊乱、繁杂,需要清理整顿和统一规范,但它对改善投资环境、引进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所起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
3.有利于培育和涵养税源,增加税收收入
在现代社会商品中作为价值调节和经济协调手段的税收,正日益成为经济舞台的重要角色,税收让渡的数额随着收入规模的增大而日渐增加,作用范围也越来越大,而且效果日益明显,不但能减轻企业负担,激励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投资和技术改造热情,而且作为税务部门促产培财的最有效措施,税收让渡培育和涵养了大批重点税源,开始走上了增加税收收入的良性循环轨道。以广东为例,我们更可窥见这种总体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全省通过减免税收(含困难性减免和以税还贷),向各类企业让渡收入平均每年为16.8亿元,这个数字和同期全省累计工商税收收入1476.1 亿元(含出口退税)、平均每年增收24.2 亿元及其年递增率 21.2%相比,其效果还是好的。这些税收让渡措施配合了广东的经济政策,使全省的国内生产总值(不变价)以平均每年增长21.45%的速度发展。尤为可喜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年度越近,效益增长越快,1988—1993 年,国内生产总值平均每年增长23.4%,税收收入则平均每年增收47.6亿元,平均每年递增率为23.8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至1993年底,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年递增28.83 %,税收收入平均增长28.9%,每年平均增收数额多达64.6亿元。而1978年全省税收总收入才24.16亿元。虽然,减免税包括整个税收让渡的总规模需要探索,就广东的地方财力来说,每年10多亿元的税收让渡额是绰绰有余的。而且,实践已证明,税收让渡的表现形式是国家放弃了一部分收入,但其结果不是财政、税收的减收,而是开源增收。它确实起到了“予一取十”、增收补财的作用,成为调节经济特别是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
4.有利于规范税收管理
税收让渡作为税收管理的特定部分,从发展方向看,它在税收管理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相当长时间以来,由于经济生活中的差异以及地区间的不平衡性等原因,加上税收制度的不健全,出现了税收管理上的宽严差别,特别是在税收优惠上,随意性较大,而且减免额度失控。确定税收让渡的概念,可以明确有关的优惠政策,规范税收的管理行为,同时,有利于提高税收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依法实施税收让渡。此外,实行税收让渡还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统一税政,加强税收征管和有利于协调国与国(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关系,促进世界经济的交流与合作等。
可见,认识和运用税收让渡,对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在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其作用和效果更是远远超出经济范畴,经济特区建设的速度和效益使世界各国均感震惊和赞叹。它绝对不像一些对税收让渡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的那样:“税收让渡在理论上是非科学的,在逻辑上难以成立,在实践上是对税收基本职能的自我否定。”实际上,税收让渡既没有否定税收职能,也没有夹杂财政职能。因为组织收入是税收财政职能的一般表现,实行税收让渡则是税收经济职能的特殊表现。而且规范的税收让渡是税收在一定的管理权限内的执法活动,不存在影响其他部门“职权利益”的问题;相反,有效的税收让渡,还能促进经济迅速发展,丰裕财政收入。
(一)税收让渡的基本形式
按照我国税收法规特征和税收优惠的实践,可将税收让渡概括成如下几种基本形式。
1.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是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从事某种行业的生产和经营,或为了照顾纳税人的实际困难,对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给予部分减征或全部免征(如对新办企业初期所得税的减免、科技产品的减免等)。税收减免是税收让渡最重要的形式。
税收减免还包括:①税收抵免。它是对纳税人的国内外全部所得计征所得税时,准予以其国外已纳税款抵免其应纳税款以避免重复课税。②政策性退税。即将已经入库的税款的一部分或全部按规定退还给纳税人。按我国现行税收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情况比较多。但并不是所有退税都是税收让渡,只有政策性退税才称得上税收让渡,如出口商品退税、再投资退税等。
