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之一就是要建立科学的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过去中国的宏观调控体系是为了适应“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而构建起来的,现在明确了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中国的宏观调控体系就需要相应地进行新的改革。
理论和实践都已证明,市场是配置资源最有效率的形式,但是市场也会失灵,尤其是在宏观经济领域,不能自发地克服宏观经济的波动及其带来的资源浪费。这就是需要政府宏观调控的理论和现实基础。
直到上世纪30年代之前,经济学界的主流都是崇尚自由放任的政策,政府的作用被最小化,政府只需要扮演好“守夜人”的角色即可,经济的运行不需要政府的参与。1929—1933年发生的资本主义世界大危机,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事先无法预测,事后也无法提出有效的解决手段,这让自由放任的理念和“看不见的手”陷入了质疑,产生了以总供给和总需求均衡为对象的宏观经济学,同时也让凯恩斯的国家干预宏观经济的理论声名鹊起。凯恩斯的观点在二战后得到了大部分国家的普遍推行。
斯蒂格利茨发现,自由市场理论都以信息完全和市场有效为前提,但是“现实中所有的市场都是不完备的,信息总是不完全的……因此经济中的市场失效问题是普遍存在的” 。他还认为,信息不完全和市场不完备才是普遍的实际的情况,市场无法实现帕累托效率才是现实经济运行的常态。而政府“具有两大显著特性:第一,政府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的组织;第二,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 ,也即其代表公共利益以及具有强制权力的特征,具备了干预经济的能力,也具有提高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责任。因而,市场的缺陷需要政府介入,同时政府也有能力和动机对经济进行干预,而且干预行为确实可以实现社会的帕累托改进,从而论证了政府干预在很多情况下是必要的、有效的。斯蒂格利茨还指出,他所提倡的并不是放之于四海皆准的政府干预观点,而是要“在每个国家的每个发展阶段寻找政府的适当角色” ,各国政府的职能和干预方式要因时因地而异。
从经济现实到经济理论都证明了市场失灵的存在,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弥补市场不足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我们必须注意到,上述政府干预理论及其所依赖的经验大都来自发达经济体,这些发达国家的市场体系已经发展到了很完善的程度。而发展中国家则是市场还不发达、结构急剧变动、异质性很强以及非均衡的增长,这就使得宏观调控政策的基础有很大不同。 对我国而言,市场不仅存在着上述共性的问题,还因为我国的特殊国情而存在着其他国家所没有的特有问题。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因为长期的计划经济,导致了强政府、弱市场的局面,尚不完善的市场在很多领域应对无力。比如,“生产要素市场发展滞后,要素闲置和大量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并存……市场竞争不充分,阻碍优胜劣汰和结构调整” ,这都是市场尚不成熟的表现。面对应由市场解决,但现实市场无力解决的问题的时候,我们的政府就会习惯性地试图代替市场。更严重的是政府太过强势,即使是在市场已经可以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仍然会加以干涉,导致了“越位”情况的层出不穷。在我国前一阶段的宏观调控过程中,“宏观调控一直是双轨并行,总是少不了在市场手段之外加上行政手段,在总量调控之外加上结构性调控。”
需要指出,科学的宏观调控是建立在完善的市场机制基础之上的。对我国现阶段而言,市场机制还不够健全,市场规则和秩序不规范、不统一,竞争还不够充分。市场本身不成熟,这要求政府在防止市场失灵的同时致力于市场机制的建设,这是我国建立健全科学的宏观调控体系的基础性制度建设。所以,我国政府在克服市场失灵的同时,必须致力于市场机制的培养。甚至需要培育市场机制,让政府的“有形之手”退出、让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发挥作用,要比克服市场失灵的任务更重要。毕竟如果市场本身根本不存在,或者并不完善,那么所谓的克服市场失灵就是无用的屠龙术。只有在市场得以充分发展,政府的“有形之手”退出不该进入的领域的时候,我们的宏观调控才可以将重心放在防止市场失灵上。
在西方国家,宏观调控主要是调节宏观总量均衡。我国则不然。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宏观调控的最终目标则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这意味着我国的宏观调控不仅是总量上的调控,还有结构性的调控。为实现调控目标,需要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
首先,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明确的宏观调控目标和总体要求,是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主要依据。要加强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宏观引导、统筹协调功能,充分发挥国家发展规划对政府公共预算安排、金融资本运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合理配置等政策措施的综合协调作用。
其次,完善并充分发挥财政、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财政政策具有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结构和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要完善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方式。货币政策在保持币值稳定和总量平衡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要优化货币政策目标体系和工具组合,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发挥好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工具的逆周期调节功能,探索综合运用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和杠杆率等调控手段。
第三,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价格等政策手段协调配合,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推进宏观调控政策统筹协调机制建设。宏观调控部门之间、宏观调控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多层面的政策沟通协调机制,统筹进行政策特别是重大政策调整的综合评估和协调,避免单项政策各自为政,政策之间效力相互抵消或过度叠加。
