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背景
2015年9月,王天从一封闭落后的山区来到某城市一家企业求职。企业负责人告知王天企业一般都不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所以提出王天若想要在该企业工作就不能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王天对社会保险一无所知,对企业负责人的话信以为真,因此他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企业不为王天缴纳社会保险费。王天在企业工作半年后得知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因此王天明确要求企业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却以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为由拒绝王天的请求。王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确认该企业与王天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欺骗行为,并且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本身就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为无效条款。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从该劳动合同履行之日起为王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学法有疑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法律讲堂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伞,同时也是用来约束、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为的紧箍咒。在合同适用上,双方是地位平等的,并不存在强者或者弱者之分,公司不能以其为雇佣方就提高自己的地位,任意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条约以约束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企业与王天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企业不为王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在签订合同时,企业欺骗王天,告知企业一般都不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使王天在信以为真的情况下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没有严格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合同中约定的企业不为王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为无效条款,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从该劳动合同履行之日起为王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句话说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能随心所欲,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企业不能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订立对劳动者不利的合同,并且订立的合同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案例背景
小刘大学毕业后托关系进入了一家公司,公司和他就工作时间、薪酬以及保险等情况进行口头商议后,就直接要求他进公司工作了。自从小刘进入公司后,他的工作岗位一直不稳定,工资待遇每个月也不同,已经一年过去了,公司仍未和小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过去的一年中,小刘曾多次找公司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和工资稳定下来,但公司负责人称自己在与小刘商定工作事宜的时候就算与小刘订立了口头合同,因此不用再签订书面合同。小刘一再要求,负责人就以“公司小,管理模式简单”等借口推脱,还指明小刘是托关系进来的要求不要太多。所以一直到现在公司依旧没有同小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学法有疑
公司能口头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吗?
法律讲堂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所以,在劳动关系中,除非全日制用工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不能以口头合同取而代之。
同时,对于书面劳动合同应该记载的事项,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说明。例如,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就规定了,书面劳动合同应该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将这些条款落实到书面上,才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事项而引起的争议。本案中,公司负责人在小刘进入公司一年后仍不与小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以其他理由推脱,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除非全日制用工以外,并无口头合同之说。所以公司应当尽快与小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句话说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发生冲突和纠纷时维护自己权利的有力保证。用人单位想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则需要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口头合同取而代之,并且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具备所规定的必备条款。
案例背景
小赵于2016年2月入职某IT公司后,发展不顺利,一直准备跳槽。今年3月份,小赵在一个招聘网站上看到某公司招聘软件程序员,便前去应聘,并且面试很顺利,该公司要求小赵次日即可上班。由于小赵尚未从之前的工作单位辞职,所以与面试的经理商谈可否一星期之后入职,面试经理同意了,但是要求小赵先交800元的职位保留金,待小赵入职时,便可退还。一星期之后,小赵将之前的工作辞掉,准时来到该公司报到。但是该公司并未将职位保留金退还给小赵,并声称该职位保留金为押金,待下个月发工资时自然退给小赵。
学法有疑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向应聘人员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呢?
法律讲堂
用人单位向求职的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是《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所明确禁止的,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收取费用的行为,要将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如果因收取费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该公司向小赵收取职位保留金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立即无条件退还,如果因此给小赵造成损失,还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句话说法
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的过程中,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押金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更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劳动者在以后的求职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上违法行为,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背景
贾某在2012年成为红杉服装厂的业务员,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4月12日至2015年4月12日,工作地点在A地。2015年1月企业准备开拓市场,决定派贾某前往B省调研市场情形,为期一个月。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企业决定与贾某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但当时贾某由于身在外地不能及时赶回,所以决定让妻子范某代其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9月由于本地经济不景气,红杉服装厂效益不佳,员工收入减少,贾某决定离开该企业另觅他处。企业声称贾某和自己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因此不受理贾某的辞职申请。贾某辩称合同上的签字不是自己的,因此对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学法有疑
贾某的说法正确吗?劳动合同由员工家属代签有效吗?