2.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是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享有的所得税减免税款,视同在国外实际缴纳税款而给予抵免待遇的税收优惠措施,税收饶让以税收抵免为前提,是税收抵免的延伸。税收饶让对非居住国政府引进资金和技术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一种积极的配合。
3.优惠税率
优惠税率是国家为了重点鼓励某些地区或某些经济形式的发展,在同等条件下给纳税人低于法定税率的一种优惠待遇。这种税收让渡形式的调节比较直观,力度也很强。如对经济特区涉外企业所得税实行差别较大的优惠税率,对吸引外资和技术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4.盈亏互抵
盈亏互抵是国家为了照顾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准许纳税人以某一年度的亏损,按规定年限向以后年度结转。用其实现的盈余的相应数额进行抵补,互抵后剩余盈利再行征税。目前,在我国盈亏互抵形式只适用于企业所得税。
5.纳税扣除
纳税扣除是指在征税对象应当征税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法定标准从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预先扣除的数额(项目)。
它包括:①税收还贷。即用应纳税款归还银行贷款,可分为以税还贷和税前还贷两种形式。②加速折旧。允许纳税人在较短时期内完成固定资产折归或折旧年限不缩短,但在设备投入使用最初几年多提折旧,提前收回大部分投资。③免征额。准予从征税对象数额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数额,在免征额以下的收入完全留归纳税人自己支配。
6.起征点
起征点是指征税对象数额所达到的应当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的,则按全部数额征税。规定起征点是为了照顾应税收入额较少的纳税人,以体现合理负担原则。
7.税收递延
税收递延是税法允许纳税人在合乎规定的时限内,分期缴纳应付税款,纳税人则可以延期支付税款。这种形式在功能上与免息贷款相同。税收递延适用于:①纳税人资金周转困难,但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经税务部门批准允许缓交税款;②为鼓励某行业的生产和经营,税务部门允许该行业(或企业)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延期支付税款等。
8.免设税种
免设税种是国家对本应征税的某些经济活动或所得项目不予征税,从而相应地起到财政援助或财政保护的作用,是一种看不见的税收让渡形式。免设的税种既包括那些曾设立未开征的税种,也包括那些可设立而未设立的税种,如遗产赠与、土地增值、股票交易和期货交易差价收入等,在目前都尚未实施征税。
(二)税收让渡的分类
对税收让渡进行分类,有利于了解税收让渡的结构及其演变过程,把握各种让渡形式在一定时期内的作用状况,以及它们在让渡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便于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让渡管理。根据我国各时期税收优惠及目前实践情况,税收让渡可按让渡方式、让渡目的、让渡时间、表现形态和让渡对税金的影响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按让渡的方式来划分
税收让渡可分为税基式税收让渡、税额式税收让渡、税率式税收让渡、税源式税收让渡。
税基式让渡凭借缩小计税基础体现政府意图,它包括税收还贷、投资免税、加速折旧等;税额式让渡则通过直接增减税款的方式来表示,主要有税收减免(包括政策性退税)和税收递延两种;税率式让渡一般表现为优惠税率;税源式让渡则主要指免设税种。
2.按让渡的目的来划分
税收让渡可分为导向性税收让渡和非导向性让渡。
导向性让渡,指的是实施让渡可能激励纳税人某种行为,从而达到增加投资、改变资源配置等政府目的,它包括税收减免、优惠税率、税收抵免、税收饶让等;非导向性让渡则是指那些只具有照顾性质的形式,这种让渡不能引导纳税人改变其行为方式,如税收减免中的困难减免、盈亏互抵等。
3.按让渡时间长短来划分
税收让渡可分为长期税收让渡和短期税收让渡。
长期税收让渡一般是税收法规中事先规定的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让渡,如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免征额都属长期税收让渡;短期税收让渡则是按照一时一事,临时采取的措施,如对新产品的减免税等。
4.按让渡对税金收入的影响来划分
税收让渡可分为直接税收让渡和间接税收让渡。
