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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尊重市场规律的政府作用

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政府行为本身也要遵守市场秩序。具体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要分清市场与政府的边界,明白市场在哪些领域起决定性作用。在这些领域政府要充分地尊重市场规律,不能随意加以干涉。其次,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政府也要尊重市场规律,利用市场机制,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最后,在建设市场方面,政府也要尊重市场规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按照市场的规律规范市场秩序,承担好监督和裁判员的角色。

一 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

政府可以更好发挥作用,首先要知道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在哪里。市场可以有效率运行的领域,政府就不该涉足。凡是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交由市场调节;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都要进入市场,充分放开包括市场价格和利率在内的市场调节信号,让市场成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力量,而不再留在政府调节系统。市场失灵的时候,政府也该大胆介入,保证经济社会平稳运行。但是哪些领域需要政府发挥作用,哪些领域不需要政府介入,这个范围必须事先有明确的界定。

没有哪一项经济活动能够完全离开政府的作用,市场有效率地运行,离不开政府合理地发挥其职能。从英美等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总体上政府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管制和干预是在不断的扩展的。最初的政府是“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看不见的手”的力量得以充分发挥。随着经济社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复杂化,政府担负的任务不断增加,如处理外部性、提供公共品、维持社会稳定、实现二次分配等,都先后部分地抑或全部地由政府来承担处理。二战后,各国政府普遍地进行了需求管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更加模糊。而东亚各国经济的成功发展,又使很多人对于政府在经济发展(特别是落后国家与地区在经济的赶超式发展)中可以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充满信心。

中国的经济改革,始于对计划经济的改革,发起者是曾经控制了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政府。我们的渐进性改革,就是一个政府不断放弃计划和控制,把更大范围的经济活动交由市场支配的过程。这样的改革模式到目前为止总体上是成功的,市场机制让国民经济发展充满活力,政府职能的改革调整也基本在向符合市场要求的方向发展,近来推出的“权力清单制度”更是一极大的进步。可以看出,中国的发展脉络就是: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政府直接控制的领域大幅度地收缩,市场配置资源范围不断扩大。因此,要确定中国政府职能的“范围”,不能脱离中国基本国情,不能脱离现在的发展阶段,这是最大的原则。

如果要从技术上确定某一领域是否需要政府的干预,需要完成如下几个证明:证明市场在该领域无效或有缺陷;证明靠民间的自主协调无法克服这一缺陷;证明政府在该领域干预的社会成本小于社会收益的增加;证明政府干预带来的损失比市场自发解决造成的损失要小,或者政府干预的净收益多于市场自发解决的净收益。

证明市场在某一领域某一情况下的无效,是政府干预经济的第一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因为还存在着只需要政府充当协调者角色的情况,此时政府只要扮演提供信息、或者提供市场主体之间交流的平台的角色,就可以用很低的成本实现市场的正常有效运转。如果这个条件也不具备,那么就要考虑政府的直接干预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一定需要政府的干预,因为政府的干预本身未必就是经济的,也存在着政府失灵的可能,只有政府的行为是经济的,也即政府行为的收益大于成本,政府干预才是可行的,这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最后,因为存在着政府干预比不干预带来了更多扭曲的情况,所以只有能够证明政府干预比市场机制的净收益更多,才能够确定需要政府干预。正如斯蒂格利茨所言,“市场不能达成高效率结果的事实,并不自动地意味着政府的介入就可以使事情变得更好。” 只有能够同时完成上述四个条件证明的政府干预才是合理的,这就是限定政府职能范围的依据。

哪些领域需要政府发挥作用,哪些领域不需要政府介入,这个范围必须事先有明确的界定。没有清晰明确的政府职能范围,没有透明的官员权力限制,这是政府过度干预、市场分割、投资冲动等经济问题屡禁不绝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一方面,没有清晰界定的权力范围,给政府及其中的官员以随意干预市场的可能;另一方面,模糊的权力边界,会加大监督的困难程度。只有完成上述四个证明,明晰政府中每个单位、每个职位的权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够建立一个尊重市场规律的政府,实现政府职能的真正转变。

二 扮演好公共品供给者的角色

尊重市场规律也意味着在市场无法发挥作用的地方,政府要能够发挥作用。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公共品的提供问题。按照一般的经济学理论,公共品由市场提供是无效率的,需要政府加以提供。

