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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构建有效的政府治理机制

有效的政府治理是有效发挥政府职能、进行科学的宏观调控、充分保证市场决定性配置资源的必要条件。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是构建有效的政府治理机制。

一 政府治理也有无效或低效的可能

政府很多时候作为弥补市场失灵的手段出现,但是政府本身也存在着效率低下、成本高昂、腐败等各种无效或低效的可能,这些现象被统称为政府失灵。而且这还是一个普遍现象。针对政府失灵问题的研究,可说是卷帙浩繁。

有学者认为即使市场存在失灵这也构不成政府干预市场的理由,因为政府本身就是市场失灵的制造者。如弗里德曼坚信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仍然是有效的,由市场配置资源比其他任何方式都更有效率,市场无力解决的问题,政府也无力解决。政府弥补市场缺陷的努力,却往往事实上制造了新的扭曲,而且政府失灵的危害比市场失灵更大。

有限理性学派认为,即使政府怀着一颗完全的仁慈、公正之心,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政府失灵。奥地利学派哈耶克就认为,人的知识和理性具有不可克服的局限性,人类“对决定我们是否能够实现目标,获取福利的许多因素都具有不可避免的无知” ,没有理由相信个人组成的政府可以摆脱这一点。政府有意识的行动并不会带来帕累托改进,甚至往往会破坏已有的运行良好的制度安排。

还有观点认为政府同样是一个追求自身利益的理性组织,是市场的参与者,而并不是扮演中立裁判角色的第三者。其中的代表人物安德烈·施莱弗和罗伯特·维什尼等人认为政府干预经济,往往都是源于政治家或者利益集团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而不是出于提高公共福利的目的。“很多管制的实施目的其实是为了增加政治家自己的财富和权力” ,这从动机上就否定了政府干预经济,构成了反对政府干预的有力论点。奥尔森从社会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利益集团理论,强调了政治经济利益集团对于政府干预的巨大影响。他认为一个国家会出现很多不同性质的利益集团,有些对于国家的发展起积极作用,有些则是起负面作用。奥尔森论证了如果某些利益集团置其自身利益于全社会利益之上,则会通过游说或者共谋等方式,促使政府采取有益于该集团的措施,就会形成对经济的过度干预和扭曲。更极端的情况是政府本身成为了一个利益集团,那么它就会有更强的干预经济的能力和动机,甚至有完全控制经济生活的激励。他以苏联为例论证道,苏联政府中的官员“相关各方拥有共同利益以规避法规,对当权者隐瞒规避行为,并贿赂相关官员”

以上各派观点虽然是针对发达国家的政府失灵的,但对研究我国政府治理机制的改革和完善是有一定的借鉴之处的,毕竟中国正在走向市场经济。在研究关于中国的政府存在的无效或低效的可能时,必须关注路径依赖和整个社会对于市场机制如何运行的知识的匮乏。

从路径依赖的角度来看,我国的传统经济模式对于现在的政府行为影响很大,很多政府的干预行为都可以对应到计划经济中的某些政府行为。制度环境促使身处其中的个人和组织所学习的规则、知识和技能,反过来又会成为制度本身存在和延续的一种保障性力量,而新制度环境的出现往往难以得到组织和个人当时所掌握的规则和知识技能的支持,因此在新制度出现后很长的时间里,都会受到旧有制度遗留的影响。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制度的出现和发展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们认为这是理解中国政府干预无效或低效的一个重要视角。

从上世纪50年代算起,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体系在长达二十多年之久的时间里都维持着计划经济体制,对于国民经济生活,政府拥有统治性的权利,并且建立了一整套的制度和知识体系予以维持。在计划经济模式下,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的计划者、组织者、领导者和所有者,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了广泛、细致和直接的控制和干预,产量和价格的确定、投资的领域、流通的方向以及如何分配等概莫能外。经过二三十年的强化,政府已经习惯了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管制,社会公众也习惯了遇到问题找政府,并且双方都以此为理所当然,造就了强势的政府和习惯于依附政府的社会公众,也即人们常说的“强政府、弱社会”或者“大政府、小社会”格局。期间所建立的国家机构、法规制度和依附于此的知识体系,成为了市场出现后政府干预经济的巨大惯性力量。市场机制出现以后,公众和政府短时间内都无法摆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行为模式和思维方式,在市场制度下需要扮演什么角色、如何行动,成为了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难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政府的无效或低效也就在所难免了。