直接税收让渡意指某种税收让渡的施行直接地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量,让渡的内容、数量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如税收减免、优惠税率、税收还贷、盈亏互抵等;间接税收让渡则指某种税收让渡的施行间接地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量,让渡的内容、数量是不易觉察或不易准确计量的,如起征点、免征额、加速折旧和税收递延等形式。
除此之外,立足不同角度,还可把税收让渡形式作更细的分类,而且每一类型的税收让渡都有其特定的作用方式和作用领域,可以根据政府的意愿(当然最终取决于特定的生产方式),分类使用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三)税收让渡与财政支出的异同
税收让渡和财政支出都体现了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税收让渡作为国家的特殊分配形式,参与社会经济的大循环,与直接的财政支出一起成为国家以财力干预经济和实施社会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除这些基本点外,两者的共同点还表现为:
(1)分配效果相同。不论是增加财政支出,还是实施税收让渡放弃或减少税收收入,其结果都是国家的财力分配,都以国家分配为前提,满足或部分满足援助对象的财力需要。
(2)目标一致。不论是税收让渡,还是财政支出,都是国家为了鼓励某种特定的部门或纳税对象正常发展所作出的资金援助。
(3)税收让渡和财政支出同样都是要量力而为的,同样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规模的制约。
税收让渡和财政支出的不同点则在于:
(1)财政支出作为国家的直接支出方式,要以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收入为前提,支出的实体是应收并已收的财政资金,是一种直观的现金支付。同时,财政支出要按法定程序编列预算,经立法机关(各级人大)批准才能动用,具有明显的法制特征和较强的透明度。而税收让渡有别于先收后支的财政支出,是在形成税收收入以前绕开实际支出程序发生的行为,其“实体”是应收但未收的财政资金。税收让渡意味着税收来源直接减少,也就间接地、暂时地削弱了财政支出的基础。但是,有效的税收让渡又会在下一轮纳税周期增加税收收入,扩大财政支出。
(2)财政支出的资金来自已实现的财政收入,而收入与支出表现为两个分开的过程,资金的运用领域与来源领域也不完全吻合。支出的数额由财政预算统筹,不以该单位提供的收入为前提。而税收让渡的资金一般表现为应收但未收的税收收入,收入与支出融为一体,资金运用的领域与来源领域也是完全相同的。而且在税收让渡的内容既定的情况下,一个单位能得到多大数额的税收优惠,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己的经营决策和经营业绩。比如对再投资利润的退税,再投资越多,获得的税收优惠越大。又如广东省原实行的扶持性减免税,就是按企业新增效益(保证超过上期税收实绩)的多寡来决定优惠数额的。
(3)税收让渡是一种激励性、导向性措施,只宜作政府短期使用的工具,如果这种优惠长期作用于同一对象,会对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竞争产生不良效应,不利于社会经济长期均衡增长。这是一般性财政支出所没有的。此外,一般性财政支出因履行多种手段,往往具有滞后效果,而税收让渡的作用一般比较快捷等等。
研究和提高税收让渡的效益,是当前税收管理和税制建设战略目标的组成部分,因而也是建立科学的税收理论体系所不容忽视的一个中心问题。
(一)税收让渡效益的含义
税收让渡效益的内容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部分。这里研讨的主要是税收让渡的经济效益。
税收让渡的经济效益比人们通常所说的税收优惠效果,有更丰富、更确切的含义,并具有衡量量化的标准。那么什么叫经济效益呢?经济效益是指劳动消耗同劳动成果的对比,亦即产出与投入(支出)的增量之比。没有增量就没有效益,是负增量就变成负效益。与此相通,税收让渡的效益就是税收让渡实施后,可收回比税收让渡量更多的税收,或者可节省财政支出的增量。
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税收让渡促进经济发展,培养更多的税源,即“以小博大”或“少予多取”,取得更多的税收;另一方面,通过税收让渡,减轻纳税人负担,代替本应列入财政支出的资金,即节省财政支出。至于通过实施税收让渡调节社会财富,促进环境保护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及社会稳定等,则是税收让渡的政治效益或社会效益,本文不展开讨论。
(二)衡量税收让渡效益的指标