私人品最大的特征在于消费者对其进行消费的时候,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竞争,价高者得。只有获得者可以消费该产品,排斥其他人消费。而公共品则因为不可分割性等原因而存在着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一些人的消费使用不能够拒绝其他人的消费和使用,或者拒绝其他人的消费使用需要付出极高的成本。正如萨缪尔森而言,公共品与私人产品的区别在于“公共品是指那种无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都能使整个社会每一成员获益的物品。私人品恰恰相反,是那些可以分割、可以供不同人消费,并且对他人没有外部收益或成本的物品。” 市场机制在配置私人品的时候是最有效率的方式,这已经得到了理论和实践的证明。而市场在提供公共品的过程中经常是失灵的,这就需要政府承担起提供公共品的职能。

按照现代经济学理论,所谓公共品是指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或服务,这是公共品与私人产品有着巨大的差别的根源。非竞争性是从边际成本的角度考虑,对确定数量的产品或服务而言,新增消费者并不会带来该产品或服务的成本增加。某一物品或服务的消费过程中一些人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受益者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简而言之,在某种产品的数量给定的条件下,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非排他性是指对某一物品或服务可以同时消费,一部分消费者的消费并不排斥其他消费者的同时消费,或者即使是能排斥,但排斥的成本或代价太高以致得不偿失。

公共品与私人产品的区别,决定了市场机制不能起到有效配置公共品的作用。这首先表现在因为公共品的非竞争性而导致的价格机制的失效上。市场配置资源主要通过价格机制来实现,这在私人品市场是合理有效的,但是对公共品却难以保证效率。其间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公共品的价格无法通过边际的方法确定。在完全竞争的私人品市场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产商按照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商品价格)的方式提供产品,最终的供给数量是使最后提供的一个产品的成本总是与产品价格相等时候的数量,此时该产品市场实现均衡。这个时候的产品提供是有效率的,这一产品的均衡数量就是社会最优的数量。但是对存在着非竞争性的公共品而言,多一个消费者参加消费的时候,产品提供者的边际成本为零。如果这个时候仍然按照边际的方式提供产品,那么应该将产品定价为零,显然这是不可能的,此时边际的定价方法失效,从而价格机制无法实现有效的公共品供给。这样一来,以价格为灵敏的调节器的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生产、交换便告失灵。

非排他性带来的搭便车等后果,也决定了市场机制对于公共品配置的失效。在市场机制下,消费者个人按照市场价格买入消费品,即获得了该商品的排他性的消费权。但是对于公共品而言,因为存在着非排他性,一部分人即使是支付了成本也无法排除其他人使用该产品。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理性人就会不再支付成本,而试图通过搭便车的方式,希望可以在不支付成本的情况下,获得该公共品的使用。尽管搭便车对于理性的个人而言是最优选择,其最终结果却会是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远低于最优水平。如此一来,市场机制在公共品的提供上再次失效。

在市场无法有效提供公共品的情况下,高效地提供公共品就成为了政府的核心职能之一。按照斯蒂格利茨的观点,政府“具有两大显著特性:第一,政府是一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的组织;第二,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 ,也即政府代表公共利益以及具有强制权力的特征,具备了提供公共品的能力,也会具有提高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责任,因而,由政府提供公共品在很多情况下是必要的、有效的。

那么,政府究竟应该提供哪些公共品呢?按照斯密的观点,政府的职能应限定在如下三个领域:一是“策本国社会之安全,使不受其他独立社会之暴行与侵略” ;二是“保护人民,不令社会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侮或压迫” ;三是“创建并维持公共设施及土木工事” 。斯密这里所论述的政府职能的三个方面,实际上就是现代经济学所常说的提供国防、秩序和公共品三个内容,这也构成了斯密理论中对政府职能的全部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转变政府职能涉及“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个方面, 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本要求。

三 政府行为需遵守市场秩序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存在着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发挥作用。即便如此,政府的行为也要遵守市场秩序。也就是说,政府不论是在提供规则和秩序还是在执行实施相关规则和秩序的过程中,都需要遵守市场秩序。

首先,政府在提供市场规则和秩序的过程中,需要尊重市场的规律。如果将资源交由一个不健全的市场加以配置,极有可能在扭曲的市场调节中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事实上,尽管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市场秩序不规范,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的现象广泛存在;生产要素市场发展滞后,要素闲置和大量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并存;市场规则不统一,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大量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阻碍优胜劣汰和结构调整,等等。” 这些问题若解决不好,就不可能建立起一个高效的市场,因而,资源也就不可能实现有效配置。

一个有效的市场,一定是一个有规则有秩序的市场。在一个有规则的市场中,效率可以得到保障。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秩序和规则最主要的功能可以细分为以下六点:一是降低交易成本;二是为实现合作创造条件;三是提供人们关于行动的信息;四是为个人选择提供激励系统;五是能约束主题的机会主义;六是减少外部性。 这几个方面都将极大地降低人们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协调成本,减少不确定性、为经济活动提供稳定的预期,从而保证市场的有效性和经济运行的效率。所以说,在任何时候市场的秩序和规则的建设,都是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