二 建设有限有效政府,推进清单管理制度建设

克服政府失灵,构建有效的政府治理机制,也就是建立有效政府。有效的政府应该是一个具有较高组织效能、效率、适应性以及创新能力的政府。 政府的有效,对技术效率、资源配置效率以及制度效率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技术上的效率,主要指的是对于政府的组织上的效率、信息传递的效率,以及具有高人力资本,将人力、物力能够有效组合并加以利用的效率。资源配置效率主要指的是政府在满足社会需要、提供公共品服务的过程中,能够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提供尽可能高质量的公共品。制度效率则是指政府的各项制度设定,是否能够保证将政府所掌握的各项资源加以高效率的利用,对政府工作人员能否提供正确的激励,同时避免资源的浪费。

为实现政府的有效性,需要从建设有限政府、保证法治和加强监督机制建设三个方面入手。

一个有限的政府的职能和权力都是有限的,这就保证了政府专注于其应当做好的事务,其他事务就交由市场和社会解决。将资源和精力集中于政府理应做好的事务上,这是建设有效政府的必要条件之一。需要建立一个有限的政府,以保证将更多的市场资源交由市场配置,同时也可以避免政府失灵带来的种种负面效应。而这样的一个政府也必须是有效的,以保证高效地完成宏观调控、提供公共品和维护公平正义等任务。

有限政府是职能范围有限的政府。政府有限,市场才能有效。有限的政府是一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府。在市场机制能够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后,政府要退出市场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可以交由市场配置的资源,政府不再干涉,对于微观经济体过多过细的干预要放弃,过多的市场监管要主动退出。将精力集中于规则的制定和实施、维护市场秩序和提供公共品上,避免参与到竞争品的市场竞争中。

有限政府是权力有限的政府。政府的权力受法律约束,受社会和民众监督,避免政府权力失去约束和监督而出现的滥用的情况。在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大背景下,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则是我国向权力有限政府转变的重要一步。更有学者提出,“原则上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已经无法对整个经济进行计划,特别是不能再对企业和市场的活动进行规划,而只应对政府自己要做什么进行规划,最多再加上对国有经济要做的事进行规划。”

有限政府也指政府的规模有限。从交易费用视角看,如果不考虑政府工作人员工作效率的变化,政府规模的合理边界应设置在由政府规模扩大引起的组织管理增加的边际成本和与其相对应的市场交易费用降低的边际成本的均衡点上。从财政支出的角度来说,需要控制财政规模,以避免对私人投资和消费的挤出。从政府机构的角度来说,当政府职能正在发生转变的情况下,政府机构的设立也应作相应的变更。通过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不断接近“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总体治理目标。在财政支出规模受控、政府机构精简的情况下,政府机构人员的数量也应相应压缩,以改变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情况,保证政府机构改革的顺利推进。

保证法治则是为了加强政府行为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从而为市场主体以及政府本身提供一个具有稳定预期的行动环境。尽管强调政府行为的法治看似约束了政府的行动范围,但是实际上却是因为政府行为具备了可预期性,而有助于政府以更低成本实现其预定目标,最终是有助于提高政府的行动效率。加强监督机制的经济上的意义在于避免官员随意决策带来的资源的浪费。因为监督机制的存在,一个政府决策从产生到实行,中间都要有监督机制,评价政策的效益和可行性。这样可以减少政府行为的随意性,保证政府决策与公共利益一致,保证政府的有效性。

建设有限和有效政府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建立清单管理制度是希望通过清权、确权、晒权等方式,构建有效的政府治理机制,也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必然结果。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情况下,政府的职能究竟有哪些,究竟哪些市场领域是可以自由进入的,这都是清单管理制度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才会明确提出,要“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清单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市场进行“负面清单管理”,二是对政府进行“正面清单约束”。

具体而言,对市场设定负面清单,规定个人与企业哪些事是不可以做的,哪些领域是不可进入的。对于没有禁止的事项和领域,则皆为可行。即使是某些行为确有其害,也只能在事后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再加以禁止或限制,在没有做出这样的修改或者限制之前,这些事情都是被允许的、合法的。负面清单管理的意义有二,其一是实现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上的平等,无论公有还是私有产权企业,只要是法律没有规定不可进入的领域,均可自由进入、平等竞争。其二是为创新提供一个宽容的环境,鼓励市场主体对未知领域的探索,毕竟“只有对一切未知的事物敞开大门,千百万个人的创造性才得以发挥,市场上千百万个细微的机会才能被捕捉,社会才能更好地发展”