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效益原则是衡量各项工作的出发点之一。社会上的广大经济实体明确追求经济效益的观念已大大增强。与此相适应,衡量经济效益的指标体系也正逐步建立起来。然而,在国家直接从事的经济活动中,经济效益问题却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在税制改革前,我国实施的税收让渡中仅减免税一项每年报批的数额就高达数百亿元,而我们却无法全面准确地统计和确定减免税的使用效益,这与我们缺乏一套衡量税收让渡效益指标不无关系。因此,及时开展对税收让渡效益指标的研究,可唤起人们对税收让渡效益的重视,积极从数量方面进行科学的评估界定,使税收让渡效益管理踏上一个新的台阶。
按照税收让渡经济效益的含义以及产出与投入(支出)的对比关系,我们可以通过两个侧面的实际对比,判断其经济效益的状况。这种对比关系,就是同一时期内,以既定的税收让渡数额(投入量),来衡量税收让渡实施后带来的税收增量或节省的财政支出量的大小。其衡量指标用公式表示即:
税收让渡效益率(%)=税收增量或节省财政支出量/税收让渡税额
上述对比关系,在不同时期(或不同地区)之间,就是以较少的支出数额获取较多的收益量。即:
税收让渡效益增长量=报告期税收让渡效益-基期税收让渡效益
税收让渡效益动态=报告期税收让渡效益/基期税收让渡效益
事实上不同形式的税收让渡,其产生效益的内容和衡量效益的方法都是不同的。比如,在广东实施的扶持性减免税,它以扶持有效益的企业、培养后续税源为主要目的,所产生的效益的高低,就是看基期减免的税金与报告期可收的税收孰高孰低。衡量这种扶持性减免税效益的指标及计算公式是:
减免税回收期(年)=减免税数额∕减免税后年平均增加税额
通过这个简单的公式,我们就可掌握减免税回收期满后,由减免税带来的税收增量(它是比减免税净多收的税收),即扶持性减免税的经济效益。
而困难性(福利照顾型)减免税,因其效益包含着社会效果的因素,不能只用报告期可收回的税收数额来衡量,还应同时考虑所节省的财政支出量等因素,故其效益指标和计算公式可表示为:
困难性减免税效益=减免税后节省的财政支出量-被减免税数额
或:
困难性减免税效益=减免税后增收税额+节省的财政支出量-被减免税数额
值得提出的是,研究和提高税收让渡效益,关键要科学界定一地区(一时期)税收优惠的数量界限,有了这个数量界限才能从总体上衡量税收让渡的效益。如何核定其额度、界限呢?即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究竟能有多大数额可以用于税收让渡?这可以依据财政承受能力来推断,在实践中也可按年度税收收入总量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办法来确定,但科学的界定还应从理论上、从国家的社会职能等更广阔的背景上进行数量分析。
(三)影响税收让渡效益的因素
从理论上讲,税收让渡的效益没有上限,税收增量越多越快,税收让渡效益越高越好。这是人们所希望的。但事实上,税收让渡效益会受到来自投资倾向、区域差别、经济发展速度与税收让渡内部管理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1.来自投资倾向的影响
税收让渡效益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投资倾向的影响,而地方的投资又受制于财政体制。以往的财政体制实行“分灶吃饭”,虽然调动了地方理财的积极性,但地方政府又往往为了增加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不惜通过行政和经济的手段,诱发地方投资倾向,因而有些地方出现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减免和优惠。由于地方一厢情愿扶持的行业常常在技术、原料和市场上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不少企业生产最终难以为继,这就使得盲目实施的税收让渡客观上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2.来自区域差别的影响
在一定时期,同量的税收让渡,在不同地区产生的效益是不同的,表现出地域或区域上的差别。一般来说,城市地区高于非城市地区,沿海地区高于内陆地区,平原地区高于山区。即使在同一地区,由于税收让渡作用的对象不同,其效益也会表现出多种差别。
3.来自经济效益的影响
从国民经济总体上看,经济决定税收,经济效益越高说明税收让渡效益越高,相反就越低。但是,税收让渡效益的提高速度一般又要小于或同步于经济效益的提高速度,因为税收让渡效益的提高,还受到企业资金周转状况、劳动力素质、企业管理水平以及企业外部环境等的影响。所以,不能就事论事,单从税收优惠着眼,关键是要理顺企业的投入与产出的对比关系,加快资金周转,提高其整体效益。社会效益也会对税收让渡效益产生影响。但它最终决定于经济效益状况。
4.来自税收让渡内部管理的影响
人们常说,管理出效益。一套严密有效的内部管理方法,可使同量的税收让渡产生增量不同的效益。而事前无计划、事中无检查、事后无评估的税收让渡,只能是盲目“施惠”,不但没有什么成本、效益可言,而且会造成纳税人对税收的错觉和依赖,以为税收优惠没有多少约束力,削弱依法治税的严肃性,甚至可能引起税务人员的徇私舞弊。所以,一旦税收让渡得以实施,加强内部管理便成为提高其效益的基础。
