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网络道德就是信息时代人们通过网络发生的,调节网络环境下人与人,人与社会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网络道德是在网络环境下产生和存在的,虽然与传统道德同属于道德规范体系,但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人们的生活方式,人际交往方式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些因素必然决定了网络道德在很多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
基本原则
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诚信、安全、公开、公平、公正、互助。
斟酌原则
网络道德的三个斟酌原则是全民原则、兼容原则和互惠原则。
全民原则:网络道德的全民原则内容包含一切网络行为必须服从于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个体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不得损害整个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它还要求网络社会决策和网络运行方式必须以服务于社会一切成员为最终目的,不得以经济、文化、政治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为借口把网络仅仅建设成只满足社会一部分人需要的工具,并使这部分人成为网络社会新的统治者和社会资源占有者。网络应该为一切愿意参与网络社会交往的成员提供平等交往的机会,它应该排除现有社会成员间存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差异,为所有成员所拥有并服务于社会全体成员。全民原则包含下面两个基本道德原则:第一,平等原则。每个网络用户和网络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和义务,从网络社会结构上讲,他们都被给予某个特定的网络身份,即用户名、网址和口令,网络所提供的一切服务和便利他们都应该得到,而网络共同体的所有规范他们都应该遵守,并履行一个网络行为主体所应该履行的义务。第二,公正原则。网络对每一个用户都应该做到一视同仁,它不应该为某些人制定特别的规则并给予某些用户特殊的权利。作为网络用户,你既然与别人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就不要强求网络能够给你与别人不一样的待遇。
兼容原则:网络道德的兼容原则认为,网络主体间的行为方式应符合某种一致的、相互认同的规范和标准,个人的网络行为应该被他人及整个网络社会所接受,最终实现人们网际交往的行为规范化、语言可理解化和信息交流的无障碍化。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要求消除网络社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网络行为主体间的交往障碍.
当我们今天面临网络社会,需要建立一个高速信息网时,兼容问题依然有其重要意义。“当世界各地正在研究环境与停车场的时候,新的竞争的种子也正在不断地播下。例如,Internet正逐渐变得如此重要,以至于只有Windows在被清楚地证明为是连接人们与Internet之间的最佳途径后,才可能兴旺发达起来。所有的操作系统公司都在十万火急地寻找种种能令自己在支持Internet方面略占上风,具有竞争力的方法。”如之前360、QQ大战就是不兼容与网络无道德的体现,而PPMEET则遵从这项原则。
兼容原则要求网络共同规范适用于一切网络功能和一切网络主体。网络的道德原则只有适用于全体网络用户并得到全体用户的认可,才能被确立为一种标准和准则。要避免网络道德的“沙文主义”和强权措施,谁都没有理由和“特权”硬把自己的行为方式确定为唯一道德的标准,只有公认的标准才是网络道德的标准。
兼容原则总的要求和目的是达到网络社会人们交往的无障碍化和信息交流的畅通性。如果在一个网络社会中,有些人因为计算机硬件和操作系统的原因而无法与别人交流,有些人因为不具备某种语言和文化素养而不能与别人正常进行网络交往,有些人被排斥在网络系统的某个功能之外,这样的网络是不健全的。从道德原则上讲,这种系统和网络社会也是不道德的,因为它排斥了一些参与社会正常交往的基本需要。因此,兼容不仅仅是技术的,也是道德的社会问题。
互惠原则:网络道德的互惠原则表明,任何一个网络用户必须认识到,他(她)既是网络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和享受者,也是网络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网民们有网络社会交往的一切权利时,也应承担网络社会对其成员所要求的责任。信息交流和网络服务是双向的,网络主体间的关系是交互式的,用户如果从网络和其他网络用户得到什么利益和便利,也应同时给予网络和对方什么利益和便利。
互惠原则集中体现了网络行为主体道德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从伦理学上讲,道德义务是“指人们应当履行的对社会、集体和他人的道德责任。凡是有人群活动的地方,人和人之间总得发生一定的关系,处理这种关系就产生义务问题”。作为网络社会的成员,他必须承担社会赋予他的责任,他有义务为网络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有义务通过网络帮助别人,也有义务遵守网络的各种规范以推动网络社会的稳定有序的运行。这里,可以是人们对网络义务自学意识到后而自觉执行,也可以是意识不到而规范“要求”这么做,但无论怎样,义务总是存在的。当然,履行网络道德义务并不排斥行为主体享有各种网络权利,美国学者指出,“权利是对某种可达到的条件的要求,这种条件是个人及其社会为更好地生活所必需的。如果某种东西是生活中得好可得到且必不可少的因素,那么得到它就是一个人的权利。无论什么东西,只要它生活得好是必需的、有价值的,都可以被看作一种权利。如果它不太容易得到,那么,社会就应该使其成为可得到的。”
