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多个场合提出要更加注重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多次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重要性。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因此必须明确,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第一次强调“法治思维”这一概念。习近平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2013年10月,在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批示中、在2014年1月7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在2014年10月2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都再次提到“法治思维”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更是明确提出,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习近平专门就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二是要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三是要保护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四是要受监督,这既是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也是对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保护。”
习近平的这些论述为法治思维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对我们深刻理解法治思维的时代价值,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法治思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题中应有之义。法治是全面建成的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全面建成的小康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全面发展的小康社会。十八大报告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民主政治方面的新要求是:“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发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可见,法治本身就是全面建成的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目标之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也是“法治梦”。中国梦包含法治梦,法治梦保障中国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中国梦,“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扩大人民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
申言之,法治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目标,也是二者的根本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各项工作,有助于我们党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全面深化改革,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2.法治思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认识。国家治理体系的民主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准可以视为国家治理体系是否具有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判断标准。但从保证国家软实力现代化具有可持续性的长远发展战略角度来看,法治化才是判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有效的评判标准。
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可见,法治化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评判指标,而且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的必要条件,没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就没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推动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有助于我们找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正确道路,有助于最大限度凝聚共识,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各项目标。
3.法治思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需要。“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
人们心中的法治思维不断培养和强化的过程,将是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快建设的过程。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执掌公权力的特殊群体,必须具有较高的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习近平指出:“现在,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
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解决好思想观念问题,从内心尊崇法治,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彻底摒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决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全面从严治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根本保证。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是法治思维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指出:“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我们党是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应该更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4.法治思维是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当前,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市场经济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对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出了严峻挑战和崭新课题。战胜挑战、回答课题的治本之策就是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让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因为法治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最大公约数”,是人类迄今为止能够认识到的最佳国家治理方式。习近平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
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同时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思维,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必将进一步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进一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