影响税收让渡效益的因素,还包括税收体制、税收让渡规模、税收让渡形式的选择及其效益归属等多方面原因。因此,在分析评价税收让渡效益时,既要注意一般因素,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放矢地强化效益管理上的薄弱环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国民经济运行模式,必然要大力改造(或引发改造)各项相关经济活动的行为方式。因此,作为特殊经济范畴的税收让渡,也需要根据市场经济规律,确立与之相适应的实施原则和管理办法,提高税收让渡效率,丰富和完善税收让渡理论。
(一)运用税收让渡的原则
税收让渡原则是人们实施和管理税收让渡活动所遵循的准则与规范,它是客观规律的反映,是税收征、纳双方利益的体现。在实践中,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不能滥施仁政,乱用税收让渡,否则效果适得其反。为了使税收让渡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一般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最佳效益的原则
以最少的让渡获得最大的收入增量,是税收让渡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各税收让渡管理部门要善于用足用好各项税收让渡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经济,涵养后劲税源。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拿出多种方案(形式),予以对照、比较、测算,择优而用,把税收让渡用在关键项目和环节上,力争减少让渡的数额,获取最佳的社会经济效益。当然,最佳的社会经济效益应当是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协调统一。
2.适度兼顾的原则
税收让渡作为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必然要经常作用于社会经济的相关领域、环节。而税收让渡所具有的增值性,也使得纳税受惠人希冀得到更多、更长久的优惠。但在税源一定的条件下,税收让渡与税收收入互为消长,满足税收让渡的需求必然要以牺牲暂时的税收收入为代价,税收收入受到过多的损失,不但会影响国家预算的平衡,严重时还会影响宏观调控。
但是,正常的必要的税收让渡与税收收入没有根本的矛盾,而且从周期来看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大力组织税收收入是为了发展生产,充裕国家财政,必要的税收让渡也是为了发展生产,增强后续财力,两者相辅相成。关键是要在实际操作中,科学把握税收让渡的范围、规模和速度的度量关系,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兼顾国家财政收入和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使之相互适应和谐。
3.扶持调节原则
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税收按照相对的“中性”、“弹性”原则来活动,减少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扰,为各纳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但同样是市场经济,由于其特有缺陷和盲目性,难免会加重经济结构的不合理性和加剧分配不公等矛盾,促使国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税收让渡政策,以体现产业政策,扶持国计民生所需行业、部门。同时通过优惠待遇的措施,减轻特定纳税人的社会负担,从另一渠道调节收入差距水平和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事实上,任何一种税收让渡的运用,都体现了国家扶持调节的意图。有税法的存在,有税收让渡的存在,区别对待、重点鼓励、合理调节就必然存在。上述各个原则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在税收让渡管理中,不应该把这些基本原则人为地割裂并对立起来。只有全面贯彻所有正确的基本原则,才能充分发挥各个原则的指导作用,进一步搞好税收让渡管理。
(二)税收让渡形式的选择
按照税收让渡原则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我国现有税收让渡的结构、形式,应借鉴以往和国外有益的经验和做法,作出新的选择,以适应税制改革和变化中的社会经济环境的要求,更有效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1.调整税收让渡结构,确定新的优惠方向
我国原有税收让渡从让渡的内容看,偏重于税收减免和出口退税;从涉及的税种看,主要是所得税和流转税;从受惠对象看,偏向“三资”企业和其他新办企业。这是比较符合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政策需要的,也收到了较理想的效果。但是随着社会生产效益的不断提高,税收让渡的力度变得难以掌握,单一形式的优惠和集中的让渡项目也难以清晰地反映国家产业政策和扶持倾向,弱化了税收让渡的导向作用。