进一步细分,市场运行所依赖的秩序可分为内生秩序和外生秩序。所谓内生市场秩序,实际上是一种自发的秩序,指的是在人们长期的市场交易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且不断演化的秩序和规则,它不是人为设计的结果,不是政府规范出来的一种秩序。相应地,外生市场秩序是指具有强制力的政府等组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设计的秩序和规则。一般而言,只有这两类规则共同起作用,才能够行成有效运行的市场秩序。在绝大多数经济学家看来,市场的运行很大程度上主要是靠内在规则维护和调节的,但这丝毫不意味着外在规则不重要。实际上,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史已经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有序运行是根本离不开政府所提供的秩序的。只是政府主动颁布的规则、法律都必须以内在规则为基础,这也就是说政府在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市场建设的过程中,也要以市场规律为准,适应市场的需要。其理由,一是外在规则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是否与内在规则相互协调和补充,如若不能则会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甚至很可能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二是政府制定的很多外在规则并不是说完全由政府制定的,更多的情况是政府适应了市场的需要承认一个既成事实,只是系统化和形式化了业已存在的规则而已。

其次,政府在执行实施相关规则和秩序的过程中,也必须要尊重市场规律、遵守市场秩序,否则正常的市场机制、市场规律就无法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就会被扰乱。政府干预作为对市场缺陷的纠正,并不总是有效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加剧市场的无效性。经常出现的政府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究其原因,就在于政府更多地执行了经济职能。政府职能的错位、政府权力的滥用都会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政府超越了所应该拥有的权限,直接介入了企业的微观经营活动,可能造成企业行为机制的扭曲。政府实行的歧视性政策,使不同的企业享受着不同的经济待遇,使企业在起点上就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地方政府利益导致的“诸侯经济”,则肢解了统一市场。政府在这一过程中所要遵守的规则就是,政府必须退出运动场不当“运动员”,必须公正执法不当“黑哨”。

政府的公共行为也应受到市场规则的约束。虽然公共产品的供给属于政府行为而非市场行为,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公共产品政府要通过交易的方式从市场取得,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公共产品供给要采取收费的方式。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私人厂商也会进入公共领域。虽然私人厂商的介入会使公共产品供给更有效率,但是所有这些交易活动都会同现实的市场交易结合在一起,对市场秩序有较大的影响。因此需要规范进入市场的公共产品供给秩序。

就我国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由政府行为导致的市场秩序混乱还是较为普遍地存在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违反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政策、规定大行其道。例如,许多地方政府在吸引外资、改善投资环境的口号下,对外资企业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这种优惠政府虽在一定程度上、在短期内对吸引外资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种政策的结果却使内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平等地位,并直接导致假合资企业的流行。第二,资源配置的非市场化倾向十分严重。违背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政府行为,极大地影响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政府在配置资源时没有利益约束,加之信息缺乏,出现决策失误的概率远高于市场配置,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资源在政府控制下实际上是一种纵向配置,而资源配置的内在要求是横向配置,政府插手其间,割断了横向交易。

一般而言,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政府行为是经济健康、有序运行的前提条件,而政府行为的不规范正是我国市场秩序混乱的根本原因,因此,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则政府行为必须要遵守市场秩序。具体而言,第一,要转变观念,从思想上根除对行政力量的崇拜,树立市场的权威、法律的权威。只有政府从内心相信市场,相信市场比计划高明,才能在全社会树立起市场的权威;只有政府从内心尊重法律,依法办事,才能在全社会树立起法律的权威。第二,政府应退出生产经营领域,生产经营机构也应从政府机构退出。政府直接介入经济活动,就等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本来政府是维系经济秩序的,相当于裁判员,当政府也搞经营活动时,它又作为运动员而存在,这必将导致整个经济秩序的混乱。第三,要重新界定经济管理部门的职能。就经济方面讲,政府机构只能是管理机构,包括宏观管理机构和市场管理机构。宏观管理机构主要是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来调节宏观经济变量,而不对企业直接发布命令,其对市场的影响是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的调整实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管理部门如工商局等,其主要职责是保证市场规则的实施,对于各种违反市场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置,而不能自行制定规则。市场管理、市场执法部门只能是规则的执行者,而不应是规则的制定者,否则的话,目前存在的市场规则的混乱如乱收费等乱象就无法克服。第四,弱化和限制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宏观管理功能。提出弱化和限制地方政府的宏观管理功能,因为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常常以宏观调控为借口,以行政力量干预地方经济的发展,从而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dNYl7ENrBhEeKp9SIUOUX7H4U5rb2QOSr21O+Lmz8xDAqFkbUkxRhY4dEst5ck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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