第四,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制定机制化。建立健全经济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合理确定宏观调控预期目标。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加强重大问题研究,并向政策思路、改革方案、战略构想、中长期规划等延伸,形成政策储备。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在重大政策研究出台的过程中,完善社会听证、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各类程序,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和调整机制,适时预调微调,把握好政策的方向、力度和节奏,提高相机抉择水平。
第五,加快形成参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机制。密切跟踪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和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认真评估分析其对我国宏观经济和政策实施的影响,主动加强与主要经济体的政策协调和沟通,更加积极地参与多双边国际经济合作,提升国际话语权,推动国际宏观经济治理结构改革,促进国际经济秩序更加公正合理,营造于我有利的制度环境,拓展发展空间,维护开放利益。
我国的宏观调控主要面对的经济现实与西方国家的所面对的现实有很大区别。成熟的市场机制是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共有特征,产业格局合理、人口结构稳定、城市化水平高,这使得发达国家的总体经济扩张接近稳态增长路径。但我国的情况并不是这样。经济结构处于深刻而急剧变化的时期,产业结构、区域结构、部门结构、就业结构、总产品结构等都发生了深刻演进。我国的经济体系向市场的不断靠拢,尽管尚存种种不足,市场机制在作用范围上已替代传统的计划机制成为配置资源的基础力量,商品市场化也已基本完成。 在这个发展和转轨的过程中,我国的宏观经济失衡产生了一系列特殊性,最明显的一点则是消费需求增长乏力。这样的现实情况使得西方国家的需求管理为主的宏观经济政策在我国并不完全适用:需求扩张政策会带来投资的进一步过热,而需求收缩政策则不利于经济的增长。从而我国的宏观调控是与西方国家的政府对经济进行需求管理是不一样的,中国政府的宏观调控在总量调控之外还加上了结构性调控。这属于供给管理范围。
科学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能否真正发挥出科学有效的作用,需要两个重要基石:一是需要建立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二是要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的作用。
首先需要一个充满生机的市场,这是宏观调控得以发挥作用的基础,没有充分竞争的市场的宏观调控只会是空中楼阁。这就产生了两点要求,一是产权保护,二是放开行政审批。产权构成了经济绩效和收入分配的基础,确立了经济主体在做出资源使用决策时需要考虑的一些因素,比如激励和预期等。在产权不明确的情况下,投资、生产和贸易的经济回报与激励功能被削弱。如果这种不确定性普遍存在,那么经济将不能发挥它应有的潜能,整个社会将更加贫穷。这是我国不断加强产权保护的关键原因。现在我国已经将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保护也写入了宪法,强调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一样不可侵犯。
放开各种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则是加强市场竞争的又一举措。现有的各种行政审批制度,不仅会造成竞争的匮乏和效率的低下,还会导致各种寻租行为屡见不鲜。在这样的背景下,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这是充分认识到行政审批的危害而提出的。现在我国已经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上取得了很大进步,中央和地方政府均有多次下放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比如在国务院2013年5月15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一次性就取消和下放了共计117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
其次要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的作用。虽然宏观调控需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协调行动,但是中央政府的作用是居于最核心的位置的。这一核心位置由其所扮演的角色决定的:中央政府在宏观调控中,不仅是决策者,还是执行者。《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宏观调控要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而能够承担起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职责的也只有中央政府。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这两大有力工具也是在中央政府的控制之下,才能够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加以运用,才会有好的调控效果。
总量性的经济增长任务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一致的目标。但是在结构性目标上,中央和地方政府可能出现冲突。特别是在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系下,地方政府官员为实现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增加具有强烈的重复建设和投资冲动,这是与中央政府调结构的目标相违背的。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对政绩考核体系的改革,这一任务也只有中央政府能够完成。所以,我们看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需要“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等内容,这都是在中央政府的权限范围之内。
所谓宏观调控的机制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主要强调在宏观调控过程中的目标和手段的机制化,强调的是各调控目标之间的协调,以及实现调控的手段的互相协调,核心是形成促进宏观调控作用有效发挥的内在力量。对宏观调控而言,最难的在于保持灵活性的同时保证宏观调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这两点正是宏观调控的机制化所需要遵从的原则。宏观调控的机制化还意味着解决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建立规范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框架,以及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发挥,使宏观调控政策的传导机制得以顺畅,减少执行和传导中的扭曲。