首先,网络道德具有鲜明的自主性。网络是适应人们对资源和信息的共享需求而产生的,网络活动中,人们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网络的参与者,人们可以享受业已存在的网络资源,在使用这些资源的过程中,人们应当遵守的网络道德规范;另一方面,人们又是网络活动的组织者,将自己所拥有的资源提供给其他参与者使用,在这一过程中,组织者实际上又要求其他参与者遵守自己认可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因此,每个置身网络空间的个体不仅要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同时又担当着网络道德规范的创制任务。网络活动是人们基于自身的需要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参与和实施的,是一种高度自觉的行为范式。网络道德就是在这样的行为范式下酝酿而生,并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由此可见,网络道德是一种具有典型自主性的道德类型,网络空间中人的行为不像现实生活中人的行为那样受到各方面外在的监督制约,人们可以随心所欲甚至肆无忌惮地发表自己的感想,搜寻自己需要的资源,实施自己感兴趣的行为。因此,网络道德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更多地依靠主体的自觉性和自律性,这就要求人们要增强自主意识,摒弃那种仅仅视自己为参与者的错误观念,积极主动地承担其组织者的职责。
其次,网络道德具有多元性和开放性。当今,网络不仅仅是一项新的技术和先进的工具,还是一种新的建构在高科技基础之上具有信息全球性、多元性、开放性、交互性、海量性等特质的文化现象。 网络的诞生使整个世界变成了“地球村”,拉近了与人之间的距离。网络又是一个自由开放,包含多元文化的空间,在这样一个兼容并包的网络空间里,传统的国别、种族、民族、地域、性别、年龄等因素都不会成为进入网络的门槛,甚至意识形态上的差别对网络生活的影响程度也被降至最低。各种文化汇聚到一起,不同的道德准则和规范之间互相融合,共同对人们的网络行为产生影响。网络道德呈现出明显的趋同性,形成了网络用户普遍遵守的网络道德准则。必须指出的是,在多元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网络道德并不排斥人们原有道德观念的存在,换言之,人们在遵守网络道德规范的同时,还可以在网络空间中保留并遵守其原有的道德观念,只不过在网络空间中,网络道德所发挥的作用是主导性的。网络社会为人们追求自身物质、精神生活上的巨大满足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平台,在网络技术的支撑下,信息资源实现了跨国界共享、人的个性也得到了极度张扬,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兴趣爱好在很大程度上趋于一致,这就促进了彼此之间的理解和尊重。总之,多元性和开放性是伴随着网络道德产生和发展过程的基本特征。
再次,监督机制较弱。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对其监督显得尤为重要,但是也正是由于网络的这样的特性,导致人们对其监督较弱。道德对人们行为的调整和规范作用,除了主要依靠主体的自律之外,还需要外部的监督机制,例如舆论监督,也包括国家公权力的监控,但是由于网络空间是虚拟的、自由开放的,人们的网络活动、网络言论并不像现实生活中那样置于社会公众的眼皮之下,而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由于网络具有自发性、隐蔽性的特点,网络监督也存在着现实困境。因此,必须完善法律制度,使网络监督规范化,大力填补制度空白和盲区,真正发挥网络监督在促进社会良性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尤其是人们在匿名登录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点对点的信息时,就更得不到有效及时的监控,不仅因为这些信息的发布者在网络上是匿名而为,而且由于信息量过于庞大,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内的监控主体实际上也没有能力对如此海量的信息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合道德性进行审查。例如,现在很多人尤其是在校大学生通过QQ聊天工具或者通过匿名注册的论坛发布诸如“相约自杀”之类的有害信息,给教育者和网络监控者提出了很大的挑战。综上所述,网络社会环境所催生的网络道德是一种新形式的道德观念、原则和规范,与传统道德相比,网络道德具有一些新的特征,这些特征对高校网络道德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高校教育工作者只有在熟悉这些特征的基础上,才能做好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工作。当前高校网络道德教育工作出现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与教育者对网络道德的研究不足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