因此,应适时地调整税收让渡结构,确定新的优惠方向。在目前,税收让渡主要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对国家明确需要加快发展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产业,适应人民生活需要的产品,出口创汇和高科技企业以及国家特殊政策规定需要予以优惠的行业、企业,给予不同形式的支持、鼓励,而不再以经济类型、企业性质为主要依据确定税收优惠,将一般性的产业、企业推向市场,并由市场决定胜汰,不再施以税收优惠。
2.建立多元的税收让渡方式,丰富税收让渡种类
税收减免曾是我国税收让渡中最重要的让渡形式,并得到了广泛运用,收到一定的效果。纳税扣除、税收豁免、优惠税率等形式也得到了局部运用,亦不同程度地发挥着作用。但是,加速折旧、税收信贷、盈亏互抵等税收让渡形式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应用,有些尚属空白,而这些形式恰恰是西方国家应用广泛、效果明显的税收杠杆手段,我们应该加以研究,科学使用。此外,在现行税收优惠体系中,也没有明确的税收递延的规定,这是税收优惠中的一大缺陷。实际上,对不符合税收减免条件(或不必实施减免)而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企业延缓其纳税期限,使纳税人得到一笔相当于国家无息贷款的好处,同样可以收到促产培财和改善征纳关系的效果,而且还可以大量减少纳税人对减免税的依赖性,减少国家税收收入的损失。
因此,应当选择和加强对上述几种良好的税收让渡形式的研究与应用,使之能在税制税法中得到充分体现,以科学、有效的税收让渡形式,准确反映国家税收政策导向,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改革税收减免税政策,摈弃落后的优惠形式
在调整税收让渡结构、选择新的让渡形式的同时,改革过去的税收减免税政策,保持和增加政策、行业性间接鼓励和必要的扶持性减免,严格显示乃至逐步取消困难性照顾和各类随意性大的减免税形式,以提高税收让渡中减免税工作的透明度,同时体现市场经济特色,使纳税企业平等竞争、优胜劣汰,避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企业亏损越多、税收照顾越多、政府包袱越重的恶性循环。对因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纳税企业,应交归社会保险部门解决,而不应再由国家通过困难性减免税来负担,促使纳税企业增强风险保护意识,积极参加社会保险,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三)加强税收让渡的管理
政府对某些经济活动或企业部门实行税收优惠都有特定的政策目标,能否达到目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税收让渡管理的好坏。人们在管辖范围内运用一定的方法,对税收让渡的总量和结构及其变化进行分析、引导、控制等一系列组织、实施活动,就是税收让渡管理。根据国内外的研究与实践,在不同背景和条件下,税收让渡的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各具特色的。但鉴于目前我国税收管理水平不高,缺乏高效的现代化数据处理系统和技术管理的情况,税收让渡应实行“定向让渡、总量控制、严格管理、跟踪检查”的办法,并与税制建设相配套。
“定向让渡、总量控制、严格管理、跟踪检查”的基本含义是:定向让渡即是重点倾斜,税收让渡是国家财力的一种特殊的分配方法,当然要体现国家政策目标,反映重点鼓励的需要,而不应盲目施惠;总量控制是指税收让渡应采用必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当期让渡的控制指标,使税收让渡的增长幅度原则上低于税收收入计划增长幅度;严格管理、跟踪检查则是要求建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和日常检查的制度和措施,对税收让渡的用途、去向和效益,进行监督和事后跟踪调查,确保税收让渡效益。这套管理办法的实施要点大致为:
(1)每年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工商税收计划要求,确定税收让渡的重点、方向,然后逐级上报汇总,经综合调剂再逐级下达分级次、分税种的税收让渡控制指标。
(2)因税收让渡的形式多、范围广,故指标的控制也要突出重点。控制的重点包括税收减免、政策退税、新产品优惠等属税制要素类支出和属导向性、间接性让渡的税收抵免、税收饶让、纳税扣除、加速折旧和税收递延等形式。这些税收让渡面广量大,又可按各自权限审批,灵活度高,也是目前税收让渡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应集中力量研究管好。至于部分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的以税还贷和盈亏互抵税收,虽也应纳入重点管理,但它规定条件比较清楚、严格,事实上已实行计划管理,而且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税收还贷将取消,管理重点已转移。而起征点、免征额和“免设税种”等属固定的和事实上的税收优惠,国家没有取得收入,也不要求纳税人结转减免税金,一般不作重点考虑,但要注意审核监督,适时调整。
