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国际关系为视角考察电子商务国际法律制度的构建,从国际利益冲突的角度研究利益因素对电子商务国际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通过考察四个核心电子商务国际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论证。
第一,数字化交付信息产品WTO归类中的利益冲突。美国作为电子商务世界第一强国,在WTO电子商务议题的磋商中坚持将数字化交付的信息产品归类为货物且适用于贸易自由化程度较高的GATT,但是欧盟及其他国家为保护本国的市场及产业发展而主张归类为服务且适用贸易自由化程度较低的GATS。
第二,网络版权技术措施保护中的利益冲突。对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因特网条约》的执行,各国采取了不同标准,美国、欧盟等知识产权强国(地区)的国内(区域)法律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已远远超越了条约的要求。而知识产权产业并不发达的一些发达国家的国内立法不愿意采取超高标准的技术措施保护,发展中国家作为版权的净进口国也对技术措施的保护采取了较低的标准。为维护其本国利益,美国利用自由贸易协议在国际上推行其技术措施保护的高标准。
第三,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征收中的利益冲突。美国与日本要求WTO电子传输关税豁免永久化,但遭到欧盟及其他国家的反对。最有利于美国的居住地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主张遭到其他各国的反对,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管辖权主张也被发达国家排斥,欧盟及其他发达国家则主张保持现有国际税收体制。由于现行国际税收体制仍然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利益,因此美国近来已逐渐趋同于OECD的服务器/常设机构规则。
第四,电子商务国际诉讼管辖权中的利益冲突。为减小美国公司的国外应诉风险,美国法院提出一个目标指向标准,以最大限度地确保因特网诉讼管辖权保留在销售者所在地;欧盟及其他国家作为电子商务的输入国和消费国,坚持消费者利益取向及可访问标准的管辖原则。这两种对立的主张导致《海牙公约》难以生效。
因此,利益是电子商务国际法律制度构建中的基本考虑。各国在设计电子商务国际法律制度的过程中立场往往是对立的,因而进展艰难,在很大程度上将只能以基本框架和原则的形式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