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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就需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其中包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以“分类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要逐步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种障碍,推进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构筑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微观基础。 kW/QWw9NKmPt+XXWJaSP9whuKdVhWmsFiCUS9zsAU6T076Hy3DffPqT+Gwlg5g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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