(3)我国现行财税体制的改革,是实行彻底分税制基础上的分级财政,在这种体制下可仿效国外的一些做法,按税种归属,按责权统一的原则,在保证完成税收收入计划的前提下,分级管理。
(4)对税收让渡的使用方向和效益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报告及税务机关的审批文件,都须载明该项税收让渡的具体用途去向,并在实际中严格执行。为考核其使用效益,应要求在财务会计上设立专门的明细账户,逐一记载税收让渡金额和定向使用情况,并定期向税务部门报告,确保税收让渡效益。税务部门亦应当经常跟踪考核被优惠单位税收让渡的用途和效益。其用途效益欠佳的,应及时指出纠正,必要时可终止对其优惠或收回折让的金额。
(5)为符合市场经济和税制改革需要,今后应统一税收优惠方法,明确列示各项税收让渡,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根据税收法规自行选择优惠待遇。这既可避免因层层审批带来的麻烦,提高工作效率,又可减少税收让渡中的随意性,使纳税人真正在同等条件下公开平等竞争。
实行以上管理办法,有利于加强税收让渡的控制和监督,防止税收让渡的失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力度;有利于税务部门独立执法,因地制宜地实施税收让渡计划,更有效地发挥税收对社会经济的调控作用;有利于配合税制改革,正确处理生产与税收、税收与财政、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
(四)提高税收让渡效率
探索税收让渡原则,加强管理,目的都是要提高税收让渡的效率。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和地方都十分重视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重要性,税收优惠措施更被广泛地应用于招商引资、技术改造、出口创汇、产品开发、基础建设等方方面面,税收让渡的形式、渠道越来越多,“让渡”的绝对量每年大幅度提高,国家以税收方式无偿地向纳税人提供的资金数额不断增大。应该说,这些资金对于促进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建设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有不少优惠项目未能取得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高让渡、低效率”的情况。因此,在加强税收让渡管理的同时,我们还应当从理论和实践上积极研究探索提高税收让渡效率的途径、方法。
1.建立与新型的宏观调控体系相适应的税收让渡管理机制
我国税收让渡效率不高的问题,固然是由于税收让渡管理不严和财政包干体制下一些地方政府追求自身财政利益和企业短期行为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更深刻的原因还在于传统的税收让渡管理制度和方法不系统、不规范,与新体制下税收优惠宏观调控需要不相适应。在这样的条件下,国家对种种优惠的合理界限额度和使用效率确实难以全面有效地掌握。因此,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改革财税管理体制,实行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度,进而调整税收让渡的管理权限,调整税收让渡的结构、形式,逐步建立起与新型税收调控相适应的系统化、规范化、高效率的税收让渡管理机制。
2.合理确定税收让渡的范围和内容
在分税制实行后,要依据有关税收法规,对各种税收让渡项目进行整理、分类,合理确定其范围和内容。税收让渡的范围和内容原则上要按照各种条例规定的属于税法要素的条目来确定。
3.建立和完善税收让渡的包保制度
我国税收让渡效果不理想,突出表现在税收减免上。究其原因主要是对税收减免效益缺乏必要的评估、跟踪系统,致使日常管理偏松。因此,要从税收减免入手建立和完善税收让渡的包保制度。即在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形成税收减免效益上的契约关系,凡减免税项目在既定时间内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即停止税收减免并可将原让渡的税款收回。同时包保责任书应规定,税务部门有关人员也要受到相应的责罚(如扣发一定比例奖金)。试行这套制度将有利于克服基层税务部门随意减免税的现象,减少地方行政干预,也有利于限制纳税人竞相寻求减免、靠减免税过日子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税收减免乃至整个税收让渡的效率。
从不讲效率到重视效率、讲求效率,把想方设法提高税收让渡各种形式在实施过程中的效率,作为税收优惠的一个中心问题,这是我们税收管理工作和理论研究的一大转变。但也应当看到,提高税收让渡效率潜力很大,路子很广,方法很多,笔者仅是择其若干作为引玉之砖,以期有更多符合实际的良策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