宏观调控手段的机制化要求,是在我国特有的经济形势条件下提出来的。我国最大的经济条件就是面临着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的双重背景,新情况、新形势不断出现,而且很多都是我国所独有的情况,在世界上并无先例可循,因此我国的宏观调控要完成的任务无比复杂。这就决定了我们的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手段不能是固定不变的,也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所谓经验,必须要能够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保证政策的灵活性,对经济波动和新情况能够做出及时有效的反应。
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可以给予市场主体以稳定的预期,从而为投资等经济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所以在保持调控政策的灵活性的同时,克服决策的随意性,保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也是不能忽视的。对中央政府而言,所制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能否给予市场主体以稳定的预期十分重要。我国中央政府最典型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就是五年规划,在这个规划中提出的重点关注某一地区或者支持某一产业发展的政策,都会成为市场主体投资决策的依据之一。很多投资需要五年,甚至更久的时间才能够收回投资并盈利,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国家层面的政策不稳定的话,市场主体就不会冒险进行长期的投资。在某些情况下,在地方政府层面的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比灵活性更重要。因为主政一方的地方官员都是任期制的,他们往往在追求政绩的过程中忽略了这一点。现任官员不再承认前任官员的政策的做法屡见不鲜,甚至提出完全不一样的发展方针的不在少数。这样的政策不连续性,会让该地区的市场主体无所适从,从而不愿意进行长期的经济活动。
宏观调控机制化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首先要求调控目标的机制化。宏观调控是多目标的,有学者提出我国宏观调控目标的二重性:第一重目标是改革、发展和稳定,第二重目标是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并且后一重目标要服从并服务于前一重目标。但是我国的这些宏观调控目标之间并不是天然一致的,相反,这些调控目标往往是相互冲突的。最典型的一点就是经济增长与稳定物价之间的冲突。经济学理论和各国的发展实践均已证明,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时期也是物价上涨的时期,而财政或货币收缩等稳定物价的举措则难免要减缓经济增长的速度。如何调整这些目标,使之相互协调,是宏观调控机制化的首要任务。在所有的目标中,最重要的是稳定目标,这是宏观调控的中心目标。减少减缓经济波动,使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平稳化,理应成为宏观调控的核心任务。对于第二重目标,一个可取的方法则是进行区间管理。根据经济现实和发展的需要,对于各个目标均设定一个合理的目标区间和波动区间,只要经济波动没有超出这个区间范围就不需要进行干预。比如,当经济增长率和失业率处在安全范围内时,宏观调控应以稳定物价为首要目标;当经济运行超越安全边界时,才动用灵活的调控政策将经济增长率和失业率等指标拉回到安全范围内。 但是切忌在宏观调控的时候在多目标之间来回切换,这往往成为经济不稳定的根源。
其次需要各调控参与主体之间协调的机制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从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而言,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的权、责、利的独立性获得了很大提升,地方政府本身越来越成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掌握者” ,因而地方政府的行为目标与中央政府并不再是天然一致。这种不一致很常见,最典型的就是中央政府控制通货膨胀和地方政府实现本地经济发展之间的冲突。所以说,如果无法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协调机制,中央的任何调控都会大打折扣,无法保证调控目标的达成,甚至会造成新的扭曲。对此的一个合理解决问题的方向则是推进市场化的改革,减弱地方政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冲动。具体的改革则包括了政绩考核体制、价格和财税等多个领域,只有完成了这些方面的改革,才能够改变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使之在宏观调控上与中央政府保持一致。
第三要求各调控政策之间配合的机制化。按照宏观经济学理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是一国政府可以动用的最主要的、也是最有效的宏观调控手段。因此实现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是保证宏观调控机制化的必要条件。财政政策主要通过财政收支实现,不仅可以直接影响产业结构,而且可以引导资金流向,侧重于结构的优化;货币政策主要通过改变货币投放量和市场利率实现,通过管理全社会货币供应总量,调控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侧重于总量的调节。让这两个手段相互配合,共同服务于宏观经济的总目标是最理想的情况。但是这两个政策作用领域有重叠也有区别,对经济的影响有同向的也有反向的,而且政策时滞长短不一。因此如何让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能够相互协调配合,保证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难题。综合考虑以上几点,财政政策的主要任务应当是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这些中长期目标和反衰退的短期目标。至于短期经济稳定的任务则应更多地交给货币政策,经济建设和经济增长的职能则归还给市场。 对货币政策而言,目标应主要定位在稳定物价,经济增长和经济结构调整这两个任务,还是更多地交给财政政策比较合适。
有效的市场机制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调控手段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我国的宏观调控比较特殊的另一点就是还存在着大量行政的力量参与调控。尽管行政干预见效快,但是力度难以把握,往往会制造新的扭曲,不利于市场的长期发展,所以这是以后要淡化的一个方式。而之前之所以对直接的行政性调控倚重较深,是因为当前的市场机制尚不成熟,调控政策的传导机制(链条)不畅。比如,由于金融市场不发达,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从而无法采用更加市场化的政策工具,提供有效的政策信号。 为改变这一局面,就需要我们加快推进利率等杠杆的市场化改革,使市场真正的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疏通价格、利率、汇率等传导渠道,为市场机制、价格杠杆在宏观经济运行中有效发挥引导作用提供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