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概念表达了新的时代要求。“法治思维”这一新概念的提出,立即掀起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研究的热潮。学者们首先对法治思维的科学内涵进行了深入探讨,发表了诸多真知灼见。有学者认为:“法治思维是指受法律规范和程序约束、指引的思维方式。由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治建设有不同的重点,因而法治思维的内容也会呈现出不同的样态。在现阶段,法治思维的核心在于限制、约束权力任意行使。从整体的角度看,法治思维不仅是指依法办事,而且包含了对公平、正义、权利、自由的价值追求。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法治思维讲究逻辑推理、修辞论辩和理解解释的技术手段。”
有学者主张:“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
有学者强调:“所谓法治思维,在本质上区别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其实质就是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和尊重保护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
也有学者指出:“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
从上述有关法治思维的概念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学者们的表述各异,但共同点是从“法治”的基本内涵以及法律方法与思维方式的关系出发来定义“法治思维”的内涵,只是研究者们对“法治”的理解存在差异罢了。确实,不同的法学流派赋予法治不同的含义,在不同的文明国度,法治概念的内涵也有所差异。与凭据当权者个人意志进行统治的人治不同,法治的基本内涵乃是指“法律的统治”(ruleoflaw),旨在强调法律高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都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受到法律的约束。
另外,在法治思维与法律方法的二者关系中,一是法治思维支配法律方法。具有法治思维,必然会主动、自觉运用法律方法办事决策,反之,当遇到需要处理的问题时,通常首先会想到人治手段,在必须和只能运用法律手段时,也可能把法律手段用偏、用歪。二是法治思维通过法律方法表现。法治思维虽然是一种思想认识活动和过程,但它必然要外化为法治行为,即通过法律方法办事决策。如果一个人只会用法律规范、原则、精神分析和思考问题,而不能或不会用法律方法解决问题,尚不能认为他具有法治思维。
综上所述,鉴于法治基本内涵和法律方法对法治思维的重要意义,法治思维是主体以法治基本内涵为约束和指引,正确运用法律方法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主要包括规则思维、权利保障思维、权力制约思维、责任思维、程序思维和公平正义思维等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