法律讲堂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双方当事人签字署名或盖章的形式来完成。当事人的签字行为,是对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接受的意思表示。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劳动者也可以书面的形式委托他人代签劳动合同。本案中,贾某已经授权其妻代为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并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委托妻子范某代签劳动合同,但是贾某在2015年4月之后仍然继续在该服装厂工作,便已经默认了其妻的代理行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因此,贾某提出的异议不正确,妻子范某的签字行为属于合法的代理行为,该劳动合同有效。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一句话说法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能视合同为儿戏,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亦是如此。企业员工家属代其签订劳动合同,经员工事先授权或事后默认的,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劳动合同的约束,因此员工不能说辞职就辞职。
案例背景
罗云是北京某知名高校的第15届毕业生,通过本校师兄推荐,被某大型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录用为正式员工,北京分公司与罗云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罗云满心欢喜地告知自己的好友,但好友听了提出一些质疑,好友称在网上听说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只能由总公司与入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罗云听完,顿感恐慌,随即拨打了该北京分公司经理朱某的电话,朱某称,我们北京分公司有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独立签约员工的能力,因此无须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学法有疑
罗云到分公司工作,还需要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分公司能否独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呢?
法律讲堂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一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所以本案中,该分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罗云参加工作的北京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取得营业执照,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罗云与北京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再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一句话说法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劳动者在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看其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是否受用人单位委托。
案例背景
陈某于2015年成为某食品厂的员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一年,工资形式是每月发放固定工资加年终奖金。入职十一个月之后,该食品厂为了激励员工努力实干,改变了工资形式,由每月发放固定工资转变为以个人实际完成的数量来发放工资,完成的工作越多其工资越高。陈某觉得自己年轻有活力,这样的工资方式可以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因此在其后的一个月里努力工作,得到了比以往多一倍的工资。但是,该食品厂迟迟没有与陈某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这让陈某非常不踏实。
学法有疑
本案中,陈某是否有权请求与该食品厂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呢?
法律讲堂
本案中,该食品厂为了鼓励员工的积极性,采用计件的方式来发放工资,工作性质是计件制,不是正常情况下的固定的工作,没有固定的劳动期限。那么,像这种情况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陈某可以与该食品厂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保障陈某在此段工作时间内的合法权益。同时,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让该食品厂在此项任务执行中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员工是否会出现中途离职等问题,这也就保护了该厂的利益。所以,针对计件制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句话说法
在包工计件中,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天天担心自己的工作没有保障了。
案例背景
小廖大学毕业后,被某私营企业录用,在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之后,该企业与小廖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小廖在工作中踏实能干,为该企业赢得了丰厚的利润,该企业在合同届满后,又与小廖续签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并提升小廖为某部门经理助理。今年1月,小廖在上班等待公交车时,被迎面驶来的电动车意外撞伤,导致左手骨折,只能在家休养。小廖在家休息两个月后基本恢复正常,返回公司后得知,在自己调养期间公司让员工老张替代了自己的职位。老张因工作经验丰富,深受经理喜爱,经理决定将小廖调回原岗位。今年4月合同期限届满后,小廖从某律师朋友得知自己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遂找到了经理希望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经理却以今年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名额已满为由,当即拒绝了小廖的要求。
学法有疑
经理的说法正确吗?小廖是否能够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
法律讲堂
经理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廖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公司应当与小廖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句话说法
劳动者也需要从工作单位寻求安全感的,当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提出或者同意与用人单位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背景
2016年4月,郭某是某大学大四学生,由于大四课程较少,便利用课余时间,在某教育辅导机构做兼职英语老师。郭某专业知识扎实,表达沟通能力较强,深受广大学员的喜爱,该教育机构希望能够与其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但是,郭某在两个月前已经顺利通过某外企面试,并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将于2016年9月入职该外企。郭某虽然希望利用周末在该辅导机构做辅导老师,但是考虑到已经和外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想再签一份劳动合同。
学法有疑
郭某是否必须与辅导机构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呢?
法律讲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我国法律采取了较为宽松的管理方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决定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如果郭某不愿意与该辅导机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拒绝该辅导机构的请求。但应当注意,郭某与该辅导机构的劳务关系,不得影响郭某在某外企的正常工作。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工作中,用工单位可以与员工订立口头协议,也可以在合意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是非得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可。这就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较大的选择权,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