而对政府进行“正面清单约束”,则是建立有限和有效政府的一个途径。对政府设定正面清单,明确规定政府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领域是可进入的。对于没有允许的事项和领域,则皆为不可行。这样做的意义在于控制政府的扩张冲动,防止政府与民争利。比如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行,就可以使政府部门权力依法有据、流程清楚、公开透明,有利于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堵塞腐败滋生的漏洞,推进廉洁政府建设。“正面清单约束”强调了没有明确赋予政府的职能,不可随意进行。即使是确有某一事项,需要政府来做,也需要经过立法等程序,获得公众认可,让这一事项能够程序化地成为政府职能的一部分。

三 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市场经济是一个强调规则和秩序的经济,这就对建立法治政府提出了要求。规则和秩序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稳定的预期,为投资等经济活动创造了条件,保证了市场的有序运行,刺激了经济的活力。这些规则和秩序需要所有的主体加以遵守,其中法律是最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规则,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需要遵守,即使是政府也不例外。这样一来政府与社会、市场、公民个人的关系都通过法律形式明确确定下来,市场机制才能够稳定有效地运转,这就是要建立法治政府的原因。

结合我国的国情,法治的基本原则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于个人与企业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凡是法律规定不可以做的事,是不可做的;凡是法律没有、或还没有规定不可以做的事,人们都是可以做的;事后可以发现有些事对社会有害从而对法律进行修正,但在没有做出这种修正之前,做这些事都是允许的、合法的。二是对政府而言,“法无规定不可为”——凡是没有明确规定其可以做的事,都是不可以做的。这样的目的在于防止政府权力的膨胀,防止政府与民争利,防止政府本身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可以做的事,当然也是可以变化的,但这个变化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取得社会和人民的认可。

为保证法治政府的实现,首先要扩大社会公共有序的政治参与,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比如在法律法规的制定阶段,要广泛地开展政策评估、民意征询、政务公开等活动,并使之制度化、常规化。这样一方面是可以增强社会公众参与立法过程,使之对法律法规更加了解,并主动加以遵守;另一方面则是保证了政府活动信息和社会公众之间的顺畅沟通,降低了公众对政府监督的难度。

法治政府的实现还要求能够建立健全权力制衡体系,保证权力处于监督之下,特别是在当前“民主政治发展不以扩大竞争性选举为基本策略的条件下,权力制约与民主监督就必然会具有更加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一条路子是先在党委、政府、人大和司法等主要权力机关之中建立和完善内部权力制约机制,然后保证上下级之间的权力制约,对于错位的决策能够及时加以制止和干预。与此同时,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也十分重要。根据我们的实践,要保证民主监督的范围和监督的参与性,努力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通过这些举措,对于政府的运作形成有效的监督,减少决策的随意性,保证法律法规能够得到充分的贯彻。

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是管理型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时代,需要的是一个服务型的政府。我国的服务型政府主要有三个服务方向,第一是需要为建立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服务,制定和完善市场规则,打破行政性垄断,为市场主体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第二是需要为社会公众服务,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其中既包括公共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也包括公共交通、通信等公共产品和公用设施建设,还包括解决人的生存、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所需要的社会就业、社会分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秩序等公共制度建设;第三是需要为经济发展服务,通过宏观调控弥补市场失灵,维护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那么,该要如何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我们认为,第一是要转变社会观念,确立现代政府理念。管理型政府时代留下的影响不可谓不深,政府控制经济,主导经济发展的思想贻害不浅;而现代政府理念,则是要强调法治,强调服务于市场和经济建设。不完成这一转变,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无从谈起。第二则是要改革政府机构,改变经济管理方式。对应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机构需要进行改革,以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为准,优化组织结构、简化流程设计、减少行政审批、削减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提高政府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效率。第三是促进社会力量的成长,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点是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要明确“哪些事应该由市场、社会、政府各自分担,哪些事应该由三者共同承担” ,这一判断的前提就是社会力量的不断成长。因为社会力量的成长,不仅有助于提高对政府监督的力度,还可以相应的承担起政府让渡的职能。处理好这三者的关系,就要求政府扮演好一个服务的角色。 FA+XuFYCuE/NZ67bFN7mh8y2gHF9a7TCmGJDlJKyDwWKdaeGWXb/HAy6aXGgEq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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